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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2017-09-18 10页 doc 25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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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问题 张某骑着电动车被陈某驾驶的轿车撞成轻伤,陈某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的问题? 分析 依照《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认为: 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
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问题 张某骑着电动车被陈某驾驶的轿车撞成轻伤,陈某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的问题? 分析 依照《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认为: 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 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了数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该条款约定的范围之内,故保险人亦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 第三,保险公司通常抗辩会援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亦未规定肇事逃逸时,保险人可免于赔偿保险金。从该条的文义来看,该条仅规定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有先行垫付受害人部分费用的义务,但既未规定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也未规定被保险人丧失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所以即使发生肇事后逃逸时,保险人亦不能据此免除保险金支付义务。将第二十四条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其他条文加以整体解读,亦能得出上述结论。法律法规设置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为受害人在交强险无法给予充分、及时的救济时,提供补救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当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或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和抢救费时,社会救助基金才负有法定的垫付义务;若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因肇事逃逸无法确定其是否参加了交强险时,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垫付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四条将机动车肇事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形之一的原因,是为了避免责任人逃逸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立法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是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本案中陈某虽于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嗣后自行投案并及时通知了张某,故社会保险基金垫付的法定情形已消失,陈某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垫付义务。综上,肇事司机于事故发生后逃逸,既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予以道义上的谴责。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保险人可据此免除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诉争交强险也没有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故未按保险公司约及时赔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交强险的法律性质与商业险不同。商业险是投保人为分散风险、“转嫁”自身责任而投保的险种,交强险则更具有公益性质,它的首要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基于上述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将交通肇事逃逸列入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3条也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如果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交强险来说,只要能够查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无法查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paper has produced remarkable results. By pay close attention to reform, all three business units exceeded annual targets on schedule task. Hotel as originally planned one month in advance to achieve the annual task of Pingliang, four months ahead of the dynamic balance of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year, annual operating revenue reached 10.41 million Yuan, accounting for 114% of the annual plan, achieved a net profit 赔付责任。对商业三者险来说,保险公司赔付与否,关键在于肇事逃逸事实的认定,由于商业三者险一般都将肇事逃逸作为除外责任,因此,只要法院认定驾驶人在肇事后逃逸,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都可以不予赔付。不过,由于保险公司界定的肇事逃逸范围有时过大,也有被保险人肇事后离开现场,法院依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形。 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均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未区分肇事车辆是否查明的不同情形,导致垫付责任归属不明。交强险采取的是“随车主义”,即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并缴纳保险费,就成为“机动车危险共同体”中的一员,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或垫付。驾驶人故意逃逸,其主观上虽有过错,但逃逸时事故已发生,保险公司的责任亦已发生,逃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向驾驶人追偿的理由,而不能成为拒绝赔付的理由。只有在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交强险无法查明,或者已查明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情况下,才应当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不过,这一缺陷在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已经得到了弥补,《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车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交强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是对法规的误解,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因此很多人误认为:只要是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也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只能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要求支付抢救费和丧葬费。其实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免责条款中并没有肇事后逃逸免赔的规定。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是社会救助机制的建立与运作方式的规定,根本不涉及交强险理赔。最后,如果说该条例对于肇事后逃逸交强险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尚不明确的话,《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就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结论 我认为:无论肇事司机是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只要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则保险公司均不得以“肇事逃逸”作为拒赔的抗辩理由。即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均应依法予以理赔。 代 理 意 见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paper has produced remarkable results. By pay close attention to reform, all three business units exceeded annual targets on schedule task. Hotel as originally planned one month in advance to achieve the annual task of Pingliang, four months ahead of the dynamic balance of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year, annual operating revenue reached 10.41 million Yuan, accounting for 114% of the annual plan, achieved a net profit 参考。 对本案的事实及赔偿范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争议,只是对被告xxxx财产保险公司xx中心支公司是否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有争议,本代理意见主要围绕该争议阐述观点。 一(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交强险到期为2008年11月,而交通事故发生于2009年9月,处于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事故肇事逃逸并不是法定的理赔免责事由,双方的合同中也未约定因此免责。 第一,保险公司提供给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中并没有将肇事司机逃逸规定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被告作为交强险的承包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交强险条例》没为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是对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权责的全部规定。这里没有关于“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任何表述。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三.交强险条例规定了逃逸情节中的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权,但该规定与保险公司无关,保险公司以该条规定拒赔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保险公司以该条为据不予赔偿,是对这一条款的随意曲解。起码犯了三个重大的逻辑错误: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范的,是社会救助机制的建立与运作方式,根本不涉及交强险理赔。以此为据调节交强险理赔,典型的张冠李戴。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设立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这里的“追偿权”是授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本条款与保险公司的权责无涉。在这一条款里,保险公司应该和肇事车辆一样,承担支付赔偿与接受追偿的责任。 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所指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责任人,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没有加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逃逸者,二是加入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逃逸者。没有加入交强险的,所发生的赔付责任理应由肇事责任者自负。他们逃逸后,救助基金为其先行垫付的抢救费用,事后理应向其追偿。那么,加入了交强险的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者,所发生的赔付责任包括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抢救费用追偿,理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法定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超出支付责任限额的部分,再向肇事责任人追偿。类别不同者,处置必有别。保险公司反其道而行之,故意把“逃逸者”中投保的和没投保的一概拒之门外,是在耍奸:侵害投保人权利,逃避赔偿责任。 第三,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和投保的肇事逃逸责任人,作为合同双方当事者,是本条款中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事后“追偿”链条上的两个环节,权利义务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保险公司身为合同一方,当事者摇身一变成了局外人和裁决者,赔付责任无厘头地蒸发,投保人索赔权利落空无着。此等金蝉脱壳之计,恃强凌弱之行,明眼人一看便知。 上述诸多逻辑错误与随意曲解,决定了保险公司以此为据“不予赔偿”的不攻自破。 四.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中国保监会法规部编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一书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了权威解释与解读,明确说明“事paper has produced remarkable resul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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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el as originally planned one month in advance to achieve the annual task of Pingliang, four months ahead of the dynamic balance of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year, annual operating revenue reached 10.41 million Yuan, accounting for 114% of the annual plan, achieved a net profit 后查明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理赔程序处理”。 在该书中这样解释《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抢救费用的规定。”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为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事后查明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理赔程序处理。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应当注意的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与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费用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费用,是事先履行了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是实现社会救助职能。” 其中,肇事逃逸“事后查明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理赔程序处理,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论述,详见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郭左践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P67第4—7行。五.中国保监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规定,“逃逸”属于应当赔偿的情形。 五.中国保监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规定,“逃逸”属于应当赔偿的情形 中国保监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第六节“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第一条规定了“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共四种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为:(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该条规定,说明“逃逸”属于应当赔偿的情形,而且是可以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补充一点,被保险人是指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本案中肇事逃逸的李方池有驾驶证,其开车是经过车主允许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考虑是否相应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和赔偿负担,并结合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合理转移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为事故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济保障等因素综合分析。 本案中逃逸行为发生于事故之后,它与保险事故发生无关联,本案中也未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和赔偿负担(如事故责任划分客观合理),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七(《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期的案例,指出了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 在该期案例选的68页---77页,有一个典型案例,虽然与本案不完全一致,但具有可比性。那个案件的一个争议是无证驾驶造成人员伤亡是否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这种争议与本案的争议具有同样性质。在[评析]中,认为“如何去把握交强险的立法宗旨,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认为“交强险的确立,明确了保险公司依交强险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原则”,并以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说明,即使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亦要进行无责赔偿(限额的20%),况且机动车方存在严重过错,如果反而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显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的本意。所以,无论哪种情形,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本代理人的意见。 paper has produced remarkable resul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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