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海口市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2018-05-02 7页 doc 19KB 10阅读

用户头像

is_348501

暂无简介

举报
海口市商品房产管理规定海口市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产所有者、经营 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产,是指经海南省或海口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房地产开发经 营权的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以下均简称房产经营者)兴建而用以买卖、出租的住宅或非住 宅建筑。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商品房房产权(简称房产权),是指房屋(上盖)所有权和该房屋所 占用的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 经营者投资开发的房产,房产权归经营者所有...
海口市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海口市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产所有者、经营 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产,是指经海南省或海口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房地产开发经 营权的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以下均简称房产经营者)兴建而用以买卖、出租的住宅或非住 宅建筑。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商品房房产权(简称房产权),是指房屋(上盖)所有权和该房屋所 占用的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 经营者投资开发的房产,房产权归经营者所有。 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购买的房产,房产权归购买者所有。 第四条房产经营、房产权转移、房产抵押、房屋租赁等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商品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凡座落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商品房产,均适用本规定。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商品房产的管理。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房产经营者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商品房产开发活动,必须遵守本市城市建设规 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房产的开发建设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向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 续。 第七条房产开发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配套建设、优化城市环境的原则。 第八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产的双方应根据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资、 合作开发经营房产合同,并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房产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期届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 请延长土地使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征用规划区域内的商品房产时,被征用单位 必须服从,征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三章房产预售(预购) 第十一条凡房产经营者在未领取房屋竣工验收证件前,与房产购买人(含自然人或法人 及其他组织,下同)签订房产预售(购)契约的,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均视 为房产预售。预售房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红线图、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二)已签订房产建筑施工合同; (三)除付地价款外,投入该房产建筑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者建筑物内地面以下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 第十二条符合第十一条所述条件的房产预售前,须先由房产经营者持下列资料向市房产 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三)预售房产的建筑施工合同; (四)经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投入该房产建筑预算投资总额25%以上的验资证明或完成建筑物设计内地面以下的基础工程的有关证明; (五)预售房产的进度。 第十三条房产经营者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售 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 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房产预售必须由房产经营者和房产购买人双方签订房产预售(购)契约,其内 容应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房产的建筑面积、结构、座落地点和四至; (三)房产的价格和付款方式; (四)土地的使用面积(或占用份额)和年限; (五)房产交付使用的日期; (六)违约责任; (七)售后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房产预售(购)契约签订后一个月内,房产经营者应会同房产购买人持《海口 市 产预售许可证》和房产预售(购)契约及有关资料到市房地产交 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预售登记。 房产预售(购)契约自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经办理房产预售登记而擅自签订的房产预售(购)契约无效。 第十六条房产预售(购)契约生效后,房产经营者可以预收购房款。预售款应由房产购 买人存入房产经营者在金融机构开立代收房产预售款的帐户,预售款的存储进度及额度由房 产买卖的双方约定。 第十七条房产经营者预收的购房款应保证支付和清偿该预售房产的全部建筑费用。 第十八条预售房产竣工后一个月内,房产经营者应持有关房产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及有关 资料向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会同房产购买 人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房产预售登记,办理房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 费。 第十九条房产购买人将已登记的房产预售(购)契约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的,在取得房产经营者的同意后三个月内,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变更登 记,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条房产预售生效后,需变更或终止房产预售(购)契约的,须经房产经营者与房 产购买人达成书面协议,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给予办理房产预售(购)契约变更或终止登 记手续。 第四章房产的销售与购买 第二十一条已领取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而要求销售房产的房产经营者,须向市房屋产权登 记发证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十二条房产经营者以按揭(抵押)方式销售商品房产的,按本规定和本市有关房产 抵押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房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经纪业务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 称房产承销者)代理销售商品房产。代理销售房产须由房产经营者与房产承销者签订房产委 托销售契约。房产交易过户时,由房产经营者出具商品房销售发票。 房产委托销售契约内容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及有效期,并经双方 当事人签名。代理销售房产的佣金可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房产承销者应持有效的房产委托销售契约及有关合法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管 理部门办理房产委托销售登记后,方可在该契约规定的权限内从事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产需境外销售的,由房产经营者持商品房产境外销售的申请报告和有 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境内外自然人,凡持有其本人合法身份证明的,均可购买商品房; 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持有其法人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均可 购买商品房; 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持有该单位出具的购房有效证件的,均可购买商品房。 第二十七条房产经营者与购房者签订房产买卖契约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 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已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商品房,需再次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均视为一般房产的 交易行为办理房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述契约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契约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行契约或不完全履行契约,以及因过错使契约无法履行的,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 失。 第三十条凡故意隐瞒实情,以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段办理房产预售登记和房产权登记的, 其行为及证件无效。对情节严重且触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未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所限定期限内办理预售登记和产权转移 过户手续的,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房屋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每逾期一日收取人民币一 元滞纳金,并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 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双方当事人 分别处以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 五元的罚款,并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 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人民政府在此之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
本文档为【海口市商品房产管理规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