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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

2017-09-20 31页 doc 55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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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法律小常识 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律文化 兰州大学首届新生法制教育活动 法律知识竞赛题库 宪法类 1.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根本大法。 2. 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3.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4.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 5.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6.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8. 矿...
法律小常识
法律小常识 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律文化 兰州大学首届新生法制教育活动 法律知识竞赛库 宪法类 1.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根本大法。 2. 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3.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4.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 5.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6.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8.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 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 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 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5.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6.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同 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17.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8.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副主席。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 得超过两届。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 家行政机关。 21.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2.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23.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26.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 届。 27.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9. 在我国有权对诉讼活动实行专门法律监督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30. 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 年宪法. 31.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是《钦定宪法大纲》。 32.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约法》。 33.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 34. 1982年宪法,2004年3月14日最近一次修改(三个代表入宪、人权保障制度确立,征 收征用后的补偿,明确提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4次修改。 刑事法律类 35.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 得定罪处刑。 36.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7.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8.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的,是故意犯罪。 39.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 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40.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41.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 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42. 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43.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44. 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一下。 45. 有期徒刑的期限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6.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47.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8.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 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9.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0.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1.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 则。 5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由政府强制医疗。 53.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4.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5.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 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6.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57.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 罚。 58. 犯罪中止可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实行过程中 59.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 事责任。 60. 正当防卫过当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61.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62.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 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63.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64.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65.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66.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67.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 死刑。 68.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 以独立适用 69.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70.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 71.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72.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 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73.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74.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 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75. 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 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76.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77.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8.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9.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0.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1.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82.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 处没收财产。 83.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85.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6.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 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7.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 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88.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89.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应定盗窃罪。 90. 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 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应定盗窃罪。 91. 以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应定盗窃罪。 92. 将电信卡非法冲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93. 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应定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94.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95.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情形: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二是实施抢夺 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转 化为抢劫罪。 96.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以 诈骗罪论处。 97.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本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98.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 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99.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 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 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00.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罚金。 民事法律类 10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02.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3.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104.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05.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106.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10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8.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 私分、截留、破怀。 109.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 住所。 110.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 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1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13.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 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14.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 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115.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 下落不明 满四年的;(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 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116.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 赔偿损失;(八) 支付 违约金;(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17.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 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118.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19.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120.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121.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22.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123.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12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6.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127.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128.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 129.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 家所有。 130.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131.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3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13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134.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 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135.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 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36.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137.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138.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 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 用。 139.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40.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41.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14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143.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 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144.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145.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 人同意后行使。 146.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 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 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47.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 算。 148.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149.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50.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 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15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152.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153.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154.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55.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 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 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 156.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157.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15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59.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 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6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 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16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6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 出。 163.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164.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 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 恢复。 165.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 养费的权利。 166.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67.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 利。 168.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 利。 169.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70.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71.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家庭法对父母子 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172.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 义务。 17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 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174.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 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75.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176.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 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77.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78.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劳动法律类 179.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180.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181.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 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 182.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8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184.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185.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 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 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186.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的规 定。 187.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 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188.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189.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90.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9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192.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 时制度。 19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94.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 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19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96.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97.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 的劳动。 198.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99.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 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20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 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20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2.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用人单位。 经济法律类 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服务者向消费者提供质低价高的服 务,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20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 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0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0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20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20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 利。 20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10.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 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11.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12.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213.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和行政诉讼法律类 214.我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拘留等。 215.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案件。 2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17.凡是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 围。 218.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受理与否的审查。 219.行政复议申请人已就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已被受理的,复议机 关不予受理。 220.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21.行政复议中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可以调解。 222.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2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24.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行使追偿权。 225.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用缴纳任何税费。 226.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227.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机关的过错引起,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则行政机关应 负赔偿责任。 228.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29.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 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230.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231.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32.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 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233.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34.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235.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36.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237.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238.公务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39.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40.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 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其他诉讼法律类 24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 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4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243.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4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45.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 246.基层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47.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48.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 起反诉。 249.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50.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5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5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 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 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5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54.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55.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 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反诉状时预交。 256.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诉讼 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5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 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 258.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 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 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259.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 法院指定辩护: (一)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60.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 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 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26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 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教育法律类 262.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 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263.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264.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 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265.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 平等的权利。 266.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67.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 供帮助和便利。 268.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269.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 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270.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 管理。 271.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 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272.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73.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274.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75.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法律基本常识 276.法与统治阶级道德的一致性,主要体现在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77.我国适应法律规范最基本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78.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279.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 特别行政法,国际条约。 280.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 28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282.法治国家是指管理国家、控制权力、保障权利的社会状态,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 理性、文明、秩序、效益和合法性的完美结合。 283.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最本质的属性是它具有国家意志性 284.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是无效的。 285.婚姻法是实体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286.法律创制的方式是制定和认可。 287.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88.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289.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典??《法经》,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290.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基本上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 291.西方社会现存的两大法系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法律生活小常识 292.父母抚养子女到什么时候为止,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这就是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期限的,不是永远的。子女在不满18周岁的 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子女在已满18周岁的成年阶段, 父母的抚养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就是只有对虽已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没有经 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这里说的独立生活,是指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具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并非是以 结婚成家为标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对于子女抚养教育法定 义务,也可以视为完成或基本完成。 已经成年,而且已经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虽未结婚,但在经济上能够自立,父 母已经尽了抚养责任,除非丧失了劳动力,否则父母已没有抚养 的法律义务了。 293.如果你的邻居因装修吵得你无法正常生活和休息,你不要脸红脖子粗地和他纠缠,在交 涉无效后,你完全可以到法院去起诉,你不要以为这类小事是没人管的。 294.如果你被虚假广告欺骗了,请不要自己在私下怨东怨西,你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 不要以为工商部门神通广大,无所不知。你的举报有时会很好地帮助他们,同时也会很 好地保护你自己。 295.如果你对自己服务的单位产生强烈不满,你千万不要采取转移单位物品的方式来报复。 即使你心里想的是将来还要把东西送回去,只是吓唬他们一下。但法律绝不会把虚拟的 行为纳入审判的决定因素中,因此判你盗窃罪是板上钉钉的。 296.如果你曾遭到无端诽谤,你要及时起诉。因为法律对追究犯罪有一个时效期限法定最高 量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受害人没有起诉,即不再追诉。而刑法规定, 犯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你三年内未起诉,那么 三年后你再想起诉就来不及了。 297.如果你想借钱给别人,就一定要留有借据。正规的借据包括以下内容:借款数额,借款 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时间、保证人或见证人。并且双方签字画押,这样才能免去日后 可能出现的麻烦。 298.如果你在街头看到有人兜售小国旗,你一定要知道这种小国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 允许使用的。如果你仅仅是想装饰你的案头或房间,那么请你使用鲜花,而不要使用国 旗。 299.如果你回家发现被盗,你的第一个任务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你千 万不要急着去看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的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 坏的蛛丝马迹中。 300.如果你想设法保护自己的家或其他财产,一定不要采用私设电网或投毒等危险方式,因 为若是一旦有人因你的行为而产生不良后果,那么等待你的将是一个吓人的罪名:危害 公共完全罪。 高校学生 301.《兰州大学学生手册》属于本次竞赛的题库范围之内,将有部分试题涉及,请同学们认 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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