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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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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1 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质量许可准入制度实施细则 一、实施依据 为确保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及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 则。 二、适用的商品种类、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商品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详 见《辽宁地区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附 件1) 三、申请 (一)申请资料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生...
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1 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质量许可准入制度实施细则 一、实施依据 为确保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及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 则。 二、适用的商品种类、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商品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详 见《辽宁地区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检验监管工作》附 件1) 三、申请 (一)申请资料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出口质量许 可准入,应当向所属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包括产品描述、主要出口目 的国家或地区、生产能力等。 3、与所生产的出口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包括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和防疫体系文件,并提供原辅料的 1 2 相关情况说明。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粘 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供 应商出具的相关的重金属、甲醛、阻燃性能等的检测。 检测报告应出自CNAS认可的实验室。 4、质量控制承诺书;(附件2) (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申请 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四、产品质量许可准入类别的划分规则 出口的木制品和木制家具产品划分为木制品和木制家 具两个类别。同一类别下不同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的,必须 按不同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分别进行全项目备案检测。 五、抽样、封样和送样要求 1.抽(封)样原则 (1)全项目备案检测抽(封)样应按照划分好的申请类 别,由检验检疫机构在现场进行,并加封标识。 (2)同一申请类别的木制品、木制家具产品,应选取一 个具有代表性(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使用材料品种最 多)的款式(型号),作为主检产品,同一申请类别的代表性 款式,应由检验检疫机构确定。 2、抽(封)样数量: 每一个类别中,主检产品抽(封)样品数量根据相关检 验标准的要求确定。 2 3 六、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全项目备案检测所进行的检验项目通常为外观及理化 性能的检测。全项目备案检测中检测项目的选择应依据产品 特性和进口国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其 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技术法 规和标准要求不明确或没有要求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技术规 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测。(附件1)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样品检测 工作,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产品检测报告。样品检 测不合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 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接 受报检,整改达到要求的,接受其报检并加大对企业质量管 理体系运行的监管力度。 七、现场审核的依据、基本要求及程序 (一)、现场审核的依据: 本实施细则及《辽宁地区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 管理工作规范》或《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二)、获得质量许可准入的基本要求: 1、全项目备案检测合格; 2、建立完整的质量档案,包括技术文件、工艺文件、 防疫体系文件、质量管理文件及原辅料管理的相关文件; 3、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具有 3 4 独立行使管理职能的权力。 达到上述基本要求的企业方可获得质量许可准入资格。 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并同时达到《辽宁地区出口轻工业产品生 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或《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 法》中所规定的一、二类企业标准的企业,可同时申请质量 许可准入和企业分类考核,其日常检验监管按照《辽宁地区 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要求施行。未 申请和未达到一、二类标准的企业,则划分为三类企业施行 批批检验。 (三)、审核程序 申请材料和全项目备案检测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成审查小组(审查人员至少3人,其中必须包括至少1名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行业检验人员,1名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项目的评定按照《辽宁地区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中《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考核评定表》(附件5)及《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 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附件6)的各考核项目评定。 对首次申请质量许可准入的企业,其产品经全项目备案 检测合格后,审核小组按照审核依据对企业实施现场考核。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申请的企业,各检验检疫机 构可酌情对申请人减免部分工厂审查项目或部分全项目备 案检测项目。 (一)产品获得国家出口免检或者中国名牌称号的; 4 5 (二)在本实施细则下发之前已经获得辽宁地区出口轻 工业产品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一类企业的; 质量许可准入资格期满后申请续延的企业,在产品经全 项目备案检测合格后,可酌情采取全过程审核、部分审核。 审核组应当做好现场审核记录,出具审核报告(附件4), 对审 核结果负责。 从事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许可准入工 作的有关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 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八、批准 辽宁局轻纺处、植检处负责辽宁地区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生产企业的质量许可准入资格审批工作,(分工详见《辽宁 地区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附件1)。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辖区生产企业的质量许可准入审核 工作并将审核合格后的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资料报 送辽宁局相关主管处室,由辽宁局统一下发辽宁地区出口木 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质量许可准入备案书。 九、监督检查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获得出口木制品及木制 家具质量许可准入备案书的企业(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实施 5 6 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可按照《辽宁地区木制品及木 制家具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 十、准入备案书及其他管理规定 《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许可准入备案 书》有效期为3年。准入备案书有效期满的,应当在有效期 届满前60日内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续延申 请。 对备案企业的编号,实行专厂、专号、专用管理,不得 非法转让、转借、冒用。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实后,取消其准 入备案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自被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申请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许可准入资格。 对备案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隐患,或出 现消费者严重投诉、被国外相关机构通报召回,出口产品在 国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质量体系 不能实际有效运行的,应暂停直至取消其准入备案资格。 备案企业连续12个月未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产品 的,暂停其质量许可准入资格,恢复出口时,应当在恢复出 口前3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 的企业,方可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产品。 6 7 附件1: 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 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产品名称 检 测 项 目 与 限 量 要 求 输入国和地区 法 规 / 要 求 检 测 方 法 甲醛:E1级、E2级 BS 13986 89/106/EEC 五氯苯酚?5ppm CEN/TR 14823或BS 5666.6 木制品 欧盟 2003/02/EC BS 5666.3 砷(砒霜):禁用?5ppm BS 5852/ EN 1021 软体家具 英国防火阻燃 英国 英国防火法规 ASTM D 5582 木制品甲醛?0.2PPM或?0.3PPM,家具甲醛?0.3PPM 40CFR P63、EPA 、CPSC 木制品、家具 美国 油漆涂层中:总铅?600ppm 16CFR1303 ASTM F 963 CAL 117 软体家具 防火阻燃 CAL117 参照89/106/EEC 参照BS 13986 木制品和家具 甲醛:E1级、E2级 澳大利亚 木制品:甲醛(AV /MAX F????0.3/0.4,F???0.5/0.7,JIS 1460干燥器法 木制品、家具 F??1.5/2.1, F?5.0/7.0)mg/L。 日本 建筑基准法BSL 家具:F???以上 CNS 11818 木制品 甲醛(AV /MAX F1: 0.3/ 0.4,F2:0.5/0.7,F3:1.5/2.1)mg/L 台湾省 CNS 11818 木制品 甲醛E1、E2 GB18580 GB 18580 GB 18584 甲醛E1 中国 家具 GB18584 重金属 7 8 附件2 作为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企业郑重承诺将采取 以下措施控制自身产品质量: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出口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做到一厂一个 质量许可准入备案号,专厂专号专用。 2. 严把原辅料质量关。本企业产品所有原辅料来自于合格供应 方,符合输入国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3.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 4. 本企业出口的各项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法 规及技术标准、检验检疫部门和客户的要求,如因质量问题或安全项 目不合格而被国外退货或通报预警而产生影响,由企业承担责任并接 受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所作的处理。 5. 本企业郑重承诺如有虚假将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8 9 附件3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申请出口产品类别: 申请日期: 9 10 附件4 被考核方名称: 考核产品类别: 考 核 方 式: ?现场考核 ?书面审核 考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考核结论: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文件和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许可准入 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组成 人考核小组对你企业进行了考核,经 考核组综合评定,你企业符合出口木制品、木制家具产品生产质量许 可准入条件,同意推荐你企业获得企业质量许可准入资格。 报告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被考核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10 11 附件5: 企业名称: 序 考核意见 符 一严二不 序考核项目 般重类 考核内容 问题记录 号 备注 不不不适 符符考 合 合 合 核 用 1、质量管理体系 1 1.1企业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 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2 1.2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文件管理规定,包 括文件的编写、批准、发布、发放、修改、 收回、作废、归档等? 3 1.3是否建立了文件形成的程序,对所有 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是否进行了控 制? 4 1.4现场使用处是否能够获得与质量管理 有关的有效版本的文件? 5 1.5现场所使用的文件是否有随意更改的 现象? 6 1.6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记录管理规定,包 括记录的填写、修改、归档、保存等? 7 1.7质量记录的填写是否清晰、真实、规 范、完整? 11 12 2、管理职责 8 2.1是否制定并发布质量方针和质量目 标? 9 2.2质量目标、质量方针是否被各级人员 掌握并贯彻执行? 10 2.3质量目标是否分解到相关部门,并有 考核? 11 2.4企业是否设立相应组织机构,对其组 织机构及影响质量管理、执行和检验人员 是否明确规定了职责、权限和沟通? 12 2.5企业是否策划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 性、适应性、充分性进行定期评价? 13 2.6企业管理者代表是否能在其权限内认 真履行职责? 14 2.7企业最高管理者是否按计划进行管理 评审? 3、资源管理 15 3.1企业是否识别满足产品质量的人员能 力要求,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并实施、评 价,保留适当记录? 16 3.2专业设备操作人员、各级检验人员是 否经过严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 17 3.3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质量监督员是 否熟悉检验标准,按要求填写有关单证, 切实履行好把关职责? 18 3.4企业是否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工作场 所和设施? 19 3.5厂区、生产车间、仓库等工作环境是 否严格管理,以满足产品质量要求? 4、产品实现 20 4.1企业是否明确产品实现的工作流程及 12 13 各阶段应完成的要求?执行情况如何? 21 4.2企业是否对样品的制作、评定、确认 进行规定,并保留相关记录? 22 4.3企业是否对样品的更改重新进行制 作、评定、确认? 23 4.4企业是否在样品制作过程中,明确产 品的接收标准及工艺要求或作业指导 书? 24 4.5企业对或订单是否进行评审,并 有完整的记录? 25 4.6产品要求更改时,是否按规定更改相 关文件,并及时传递有关部门? 26 4.7是否制订了生产过程中各工序的工艺 要求或作业指导书? 27 4.8是否有违反工艺操作的现象? 28 4.9使用处是否可获取必要的生产信息 (包括生产计划、工艺文件、包装要求 等)? 29 4.10对首件产品是否进行鉴定,是否有记 录? 30 4.11设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维修、 保养制度、计划,是否认真执行? 31 4.12对生产过程中特殊过程是否识别并 加以管理,是否有专人负责? 32 4.13对特殊过程的工艺参数是否进行监 控并保留相关记录? 33 4.14产品生产过程中是否执行产品标识 的规定,并有可追溯性,是否有检验状态 13 14 标识? 34 4.15企业是否建立顾客反馈接受和处理 渠道,特别是对退货的处理? 35 4.16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和开发程序,并 对产品设计和开发、评审、验证、更改等 做出明确规定。 36 4.17是否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 和验证? 37 4.18是否建立供方选择、评价的准则,并 按准则对其进行评价? 38 4.19是否在采购合同中列明包括原、辅料 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 39 4.20是否规定了采购产品的验证和放行 方法,并切实执行? 40 4.21顾客财产是否有效管理,防止误用和 损坏? 41 4.22是否对产品的搬运、包装、储存和防 护做出明确规定,并有效执行? 42 4.23企业对储存产品的场所、仓库是否有 明确的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如何? 43 4.24产品出入库房是否履行登记手续,有 否错、混发货的隐患? 44 4.25各种检测器具是否定期检定或校准, 检定或校准是否有标识? 45 4.26检验设备是否按规定检定或校准,是 否按规定操作,并保留相关记录? 46 4.27现场抽查检测器具是否有不准确或 失灵而使用的情况? 14 15 5、监视与测量 47 5.1企业是否对顾客满意度进行调查,并 确定获取和利用这种信息的方法? 48 5.2企业内部审核后是否形成审核报告, 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做出评价并报 告管理者? 49 5.3对内部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是否及时 原因,并予以纠正? 50 5.4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检验体系,并具 备相应的规章制度? 51 5.5企业是否有完善的检验标准或规定, 是否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 验,并有完整的检验记录? 52 5.6企业的最终产品检验是否符合检验检 疫部门的要求? 53 5.7企业是否建立控制不合格产品的程 序? 54 5.8不合格产品的标识、存放、记录及处 理是否符合规定? 55 5.9不合格产品是否有返工记录、是否再 次验证? 56 5.10企业是否定期对产品的质量进行分 析,针对发现的问题是否采取纠正措施? 57 5.11企业是否对潜在的不合格原因进行 分析,采取预防措施并有效实施? 6、产品检验 58 6.1按照检验检疫部门标准随机抽取1批 产品进行外观检验。 59 6.2随机抽取1批产品进行安全、卫生、 反欺诈项目检测。 15 16 经考核组考核共发现严重不符合项 项,一般不符合项 项。 考核组长: 考核成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6 17 附件6 有(是)无(否)考核内容 情况简要说明 (?) (?) 1、生产加工管理制度 企 业 2、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的防 质 疫制度 量 3、 厂检员对生产、加工、存放等管 环防疫措施的监督制度 理 节的防疫措施实施监督制度 体 系 4、厂检员管理制度 1、配备有专职厂检员 厂 检 2、厂检员经过培训合格 员 及 3、厂检员对生产、加工、存放等厂 环节的防疫措施实施监督的记 检 录等 记 录 4、厂检记录 工 1、产品防虫、防霉工艺 艺 和 2、防虫、防霉处理设施 相 关 3、防虫、防霉处理设施与其生产检 能力相适应 测 仪 4、相关检测仪器 器 原 1、专用的原料存放区域 料 及 2、专用的生产加工区域 生 产 3、生产加工区域无边、角料等杂 加 物长期堆放 17 18 工 区 4、生产加工环境整洁、卫生 域 晾 1、晾晒场所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晒 场 2、晾晒场所硬质地面且干净卫生 所 1、专用的包装场所 包 装 2、包装场所有纱门、窗等防虫、 场 防霉防疫设施 所 3、包装场所无与包装无关的杂物 堆放 1、专用的成品库 成 2、防霉、防虫设施 品 仓 3、定期消毒杀虫记录 库 4、库内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 距离 检验1、检验检疫机构抽检合格情况 检疫 机构 2、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日常 检疫 3、企业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或索监管 赔情况 情况 18 19 考核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直属检验检疫局主 负责人: 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19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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