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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2018-04-27 6页 doc 48KB 9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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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论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论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权利冲突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极为普遍,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现象,我们有必要对权利冲突的成因进行探讨和分析,总而论之,权利冲突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因素引起: 一、权利自身的因素 “权利”一词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做为一个的法学概念,权利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有些时候,两种同样合法的权利会发生冲突,必须作出一种选择。某些权利在一定场合受到其他权利的限制,尊重和保护权利,就要求一些人做出牺牲,这就导致了导致权利冲突可能性大大增加。 1.权利的相互性 既权利的涉他性。权利存在于人与...
论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论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论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权利冲突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极为普遍,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现象,我们有必要对权利冲突的成因进行探讨和分析,总而论之,权利冲突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因素引起: 一、权利自身的因素 “权利”一词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做为一个的法学概念,权利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有些时候,两种同样合法的权利会发生冲突,必须作出一种选择。某些权利在一定场合受到其他权利的限制,尊重和保护权利,就要求一些人做出牺牲,这就导致了导致权利冲突可能性大大增加。 1.权利的相互性 既权利的涉他性。权利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在实现自己的过程中不能自足,需要相互协助。权利在实现自己的过程中,不仅关涉他者的义务,而且关涉他者的权利,因为权利有扩张性的倾向,在实现自己的过程中,总要最大可能的实现自己,但当超越自己的合理界限的时候,就面对他人的权利了,这就成了侵权。【1】 如婚内隐私权与知情权,就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二者都是合法权利,但如果法律仅注重保护隐私权而忽视知情权,隐私权肯定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但知情权势必受到限制。如果法律仅注 重知情权而不注重隐私权,则可能出现人们可以充分得知外界信息,而自己的私人信息却不能得到保护的畸形,这样人们就不会有心灵安宁,就不会有人格尊严。这种情况就称之为权利的相互性。 权利相互性的现象普遍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务与居住逐渐聚集,人口流动频繁,城市居民越来越密集,人们的生活和居住的社会共同生活关系日益 1 紧密,大多数权利的行使都可能与他人权利发生冲突,比较典型的如公民休息权与公民娱乐权的冲突,公民有在家弹奏钢琴,享受音乐的娱乐权利,而周围的邻居也有休息时不受干扰,保持安静的权利。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也就是说任何公民都不能无限度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定要考虑到一定的限度。 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无论是立法对权利进行配置的过程,还是司法对权利进行衡量的过程,都应该保持严谨认真的态度,妥善解决权利冲突问题。 2.权利的排他性 设置权利排他性能更有效率的利用资源。排他性指权利在实现自己的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总要排除外在的阻碍这样一种性质。普遍的说法认为,权利的排他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排除其他与自己指向同一对象而性质上对立的权利的实现,这是权利的排他性的主要含义。【2】此种具排他性的权利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另一方面,权利的排他性是指排除他人违反其对 自己的义务(或者因行使权利超越范围而违反其对自己的义务)而侵犯权利主体的权利,即排除妨害。权利的排他性的这一方面对权利来说是十分必要的,是权利排他性的应有含义。【3】因为如果权利没有这种属性,那么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时,自己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有效地保障,从而也就无法使自己的权利真正有效地完全实现。因此,对法律活动来说,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也许比承认权利要重要的多,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普通法上的权利一直同司法救济相联系。具有排他性的权利遭受侵犯时,可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3.权利的模糊性 2 维护了法律的稳定与统一,使法律能跟得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立法者创造的法律对权利的规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明确的。像“言论自由”、“正当程序”、“公民自由”、“情节严重”、“超 过必要限度”等模糊性达在法律条文中随处可见,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权利应该如何行使,只是确定了一个大致的范围和尺度,这样会导致权利往往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权利本身就是一种自由选择的行为方式。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会对权利的界限产生不一致的判断,从而使权利产生冲突。在相互冲突的两种权利之间,存在一个无法用明确界限分开的模糊地带,无论怎么对这个地带进行划分,其结果必然是保护了一方权利而损害了另一方权利。如果不慎重对待权利的这种模糊性,就会导致利益失衡,例如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模糊性: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集体”的范围,使得权利人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时,对权利的界限产生不一致的判断,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土地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农民集体的利益受到地方政府和企业集团等侵害。正确认识权利的模糊性,有利于个人正确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利于立法活动中有效的配置权利资源,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保护或限制权利。 二、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的存在强有力的影响着人们态度的形成和改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经济主体逐渐多元化,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加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开始突显,正如我们所知,权利冲突的深层次根源是利益的冲突,利益冲突基源于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意识形态之中。【4】然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稀缺的,个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得尽最大可能的利用资源,不同利益主体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动机参加社会经济活动,实现自己的社会行为。合作和交换是实现利益分配和资源优化组合的有效手段,权利是通过交换才能取得的一种稀缺资源。因为这种稀缺性,社会分配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差距。由于人的求利本性,在权利交换的过程中, 3 有着各种利益矛盾的个体会产生互不相让的情况,这必然会导致权利冲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转化为权利。【4】权利是法律化规范化的利益,是经国家认可的利益。 三、法律的因素 法不是万能的,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由于法律自身因素引起的权利冲突是产生权利冲突的 根本原因。首先,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和保守性。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关系的发展进步,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依据原有的社会关系制定的法律文件很难把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全都涵盖并加以规制。越是稳定的法律其滞后性、保守性就越明显,因此相关的权利缺乏法律的规范也是在所难免的,这样就很容易形成权利冲突现象。 其次,立法技术的局限。人的认识是限的,法律是立法者理性的反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立法者对日趋专门化、技术化的许多领域并不精通。另外,立法者是有很多人组成的群体,他们的法律信仰很难保持绝对统一,他们制定的法律或多或少带有一些主观色彩。因此立法者不可能创造出完美无缺的法律。法律体系往往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在它内部存在着不协调的现象,即法律之间的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法律对权利体系规范的不确定性使权利之间也必然是冲突的。解决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利冲突。 最后,法律的不周延性,不管立法者如何努力,面对日益增加的法律、法规,常常会显得力不从心,法律也没能力去干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道德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人们的行为,思想等,而法律则只调整人们有关法律的行为;是灵活的,法律是稳定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赶不上政策的变化。法律与道德、习惯、政策等调控手段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同时也会相互冲 突。例如,面对一个遇难者,道德要求你有救助的义务,法律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而向被 4 救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再如,关于安乐死的问题,从安乐死本身来说,赋予无可救治的绝症患者安乐死的自由是尊重人性、符合人道主义的。我国法律对此却仍持禁止态度。 参考文献 [1]袁婕,陈彬明.权利冲突初探,法制与社会,2007(12). [2]颜良举.权利冲突的成因分析,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3). [3]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2). [4]任广浩,叶立周.论权利冲突--以利益冲突为线索的考察,河北法学,2004(8) 5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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