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土木]安全生产法修订对照表1008第五稿_依据、理由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对照表
2011年10月18日(第五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稿)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阴影部分为删除的内容~黑体部分为修改令第70号公布, 或者增加的内容~带下划线部分为修改或者
增加内容的依据、理由或者不同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人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定本法。 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法。
依据:国务院23号文
理由: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
发展,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保护从业人员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
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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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23号文
理由:1、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
系统工程,涉及企业、政府、社会等多个方
面,需要加强监管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管理、
加大安全投入、安全标准化建设、采用先进
适用技术装备、政策引导、发挥社会监督等
多种手段,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
2、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近几年安全
生产工作的
总结,有必要予以明确,借
鉴上海、天津、河北等省(市)安全生产条
例的做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符合并持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
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
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
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
依据:国务院23号文
理由: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这也是近年安全
生产工作中总结出来的。除明确主要负责人
责任外,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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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十分
重要,体现一岗双职,各负其职,借鉴上海、
天津、福建等省(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职工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合法权益。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全文都是从业人员,借鉴上海市
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管理职责。 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保障安全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调、解决。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
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依据:国务院23号文
理由:1、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
对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借鉴山西、
北京、天津等省(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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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第九条相衔接,明确政府支持、
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工
作。
3、体现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当对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解
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署、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人民政府规定。
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职责,依照本法和国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和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
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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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各级安全监
管部门的“三定”规定
理由:1、安全生产涉及多个部门,需
要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议事协调机构,以便统
一协调管理,目前也是这样做的,借鉴食品
安全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但河
南省、兰州市安全监局表示反对。
2、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综合
监管部门,体现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
系。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障安全生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安全生产标准有强制性标准、推
荐性标准二类,需要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和从业人员
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
互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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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23号文
理由: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
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搞好安全生产工
作十分重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市、县分
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借鉴北京、上
海等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
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技术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
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
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1、借鉴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
做法,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称社会服务机
构
2、中介服务的依据除法律、行政法规
外,目前很多是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
应当积极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大中专院校
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
年安全知识和防灾能力。保险机构应当积极
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保险,降低生产经营单位
抵御事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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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04年国发2号文
理由:加大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社团组
织、学校、保险机构的作用,是抓好安全生
产的重要手段。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律责任。 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的推广应用~发展安全产业,提高安全生产
水平。
依据:国务院23号文
理由:国家应当鼓励先进适用技术、装
备的推广作用,发展安全产业,促进有关安
全设备、防护用品的研发和生产,借鉴北京
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励。 奖励。
符合烈士规定条件的个人,依照相关行
政法规执行。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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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
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
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
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
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安全生产标准有强制性标准、推
荐性标准二类,需要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任制, 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三)配备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效实施,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赋予其技术决策和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指挥权;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实施,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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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计划并监督落实;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工
作;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组织事故抢救,配合事故调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
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
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具体细化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对
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
借鉴北京、重庆、河北、天津等省(市)安
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储存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
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依据: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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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目前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
存单位等高危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有必
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第二十条 矿山、冶金、船舶修造、轨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量的化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理机构或者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务。 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所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注册
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
本单位负责。
矿山、冶金、船舶修造、轨道交通运营、
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
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
全工程师资格和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注
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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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依据:国务院23号文
理由:,、注册安全工程事务所是社会
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
理、咨询等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是社会化服务的一种趋势。同时有利于
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
,、除原有的高危行业外,近几年,冶
金、船舶修造行业频繁发生事故,另外城市
轨道交通是人员密集场所,它的安全生产至
关重要,为此,新增加冶金、船舶修造、轨
道交通、道路交通为高危行业十分必要。
,、针对高危行业的特点,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要有高素质人材,明确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规定
具备,年以上工作经历是恰当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使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数量的化工企业和以及矿山、冶金、船舶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修造、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
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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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23号文
理由:同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督促和指导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
(五)制止超生产能力、强度组织生产,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六)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七)落实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依据: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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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
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对搞好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十分重要,这也是多年安全生产工
作经验总结,借鉴河南、河北、上海等省(市)
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上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职责中的很多内容来自国务院,
,号文,这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号
文精神。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培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训档案,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作业。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除规定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分
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特种作业人员法定培训外,鼓励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施,以提
高普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质
量,借鉴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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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进行可行性技术论证,了解、掌握其安全技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应当对
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
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教育和培训的
职责和具体内容。
用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
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
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
劳务派遣单位。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
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十分
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
多,中央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都存在,
有必要明确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相互责任,借
鉴北京、重庆、上海等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书~方可上岗作业。 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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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关部门确定。 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入建设项目概算。
对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未与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负责建设项
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部门,不得批准、
核准或者备案该建设项目。
依据:国务院23号文
理由:加强审批、核准和备案环节的管
理,是从源头加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
管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第二十八条 矿山、冶金、轨道交通、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安全评价。 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的
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高危建设项目)~以及
其他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
评价。
依据: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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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1、增加冶金、城市轨道交通为
高危行业,理由同第二十条。
2、增加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进
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对加强国家和
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十分有
利。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规定(36号令)出台后,明
确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商贸、军工、公路、水运、电力等行业的国
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
论证和安全评价,各地反映良好,重庆、北
京等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比较赞成,普通认为
除高危行业外,有必要对国家和省级重点进
行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
责。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同第二十条
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
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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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1、除高危建设项目外,对国家
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
备案管理,并随时进行抽查是必要的,是加
强“三同时”管理的重要手段。
2、借鉴消防法的做法,仅规定安全设
施设计的备案及抽查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第三十一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产、储存危险物品的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品的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对验收结果负责。 验收结果负责。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同第二十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
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其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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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 同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
明。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有些设备、设施上,除张贴安全
警示标志外,还需要配警示说明,有利于从
业人员理解。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第三十四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
~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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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的
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
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职业危害严重、危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实行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制度。
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国家明令备。 淘汰、禁止使用的职业危害严重、危及生产
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
依据:国务院23号文
理由:增加职业危害严重、落后技术是
必要的。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实施监督管理。 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准~建立专门的安全
~采取可靠的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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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管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装、悬吊、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动火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
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
责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
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
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接受委托
的作业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遵守前款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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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除原有爆破、吊装危险作业外,悬吊、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也十分危险,近几年事故较多,有必要增加这些危险作业。
2、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相互责任,借鉴广州、北京、天津等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第四十一条 矿山、船舶修造、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依据:国务院,,号文
理由:国务院,,号文规定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轮汉现场带班,但安全生产法使用了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念,其范围相当大,包括工商个体户等。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都实行轮流现场带班难以做到,为此,规定高危行业负责人必须轮流现场带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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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合适和可行的。
第四十二条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
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依据:国务院,,号文
理由: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搞好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国务院,,号文专门
对标准化建设提出了要求,有必要在安全生
产法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劳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
用。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生产经营单位关键是要建立相应
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包括配备、使用、
维护、定期更换等,借鉴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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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的做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案。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
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并建档备
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动态
监控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
析,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依据:国务院,,号文
理由:原规定比较简单,仅仅规定了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如何进行现场安
全检查。事实上,生产经营单位要搞好安全
生产工作,关键是及时消除隐患,隐患是造
成事故的根源。一是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
和报告制度,定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将
情况报告给安全监管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
位做好隐患排查和治理。二是要定期进行安
全生产风险分析,查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的薄弱环节,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按照保障安全生产要求,用于隐患排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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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的经费。 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和应急演练等的经费用,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1、目前大多数生产经营单位都
制定了应急预案,但是没有应急演练,应急
预案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号对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作出了具体
规定,有必要在法中明确经费保障。
2、借鉴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做
法,安全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第四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位或者个人。 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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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协调、管理。 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按照前款规定承包、承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不得将其承包、承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再次转包、转租给其他单位。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目前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层层转包、转租的现象较多,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层层分解、违规拆分,层层转包、转租,是导致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有必要在法律上禁止层层转包、转租。
第四十九条 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低安全保障设计建筑物改变用途用于高安全保障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对改变用途的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估;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方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很多安全生产问题是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造成的,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借鉴新疆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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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
全生产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
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对报告情况的真实性
负责。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
任主体,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是强化
责任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间擅离职守。 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费。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
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还应
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
监管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工伤保险的
有益补充,除工伤保险外,针对事故多发的
高危行业,有必要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这
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号文精神,逐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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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险因素、职业危害、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
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同。
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并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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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第五十七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和应急处理置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第六十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第六十一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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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任。
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协调机制和分工负责制度,明确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
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
员,支持、督促、检查本园区内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
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设立负责安全
生产工作的机构,配备人员和必要的装备,
监督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县级
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依法实
施行政处罚。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根据当前安全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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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立一种统一的分工协作制度,明确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分工协作,各负其
职,是必要的,也有利于安全监管工作的有
效实施。
2、全国各类产业园区较多,情况非常
复杂,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有政府的
派出机构,也有委托管理机构,有必要从法
律层面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3、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重点,也是基础,因缺乏法律支撑,目前广
东、江苏等乡镇、街道都是委托执法,有必
要从法律层面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
事处的安全生产执法权。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制,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考核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果纳入地方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
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
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隐患治理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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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号文
理由: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本身是生产经营单位自己的事,但事实上,往往很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主要的问题是缺乏跟踪督办机制,国务院,,号文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综合考核;发现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事项时,应当提出意见,要求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改正或者做出处理。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最困难的事,就是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职责不清,任务不明,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借鉴北京、河北等省(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第六十五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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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吊销相关许可证原批准。 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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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况。 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决定。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生产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用。 准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定。
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生产经营活动。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状况确定安
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目录,载明生产经营单
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以及监督管理的
重点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目录:
(一)作业场所危险程度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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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实行
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基层安全监管力量相对于的大量
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严重不足,平均分配安
全监管执法力量不科学,有必要突出重点,
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借鉴消防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
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不得拒绝、阻挠。 阻挠。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人员的队伍建
设,配置与其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力
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定期对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
知识、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方面的培
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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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明确执法队伍建设,配置相适应
的执法力量,加强执法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
核是提高执法手段和质量的重要保证,借鉴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第七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任务时~必须统一标识并出示有效的监督执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当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服装
不统一,五花八门,影响政府的形象,不利
于行政执法。借鉴北京、山东等省(市)的
做法。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记录在案~留置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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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
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
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
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执法计划性是提高执法效率、强
化执法效果的重要措施。目前全国安全监管
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实行计划执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
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4号令)
明确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有必要在法律中予
以明确。
第七十四条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
行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
政处罚决定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
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断电、停供火工用
品等临时措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
配合。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了执法文
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停止建设、
停产停业整顿,但往往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
行,仍然进行生产经营建设,安全生产监管
监察部门没有办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但要,,天后,这时很有可能就发生事
故了。因此,赋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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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度的强制措施,是必要的,借鉴河北省
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第七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第七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测、检验、培训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或者举报。 报。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第七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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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体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制定。 同级人民政府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国家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
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
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
证券、保险、担保等金融主管部门,作为信
用评级的依据。
依据:国务院,,号文
理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诚信体系是必
要的。从法律层面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
核评价的地位,并作为金融评级的依据,有
利于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开展。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第八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电视、网络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目前很多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安全
生产宣传,收费很高,几十万甚到上百万,
有必要明确安全生产宣传是公益性项目。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
查处理 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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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应急救援体系。 救援体系。
依据:删除内容
理由: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第八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和矿山、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冶金、船舶修造、轨道交通、大型商贸、建的应急救援人员。 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
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
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和矿山、冶金、船舶修
造、轨道交通、大型商贸、建筑施工单位应
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同第二十条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
期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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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
和相应
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手续。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1、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各类专项、部门预案
都对应急预案作出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制订及管理制
定了相应的规章和标准。
2、近几年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多起
特别重大事故,有必要作出专门的规定,借
鉴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迅速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与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相街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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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者拖延不报。 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第八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第八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依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效的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发生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特大事故,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事故
处理的过程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和处理条例的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根据当前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
重大特事故,有必要召开听证会或者新闻发
布会,给人民群众予以说明。事故处理的过
程也需要向人民群众及时发布,接受社会监
督,包括责任追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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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七十四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第九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十二条 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
查处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发生重大、较大、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
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
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
加强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工作。
依据:国务院,,号文
理由:对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
办,有利于督促事故调查按时、严格进行事
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挥
社会监督作用,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从而
真正达到吸取事故教训的目的。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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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九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的,
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九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第九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测、检验、培训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严重不符合事实的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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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偿责任。 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吊销其相应资格。 应资格质。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主要负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业整顿。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元以下的罚款。 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依照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
罚款;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依照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罚款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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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产经营单位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整顿,对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款。
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并依照生产安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或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
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的罚款: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和矿山、冶金、核合格的, 船舶修造、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三一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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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十四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产事项的, 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四三十三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生产事项的,
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条 劳务派遣单位未对劳务派遣
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
用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用工单位未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
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或者将安全生产
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局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部或者全部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任: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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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存危险物品的高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存危险物品的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存危险物品的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全警示标志的, 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设计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抽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五)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后,准的, 其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抽查不合格继续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六,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七,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的,
标志~投入使用的, ,八,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九,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或者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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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十一,使用、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职业危害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的。
第一百零三条 矿山、船舶修造、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的负责人未轮流现场带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未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评价制度的;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体系的;
(三)未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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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十万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以上一百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刑事责任。 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局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任:
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案的, 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三,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的。 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以及在
有限空间内作业~未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
制度,或者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的。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
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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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
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以及在有限空
间内作业,接受委托的单位未执行有关危险
作业管理制度,或者未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
场安全管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生产经营单位既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又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整顿。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将其承包、承租的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再次转包、转租给其他
单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
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低安全保
障设计建筑物改变用途用于高安全保障要
求的生产经营经营活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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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对改变用途的建筑物
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未按照规
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对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处以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
用。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第一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未改正的~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局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任:
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合安全要求的, 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要求的,
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工宿舍出口的。
51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者安全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依照生产安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罚任。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事责任。
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
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
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
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
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除
依照本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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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予以处罚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
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新增的
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予以关闭,对决定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有照。 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
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
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
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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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的规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执行。 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
产经营活动负有最高决策权的人,包括法定
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项目负责人、厂长、
经理等。
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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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依据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年,,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
月,日起施行。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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