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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

2018-04-24 4页 doc 15KB 1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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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 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1、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及确定原则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职数,《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没作规定。在具体工作中,确定党委常务委员会和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可按照1985年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1993年地方各级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1992年中央纪委《关于做好1993年部分...
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
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 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1、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及确定原则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职数,《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没作规定。在具体工作中,确定党委常务委员会和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可按照1985年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大会若干具体问的暂行规定》,1992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1993年地方各级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1992年中央纪委《关于做好1993年部分省级纪委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几点》和2001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今明两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换届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和各省、区、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少数大型厂矿企业、规模大的高等院校,因其所属党组织和党员人数多,为便于工作确需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常务委员职数一般为五至七名,最多不超过九名。 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的确定,必须符合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必须坚持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常务委员会委员数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半数。 2、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职数及确定原则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职数,《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没作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确定党委纪委书记、副书记职数,可按照1985年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1993年地方各级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2001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今明两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换届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和各省、区、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至二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党的支部委员会设书记一名,党员较多的可设副书记一名。 书记、副书记职数的确定,必须符合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必须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副书记的数额,不得超过常务委员会委员,不设常务委员会的为委员,人数的半数。 3、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0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 执行上述规定应把握两点:一是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都 必须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少数民族地区需要变通执行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里所指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二是差额的比例是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至于多一人还是多二人,由党委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 4、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1,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2,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后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3,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党的纪委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1,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批,,2,新选出的委员会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3,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5、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酝酿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初步人选酝酿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按有关选举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二是做好民主推荐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进行民主推荐。三是必须遵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四是注意优化班子结构,要使班子成员在年龄上形成梯次结构,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还要尽量使常委班子成员分工合理,专业配套。五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不仅要听取同级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而且还要听取离退休干部、非党同志的,真正做到集思广益。 6、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确定与报批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在充分酝酿、反复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常务委员会集讨论确定。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后,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党的基层委员会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上报的材料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确定,随《关于中国共产党XX第X届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请示》一并报送的材料有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附例见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确定与报批,。 67、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按照规定,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分别由新一届党委和纪委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五点:一是常务委员会委员必须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书记、副书记必须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二是选举必须严格按照党章、有关选举条例和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三是选举前应充分酝酿,做好工作,选举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举人的意志。四是纪委一次全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五是如果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在常委选举时落选,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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