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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倒霉的10个姓氏和最好听的10个姓氏

2017-09-18 3页 doc 12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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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倒霉的10个姓氏和最好听的10个姓氏·编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分包工程名称:施工地址:发包人(工程承包人):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工程项目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程(水电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建设地点:1.3工程内容:1.4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2.1本工程分为工程,本次合同为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通风工程、消防电、弱电结构暗...
中国最倒霉的10个姓氏和最好听的10个姓氏
·编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发包人:承包人:分包工程名称:施工地址:发包人(工程承包人):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工程项目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程(水电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建设地点:1.3工程内容:1.4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2.1本工程分为工程,本次合同为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通风工程、消防电、弱电结构暗配管施工。2.2承包范围:清单所有施工项目,其中包括电气结构预留预埋管、桥架安装、配电箱柜安装、电缆敷设、管内穿线、开关插座灯具安装、防雷接地装置安装;消防电、弱电结构预留预埋管道;给排水、采暖、通风结构预留洞、上下水管道安装、雨水管道安装、洁具安装、阀门及其附件安装、散热器安装及管道试压冲洗等。2.3凡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无偿积极配合用工,提供轴线、标高等位置和技术支持。2.4电气工程:2.4.1按施工图各种预埋管道的算料、下料、刷漆、煨弯、扫口、封堵,孔洞的定位预留。2.4.2配电箱柜进场后的验收组装及安装,灯具进场后的验收组装和安装、桥架、电缆进场后的验收保管和安装。2.4.3按照图纸布置防雷接地系统的各个施工项目,包括后期测试。2.4.4施工图纸中所有电气项目施工均由承包人施工,与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的衔接无偿配合用工。2.5给排水工程:结构施工时各种管道及设备的孔洞定位及预留,各种管道的提料、下料、刷漆、煨弯、套丝及其阀门附件安装,各种设备进场后的验收和安装,卫生洁具的安装,各种给水排水的安装。管道的试压、清洗、通球试验。承包人施工范围具备至竣工验收条件。2.6采暖通风工程:各种管道的提料、下料、刷漆、煨弯、套丝及其阀门附件安装,散热器进场后的组装及安装,管道设备的试压、清洗、通球试验。2.7消防电、弱电工程按施工图结构暗配管,管道的提料、下料、刷漆、煨弯、扫口、封堵等,并安排专人与专业承包单位做好交接与无偿各方面的配合。2.8其他:2.8.1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以及直接单位:电气各种管材、型钢、钢材、线盒、油漆、电缆、电线、开关、插座、灯具、配电箱(含配件)、配电柜(含配件)、电表、等电位箱、测试箱、线鼻子等,给排水及采暖各种管材、管件、阀门、法兰、套管、洁具、水龙头、地漏、水表、扫除口、检查口、淋浴器、毛巾架、香皂盒、镜子、烘干器、散热器、过滤器、除雾器、伸缩节、水泵、流量计、温度计、压力表等,桩基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通风工程、弱电工程等专业分包。2.8.2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因冬雨季、夜间施工而增加的各种用工、用料。2.8.3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工序交接用工、工种之间的配合、工程所需的特殊工种用工。2.8.4承包人负责工地内防护棚、加工棚等的材料及搭拆。2.8.5承包人负责配合文明工地、各施工阶段验收及环境、质检等部门的检查用工。2.8.6承包人负责现场作业面施工范围内照明所需的灯具、电缆线、开关等。承包人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条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图纸包括但未列举的工作及配合工作、发包人提出合理工作均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工作。2.9临建及现场布置2.9.1临水、临电、消防设施器材由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负责施工。2.9.2发包人提供本工程的用水、用电、住宿、库房、厕所等规定要求的便利条件。2.9.3发包人提供每间工人宿舍风扇、提供36V电源,床铺由承包人负责。2.9.4承包人负责大、中、小型机械设备、辅材。2.10具体的工程范围:以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的界定为准,甲方有视具体情况将单位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进行再分包的权利,承包方须与在分包方积极配合。2.11辅材范围包括:水平仪、穿线钢丝、电焊机、套丝机、套丝扳、切割机、角磨机、热熔机、电锤、电钻、台钻、电镐、无齿锯、线盒、手提闸箱、弯管器、压力钳、手锤、圆锉、板锉、尖嘴钳、偏口钳、万用表、兆欧表、水平尺、线坠、拉铆抢、链钳、手锯、斧子、捻凿、麻仟、管刀、钢卷尺、盒尺、卡尺,小推车、气管、表、测电阻仪表、扳手、管钳、老虎钳、剥皮钳、螺丝刀、试压泵、测电笔、开孔器、涮锡炉、合梯、气泵、喷壶、电焊条、板牙、大小切割片、抛光片、锤头、钻头、钢锯条、氧气、乙炔瓶、胶带、胶布、热缩管、管堵、护口、锡条、焊锡油、绝缘鞋、手套、电焊帽、白眼镜、胶水、铅笔、机油、液压油、记号笔、水桶、油桶、毛刷、钢钉、穿电线丝、拉铆钉、小白线、线麻、各种螺栓、螺母、铅丝、胶皮、各种管卡等小型辅助材料均由劳务队承担,并提供材料的保证质量,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材料。2.11.1承包人必须保证辅助材料的质量、满足施工要求,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质量要求高的辅助材料在采购进场时须通过发包人监督确认,发包人有权随时对承包人购入的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2.12承包方式:该分包采用含劳务、材料、机械、现场因素等分包形式,具体包括劳务、材料、机具、工期、质量、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满足结构竣工所需的全部内容。(甲方提供及甲方分包的除外)2.13.按工程结构图纸中建筑面积,平米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的形式报价。第三条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下列部分组成,并按其组成先后顺序解释:3.1本合同及补充;3.2本合同附件;3.3发包人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3.4发包人与工程项目业主签订的与本劳务合同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或工程分包合同除工程价格及结算以外的部分;3.5除工程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适用现行的所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标准。第四条工程承包合同4.1当承包人有正当要求时,发包人应提供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发包人的价格及结算细节除外)供承包人查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一份发包人与项目工程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上述价格及结算细节除外)的真实副本或复印件。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全面了解工程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4.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对其工作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承包人应承担并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与劳务工作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4.3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及发包人转发的业主及工程师的指令。第五条工程图纸5.1发包人在开工7天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图纸2套。承包人因工程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承包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人。合同承包内容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第六条承包方式6.1按设计图纸中标注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得另行计算建筑面积,承包的建筑面积综合固定单价57元╱㎡。6.2建筑面积为外墙结构外皮的建筑面积,既建筑面积不含外墙保温、干挂石材等装饰工程的水平投影面积。6.3单价中包括人工、大中小型机具和辅料及承包人管理费等一切费用。合同承包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国家政策变化和市场因素变动而调整,承包价一次包死。6.4单价所包括内容:基本工资、预调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津贴、工资附加费、教育经费、交通补助费、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施工现场周围500米以内的材料和周转材料二次搬运人工费、材料装卸费、生产工具使用费、冬雨季施工增加的人工费、大中小型机械费、分包工程管理费、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窝工及停工费等所有为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6.4.1具体包括:承包人施工人员和承包人自备机械的进出场费、工程测量放线费(并配合专业分包提供轴线与水平,提供到施工作业面)、人工交通费、现场内材料搬运费、辅料费、中小型个人手持机具费、材料损耗费、生活费(含住宿用品和餐具等)、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冬雨季施工降效及施工不可预见费、抢工费、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人工增加费、措施费、水平及垂直运输费、场地清理费、不能放入库房的材料和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费、成品保护费(含交付使用前的楼层看护费)、工程用电缆、电线进入现场后直至竣工验收时的专人看护费、架管等材料租赁费、简易脚手架人员的人工费、各个工种人员的人工费、各个机械操作人员的人工费、施工交叉作业的配合费、发包人和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在现场的配合费、外地施工企业驻京管理费、各种办证费、节假日补助费、误餐费、医疗费(包括工伤事故的医药及补助)、差旅费、事故处理费、人工的各种保险费、劳保费、防暑降温与取暖费、竣工清理费、工程管理费、利润、上缴税金等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所规定的与该承包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第七条工程量的确定7.1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项目经理提交已完工作量的书面报告。发包人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及时核实已完工作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即使不参加计量,该计量结果亦有效,并作为劳务报酬支付的依据。7.2对承包人超出本合同、有效的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与返工的工作量,发包人项目经理不予计量。第八条合同价款8.1预付款:无8.2工程款支付8.2.1招标人每月底按照上月核定完成量的85%支付上月劳务费;8.2.2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并竣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8.2.3保修费5%,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清算余款(无息)。8.3合同价款的最终确定按固定综合单价:57元/建筑平米一次性包死,(承担施工任务中所承担的施工材料费用、机械机具费用已综合在此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结算价款=结算面积×合同综合单价。8.4发生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8.4.1若某一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的单项人工费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不予调整,只作技术洽商。8.4.2若同一施工部位的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的单项人工费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且累计人工费至2000元(含2000元),则调整人工费,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8.4.3若某一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的单项人工费在2000元以上,只调整人工费,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8.4.4以上、、8.4.3条款中人工费计算只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不做其他任何调整。8.4.5计算变更、洽商人工费的方法:人工工日的工程量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人工工日含量为准,人工工日单价为100元/工日。8.4.6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15元/人*小时,以实际发生的有效书面签证资料(必须经发包人的项目经理签字)为准。第九条质量标准9.1质量标准:达到现行相关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质量合格等级标准,完工后经招标人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如有不合格项目,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并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9.2承包人必须对其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中需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规范标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验与控制。9.3承包人质检员必须按国家、地区和发包人的质量标准进行自检,配合项目质检员进行联检。承包人必须确保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如果达不到验收标准,返工修补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视情况对承包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时发包人可给予1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时,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无条件立即退场,并赔偿发包人的各种损失(包括工期和声誉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后续施工。9.4发包人将不定期进行抽检,抽检办法由发包人质检员确认,承包人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检查。9.5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完成后,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报请发包人与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十条作业人员10.1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80名。其中:施工管理人员5名,技术工人50名,其他人员30名。承包人随发包人施工进度安排,及时调整增减施工人数。10.2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10.3承包人确认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第十一条工期及进度要求11.1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11.2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1.3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14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11.4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5000元/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同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间接损失。第十二条安全与文明施工12.1承包人进场时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施工有关安全、消防、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以及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安全带。12.2承包人人员进场时需进行安全教育,队内配置有资质证书的专职安全监督员2名监督作业,发现隐患必须及时解决。承包人必须对自己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12.3安全员对施工队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不定期进行安全抽查。12.4特殊作业工种人员需持有北京市有关部门核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并提供原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12.5承包人施工人员必须证件齐全,如发现无证人员(包括家属)予以罚款,金额为300元/人次。12.6现场工人须执行现场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杜绝违章操作。12.7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和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如有发生,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给予重罚,一次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12.8承包人人员必须同发包人一起共同努力,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周围居民和发包人人员发生纠纷,如果发生纠纷,由此产生和引起的直接、间接损失由承包人自己负责。12.9后勤实行统一管理,承包人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佩戴胸牌(有照片,并经项目部盖章)进入施工现场,保证食堂宿舍卫生、做到宿舍床铺干净统一,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发包人将不定期对承包人后勤进行抽查,对抽查情况实行奖罚。12.10承包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各项,达到并始终保持北京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无法达到要求且无意更正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和国家及北京市法规规章制度,造成工程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承包人承担责任和罚款,发包人有权追加对承包人的处罚。12.11承包人必须服从项目部安全保卫的各项管理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配合发包人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工地发生丢失财物时,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有必要的工作,执行发包人的处理决定。12.12承包人每天设置足够的专职清理人员,进行现场卫生管辖范围的清理和降尘工作,每天做到活完场清。如承包人不能完成清理工作,发包人可派人对不合格场地进行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承担,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12.13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北京市及发包人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达到北京市安全生产文明工地标准,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材料控制要求与结算办法13.1承包人施工人员在施工时,材料使用必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做到量材而用,不得大材小用、乱割乱锯。对于材料浪费现象,发包人一经发现将对承包人按原材料市场价成倍进行处罚:如因为承包人施工中无意造成的浪费损失,承包人按照原价赔偿;如因为承包人施工不当而返工造成的浪费损失,对承包人处以原价2倍的处罚;如因为承包人蓄意野蛮施工造成的浪费损失,对承包人处以原价3倍的处罚;如承包人不服从管理并恶意对抗发包人正常的管理工作,对承包人处以原价10倍的处罚。13.2各种主材由承包人提供计划,发包人核算审核,进场时,承包人进行收料,工程完工后,所用主材承包人与发包人根据2001年预算定额的计算规则和定额用量进行核算,由双方预算员核算后进行结算,超用量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负担。材料工具超出规定损耗率部分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作出处罚。13.3为保证工程质量,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所采购的辅料是否合格,若发包人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不合格,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13.4承包人购进材料应及时,如承包人未能及时购进辅料,将要影响工程进度时,发包人有权先购进部分材料及劳保用品或小型工机具,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劳务费中扣除(费用按发包人采购价格加15%的采购费计算),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申辩。第十四条双方对本工程管理需明确的有关事项14.1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一切条款。14.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市属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并对其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现场等全面负责。14.3承包人必须出具本企业各项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进京许可证及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工地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必须附本工地管理人员名单及个人岗位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14.4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其管理机构名单及施工人员注册花名册两份,并按北京市及发包人要求办理施工人员各种必备证件。14.5承包人管理机构必须具有足够的劳务支配权和有效地组织管理能力,当发包人认定在部分施工人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承包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更换,延误一天每人扣罚1000元。14.6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并根据发包人制定的进度计划制定周计划,负责进行技术交底(含各分项工程的书面施工交底)并提供作业工人签字记录原件。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表、主要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中必须考虑与土建、天然气、通风、防水、电梯安装等专业密切配合。14.7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每周在工地不少于90%以上时间驻守工地,且在工地住宿。有事需要向发包人项目经理或生产负责人请假。14.8每月领取劳务费时,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签认现场管理不到位所造成的罚款单,如承包人拒绝签认,发包人有权拒付当月劳务费,承包人不得影响正常施工。14.9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工程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他人,如发现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进行罚款,(另承包人在施施工人员必须是本工程在京注册人员)。承包人必须拒绝发包人项目部人员所提出在其队伍中安排人员的要求。14.10由于承包人原因,在发包人认为工程已受到威胁或即将产生损失时,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不具备承担本工程的能力时,发包人有权变更或终止合同内容(或要求承包人退场或部分人员退场),承包人必须接受,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后续施工。14.11承包人员无论在生活区及其以外的任何场所,必须遵守发包人及北京市有关管理规定,凡二人打架斗殴、滋生闹事、盗窃财务及聚众赌博等一切违规、违纪行为,均每次处以2000元罚款,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班组间打群架时每次罚款10000元(无论何种原因),劳务人员与项目部管理人员发生打架行为时,每次罚款10000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由此而带来的负面的影响及所有经济损失,将由承包人负担。14.12承包人人必须爱护发包人现场各种材料和施工机具,不得无故破坏或拿出现场,一经发现按按实际情况进行惩罚。15.1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十六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16.1发包人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的施工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16.2发包人负责于承包人进场前提供施工图纸2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16.3发包人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16.4发包人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16.5发包人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16.6发包人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16.7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第十七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7.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17.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17.3承包人需针对按期发放工资、发生民工工资纠纷自行承担及处罚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作为本合同附件。17.4承包人需将签字的劳务工资单装订成册交予发包人,作为项目劳务工程款支付的凭证。17.5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20%,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17.6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17.7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17.8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八条违约责任18.1发包人违约责任18.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因发包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18.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8.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18.1.4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8.2承包人违约责任18.2.1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18.2.2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18.2.3承包人特殊作业人员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普通作业人员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18.2.4若承包人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发包人有权在工人提出书面要求后代替承包人发放工资,所发工资在承包人结算款中扣除,并对承包人进行5万以下的罚款。18.2.5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随意变更备案人员,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人员变动率超过20%(含20%)时,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于2万以下的罚款。18.2.6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按照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施工图纸及说明进行改正,所发生的返工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对承包人处于10000元罚款,工期不予顺延。18.2.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签认。18.2.8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第十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19.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20.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0.2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第二十一条合同份数21.1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1份,备案留存1份;副本4份,发包人3份,承包人1份。共计7份。第二十二条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22.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科学管理,组织严密,不得就合同规定的承包内容、承包范围及承担的责任提出任何零星用工索赔。22.2施工中发生临时停水、停电,不论其时间长短,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施工,且不得索要任何费用。22.3工程完工后,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应于5日内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否则,每逾期一天按结算合同价款的0.5%扣款,如逾期超过10天,发包人强制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由此引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22.4由于承包人劳动力不足或质量不合格返工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其它工种的窝工损失,机械租赁设备及工具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22.5承包人进场前交纳零元保证金。施工过程中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材料使用等方面违反发包人项目部管理规定将按照发包人项目部处罚条例处罚,发包人项目部开具的罚款单由承包人管理人员签字后生效,并将罚款按发包人项目部要求在限定时间内缴纳。如承包人拒不签字或不按要求缴纳罚款,则该罚款由保证金中以倍金额扣除。保证金不足时承包人按发包人项目部要求补充保证金,若承包人拒不按要求补充保证金,发包人有权从进度款中以2倍扣除。22.6发包人提供免费住房,住房内床具由承包人负责,保证每间宿舍10个床位,并负责住房及门、窗维修,在承包人退场前须完好归还。22.7承包人必须拿出专人对生活区及现场的卫生清理,由发包人项目部统一安排卫生清理人员进行卫生清理工作。卫生清理人员只负责现场公用道路和公用厕所、生活区场地及厕所、办公区场地及厕所的卫生清理工作。施工场地、宿舍内部和食堂内部由使用人清理至指定位置。22.8本工程的材料使用由承包人和发包人项目部签订奖惩协议,按协议执行。所签协议不能违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22.9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无发包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签字)施工队队长(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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