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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店外专柜租赁合同

2017-09-18 11页 doc 26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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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店外专柜租赁合同超市店外专柜租赁合同 店外专柜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租赁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 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专柜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出租专柜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专柜位置座落在 省 (市/县) 超市,专柜编号: ,实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 租赁用途 (一)、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专柜作为 (产品/品牌)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
超市店外专柜租赁合同
超市店外专柜租赁 店外专柜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租赁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 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专柜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出租专柜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专柜位置座落在 省 (市/县) 超市,专柜编号: ,实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 租赁用途 (一)、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专柜作为 (产品/品牌)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专柜使用和管理规定。 (二)、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自行转租、转让、交换或中途停业,否则将视为违约处理。除没收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外,甲方有权即刻终止本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三、 租赁期限 (一)、甲乙双方约定,专柜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专柜,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则应于租赁期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 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甲乙双方约定该专柜每月,月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固定租金。 (二)、乙方以每个月税前营业额的 %支付甲方作为销售抽成收入。乙方每个月税前保底营业额 元整。 (三)、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下月的租金或抽成。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五、 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一)、乙方于本合同成立之同时,向甲方支付专柜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个月的租金, 即人民币 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向乙方出具赁证,租赁关系终止时,该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二)、租赁期间由该专柜使用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税收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每月 日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帐单向甲方支付当月的上述费用。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附带签署的任何附件或有关规定,给甲方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损失,或乙方不履行全同义务而使甲方发生费用或其他支出时,甲方有权自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不足部分乙方应另行支付,乙方须于收到甲方生效的7日内补足保证金。 (四)、乙方未按时补足保证金,或甲方有充分理由认为乙方违反本合同及附件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足以使甲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意义时,甲方有权宣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时,甲方有权就差额部分要求乙方予以赔付。 店外专柜合同 第 1 页 共 5 页 (五)、乙方不得转让或抵押在甲方处的保证金。 (六)、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结束与甲方之合同时,如有积欠甲方费用时,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 扣除相应金额以作充抵。如保证金充抵它用后余额不足时,应由乙方另行缴付以补足保证金金额。 用于支付乙方撤场后可能产生的与乙方有关的产品责任和其他责任费用。甲方对此款的最长保留期为 天期满时,如未发生任何费用,则应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六、 销售活动的合法性 (一)、乙方的销售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乙方出售的商品必须具有合法注册商标,不准出售假冒伪劣等法律禁止出售的商品。 (三)、如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甲方的或规定,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立即停止实施有关行为并做出有效和充分的补救。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如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使甲方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涉入诉讼、仲裁; 2、 受到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调查、处罚; 3、 因舆论报道而使形象或营业状况受到重大影响; 则乙方必须 1、 承担全部责任; 2、 以必要和有效的手段消除影响 3、 自行对外应诉或接受调查,接受处罚; 4、 赔偿甲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否则,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损失,甲方保留追偿剩余 部分损失的权力。 七、 商品经营管理 (一)、乙方对商品质量实行“三包”,做好售后服务,合理退换商品,当发生争议时,乙方须按甲方规定之办法处理。 (二)、乙方销售之商品,若因品质不佳或售价高于乙方在其他商场所设立专柜或其他连锁商店,经检举或查证属实,乙方应无条件立刻将售价降至一致或办理退、换货,甲方可视状况取消乙方所设专柜资格及终止与乙方之合同。 (三)、乙方商品之品质、内容、数量无法达到甲方要求或乙方因其他因素造成不正常之营业状况,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取消其设专柜资格。 (四)、乙方在其他商场设立之专柜或其他连锁店销售之商品如有打折特卖等活动时,应事先以书面通知甲方,而乙方专柜陈列之商品亦应随之自动降价或享有同等促销活动。 (五)、乙方存放于甲方场所之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乙方如需撤换货应得到甲方主管部门同意,并开具证明,由甲方指定的部门查验后,依甲方规定之出入口进出,如有违反应依甲方之商场管理予以处分。 (六)、乙方之商品,如经顾客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或损害顾客权益或因而造成甲方信誉受损时,乙方应负法律及赔偿的责任。 (七)、乙方销售之商品应明码标价(包括打折商品),如有不按标价销售之行为,属乙方违约,经查证后,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标价与实际售价差额之 倍的违约金。 (八)、乙方所陈列或销售之商品,应使用其依法使用之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或专利权,其为食品类之商品者应符合政府颁布之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乙方之专柜应使用其依法的使用之商号(或公司名称)或服务标章。 (九)、乙方陈列销售的商品或其专柜名称,不得有侵害他人之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代理权或其他任何不法之事情,乙方亦不得陈列销售禁品或任何违法物品,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乙方除应自负责任外,并应赔偿甲方因处理上述问题所发生之律师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及损失。 (十)、如果顾客不满乙方所售出之商品,乙方需按国内法例及甲方规定退换或按实际销售额退回货款。 (十一)、乙方陈列或销售商品应按中国法律支付的关税和其他税收,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需自负法律责任,并且赔偿甲方因受法律处罚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及一切乙方因消除上述违约事件的影响、名誉等损失所发生的法律、广告等费用。 (十二)、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货源供应工作,优先紧销商品及新商品。 店外专柜合同 第 2 页 共 5 页 八、人员管理 (一)、乙方应指派服务人员负责商品销售,派驻人员先经甲方同意,并将派驻人员的姓名、简历附照片送交甲方存档,上述售货员应备有各种有效证件(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健康证等)。乙方更换服务人员,须事先经甲方同意,其派驻人员所发生之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二)、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其营业柜位的管理,同时负责与甲方的联络。 (三)、乙方派驻人员应遵从甲方上班时间安排,在营业时间内必须穿甲方统一规定或乙方指定的整洁制服,配职员证,乙方承担其服务员的一切费用。 (四)、乙方服务人员应绝对遵守及服从甲方统一管理之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临时颁布的规定,如有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撤换该人员,并保证被撤换人员不得进入甲方系统其他由乙方承租经营的专柜。倘因此而影响甲方信誉、权益时,乙方应负全部之赔偿责任。 (五)、乙方派驻人员必须接受甲方举办之各种业务培训课程。 (六)、乙方保证,除上述规定外,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人员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损甲方利益、名誉形象之行为,并依据甲方规定,如果乙方工作人员有违该类行为,则乙方应将该工作人员除名,并需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和为消除该类影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七)、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更换服务员的权利。 九、商场管理 (一)、乙方不得在本大楼楼梯间、商场通道、公共场地的区域或防火场所,放置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储存危险品或存放物品。 (二)、乙方对专柜内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乙方不得在专柜储存危险品或违禁品。 (三)、乙方对专柜之装潢及各项设备如需变更、修整、增设或移动时,应附装潢平面图及施工配置等,于事先书面报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按照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其费用由乙方负担,正式施工期间,乙方应派员监工,负责商场安全,并由甲方随时检查,完工时需经甲方查验认可后方可营业。 (四)、乙方使用的由甲方提供的各项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否则如因此造成损害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大楼结构及商场所有的设备,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等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甲方或大楼其他设柜户蒙受损失者,乙方应负完全之损害赔偿责任,并保证甲方免受因此等灾害所引起之一切对抗行为、诉讼之原因及因而发生之一切费用。 (六)、甲方有权对商场商品构成、品牌、布局等进行调整,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提任何要求(如降低费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建筑为商业专用,除经甲方批准外,不得将任何动物带入商场。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人员不得在商场煮食或留宿。 (八)、乙方必须遵守甲方颁订之商场管理规则,否则甲方有权随进终止本合同。且甲方保留随时修改此管理规则的权利。 十、房屋装潢责任 (一)、甲方负责天、柱、墙刷白及门观打底及 。 (二)、乙方负责并承担天花吊顶、灯具、门、店招,柜内所有装潢、陈列器具,地板( )及 之费用。 (三)、装修设计图、效果图、施工图须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必须按图施工。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由 (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如乙方另需装修或增添附属设施或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四)、乙方陈列商品之器材必须是新购新制、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使用过时器材。 (五)、乙方装修工程若有改动或新增有关排污、排油烟管道、水、电、空调安装、消防设施等以上包含但不限于之工程,除甲方以书面文件同意外,一律由乙方负责全部费用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使用。 (六)、乙方装修施工时间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新店开幕前施工完毕,并同时开幕营业,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装修,甲方有权收取乙方相当于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同时,甲方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店外专柜合同 第 3 页 共 5 页 十一、专柜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一)、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管护其专柜及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其物业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时,乙方应负责维护,如拒绝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甲方保证专柜其由甲方负责安装的附属设施的可使用或安全状态,甲方对该专柜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十二、返还物业时状态 (一)、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日内返还该柜,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专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元/平方米(建面)向甲方支付该专柜占用使用费。 (二)、乙方返还该专柜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算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十三、合同的终止及续约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 专柜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 2、 该专柜因社会公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 、 该专柜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的。 3 4、 其他不可抗力。 5、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物业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二)、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经济及其他损失。 1、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赁用途,致使专柜受损。 2、 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 3、 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30天的。 4、 其它 (三)、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本场地,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场地交还期限内或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将乙言所属的一切物品搬出,每推迟一天交纳甲方相当于日租金2倍的损失费,同时甲方亦有权将乙方物品搬出本场地,或依甲方认为适当之方法处理;乙方物品若有遗失或毁损者与甲方无关,乙方无权要求赔偿。甲方收回本场地是合法的,本合同亦因此而终止,但甲方仍然保留就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追索权。 (四)、如乙方希望在合同期满进续约,则应于合同期满前 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署有关合同书。 (五)、乙方不申请续约或甲方拒绝续约时,本合同于期满时即确定终止。乙方须于合同期满之日办理完各项交接手续,按期撤柜。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期撤柜,并因此影响该经营场地重新进入经营状态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物品搬出本场地,或依甲方认为适当之方法处理;乙方物品若有遗失或毁损者与甲方无关,乙方无权要求赔偿。 (六)、甲方如基于统一管理营运或调整商场布局,而必须调整乙方经营场地之位置、增减其经营面积或其他变动,应于一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协助及遵守甲方之场地位置的调整,如因产权方对整个经营场地进行调整而必须提前终止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如非由乙方直接或间接的行为疏忽或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使经营场地或商场受损而引致经营场地处于不适合使用状态延续达二个月时,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并同甲方需将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在整个经营场地不适合使用期间,乙方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十四、不可抗力 凡因发和地震、台风、暴雨、大火、战争、政变、政府法律、政治的变化或政府行为及其他不能预见之情形的,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时间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十五、违约责任 店外专柜合同 第 4 页 共 5 页 (一)、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不得请求任何赔偿。 (二)、乙方退柜时,应保持原有装修的完整,交甲方点收,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应恢复至装修前的原貌。 (三)、合同期满前未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经甲方终止合同时,乙方应于终止日后五天内负责交商品搬离专柜,如拖延未处理,甲方有权腾空该专柜,或以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处理,乙方物品如有遗失或损失概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请求赔偿。 十六、责任的免除 以下各项,甲方不负责任: (一)、为进行必要的建筑物的维保工程,以及非甲方原因致使公用设施的暂时停止使用; (二)、由于地震、火灾、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及不可抗拒之灾害以及其中偶发事故等不能归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蒙受损失时; (三)、由于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原因,致使乙方遭受损失时。 十七、通知 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甲方对乙方开出的单据及其他通知,须标明收件人为乙方。如送至本租赁场地则视为已送达。乙方发给甲方的通知如送至甲方的办公地址即视为已送止。 十八、放弃权利 甲方了解到乙方发生违约而又接受乙方应付费用时,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究违约权利。甲方放弃本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权利,只能以甲方书面签字为准。乙方缴付费用不足本合同规定的数额时,或甲方接受数额不足乙方应该交纳数额时,均不能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少缴款项,不影响甲方追索欠款的权利,亦不影响其按中国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十九、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纠纷诉讼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订立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三)、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四)、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都应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索赔。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日期: 日期: 店外专柜合同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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