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或单位用品免税残疾人或单位用品免税
业务概述
(一)残疾人个人进口合理自用数量的或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残疾人个人进口自用合理数量或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的免税范围为:
1、假肢及其零部件
2、假眼
3、假鼻
4、内脏托带
5、矫形器
6、矫形鞋
7、非机动助行器
8、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
9、辅助器具:移动用辅助器具、翻身用辅助器具、升降用辅助器具
10、生活自助具:包括残疾人专用服装、安全...
残疾人或单位用品免税
业务概述
(一)残疾人个人进口合理自用数量的或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残疾人个人进口自用合理数量或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的免税范围为:
1、假肢及其零部件
2、假眼
3、假鼻
4、内脏托带
5、矫形器
6、矫形鞋
7、非机动助行器
8、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
9、辅助器具:移动用辅助器具、翻身用辅助器具、升降用辅助器具
10、生活自助具:包括残疾人专用服装、安全防护辅助器具、穿换衣服的辅助器具、画图和书写辅助器具、日常生活用辅助器具
11、专用卫生用品
12、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
13、导盲镜
14、助视器
15、盲人阅读器
16、语言、听力残疾者的语言训练器
17、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
18、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三)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免税范围为:
1、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2、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对残疾人进行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所需各类设备
3、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4、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5、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6、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
7、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以上残疾人专用品免税,除个人进口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外,其余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
用品,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进口单位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单位在通关环节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三)《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
办事程序
(一)如残疾人个人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二)如企业(如假肢生产企业等)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
》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进口
和合同清单或境外捐赠给残疾人个人的境外捐赠函的复印件2份
4、进口发票2份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
书等)
(三)如社会福利单位(如社会福利院等)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2、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3、中国残联或民政部出具的批复正本1份
4、进口合同及合同清单或境外捐赠机构的捐赠函的正本复印件2份
5、进口发票2份
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注:以上(二)(三)点在原关务公开内容中归在一类内容里,此次修改后细分为2点内容。)
(四)如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首先应按隶属关系向市残联和市民政局申请,并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分别转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审核;其次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审核无误后,出具《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及《残疾人专用品清
单》;然后康复福利机构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提供《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残疾人专用品清单》和有关单证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五)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应交验以下单证:
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2、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签章的《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及《残疾人专用品清单》正本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经年审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1份
5、市残联或市民政局出具的批复复印件1份
6、进口合同和合同清单及境外捐赠函的复印件2份
7、进口发票2份
8、企业情况说明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企业基本情况表》1份
9、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六)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办事对象义务
(一)应具备的资格:
1、残疾人是指: 由于心理、生理、人体结构或某种组织的功能丧失或不正常,以致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2、福利、康复机构,是指: 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
(二)应交验的单证:(注:以下3点在原关务公开内容中归在一类内容里,此次修改后细分为3点内容。)
1、如企业(如假肢生产企业等)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进口合同及合同清单或境外捐赠函的正本复印件2份
(4)进口发票2份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2、如社会福利单位(如社会福利院等)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2)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3)市残联或市民政局出具的批复正本1份
(4)进口合同和合同清单及境外捐赠函的复印件2份
(5)进口发票2份
(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应交验以下单证:
(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2)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签章的《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及《残疾人专用品清单》正本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经年审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1份
(5)市残联或市民政局出具的批复复印件1份
(6)进口合同和合同清单及境外捐赠函的复印件2份
(7)进口发票2份
(8)企业情况说明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企业基本情况表》1份
(9)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办事机构义务
主管海关经对进口单位交验的有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残疾人专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关税处
办事时限
单证材料齐全、商品认定无疑义的,自受理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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