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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异性反应(免疫应答)的教学设计

2017-12-03 50页 doc 142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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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异性反应(免疫应答)的教学设计特异性反应(免疫应答)的教学设计 十八、徵求民間機構共同參與建置及營運「IC卡票證」專案採購申訴案 案號:訴八九?三五號 案例要旨,非契約必要之點文件之補正 一、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 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為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 項所明定。本件系爭應答書依本專案「投標須知」及「徵求建 議書文件」,為本專案必備之投標文件,即應在投標截止期限 前,以郵遞寄達或親自送達至??市政府指定之場所。 二、 ??市政府係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 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
特异性反应(免疫应答)的教学设计
特异性反应(免疫应答)的 十八、徵求民間機構共同參與建置及營運「IC卡票證」專案採購申訴案 案號:訴八九?三五號 案例要旨,非契約必要之點文件之補正 一、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 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為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 項所明定。本件系爭應答書依本專案「投標須知」及「徵求建 議書文件」,為本專案必備之投標文件,即應在投標截止期限 前,以郵遞寄達或親自送達至??市政府指定之場所。 二、 ??市政府係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 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規定通知 各投標廠商提送應答書,惟查,本專案??市政府係於八十八 年十二月一日開資格標後,始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通知各 投標廠商提送應答書,故縱使如??市政府所稱應答書係屬本 專案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審諸前揭規定,??市政府既係 於開標後方通知各投標廠商提送應答書,亦與本法第三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不符。 主文 申訴有理由,建議??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事實 緣申訴廠商??團隊參與招標機關??市政府主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評選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之「徵求民間機構共同參與建置及營運『IC卡票證』專案」採購案(以下稱本專案),評選結果??團隊未獲評選為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團隊爰於八十 九年一月七日向??市政府提出異議,並對??市政府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府交五字第八九??三九五八??號函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示不服,於法定期限內向本會申訴,並據??市政府陳述意見到會。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請求 ??市政府辦理本專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評選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部分,應予撤銷,由次優民間機構申請人,即??團隊遞補。 事實及理由 (八十八年二月二日採購申訴申請書) 一、「建議書」與「應答書」之性質同為「應交付之投標文件」 ,一,「異議結果函」第一頁倒數一行記載,「本案投標文件徵 求建議書中固然規定提交文件包括建議書及應答書」,可 見??市政府已自認,「投標文件包括建議書及應答書」, 亦即已自認,「應答書為投標文件」。 ,二,本專案「投標須知」及「徵求建議書文件」(下稱RFP)第 陸節「建議書相關事宜」明定,「6.1提交文件(,)建議書 乙式(含附件)貳拾份並附含建議書電子檔之磁片或光碟 片。(,)應答書乙式貳拾份並附含應答書電子檔之磁片或 光碟片。」由此可知,「建議書相關事宜」係指「建議書 及應答書」。凡是提及「建議書」者,亦可包括「應答書」。 ,三,RFP 6.2規定,「建議書、應答書撰寫」須按「附件一、 民間機構申請人建議書與應答書撰寫大綱及裝訂格式」為 之。由上述規定,可知「應答書」為應與「建議書」一併 撰寫之文件。 ,四,RFP附件一之「二、應答書規格」規定,「應答書」應「依 評選項目表」,就「每一評分審查基本準則」撰寫,每項 內容不得超過二百個字,,並應標明「建議書之對應頁碼」 由此可知,「應答書」係與「建議書」不可分割的一套文 件,觀諸「應答書應標明建議書之對應頁碼」即明。 ,五,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舉行本專案之第一次招標文件說明 會,其會議資料明確記載,「四、建議書相關事宜,按『民 間機構申請人建議書與應答書撰寫大綱及裝訂格式』研擬 建議書與應答書,並提交建議書、應答書各乙式,含附件, 貳拾份,且附含建議書電子檔之磁片或光碟片」,證三,。 如果招標機構認定「應答書」並非「投標文件」而不必提 交者,則已違反上述規定。 ,六,如果「應答書」並非投標所需之文件者,何以??公司須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之「開會通知單」中「應答 書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前送達本公司」, ,七,綜上所述,就法律觀點而言,本案招標文件已明白規定, 「應答書」與「建議書」為不可分之「對應頁碼」文件, 且為評選委員就「建議書」評分所需審查之投標文件。就 事實而言,??市政府亦已承認「應答書」為「投標文件」。 二、從招標文件可明白知悉「應答書」與「建議書」應「同時提交」 ??市政府於「異議結果函」第一頁最後一行記載,「投標文件徵求建議書中固然規定提交文件包括建議書及應答書,惟並未訂明何時提交,即招標機關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之招標文件中並未明定建議書與應答書應於投標時一併提送」,上述論點有下列之錯誤與不法, ,一,八十八年九月一日之招標文件雖未規定「投標時一併提 送」,但如從其他招標文件中可查知「應答書應於何時 提交」者,則投標廠商仍應依該等規定提交之。依?? 市政府之說詞,顯然犯了「八十八年九月一日之文件係 『唯一之招標文件』之錯誤。」 ,二,政府採購法第卅三條第一項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 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 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應答書」既為「投標 文件」已如前述,則即使假設「投標文件」並未規定「應 答書」應於何時交付,依上述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應 答書」自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本案「投標須 知」已多處明訂本案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三,RFP 6.1規定,「提交文件包括建議書及應答書」,可 見「建議書」與「應答書」應同時提交。 ,四,投標須知第肆節第二點規定,「本案採取一次投標分段 開標,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應同 時按前點規定分別密封裝入外封。」由上述規定可知, 凡是招標機關所要求交付之文件,均應於投標截止日期 一併交付之,如此才能符合前述「一次投標」、「同時 密封裝入」之要求。 ,五,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之招標文件第一次說明會會議明白 乙式,含附件,貳拾份。」由上述規定可知,建議書與 應答書應同時提交。 ,六,參與本案投標之六個團隊中,有四家團隊依招標文件之 規定在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應答書」併同「建 議書」置於「規格標」中。足見招標文件之記載十分清 楚,並未引人錯誤,??公司無須事後補行通知。 三、招標機關??市政府認為「招標文件未明定建議書與應答書應於投標時一併提送」,異議結果函第二頁第一行,,故應答書即不必於投標截止日之前提送,顯然違反「一次投標」及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一, 投標須知第肆節第二點明定,「二、本案採取一次投標 分段開標,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 應同時按前點規定分別密封裝入外封。」因此,「全部 投標文件」應一併提送。建議書之交付時間,即為「應答書」及其他投標文件之交付時間。招標機關允許「應答書」事後補送,即為「二次投標」,違反上述「一次投標」之規定。 ,二,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舉行本專案之第一次招標文件說標分段開標,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應同時分別密封,並於招標公告所示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之規定。因此,招標機關允許「應答書」事後補送,已違反上述「一次投標」之規定。 ,三, 投標須知第肆節投標之第一點明載,「民間機構申請人投標文件應於招標公告所示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因此,全部投標文件均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交付。招標機關允許「應答書」事後補送,已違反上述「投標文件應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送,達之規定」,且違反「如有延誤應,由投標團隊,自行負責」的規定。 ,四, 本專案既採「一次投標」之方式辦理公開招標,且招標機關所公告之「投標截止日期」明定為「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則凡屬「投標文件」者,全部均應於該日期之前提送予招標機關,否則即違反投標須知所定「一次投標」及「於投標截止日期前送達」之原則。 ,五, ??公司於開標後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開會通知單」中加註「應答書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前送達本公司」,已造成「投標文件」可以「二次投標」,亦即第一次投標為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次投標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之後果,其錯誤違法明顯可見。 ,六,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廠商之投標文件,應 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 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因此,全部投標文件均應於 「截止收件期限前」一次交付。招標機關允許「應答書」 事後補送,已違反上述法條規定。 四、招標文件已明定全部文件應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一次投標」,且明定應答書與建議書為「應提交文件」且為「應一併對應撰寫之文件」,則「應答書」自應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一併提送投標。??市政府於「異議結果函」第三頁第(五)段認為,「本案公告及補充公告未明定應答書送交招標機關之時間」乃係錯誤, ,一, ??市政府已於「異議結果函」第三頁第(四)段自認, 「查本專案投標須知第肆節二點規定,『本案採取一次 投標分段開標、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標、規格標及價 格標應同時按前點規定分別密封裝入外封,……』本專 案第一次招標文件說明會文件亦記載,『二、投標,本 案採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標、 規格標及價格標應同時分別密封,並於招標公告所示截 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另 『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亦規定本專案標封僅有證 件封、價格封及規格封三種,且須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 十日下午五時整前寄達或親自送達??公司七樓。」 ,二, 依??市政府自認之上開規定,全部投標文件均應於截 止收件期限前一次提送,可見招標文件並非『未明定』 應答書送交招標機關之時間,否則豈會有四個投標團隊 ,佔六個團隊中的大多數,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以 前提送應答書,從而,招標機關??市政府竟執「並未 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應提交此等文件之時間」,見「異 議結果函」第一頁倒數第二行,、「且八十八年九月一 日之招標文件並未明定建議書與應答書應於投標時一 併提送」,見「異議結果函」第二頁第一行,,或「本 案公告及補充公告並未明定應答書送交招標機構之時 間」,異議結果函第三頁第(五)段,,誠令人匪夷所思, 五、??市政府於「異議結果函」認為「應答書僅為建議書之大綱及摘要,其並非評選委員會評分之項目,……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異議結果函」第五頁第,點,顯然違法, ,一, ??市政府於「異議結果函」第二頁第(三)段已自認, 「參照本專案徵求建議書文件附件一」『民間機構申請 人建議書與應答書撰寫大綱及裝訂格式』之規定,應答 書之內容僅為建議書之大綱及摘要」。「建議書」既然 為評選所需之文件,則??市政府所認為之「建議書之 大綱及摘要」,即「應答書」,,正係使評審委員能立 即並重點了解「建議書」所必要之文件。因此,「應答 書」應為評審所需之文件,法理灼然。 ,二, RFP附件一之「二、應答書規格」明載,「應答書」應 「依評選項目表」按「每一評分審查基本原則」撰寫,每 項不得超過二百個字,共廿一項,,並須標明「建議書 之對應頁碼」。如果「應答書」並非評分所需之文件者, 何以「應答書」應按「評分審查基本原則」撰寫,可見 ??市政府有關「應答書並非評選委員評分之項目」之 主張,顯然違反上述規定之意旨,亦與??市政府自認 之「應答書係投標文件」之論點有違。 ,三, 如果「應答書並非評選委員會進行評分所需之文件」 者,??公司何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之信函中, 通知補送「應答書」, ,四, 如果「應答書」並非重要之投標文件及評分所需之文件 者,招標機構何須強調,「申請人所有提送之資料,均 以密件處理,並無外洩情形」,「異議結果函」第五頁 第四段第一行,。 ,五, 徵諸國內其他重大工程招標案,民間投資人投標文件之 「摘要重點表」,每為評選委員評分之主要研覽文件, 非經評選委員同意不得變更,即可見所謂「摘要」是何 等重要之文件,而本案之「應答書」,與上述「摘要重 點表」正具有同樣的功能,故均為投標及評審所必要之 文件。 六、「應答書」並非可補正之投標文件,招標機關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一,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 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 件。」因此,招標機關如欲辦理「文件補正」,須同時 具備下列三點要件, ,、必須是「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中明白規定可補正。 ,、須於開標前補正。 ,二,就本專案而言,應答書絕非「可補正」之文件,理由如下, ,、「應答書」為「依評選項目表」撰寫之文件,係按 「每一評分審查基本原則」,共廿一項,撰寫, 每項不得超過二百個字,可見「應答書」和「建 議書」同屬「規格標」不可分之投標文件。更何 況,應答書之內容為建議書之最重要內容,如此 重要之文件,當然不是「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 件。 ,、本案招標文件中,並無「得於開標前補正文件」之 特別規定。 ,、本案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開標,資格標,,已 無補正任何文件之餘地。 職是之故,??公司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開 會通知單之「備註」記載,「民間機構申請人應 答書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前送達 本公司。」,即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 項之規定。 ,三,尤有甚者,六家申請人中已有四家團隊於八十八年十一 月三十日前提交「應答書」,則上述通知單所載「民間 機構申請人應答書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五時 前送達本公司」,顯係向未合法提交「應答書」之二家 團隊而為通知,自屬偏頗不法。 七、 招標機關如同意申請人補正文件者,依政府採購法應以「公告方式」為之,而非「於信函中備註」,故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一,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涉及變 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 延長等標期」。 本案即使假設??公司得就「應答書」 之交付時間「補充通知」,亦即「補充招標文件內容」 者,依上述法條規定,亦應以「公告」方式為之,如未 經「公告」,即屬違反採購法。 ,二,??市政府於「異議結果函」中飾詞狡辯,「書面通知 方式告知申請人提送應答書之期限,係針對所有民間機 構申請人寄發,其效果與公告無異,…。」。惟查「公 告」與「通知」,在政府採購法中乃屬截然不同之用語, 更不能相互替代,行政機關尤不能擅自解釋。此觀諸第 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 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應另行公告。」, 同法第六十一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 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 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 商。」,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 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 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 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 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 延長等標期。」即可明瞭,「書面通知」與「公告」係 截然不同之法律行為。因此,??市政府主張「書面通 知」,「其效果與公告無異」,顯然於法無據。 ,三, ??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之信函係為「通知民間 機構參與簡報之開會通知」,該通知函之通知事項並非 「公告提交應答書之時間」。因此,姑不論「應答書應 於投標截止日前提交」已有投標文件中之「一次投標」、 「於投標截止日前送達」可以獲知,??市政府於「通 知申請人參與時間之開會通知」中以「備註」欄方式夾 帶「應答書提交時間」,其效力已非「文件提交之通知」, 遑論與「公告」等量齊觀, 八、??市政府於「異議結果函」第四段,第五頁及第六頁,主張,「應答書之內容並不影響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規格標得分」,或謂補交「應答書」之行為並無「違反採購公平原則及給予廠商差別待遇」之情事,顯然於法無據, ,一,??市政府認為「應答書之內容不影響民間機構申請人 之規格標得分」,「異議結果函」第五頁最後二行,說 明四,,其理由為,「應答書並非評選委員會進行評分 之項目」及「評選委員係僅就民間機構申請人之建議書 內容評分」。惟查, ,、「應答書」即使假設並非評選委員所「評分之項目」, 並不能否認其係「評分」時所必須研閱之資料, 故??市政府認為「應答書之內容不影響民間機 構申請人之規格標得分」,顯然無據。如果「評 選委員係僅就民間機構申請人之建議書內容評 分」者,何以RFP附件一之「應答書」規格規定 「應答書應依每一評分審查基本原則」撰寫, ,、應答書如與評分行為無關者,何以??公司要在八 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之開會通知單以「備註」欄 方式通知補件, ,、??市政府本身並非「評選委員」,何能斷定「評 審委員係僅就建議書評分」,又何能斷定「應答書 之內容不影響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規格標得分」, ,二,政府採購法第一條標舉其立法目的為,「建立政府採購,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又進一步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本專案??公司無視四家守法投標團隊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應答書」,卻擅自於開標後以開會通知單之「備註」記載方式,允許補送「應答書」,明顯偏惠未交付「應答書」之少數兩家投標團隊,使該二家違法團隊就「應答書」之準備期間增加十七日,十一月三十日至十二月十七日,,顯已造成對四家守法團隊之不公平及差別待遇。 ,三,??市政府主張,「異議人指二家團隊就應答書之準備期間多十七日,因而本專案之招標作業有違公平之指稱,並非正確」,「異議結果函」第六頁第七行,,係以「應答書之內容完全不影響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規格標得分」為唯一之理由。惟查,「完全不影響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規格標得分」之理由既已不存在、不正確、已如前述,則??市政府之前述主張即失所附麗。 九、 本專案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招 標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本專案投標須知規 定,撤銷其得標資格,由次優民間機構申請人即申訴人團隊遞 補, ,一,??市政府於「異議結果函」第四頁第四行,第,點謂,「本專案招標文件事實上亦並未設有如民間機構申請人未依格式撰寫應答書時,即取消被評選資格之規定,故民間機構申請人未提送應答書,不影響其規格標是否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云云,顯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本專案投標須知第七章第肆節第五點及第伍節第九點之規定, ,、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投標廠商有下 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 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 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同條第二項,「決 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 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 失。」。 ,、 本專案投標須知第肆節第五點第,一)、(二)項重申 前揭規定,復於第伍節,開標,第九點規定,「民 間機構申請人寄送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八)投標文件未按第 肆節投標之規定辦理者。…(十)未依招標文件規定 辦理者。…」 ,二,??公司於發現二家團隊未按時提交「應答書」後,違反上述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相關投標須知之規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決標,評選出該違反規定之團隊為「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則招標機關於接獲申請人團隊之「異議書」後,理應即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本專案投標須知第陸節第一點第(三)項 第,點,「…發現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不符者或 有第肆節第五點、第伍節第九點之情事,得由次優民間 機構申請人遞補之,直至完成本案相關契約之簽訂為 止。」之規定,撤銷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並由 申訴人團隊遞補之。詎料??市政府並未依上開規定為 之,自屬不法。 十、綜上所述,本專案招標機關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對於未按 時交付「應答書」,其性質為「投標文件」,者,違法許其補 件致對其他守法之投標團隊造成不公平及差別待遇,復違法宣 佈應「不予決標」者為最優申請人,自屬違法。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請求 台北市政府辦理本專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佈評選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並無違反法令,次優民間機構申請人,即摩托羅拉團隊之申訴為無理由。 事實及理由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補充陳述意見) 一、本專案招標違法事實及法律依據 ,一, 本專案招標文件規定,「應答書」為應提交之「投標文 件」,應併同「建議書」及其他投標文件一次投標、分 段開標,而截止投標期限為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招 標機關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開資格標後,即已知悉六 家團隊中有二家(少數)團隊未交應答書,包括後來評選 為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之團隊。 ,二, 對於未在投標期限前提交「應答書」之二家團隊,招標 機關非但未宣布其投標為無效標,復評選宣布其中之一 為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投標須知第伍節第九點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三, 招標機關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以「開會通知」之「備 註」通知補交「應答書」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卅三條第三項,不得補正,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一條,公平原則及採購品質,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 差別待遇,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變更或補充招標 文件,應以公告為之,。 ,四, 招標機關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評選出最優 民間機構申請人為「神通電腦團隊」,申訴人於八十九 年元月七日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於其宣布公告日起十日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二、程序事項 ,一,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廠商對於 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 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 議,……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 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日起十日。……但屬招標、審標、 決標事項者,至遲不得逾決標日起十五日。」,係針對 「異議」之期間及要件而為規定,合先敘明。 ,二, 招標機關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評選結果,即 最有利標之決標。申訴人發現,招標機關評選出之最優 民間機構申請人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其投標應屬 無效,亦即招標機關所宣布之採購結果違反政府採購法 規定,且招標機關於審標決標過程中,亦有違反政府採 購法規定之處。故申訴人依前述規定,於八十九年元月 七日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絕無逾越十日或十五日期 間。 ,三,招標機關對於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者,未宣布其投標無效,即影響所有合法投標廠商之權益。尤其,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申訴人被評選為次優民間機構申請人,而被評選為最優者之神通電腦團隊即是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者。若招標機關在宣布最有利標結果前,即依法宣布神通團隊所投之標為無效,則理應由申訴人取得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而得標,申訴人即可獲取應有之利益。然招標機關違反採購法令,以致申訴人屈居次優之地位,辛苦備標之費用及本應獲得之利益,自然受到損害。因此,招標機關違反法令致損害申訴人之權益,亦屬無可置疑。 ,四,職是之故,申訴人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程序上洵屬合法。招標機關於處理申訴人之異議時,亦未就此有任何質疑。待申訴人對其異議處理結果不服,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提出申訴時,招標機關卻忽然提出其本身於異議程序應自行處理之程序問題,不禁令人懷疑有故意干擾、遲滯申訴程序進行之意圖。 三、實體事項 ,一,「應答書」為「應交付之投標文件」, ,、招標文件業已明確規定「應答書」為「應交付之投 標文件」,且與「建議書」為不可分之一套文件, ,,,徵求建議書文件,以下簡稱RFP,第陸節「建 議書相關事宜」明定,「6.1提交文件(,)建 議書乙式(含附件)貳拾份並附含建議書電子 檔之磁片或光碟片。(,)應答書乙式貳拾份並 含應答書電子檔之磁片或光碟片。」 ,,,RFP6.2規定,「建議書、應答書撰寫」須按 「附件一、民間機構申請人建議書與應答書撰 寫大綱及裝訂格式」為之。 ,,,RFP附件一同時規定,「一、建議書撰寫大 綱。二、應答書規格。三、裝訂格式」。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舉行本專案之第一次招 建議書相關事宜,按『民間機構申請人建議書 與應答書撰寫大綱及裝訂格式』研擬建議書與 應答書,並提交建議書、應答書各乙式,含附 件,貳拾份,且附含建議書電子檔之磁片或光 碟片。」 ,,,綜合上述招標文件規定,就法律觀點而言, 本案招標文件已明白規定,「建議書相關事宜」 係指「建議書及應答書」,廣義之「建議書」 亦可包括「應答書」。而且,「應答書」係與 「建議書」一併撰寫之文件,兩者為不可分割 的一套文件,觀諸二者同時規定於「附件一」 中,且規定「應答書應標明建議書之對應頁碼」 尤明。 ,、「應答書」為評選所需之文件,益可證明其確為本專案之「投標文件」, ,,,RFP附件一之「二、應答書規格」明載,「應 答書」應「依評選項目表」按「每一評分審查 基本原則」撰寫,每項不得超過二百個字,共 廿一項,,並須標明「建議書之對應頁碼」。 如果「應答書」並非評分所需之文件者,何以 「應答書」應按「評分審查基本原則」撰寫, 招標機關僅敢一再辯稱「應答書並非評選委員 評分之項目」云云,卻不敢正視「應答書」與 「評選項目」之關係,及其對評選委員之影響。 ,,,正如招標機關於「異議結果函」第二頁第(三)段所自認者,「參照本專案徵求建議書文件附件一」『民間機構申請人建議書與應答書撰寫大綱及裝訂格式』之規定,應答書之內容僅為建議書之大綱及摘要」。「建議書」既為評選之對象,則招標機關所認為之「建議書之大綱及摘要」,即「應答書」,,乃係使評審委員能立即並重點了解「建議書」所必要之文件。就如同招標機關邀請各投標團隊向評選委員進行簡報之作用,該簡報之表現及回答,亦非「評分之項目」,但對評選委員之評分,影響重大。因此,「應答書」應為評選所需之文件,且對評選結果有重大影響,彰彰明甚。 ,,,更何況,如果「應答書並非評選委員會進行評分所需之文件」者,則招標機關在發現有投標團隊未提交「應答書」後,何須大費周章地徵詢意見,研商如何解決此一問題,??公司又何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之「開會通知單」中記載「應答書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前送達本公司」,又何須將應答書交付各評選委員, ,,,徵諸國內其他重大工程招標案,民間投資人投標文件之「摘要重點表」,每為評選委員評分之主要研覽文件,非經評選委員同意不得變更,即可見所謂「摘要」是何等重要之文件,本案之「應答書」與上述「摘要重點表」正具有同樣的功能,故均為投標及評審所必要之文件。 ,、招標機關實際上亦已自認「應答書」為「投標文件」。 按「異議結果函」第一頁倒數第一行明白記載,「本 案投標文件徵求建議書中固然規定提交文件包括建 議書及應答書」,今招標機關於陳述意見書及補充 陳述意見書辯稱此係「筆誤」云云,徒然欲蓋彌彰。 至少,足見招標機關在其心理意識上亦承認,「投 標文件包括建議書及應答書」。 ,、至於招標機關稱,「應答書」為應提交之文件但非 投標文件云云,實在令人莫明所以。按一項「應」 提交予招標機關之文件,卻稱其「非」投標文件, 吾人實在無法想像此種文件之存在。招標機關所 辯,純屬玩弄文字遊戲。 ,二,「應答書」是否「實質影響評選結果」,或「是否為評選委員評分之項目」,並非判斷其是否為「投標文件」之要件, 申訴人雖一再陳明「應答書」為與「建議書」不可分割之一套文件,且證明其為評選委員評選本案之重要文件,該論點只是在於強調,「應答書」絕不可能屬於「非投標文件」而已。依法論法,判斷「應答書」是否為「投標文件」時,並不以其「實質影響評選結果」或「是否為評選委員評分之項目」為要件。申言之, ,、凡招標文件規定須交付之文件資料,即為投標文件, ,,,凡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必須提交之文件資 料,即為投標文件。以本專案而言,八十八年 九月一日公布之「投標須知」及RFP,二者 均為招標文件。其中「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 商應繳交之資格能力證明文件,RFP則明訂 應提交文件有「建議書」及「應答書」,均含 磁片或光碟片,。嗣後分別於九月二十日公告 之「招標文件補充說明」及九月二十七日製作 之「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均未修正 RFP中有關應提交文件之規定。 ,,,招標機關一再執稱前揭「招標文件修正及補 充說明」之「規格標」中無「應答書」一項, 故「應答書」非投標文件云云,完全忽視RFP 亦屬招標文件之事實。實際上,RFP是有關 規格標之 最重要的招標文件,各投標廠商莫 不研讀再三。反之,該「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 說明」不過修正資格標中某幾項文件之格式而 已,對RFP規定之應提交文件,毫無影響。 ,、投標文件不限於評選委員之「評分項目」, ,,,招標機關一再辯稱,「應答書」非評選委員會 評分之項目云云,此絲毫無關於「應答書」之 投標文件性質。按,以「建議書」為例,投標 廠商除須準備紙本外,尚須交付「磁片」。該 磁片亦非評選委員之「評分項目」,但其仍屬 「投標文件」。招標機關並另備有「磁片封」 供投標廠商放置磁片。因此,若有廠商未在規 格標封中置放「建議書」電子檔之「磁片或光 碟片」,仍應認為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另觀諸RFP明定應交付之文件包括「建議書」 及「應答書」,且均含「磁片或光碟片」,可 見「應答書之磁片,或光碟片,」應與「建議 書之磁片,或光碟片,」一併放入「磁片封」, 事證明確。 ,,,再以資格標及價格標為例,「廠商與負責人印 鑑印模單正本」及「標單與切結書」均非評分 項目,但應各別置於證件封及價格封內。 ,,,於實務上,「投標文件」之認定亦不問該文件 之實質影響。即以招標機關捷運工程局之做法 為例,其於「北市捷二字第八五:二一八七六 號函」中即以「投標人未交付納稅證明文件而 不予續審」,補證二號,。 ,、若以「有無實質影響評選結果」或「是否為評選委 員評分之項目」作為判斷是否為投標文件之標準, 將淪為招標機關或少數人之主觀判斷,此與政府採 購法第一條所揭櫫之「公平原則」,顯然有違。何 況,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並未規定「投標文件」 係指「實質影響評選結果」或「是否為評選委員評 分之項目」之文件。 ,、因此,「應答書」是否「實質影響評選結果」或「是 否為評選委員評分之項目」,與其是否為本專案之 「投標文件」,並無必然關聯。當然,「應答書」 確實為評選所需之文件,則業已如前所論述。 ,三,「應答書」既屬投標文件,未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交付「應答書」之投標廠商即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招標文件「一次投標」規定,招標機關未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投標須知規定處理此等廠商之投標,即有違法, ,、投標廠商未於於公告投標截止期限前,將屬於投標 文件之「應答書」送達,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 條第一項及招標文件中有關「一次投標」之明文規 定, ,,,政府採購法第卅三條第一項規定,「廠商之 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 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 所。」。 投標須知第肆節第一點明載,「民間機構申請人投標文件應於招標公告所示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第二點規定,「本案採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應同時按前點規定分別密封裝入外封。」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舉行本專案之第一次招標文件說明會,其會議資料復記載,「二構申請人之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應同時分別密封,並於招標公告所示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 對於上述規定,招標機關亦表承認。因此,凡是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所要求交付之投標文件,均應於投標截止日前一併交付之,如此才能符合前述「一次投標」、「同時密封裝入」之要求。如前所述,「應答書」既為「投標文件」,則投標廠商即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 ,,,由於「應答書」與「建議書」係不可分割之一套文件,均為RFP附件一之文件,,自應隨同「建議書」置放於規格封中,且將二個文件之磁片均一併置放於「磁片封」中,一併提交。 ,,,招標機關一再辯稱「本專案招標文件並未規定應答書提交之時間」云云,根本不正確。按投標須知及RFP中並無截止收件期限之規定,而係讓諸嗣後之公告。九月二十日公告之「招標文件補充說明」及九月二十七日製作之 「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均明白公告記載,「標單限時於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五時整前寄達或親自送達??公司七樓IC卡工作小組收」。該二份說明即是「唯二」有關「截止收件期限」之公告。既然如此,凡是投標文件,即應在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全部一次送達??公司,毫無疑義。換言之,建議書及其他投標文件之交付時間,即為「應答書」之交付時間。 ,,,因此,參與本案投標之六個團隊中,有四家團隊依招標文件之規定在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應答書」併同「建議書」置於「規格標」中,連同其他投標文件送達??公司。足見招標文件之規定十分清楚明白,投標廠商不致有錯認之處。 ,,,招標機關辯稱「依申訴人之邏輯,如僅有兩家投標團隊先行提送應答書,即可認定招標機關另行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之舉係屬正確及合法」云云,完全是以自己錯誤之邏輯,來曲解申訴人之邏輯。按申訴人係以絕大多數投標廠商之行為,來佐證招標文件中有關「應答書」應於「截止收件期限」交付之規定及公告,清楚無疑。招標機關有關「僅有二家投標團隊按時交付應答書」之假設,事實上並不存在,招標機關尤其無法憑其假設而「認定」招標機關後續行為之合法性。 ,,,綜上所述,本專案既採「一次投標」之方式辦理公開招標,且招標機關所公告之「投標截止日期」明定為「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則凡屬「投標文件」者,全部均應於該日期之 前提送予招標機關,否則即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三十三條第一項及本專案投標須知所定「一次 投標」及「於投標截止日期前送達」之規定。 如今,先有二家投標廠商違法於前,招標機關 復違法允許補送「應答書」。於後,共同造成 「二次投標」之事實,亦即第一次投標為八十 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次投標為八十八年十 二月十七日,,當真視「一次投標」規定如無 物,天下寧有是事, ,、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招標文件「一次投標」規定之投標廠商,招標機關未宣布其所投標無效,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投標廠 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 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 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 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 定。…」,同條第二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 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 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本專案投標須知第肆節第五點第,一,、,二, 項重申前揭規定,請參見申訴書證十九,,復 於第伍節,開標,第九點規定,「民間機構申 請人寄送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八)投標文件未按 第肆節投標之規定辦理者。…(十)未依招標文 件規定辦理者。…」 ,,,招標機關於「異議結果函」第四頁第四行第 ,點謂,「本專案招標文件事實上亦並未設有 如民間機構申請人未依格式撰寫應答書時,即 取消被評選資格之規定,故民間機構申請人未 提送應答書,不影響其規格標是否合於招標文 件規定」云云,當真全然漠視前揭政府採購法 及投標須知之規定,違法怠忽,莫此為甚, ,四,「應答書」並非可補正之投標文件,招標機關違反政府 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因此,招標機關如欲辦理「文件補正」,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點要件, (,) 須於招標文件中明白規定可補正。 (,) 須於開標前補正。 (,) 必須是「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就本專案而言,應答書絕非「可補正」之文件,理由如下, ,,,本案招標文件中,並無「得於開標前補正文件」之特別規定。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八工程企字第八 八一二六一九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 :四八號函解釋,「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之『開標前』,指開外標封前。」本案已於八 十八年十二月一日開資格標,開啟外標封,因 此已無補正任何文件之餘地。 ,,,「應答書」為「依評選項目表」撰寫之文件, 係按「每一評分審查基本原則」,共廿一項, 撰寫,每項不得超過二百個字,可見「應答書」 和「建議書」同屬「規格標」不可分之投標文 件。更何況,應答書之內容為建議書之最重要 內容,如此重要之文件,當然不是「非契約必 要之點」之文件。 本專案投標須知第捌節第二點規定,「最優民 間機構申請人應於簽訂「台北IC卡票證整合 系統建置承攬契約」前,與本案相關運輸業者 及IC卡票證公司籌備處協商並完成其建議書 之修改。」,所附承攬契約第二條復規定,「…… 乙方提出並經依??市政府要求修訂之民間 機構申請人建議書,下稱「雙方協商建議書」, 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份。」由此可知,「建 議書」為「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應答書」 既為「建議書」之摘要,自屬「契約必要之點」 之文件無疑。 ,,,職是之故,??公司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 日開會通知單之「備註」記載,「民間機構 申請人應答書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 午五時前送達本公司。」,即違反政府採購 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五,招標機關如同意申請人補正文件者,依政府採購法應以 「公告方式」為之,而非「於開會通知中備註」,故違 反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應以公告方式為之,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本案即使假設,申訴人認為「應答書」之交付時間不得補充公告,??公司得就「應答書」之交付時間「補充通知」,亦即「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依上述法條規定,亦應以「公告」方式為之,如未經「公告」,即屬違反採購法。 ,、公告與通知,法律形式截然不同, ,,,招標機關於「異議結果函」中飾詞狡辯,「書 面通知方式告知申請人提送應答書之期 限,係針對所有民間機構申請人寄發,其效 果與公告無異,…。」惟查,「公告」與「通 知」在政府採購法中乃屬截然不同之用語, 更不能相互替代,行政機關尤不能擅自解 釋。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除選 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 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應另行公告。」,同 法第六十一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 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 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 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招標機關應自收 受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 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 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 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 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 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由以上政府採購法規定即可明瞭,「書面通 知」與「公告」係截然不同之法律行為。因 此,招標機關主張「書面通知」「其效果與 公告無異」,顯然於法無據。 ,,,??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之信函係為 通知民間機構參與簡報之「開會通知」,該 通知函之通知主題並非「提交應答書之時 間」。因此,姑不論「應答書應於投標截止 日前提交」已有招標文件中之「一次投標」、 「於投標截止日前送達」可以獲知,招標機 關於「通知申請人參與簡報時間之開會通 知」中以「備註」欄方式夾帶「應答書提交 時間」,其效力已非「文件提交之通知」, 遑論與「公告」等量齊觀, ,六,招標機關允許特定廠商補交「應答書」,係對廠商之 差別待遇,違反採購公平原則及, ,、政府採購法第一條標舉其立法目的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又進一步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投標廠商能否遵守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乃是政府採購機關應嚴格評審之項目。唯有如此,才能選出品質良好之廠商,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所以規定不得決標予「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之廠商,即在貫徹同法第一條「確保採購品質」之立法目的。 ,、本案包括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在內之兩家投標團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投標須知中關於「一次投標」之規定,招標機關竟違反同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投標須知中「不予決標」、「無效標」之規定,允其補送「應答書」,顯然偏惠未交應答書之兩家特定團隊,對遵守規定之四家投標團隊造成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違反 公平原則。 ,、招標機關主張,「異議人指二家團隊就應答書之 準備期間多十七日,因而本專案之招標作業有違 公平之指稱,並非正確」,無非以「應答書之內 容完全不影響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規格標得分」為 唯一之理由。然而,「應答書」之重要性及其乃 屬評選委員評分所需之文件,已如前所述。招標 機關允許二家團隊於十二月十七日前再行補送, 已造成下列不公平及差別待遇之情事, ,,,該兩家團隊多了十七日,十一月三十日至 十二月十七日,撰寫時間。 ,,,於十二月一日「開標」,資格標與「外標封」, 後,四家合法團隊之「應答書」已非密件, 對於已合法交付「應答書」之合法廠商自有 不公。 ,,,如果招標機關未允許二家團隊「補交應答書」 者,則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團隊即應業已出 局,其應出局而未出局,對於其他守法廠商 自屬不公平,且屬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七,本專案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招標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本專案投標須知規定,撤銷其得標資格,由次優民間機構申請人即申訴人團隊遞補, ,、招標機關於發現二家團隊未按時提交「應答書」 後,本應依上述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 相關投標須知之規定,認定該二家團隊為無效 標,或不決標予該二家團隊。孰料,招標機關 悍然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決標,評選出 該違反規定之團隊為「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 顯然違法。 ,、招標機關於接獲申請人團隊之「異議書」後, 理應即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本專案 投標須知第陸節第一點第(三)項第,點,「…發 現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不符者或有第肆 節第五點、第伍節第九點之情事,得由次優民 間機構申請人遞補之,直至完成本案相關契約 之簽訂為止。」之規定,撤銷最優民間機構申 請人之資格,並由申訴人團隊遞補之。詎料招 標機關仍未依上開規定為之,自屬不法。 ,八,綜上所述,本專案招標機關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對於未按時交付「應答書」,其性質為「投標文件」, 者,違法許其補件致對其他守法之投標團隊造成不 公平及差別待遇,復違法宣布應「不予決標」者為 最優申請人,自屬違法。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請求 ??市政府辦理本專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評選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並無違反法令,次優民間機構申請人,即??團隊之申訴為無理由。 事實及理由 (八十八年二月十四日答辯意見) 一、本專案招標機關「異議結果函」第一頁倒數第一行記載之「本 案投標文件徵求建議書中固然規定提交文件包括建議書及應答 書」,其中所稱之投標文件乃係筆誤,應為招標文件,蓋該文件 係指本專案徵求建議書,而徵求建議書係屬本專案「招標文件」, 而非「投標文件」,至為灼然。申訴人竟以此等筆誤扭曲事實, 指稱為本專案招標機關之「自認行為」云云,自無足採。 二、本專案投標須知第肆節第二點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應提送之投標文件,僅有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另本專案第一次招標文件說明會資料亦記載,「……本案採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應同時分別密封,並於招標公告所示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再本專案「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亦明訂本專案標封僅有證件封、規格封及價格封,民間機構申請人應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五時整前寄,送,達之投標文件,僅得為此三項標封。 三、本專案「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第壹點關於「規格封」應 附文件之規定,僅列有,建議書二十份及,磁片(光碟)封,至應 答書及附含應答書電子檔之磁片或光碟片,則未列為規格封應 附之文件。 四、另本專案投標文件之規格封面、外標封面及磁片,光碟,封, 亦均僅針對建議書封箱製作。而本專案招標文件復未設有其他 規定要求民間機構申請人應於規格封內置入應答書及附含應答 書電子檔之磁片或光碟片,亦無關於民間機構申請人應繳交應 答書及其磁片或光碟片時間之規定,故應答書顯非本專案之投 標文件,無從以民間機構申請人未於規格封內附入應答書及附 含其電子檔之其磁片、光碟片,即認民間機構申請人不符規格 標規定,而取消其被評選之資格。 五、本專案徵求建議書文件第六,一節「提交文件」雖規定民間機 構申請人應提交之文件包括, ,、建議書乙式,含附件,貳拾份並附含建議書電子檔之磁片 或光碟片。 ,、應答書乙式貳拾份並附含應答書電子檔之磁片或光碟片。 惟該節並未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應提交此等文件之時間。 六、本專案徵求建議書中固然規定提交文件包括建議書及應答書, 惟並未訂明應於何時提交,即招標機關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公 佈之招標文件中並未明定建議書與應答書應於投標時一併提送,應答書並非投標文件之一部。申訴人於其申訴書中提及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建議書及應答書皆應於投標時一併提交」之說法,並非正確。 七、本專案招標文件並未規定應答書提交之時間,民間機構申請人應提送之投標文件即資格封、規格封及價格封文件中,復未納入應答書,業如前述,故申訴人稱RFP及相關文件已明確規定應答書與建議書應同時提交,並非屬實。 八、另參照RFP第六,四節規定,「建議書交付後,主辦單位擁有該建議書之使用權,……,」並未提及應答書,證十,。又第七,三,二節「資格審查」第(,)項亦僅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之建議書應依附件一、民間機構申請人建議書撰寫大綱及裝訂格式之規定撰寫,如有不符將取消被評選資格。」至就應答書,則未設有相同之規定,顯見建議書及應答書係分屬兩項文件。申訴人指稱建議書及應答書係「不可分割」之一套文件,關於建議書之規定亦應當然適用於應答書云云,顯非適論。 九、再查本專案投標須知第肆節二點規定,「本案採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應同時按前點規定分別密封裝入外封,……」,係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應就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之投標文件一次投標,本專案第分段開標,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應同時分別密封,並於招標公告所示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另「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亦規定本專案標封僅有證件封、價格封及規格封三種,且須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五時整前寄達或親自送達??公司七樓。凡此,均為申訴人所明知並詳述於其申訴書中。 由上開規定可知,民間機構申請人就本專案應於招標公告所示截止收件期限前送達之投標文件為證件封、價格封及規格封三 項標封及內附文件,且民間機構申請人亦僅得遞送此三項標封。 十、參照RFP附件一「民間機構申請人建議書與應答書撰寫大綱及裝訂格式」可知,應答書之內容僅為建議書之大綱及摘要,此觀之「應答書規格」要求民間機構申請人就應答書內容,應填寫建議書之對應頁碼,即可明知。換言之,應答書之內容均包括在建議書內。又評選委員會係就「建議書」內容進行評分,應答書內容並非評選委員會之評分項目,此觀之RFP第七,二節規定,「本案採政府採購法中之最有利標之方式評選出最優議約之民間機構申請人,民間機構申請人所提建議書內容依下列各項目及配分,予以評分,……」、第七,三,一節規定,「本案將由政府機關代表、運輸業者、相關專家及學者依政府採購法組成評選委員會,並進行建議書之評選。」、第七,三,五節規定,「評選委員將就民間機構申請人建議書內容依上節所述『建議書評選項目及配分』予以評分。」均甚明。故申訴人於其申訴書中稱應答書係與建議書不可分之文件,且為評選委員進行評分所需之重要投標文件,並非屬實。而民間機構申請人未提送應答書,事實上就本專案之評選審查作業,並無任何影響。 十一、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參考該項立法理由可知,該項規定乃係基於投標文件可否於開標前補正,如未規定滋生爭議,爰明定處理原則。故該項規定乃係關於投標文件補正之規定。惟如前所述,本專案公告之資格封、規格封及價格封應附文件中,並未包括應答書,應答書並非本專案之投標文件,故招標機關另行以書面通知所有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之時間,並非屬投標文件之補正。 十二、甚者,縱認就應答書之提送有上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按應答書僅為建議書之大綱及摘要,其並非評選委員會評分之項目,亦非如申訴人所言,日後應答書將成 為本專案「委託契約」文件之一,故應答書為「非契約必要之 點」之文件,自無疑義。 十三、至本專案招標文件中雖未明文規定可補正文件,惟因應答書 並非本專案之投標文件,而係招標文件未敘明民間機構申請人 應提送時間之文件,故招標機關嗣後決定並公布提送此等文件 之時間,係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自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按四家投標團隊所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 三十日前提送應答書,乃係因RFP中並未明訂應答書提送時 間,致有投標廠商誤先行提送,惟此並不影響本案招標機關得 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時間之權責。否則如依申訴人 之邏輯,是否今日如僅有兩家投標團隊先行提送應答書,即可 認定招標機關另行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之舉係屬正 確及合法,申訴人所言之不可採,益見一斑。 十四、按本件招標機關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之時 間,乃係因原招標文件並未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應於本專案投 標文件即資格封、規格封及價格封中附入應答書,故招標機關 另行以書面通知所有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之時間,此自 無違反採購公平原則及有給予廠商差別待遇之情事。 十五、按應答書並非評選委員會就本專案規格標進行評分之項目, 評審委員會係僅就民間機構申請人之建議書內容評分,故應答 書之內容完全不影響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規格標得分,業如前 述。故申訴人指本專案招標機關另行通知提送應答書之時間, 使二家團隊就應答書之準備期間多十七日,因而本專案之招標 作業有違公平云云,並非正確。 十六、綜前所述,本案招標機關及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並未有違反 政府採購法或招標文件相關規定之情事,申訴人申訴書所言實 無理由。 (八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補充陳述意見) 一、按申訴人提出本件申訴,無非係以下列理由為其主張之論據, ,一,「建議書」與「應答書」之性質同為「應交付之投標文 件」, ,二,自招標文件可明白知悉「應答書」與「建議書」應「同 時提交」, ,三,招標機關認為「招標文件未明定建議書與應答書應於投 標時一併提送」,故應答書不必於投標截止日之前提送, 違反「一次投標」及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四,招標文件已明定全部文件應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一次投標」,且明定應答書與建議書為「應提交文件」 且為「應一併撰寫之文件」,則應答書自應於八十八年 十一月三十日前一併提送, ,五,招標機關認為「應答書僅為建議書之大綱及摘要,其並 非評選委員會評分之項目,……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 件」,顯然違法, ,六,「應答書」並非可補正之投標文件,招標機關違反政府 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七,招標機關如同意申請人補正文件者,依政府採購法應以 「公告方式」為之,而非「於信函中備註」,故違反政 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八,招標機關主張「應答書之內容並不影響民間機構申請人 之規格標得分」,或謂補交「應答書」之行為並無「違 反採購公平原則及給予廠商差別待遇」之情事,於法無 據,及 ,九,本專案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招標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本專案投標 須知規定,撤銷其得標資格,由次優民間機構申請人即 申訴人遞補。 二、惟查,申訴人所言,或係刻意扭曲本專案招標文件規定之解釋, 或係曲解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意旨,實屬無據而不足採,析言之, ,一,依本專案招標文件之規定,建議書及應答書係分屬二項文件,而本專案招標文件中並未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應於「投標時」交付應答書, ,、按申訴人指稱,招標機關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以 府交五字第八九??三九五八??號函針對申訴人 所提異議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下稱「異議處理結果 函」,第一頁倒數第一行記載,「本專案投標文件徵 求建議書中固然規定提交文件包括建議書及應答 書」,顯見招標機關已自認,「投標文件包括建議書 及應答書」,亦即已自認,「應答書為投標文件」云 云,惟查,上開異議處理結果函第一頁倒數第一行所 載之「本案投標文件徵求建議書」其中所稱之「投標 文件」實係「招標文件」之筆誤,蓋該處所指之徵求 建議書原即屬招標文件之一部,亦即徵求建議書乃係 「招標文件」而非「投標文件」。矧前揭異議處理結 果函第四頁倒數第一行以下亦明述,因本專案公告之 資格封、規格封及價格封應附文件中,並未包括應答 書,故應答書並非本專案投標文件之一部,詳見后 述,,是招標機關自始即認為應答書非屬本專案招標 文件所定之投標文件,毫無疑義。乃申訴人猶強以此 等明顯之筆誤,刻意曲解該異議處理結果函之文義, 足證其詞窮之一斑。 ,、次按申訴人指稱,凡本專案招標文件中提及「建議書」 者,亦可包括「應答書」,「應答書」為應與「建議 書」一併撰寫之文件云云,惟查,本專案徵求建議書 第六,一節「提交文件」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應提交 之文件包括, ,,,建議書乙式,含附件,貳拾份並附含建議書電 子檔之磁片或光碟片。 ,,,應答書乙式貳拾份並附含應答書電子檔之磁片或光碟片。 係就建議書及應答書分設規定。 另第六,四節規定,「建議書交付後,主辦單位擁有該建議書之使用權,……」則未提及應答書,又第七,申請人之建議書應依附件一、民間機構申請人建議書撰寫大綱及裝訂格式之規定撰寫,如有不符將取消被評選資格。」至就應答書,則未設有相同之規定。再參照本專案徵求建議書附件一「民間機構申請人建議書與應答書撰寫大綱及裝訂格式」,亦係就建議書及應答書之撰寫大綱及格式分設規定。由上開招標文件規定可知,建議書及應答書乃分屬二項文件。 ,、申訴人雖又指稱,本專案徵求建議書附件一關於應答書規定,「應答書」應「依評選項目表」,就「每一評分審查基本準則」撰寫,並應標明「建議書之對應頁碼」,故「應答書」與「建議書」係不可分割之一套文件云云,惟查,應答書所以應依評選項目表,就每一評分審查基本準則撰寫,並標明建議書之對應頁碼,乃係因應答書之內容僅為建議書之大綱及摘要,而依本專案徵求建議書第七,二節「建議書評選項目」規定,評選委員就建議書之內容即係依評分基本原則進行審查,故建議書之內容即係依該評分項目撰寫,而應答書既為建議書之大綱及摘要,自應亦依此等審查基本準則撰寫,惟此與建議書與應答書是否為同一文件,毫無關聯。申訴人以應答書應標明建議書之頁碼,推論應答書與建議書係不可分割之「一套文件」,實屬無據。 ,、又申訴人指稱,如招標機關認定「應答書」非「投標 文件」而不必提交,則違反本專案第一次招標文件說 明會會議資料之規定,且如「應答書」並非投標文件, 則??公司無須另行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於八十八 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前提交應答書云云,惟查, 觀之申訴人所指之本專案第一次招標文件說明會會 議資料,不過係為與本專案徵求建議書第六,一節相 同之記載,惟該會議資料與本專案徵求建議書,均未 敘明應答書之提送時間。而本專案規定之投標文件即 證件封、規格封及價格封中復未要求民間機構申請人 提送「應答書」,是應答書並非上開標封規定應附之 投標文件,至為明確。是招標機關此等認定,並無違 反本專案招標文件及說明會會議資料之處。 ,、又??公司所以另行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提交應答書 之時間,乃係因本專案徵求建議書文件雖規定民間機 構申請人應提出應答書,惟本專案招標文件並未規定 應答書之提送時間,故為免疑義,??公司乃另行通 知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之時間,就此自無任何 違法及不當之可言。 至申訴人謂「應答書」為評選委員就建議書評分所需審查之 投標文件,亦與事實不符,詳見后述。 ,二,本專案招標文件僅規定「建議書」應置於規格封內,就「應答書」則未明訂應提送之時間,亦無從自本專案招標文件得知「應答書」與「建議書」應「同時提交」, ,、按依本專案招標文件之規定,「建議書」與「應答 書」係分屬二項文件,業如前述,本專案徵求建議 書第六,一節「提交文件」雖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 應提交之文件包括, ,,,建議書乙式,含附件,貳拾份並附含建議書 電子檔之磁片或光碟片。 ,,,應答書乙式貳拾份並附含應答書電子檔之磁 片或光碟片。 惟該節並未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應提交此等文件之時間。 ,、復查,本專案投標須知第肆節二點規定,「本案採 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標、 規格標及價格標應同時按前點規定分別密封裝入 外封,……」,本專案第一次招標文件說明會之文 件亦記載,「二(四)投標,本案採取一次投標分段 開標,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 應同時分別密封,並於招標公告所示截止收件期限 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另「招標 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亦規定本專案標封僅有證件 封、價格封及規格封三種,且須於八十八年十一月 三十日下午五時整前寄達或親自送達??公司七 樓。凡此,均為申訴人所明知並詳述於其申訴申請 書中。 而由上開規定可知,民間機構申請人就本專案應於招標公告所示截止收件期限前送達之投標文件為證件封、價格封及規格封三項標封及內附文件,且民間機構申請人亦僅得遞送此三項標封。 ,、再查,依本專案「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第壹點關於「規格封」應附文件之規定,僅列有,建議書二十份及,磁片(光碟)封,至應答書及附含應答書電子檔之磁片或光碟片,則未列為規格封應附之文件。另本專案招標機關就製作之規格封面、外標封面及磁片,光碟,封,亦均僅針對建議書封箱製作。而本專案招標文件復未設有其他規定要求民間 機構申請人應於規格封內置入應答書及附含應答 書電子檔之磁片或光碟片,亦無關於民間機構申請 人應繳交應答書及其磁片或光碟片時間之規定。 ,、按申訴人主張,自招標文件可知「應答書」應與「建 議書」一併提送,乃係以「應答書」屬「投標文件」 之一部,而「投標文件」應一次遞送云云,為其論 據,惟查,本專案招標文件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應 提送之投標文件即證件封、規格封及價格封,並未 包含「應答書」,故「應答書」並非本專案投標文 件之一部,業如前述,且本專案招標文件復未另行 規定「應答書」提送之時間,是申訴人僅以「應答 書」係屬投標文件之一部,而認「應答書」應與「建 議書」一併提送,自無足採。 ,、甚者,申訴人稱參與本案投標之六個團隊中,有四 家團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應答書」 併同「建議書」置於「規格封」,即認依本案招標 文件之規定,「應答書」應與「建議書」一併繳交 云云,更屬無稽,蓋如今日僅有二家團隊於八十八 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應答書」與「建議書」併 同繳交,申訴人是否即可以此推論本案招標文件並 未規定「應答書」與「建議書」應一併提送,申訴 人所言之謬誤,實昭然甚明。 ,三,因「應答書」並非投標文件,故本專案招標機關另行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之時間,並未違反「一次投標」及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本專案投標須知第肆節二點規定,「本案採取一次 投標分段開標、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標、規格標 及價格標應同時按前點規定分別密封裝入外 封,……」,本專案第一次招標文件說明會文件亦 記載,「二(四)投標,本案採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應同時分別密封,並於招標公告所示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另「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亦規定本專案標封僅有證件封、價格封及規格封三種,是由上開規定可知,民間機構申請人就本專案應於招標公告所示截止收件期限前送達之投標文件為證件封、價格封及規格封三項標封及內附文件,且民間機構申請人亦僅得遞送此三項標封。又本專案「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第壹點關於「規格封」應附文件之規定,亦僅列有,建議書二十份及,磁片(光碟)封,至應答書及附含應答書電子檔之磁片或光碟片,則未列為規格封應附之文件。另招標機關製作之規格封面、外標封面及磁片,光碟,封,亦均僅針對建議書封箱製作。 ,、由上開規定可知,本專案招標文件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應於投標期限截止前提送之投標文件,並未包含「應答書」,故招標機關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另行提送「應答書」,自未違反「一次投標」之規定,亦非允許「二次投標文件」,申訴人所言俱無可採。 ,、又申訴人指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則本案招標機關允許「應答書」事後補送,違反上開規定云云,惟查,依本案招標文件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應提送且得提送之投標文件僅有證件封、規格封及價格封三項標封及內附文件,而應答書並非屬此等投標文件之一部,故本案招標機關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另行提送應答書,自無違反前揭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 條第一項關於「投標文件」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提送 之規定自明。 ,四,實則申訴人亦自認依本專案招標文件及「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規定,本專案標封僅有證件封、規格封、及價格封三種,且須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寄達或親自送達??公司之投標文件亦僅有上開三項標封,而此等標封內應附之文件並未包含應答書。故申訴人指本專案招標文件「並非」未明定應答書送交招標機關之時間,應答書亦應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前一次提送云云,均與事實不符。 ,五,依本專案招標文件規定,「應答書」確非評選委員會評分之項目,申訴人指本案招標機關所言違法,實非適論, ,、參照本專案徵求建議書文件附件一「民間機構申請人 建議書與應答書撰寫大綱及裝訂格式」,應答書之內 容僅為建議書之大綱及摘要,此觀之「應答書規格」 要求民間機構申請人就應答書內容,應填寫建議書之 對應頁碼,即可明知。換言之,應答書之內容均包括 在建議書內,故應答書其實並非評選委員評分所不可 或缺之文件,蓋應答書不過係就建議書之內容,摘要 說明而已。申訴人指稱依「法理」,「應答書」為評 審所「必需」之文件,實不知其所據之法理為何。 ,、次按依本專案招標文件之規定,評選委員係就建議書 內容進行評分,應答書內容並非評選委員之評分項 目。此觀之本專案徵求建議書文件第七,二節規定, 「本案採政府採購法中之最有利標之方式評選出最 優議約之民間機構申請人,民間機構申請人所提建議 書內容依下列各項目及配分,予以評分,……」、第 七,三,一節規定,「本案將由政府機關代表、運輸 業者、相關專家及學者依政府採購法組成評選委員 會,並進行建議書之評選。」、第七,三,五節規定,「評選委員將就民間機構申請人建議書內容依上節所述『建議書評選項目及配分』予以評分。」甚明。而民間機構申請人如未提送應答書及其磁片、光碟片,事實上就本專案之評選審查作業,並無任何影響。 ,、又本專案徵求建議書附件一就應答書規格所以規定應按「評分審查原則」撰寫,並須標明「建議書之對應頁碼」,乃係因應答書為建議書之大綱及摘要,而評選委員就建議書之評分即係依本專案徵求建議書第七,二節所規定之評分審查基本準則為之,故應答書之內容,自應反映此等評分審查項目之重點。惟此並不表示應答書之內容係超出於建議書內容之外,或應答書因此即成為評審所「必需」之文件。 ,、至??公司所以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另行提送應答書,乃係因本專案徵求建議書中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應提送應答書,惟本專案招標文件並未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應於投標文件即資格封、規格封及價格封中附入應答書,且亦未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應提送應答書之時間,故本專案招標機關另行以書面通知所有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之時間,自無不當。 ,、至「異議處理結果函」中所以說明民間機構申請人所有提送資料,均以密件處理,無外洩情事,乃係因申訴人於其異議函中表示,因申訴人已提出之應答書資料有外洩之虞,故本專案招標機關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對四家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應答書之團隊,造成不公平及不利益結果。惟申訴人竟反以上述說明指招標機關認為應答書為重要之投標文件及評分所必需之文件,實係指鹿為馬,將二不相干之事項,混為一談。 ,、至申訴人引國內其他重大工程招標案民間投資人投資 文件之「摘要重點表」,為評選委員評分之主要研覽 文件,而謂應答書亦為本專案評審之必要文件云云, 亦屬無稽,姑不論申訴人就其所言並未見有所舉 證,實則本專案招標文件業已明定評審委員之評分係 就建議書為之,而非就應答書為之,則本專案之作業 自應以招標文件規定為準,其他採購案之作業於本專 案亦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六,申訴人指招標機關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亦非適論, ,、查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機關得於 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 之點之文件,參考該項立法理由可知,該項規定乃 係基於投標文件可否於開標前補正,如未規定滋生 爭議,爰明定處理原則。故該項規定乃係關於投標 文件補正之規定。 ,、惟如前所述,本專案公告之資格封、規格封及價格 封應附文件中,並未包括應答書,亦即民間機構申 請人應於公告截止收件期限前提送之投標文件,並 未包含應答書,故招標機關另行以書面通知民間機 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之時間,並非屬投標文件之補 正。 ,、甚者,縱認就應答書之提送有上開政府採購法第三 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按應答書僅為建議書之 大綱及摘要,並非評選委員會評分之項目,亦非如 申訴人所言,日後應答書將成為本專案「委託契約」 文件之一,且應答書亦非規格標文件或評審委員評 分所必需之文件,故應答書為「非契約必要之點」 之文件,自無疑義。 ,、又民間機構申請人就應答書均係於本專案規格標開 標前提出,是就應答書之提送事實上亦無違反政府 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至本專案招 標文件中雖未明文規定可補正文件,惟因應答書並 非投標文件之一部,且係招標文件未敘明民間機構 申請人應提送時間之文件,故招標機關嗣後決定並 公布提送此等文件之時間,自無違反上開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 ,、至申訴人指稱,六家申請人中已有四家團隊於八十 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交「應答書」,則本專案招 標機關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之時間,顯 係向另二團隊為通知,而屬偏頗不法云云,此等論 據亦令人費解,按本專案招標機關之通知係針對所 有民間機構申請人寄發,何有偏頗之可言,如依申 訴人之邏輯,是否如今日僅二家團隊先行提送「應 答書」,則本案招標機關通知另四家團隊提送應答 書,即無偏頗、不法, ,七,本專案招標機關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文件,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按參照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理 由可知,規範招標機關以公告方式釋疑,其目的乃 在於使所有投標廠商均可得知招標機關之釋疑結 果,避免招標機關僅通知請求釋疑之廠商。 ,、本件招標機關雖係以書面通知方式告知民間機構申 請人提送應答書之時間,惟此等書面通知係針對所 有民間機構申請人寄發,其效果與公告無異,自無 違反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 ,、至申訴人指稱,本案招標機關係於「通知申請人參 與時間之開會通知」中以「備註」方式「夾帶」應 答書提交時間,其效力並非「文件提交之通知」云 云,亦屬無據,按本案招標機關於書面通知明載應 答書之提交時間,何以不構成文件提交之通知,申 訴人依何種法律基礎主張此等通知不具文件提交通 知之效力,又申訴人認為本案招標機關應以何等方 式為通知方具文件提交通知之效力,就此均未見申 訴人有所論述。甚者,申訴人一再主張本案招標機 關就提送應答書之通知,應以公告方式為之,不得 以書面通知之方式為之,惟本案招標機關既係就所 有參與本案之民間機構申請人均為書面通知,則此 與公告之效果有何差異,又有如何侵害申訴人權益 之情事,申訴人就此均刻意迴避而不予說明,此足 證申訴人所言之不可採。 ,八,申訴人指稱「異議處理結果函」謂「應答書」之內容不影響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規格標得分,係屬於法無據云云,亦屬謬論, ,、依本專案招標文件之規定,評選委員僅就建議書內容 進行評分,業如前述,故應答書之內容不影響民間機 構申請人之規格標得分,昭然甚明。申訴人猶辯稱「應 答書」係評分時所「必須研閱」之資料,其狡飾之詞 實不足採。 ,、又申訴人以應答書應依每一評分審查基本原則撰寫,指稱應答書為評選委員評分之必要文件,惟如前所述,應答書所以應依評分審查基本原則撰寫,乃係因應答書之內容為建議書之大綱及摘要,而依本專案徵求建議書第七,二節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之建議書內容即係由評選委員依評分審查基本原則進行評分,建議書之內容亦係依上開評分審查基本原則而撰寫,故應答書之內容自應依此等原則撰寫。此與應答 書是否為評選委員評分之文件,實無任何關聯。 ,、又本案招標機關所以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 之時間,乃係因本專案招標文件中未規定應答書應提 送之時間,此與應答書非屬評選委員之評分文件,亦 無關聯。 ,、又應答書並非評選委員評分之文件,評選委員僅就建 議書評分,就此本專案招標文件業已明定,此並非招 標機關所「自行斷定」。申訴人未詳閱本專案招標文 件規定,即妄為指摘,自無可採。 ,、按本件招標機關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 書之時間,乃係因原招標文件並未規定民間機構申請 人應於資格封、規格封及價格封中附入應答書,故招 標機關另行以書面通知所有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 答書之時間,此自無違反採購公平原則及給予廠商差 別待遇之情事。又申訴人謂此舉對另四家於八十八年 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應答書之團隊,造成不公平及差 別待遇,無非認另二家未提送之團隊就應答書之準備 期間多十七日云云,惟查,應答書並非評選委員就本 專案規格標進行評分之項目,評審委員會係僅就民間 機構申請人之建議書內容評分,故應答書之內容完全 不影響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規格標得分。是申訴人指二 家團隊就應答書之準備期間多十七日,因而本專案之 招標作業有違公平云云,並非正確。 ,九,末按??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開會通知單中註明應答書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前送達該公司,申訴人於接獲此等開會通知單後,從未向本專案招標機關就通知提送應答書乙事,表示任何異議,甚者,於本專案評選委員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請六家投標團隊進行簡報時,申訴人仍未就此表示任何意見。顯 見申訴人就本案招標機關通知提送應答書乙事,自始即 未認有任何不當及違法之可言,其後不過係因申訴人未 經評選為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欲藉此阻撓本專案作業 之進行而已。 ,十,綜上所陳,本專案招標機關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申請人 提送應答書之時間,並無不當及違法之處,應答書並非 本專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文件,本專案最優民間機構 申請人未於封格封內置入應答書,並無未依招標文件投 標或投標文件不符招標文件規定之情事。申訴人謂本案 招標機關應撤銷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資格,並由申訴 人遞補之,自非適法。申訴人本件申訴實無理由,爰再 提出本件補充陳述意見書如上。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補充陳述意見) 一、謹依 鈞會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指示,就本案招標機關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就本案進行資格標及規格標開標作業後,至本案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甄選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作業完畢,其間招標機關就本案有二家團隊未提送應答書乙事如何處理之書面資料(詳列該補充陳述意見之附表及附件),敬請卓參。以下茲就重要附件及相關大事紀向 鈞會說明如下, 附件二,自台北巿政府法規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本件 之意見可知,應答書並非投標必要文件,八十八年十二 月十四日通知各投標廠商提送應答書之時間,不影響其 他投標廠商權益,且不影響本專案評選作業之進行,而 本案部分投標廠商因招標文件用詞語意不明而未於投 標時提送應答書,不應視為無效標。故本案招標機關發 文通知本案所有投標廠商,並定合理期限使所有投標廠 商皆得提送應答書,自係符合公平公開之原則。 附件三,為求慎重,本案招標機關就是否通知投標廠商提送應 答書,除經詢問台北巿政府法規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之意見外,亦提請本專案第四次評選委員會討論, 經評選委員會決議,因原招標文件未明訂應答書提送時 程,將通知所有投標廠商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前提 送應答書。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本專案召開專案顧問會議,由各專案顧 問針對投標團隊所提送建議書之審查方式進行討論,各 專案顧問係依據各投標團隊提出之建議書內容進行審 查,並未參考應答書內容。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專案召開專案顧問會議,由招標機 關工作小組與各專案顧問就專案顧問對投標團隊建議 書之初審結果交換意見,工作小組及專案顧問並未審閱 及討論應答書內容。 附件五,三家投標團隊依??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函,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前提送應答書及磁片,其中凌 群電腦團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即已提送應答書 及磁片,此次復再行提送。另三家團隊則表示已將應答 書附於規格封內,不再另送,惟申訴人並未就提送應答 書乙事表示異議。 附件六,本專案召開第五次評選委員會,並由專案顧問及工作 小組針對各投標團隊建議書審查結果,向評審委員簡 報。工作小組及專案顧問並未審閱及討論應答書內容。 附件七,本專案召開專案顧問會議,由工作小組及專案顧問針 對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評審委員之意見,綜整建議書 審查內容之討論,並討論各組團隊建議書與RFP規定不 符項目之內容。工作小組及專案顧問並未審閱及討論應 答書內容。 附件八及附件九,本專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請六家投 標團隊進行簡報,並召開第六次評選委員會,由評選委 員會依各投標團隊所提送之建議書及參考專案顧問依 建議書所為之建議報告進行討論及評分。由附件九評選 委員於簡報會議當日對各投標團隊提出之問題出處彙 整表可知,評選委員係審閱各團隊之建議書內容並提出 問題,且就建議書內容進行評分。 二、按本專案招標文件中,並未規定應答書之提送時間,業經招標機關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補充陳述意見書中敘之甚詳,尤有甚者,本案招標機關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本專案第一次招標文件說明會中發給廠商之「招標文件補充說明」,並明載規格封內應附文件僅有建議書及其磁片,而無應答書,嗣本專案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告,修正公告之本專案「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第壹點關於「規格封」應附文件之規定,亦僅列有,建議書二十份及,磁片,光碟,封,至應答書及附含應答書電子檔之磁片或光碟片,則未列為規格封應附之文件。亦即依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應答書並非投標文件之一部。是姑不論本專案招標文件原即未規定應答書應由民間機構申請人於遞送投標文件時提送,縱假設如申訴人所言,應答書依原RFP及投標須知係屬投標文件之一部,實則本專案嗣修正公告之「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亦已變更原RFP及投標須知之規定,而將應答書排除於投標文件之外。 三、復按本案招標機關於徵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市政府法規會之意見及經本案評選委員會決議後,所以決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發函通知所有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之時間,主要之考量乃係因本專案招標文件中並未規定應答書之提送時間,而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本專案第一次招標文件說明會資料「招標文件補充說明」,及同年九月二十九日本專案修正公告之「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中,就規格封應附之文件,復僅列有建議書及其光碟片,而不包括應答書及其光碟片。故 本專案投標團隊中其中二家團隊所以未於投標截止期限前提出應答書,諒亦係因本專案招標文件並未規定規格封內應附入應答書所致。故基於公平之考量,招標機關發文通知所有投標廠商提送應答書之時間,自無任何不法或不公,否則對二家未於投標截止期限前提送應答書之投標廠商,亦難謂公平。此亦為本案招標機關當初就此一問題徵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時,該會之意見。況本案招標機關通知所有投標廠商提送應答書,對四家已提送應答書之廠商,亦無造成任何不公平或損害其權益之情事,蓋依本專案招標文件規定,應答書內容並非本專案評選委員之評分項目,此不獨由RFP第7.2節、第7.3.1節及第7.3.5節規定即可得知,本專案投標須知第伍節第七點亦明定,「規格標評選作業由本案評選委員會對資格標合格民間機構申請人之建議書進行評分,民間機構申請人得分將於價格標開標當日公佈。」,再由附件所示本專案招標機關、專案顧問及評選委員,就規格標文件進行之審閱及提出問題,均係針對建議書內容而非應答書,亦可明知。且該二家未於投標期限截止前提送應答書之團隊,只有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止三天之時間準備應答書內容,而非如申訴人所言,有多出十七天之準備時間。甚者,果如申訴人所言,此二家投標團隊提送應答書有嚴重侵害其他四家投標廠商權益之情事,則何以包括申訴人在內之其他四家已提供應答書之投標廠商於接獲??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通知函後,並未就此向本案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凡此,均可證明本案招標機關通知所有投標廠商提送應答書乙事,並無任何違法或違反採購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更未對投標團隊之權益造成任何侵害。 四、按本專案評選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召開第七次評選委員會,就其就本專案評選作業進行說明及討論,謹檢附該次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供 鈞會卓參。另就六家投標團隊提出 之應答書內容僅為建議書大綱及摘要,招標機關可提出相關之應答書及建議書,供 鈞會卓參。惟因建議書資料多達數十冊,故 鈞會如認有需要,懇請 鈞會就本件再度令雙方至 鈞會陳述意見,招標機關可當場提出此等文件供 鈞會參考。 五、末按 鈞會為審議判斷,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按本專案係??市政府推行之重大交通建設,其得否順利依預定時程推行,對全體市民之利益影響甚鉅。按本專案目前已完成系統建置承攬契約之簽訂,如遽予停止,對公共利益將產生重大之不利影響。而就相關廠商之利益而言,按申訴人如認提送應答書乙事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即應於當時立刻向本案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以便招標機關得及時處理,惟申訴人遲至本專案完成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評選後,方就此表示異議,顯然表示本件對申訴人權益並無重大影響。故懇請 鈞會考量上述因素進行本件審議判斷,避免對全體市民之利益造成不利之影響。 (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補充意見) 一、按本件申訴人主張,應答書為本專案重要之投標文件及評選委員會評分之重要文件,故就本專案而言,應答書非「可補正」之文件云云,惟查,自下列各項事實即可了解申訴人所言並非屬實, ,一,自本專案招標文件之規定以觀, ,、參照本專案徵求建議書文件附件一「民間機構申請 人建議書與應答書撰寫大綱及裝訂格式」,應答書 之內容僅為建議書之大綱及摘要,此觀之「應答書 規格」要求民間機構申請人就應答書內容,應填寫 建議書之對應頁碼,即可明知。按各投標團隊所提 出之建議書均多達數冊及數百或數千頁,惟應答書 則僅十數頁,茲以申訴人所提之建議書及應答書為 例,其所提送之建議書即有四冊、約一千二百六十 頁,而應答書則區區二十一頁,故應答書其實並非 評選委員評分所不可或缺之文件,蓋應答書不過係 就建議書之內容,摘要說明而已,而評選委員事實 上亦不可能僅審閱應答書並針對應答書而評分,蓋 應答書無法囊括投標團隊建議書之內容。是「應答 書」並非為評選委員評分所必需之文件,更為明顯。 ,、次查,依本案投標須知第伍節第七點規定,「規格 標評選作業由本案評選委員會對資格標合格民間機 構申請人之建議書進行評分,民間機構申請人得分 將於價格標開標當日公佈。」,又本專案徵求建議 書文件第七,二節復規定,「本案採政府採購法中 之最有利標之方式評選出最優議約之民間機構申請 人,民間機構申請人所提建議書內容依下列各項目 及配分,予以評分,……」,另第七,三,一節又 規定,「本案將由政府機關代表、運輸業者、相關 專家及學者依政府採購法組成評選委員會,並進行 建議書之評選。」,第七,三,五節再規定,「評 選委員將就民間機構申請人建議書內容依上節所述 『建議書評選項目及配分』予以評分。」。故依本 專案招標文件之規定,評選委員係就建議書內容進 行評分,至應答書內容並非評選委員之評分項目。 ,二,自本專案所有,六家,投標團隊之認知以觀, 按因本專案招標文件並未規定應答書之提送時間,故??公司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發函通知所有,六家,投標團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前提交應答書及磁片,而此六家投標團隊於收受??公司上開通知後,均未就??公司通知投標團隊提送應答書乙事,表示任何異議。是本案果如申訴人所言,??公司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通知六家投標團隊提送應答書 有嚴重侵害四家業於投標截止期限前提送應答書之投標 廠商權益之情事,則何以包括申訴人在內之其他四家已 提供應答書之投標廠商於接獲??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 十四日通知函後,並未就此向本案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此適足證明本案包括申訴人在內之六家投標團隊,均不 認為??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通知六家投標團 隊提送應答書,對各投標團隊之權益造成任何侵害,亦 無任何違法或違反採購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之情事。 ,三,自本專案評選委員會之立場以觀, 甚者,依本專案評選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七 次評選委員會會議結論可知,本專案評選委員會評選本 案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依招標文件規定,亦僅係就建 議書進行評分及評選,亦即其評分係根據投標團隊提送 之建議書,並參考本專案顧問提供之審查意見及工作小 組對建議書所整理之報告,以及投標團隊於八十八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當日之簡報及對評選委員詢間之答覆內容 所作成。又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應答書僅為建議書之摘 要,並不屬於評分範圍,於本案評選時,有無檢附該資 料,對評選委員之評分並無影響,投標團隊當時縱未檢 附應答書,亦不影響評選委員評分及評選結果。 二、按本專案招標文件中,並未規定應答書之提送時間,而本案招標機關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本專案第一次招標文件說明會中發給廠商之「招標文件補充說明」,及本專案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告之「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第壹點關於「規格封」應附文件之規定,均僅列有建議書及其磁片,光碟,封,至應答書及附含應答書電子檔之磁片或光碟片,則未列為規格封應附之文件。故本案招標機關於徵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市政府法規會之意見,並經本案評選委員會決議 後,乃決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發函通知所有民間機構申請人提送應答書之時間,否則,豈非對其他二家因信賴招標文件補充說明規定,而未於投標截止期限前提送應答書之投標廠商,反而不公。且按申訴人如認提送應答書乙事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實亦應於當時立刻向本案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以便招標機關得及時處理。惟申訴人遲至本專案完成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之評選後,方就此表示異議,顯然表示本件對申訴人權益並無重大影響。 三、按本案係??市政府重大交通建設,相關之招標作業均依政府採購法有關之規定辦理,並依法評選出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依原公告之時程,依本專案設立之票證專責公司即台北智慧卡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智慧卡公司」,之股東,業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簽訂股東協議書,並由台北智慧卡公司籌備處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與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簽訂系統建置承攬契約,台北智慧卡公司股東之股款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全數繳齊,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召開發起人會議及第一次董事會議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台北智慧卡公司於近日內即將依法完成設立,進行系統建置、卡片採購等相關工作,以期於八十九年底就IC卡票證系統開始進行商業運轉以服務市民。按本專案得否順利依預定時程推行,對全體市民之利益影響甚鉅,懇請 鈞會為本件審議判斷時,亦考量本專案對全體市民福祉之影響。 判斷理由 一、 ??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七十六條後段「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規定,於八十八年五月十日以函委託本會處理有關採購申訴審議及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案件。 二、 按「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 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著有明文。次按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為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合先敘明。 三、 本件系爭應答書依本專案「投標須知」及「徵求建議書文件」(以下稱RFP)第6.1節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之提交文件應包括「建議書」與「應答書」,復參酌??市政府於八十八年九『民間機構申請人建議書與應答書撰寫大綱及裝訂格式』研擬建議書與應答書,並提交建議書、應答書各乙式」內容,應可認定為本專案必備之投標文件,依本專案??市政府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次招標公告資料所載,「本專案之截標日期為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七時」,本專案各民間機構申請人至遲應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七時以前以郵遞寄達或親自送達至??市政府指定之場所。 四、 經查經??市政府公布評選為本專案最優民間機構申請人之神通團隊未於前揭期限內將本專案應答書送達??公司,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市政府竟仍決標予神通團隊,違反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五、 至??市政府主張RFP第6.1節雖規定民間機構申請人之提交文件包括「建議書」與「應答書」,但未規定應提交該應答書之時間,且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發佈變更公告「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其中第一點規定之「規格封」應附文件,僅限於建議書二十份,並未包括應答書等節,經查前揭「招標文件修正及補充說明」之內容為「規格封內應附之文件,,建議書20份,,磁片(光碟)封」,就應答書則未明文規定,審諸前揭說明二,RFP第6.1節未對應答書之提送時間列有除外規定,神通團隊即應按本專案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次招 標公告資料所載,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七時前將應答書 送達??公司。又??市政府主張本專案應答書並非評選委員 會評選項目之一部分暨評選委員於評選程中並未參考應答書等 節,姑不論其是否為評選委員會評選項目之一,亦不論評選委 員於評選程中是否參考應答書,其既係投標文件,基於同一理 由,神通團隊亦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十七時前將應答書送達??公司七樓IC卡工作小組。 六、 又縱使??市政府係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機關得於招 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規定通知各投標廠商提送應答書,惟查,本專案??市政府係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開資格標後,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通知各投標廠商提送應答書,縱使如??市政府所稱應答書係 屬本專案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審諸前揭規定,??市政府 既係於開標後方通知各投標廠商提送應答書,亦與本法第三十 三條第三項規定不符。 七、 另??市政府主張??團隊於接獲??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 十四日通知提送應答書之會議通知單後,未依本法第七十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出異議乙節,姑不論??市政府之主張與 本件申訴案之事由是否同一,其既未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異議處理結果函中表明??團隊未依規定提出異議,復就實體 問題予以答復,就該部分,??市政府已喪失責問權,併予指 明。 八、 綜合以上所述,本專案??市政府決標予神通團隊,係違反 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建議??市政府依本法第五 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據上論結,本件申訴為有理由,爰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二條判斷如主文。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二條。 索引, 非契約必要之點、文件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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