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 140
T 80 巧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0073-2006
代替GB/T 5382. 1-1996,部分代替GB 17355-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Performance and measurement method for braking of motorcycles and mopeds
2006-01一18发布 2006-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 20073- 2006
目 次
前 言 ············································································,················,··················⋯⋯ m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要求 ·············································································································⋯⋯ 2
5 试验 ········,····························································································,·········⋯⋯ 3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制动试验和制动性能要求 ················································,,·······⋯⋯ 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装有防抱死装置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两轮摩托车的要求 ··················⋯⋯ 10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附着系数(K)和附着力利用率(E)的确定······································⋯⋯ 12
GB 20073- 2006
01i 青
本标准 的全部
是 强制性 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1995年3月21日生效的ECE R78.02《关于L类车辆制动
认证的统一
》(E/ECE/324, E/ECE/TRANS/505, Rev. 1/Add. 77/Amend. 2, April 11, 1995,英文
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与ECE R78的主要差异如下:
— 对于减速度的确定,又补充了2003年2月28日发布的ECE R78.04中规定的计算方法。
— 结合我国产品现状,对于三轮摩托车,按199。年11月28日发布的ECE R78.01中的内容进
行 了修改 。
— 取消了认证申请、认证、认证更改和扩展、生产不一致的处置、生产一致性检查等车型认证的管
理 内容 。
— 取消了车型认证通知书 。
— 取消了认证标志的布置。
本标准代替 GB/T 5382. 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试验方法 制动距离》和
GB 17355--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指标限值》中的制动距离限值((4.1)部分。
本标准与GB/T 5382. 1-1996和GB 17355-1998中的制动距离限值(4. 1)部分相比主要变化
如下 :
-— 试验方法和性能要求都有较大的变化,采用了国际上比较科学、先进的试验及
模式。
— 本标准规定的制动试验方法分为 0型试验(行车制动))(A.1.4)和I型试验(衰退试验)
(A. 1. 6),而 GB/T 5382. 1-1996规定了指定车速下的制动距离试验(5.2-5.7).
— 本标准规定的制动性能要求用制动距离和/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来判定(A. 2. 1
A. 2. 5 ),而GB 17355-1998规定用制动距离((4.1)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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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生产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12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海洲、段保民、苏兴安、宗汉林、李晓周、王仲太。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 的历 次版本 发布情况为:
- GB 5382-1985,GB/T 5382. 1一1996和 GB 17355-1998
GB20073- 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制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的轻便摩托车和残疾人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35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两轮车质量(GB/T 5359. 5-1996, neq ISO 6726:
1988)
GB/T 5359. 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三轮车质量(GB/T 5359. 6-1996, neq ISO 9132;
1990)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L类车辆的定义见GB/T 15089.
制动装置 braking device
使运动的车辆逐渐减速或停止,或者使已停止的车辆保持静止状态的零部件组合,其功能如4.1.2
所述。该装置由控制器、传能装置和制动器组成。
3.2
控 制器 control
由驾驶员直接操作用以向传能装置提供制动或控制所需能量的部件。该能量可以是驾驶员肌肉伸
缩的能量或是来自驾驶员控制的其他能量,或者是这些能量的组合。
3. 3
传能装置 transmission
控制器和制动器之间连接其功能的零部件组合。如果制动力并非由驾驶员产生,而是由驾驶员控
制的能源产生或辅助,则该能量贮存装置也属于传能装置的一部分。
3.4
制动器 brake
制动装置中产生阻止车辆运动作用力的部件。
3.5
制动装置零部件 component(s) of a braking device
经过组装构成制动装置的一个或多个单独的零部件
t
GB20073- 2006
3.6
联动制动系统 combined braking system
3.6. 1 对于两轮轻便摩托车(L:类)和两轮摩托车(L,类),操纵单个控制器可以联合控制不同车轮上
至少两个制动器的一套制动系统。该控制方法需另设置一个独立于仅作用于一个车轮上的应急制动装
置的控制器;
3.6.2 对于三轮轻便摩托车(L: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类),控制全部车轮的一套制动装置;
3.6.3 对于边三轮摩托车(L‘类),至少控制前轮和后轮的一套制动装置。同时控制后轮和边轮的制
动装置应认为是一个后制动器。
3.7
满载车辆 laden vehicle
加载达到其厂定最大总质量(按GB/T 5359. 5,GB/T 5359. 6)的车辆。
空载车辆 unladen vehicle
用于试验的,只包括一名驾驶员和必要的试验设备及仪器在内的车辆。
3.9
湿制动器 wet brake
按本标准附录A中A. 处理的一个或多个制动器 。
4 要求
4. 1 总则
4.1.1 制动装里
4.1.1.1 制动装置的设计、制造和装配必须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论受到何种振动均能满足
本标准的要求;
4. 1. 1.2 制动装置的设计、制造和装配必须保证其在正常使用环境中具有耐腐蚀和抗老化的能力。
4. 1. 1.3 制动器摩擦衬片不应含有石棉。
4. 1.2 制动装置的功能
本标准3.1中定义的制动装置必须具备以下功能
4. 1.2. 1 行车制动
不论车速高低、载荷大小、车辆上坡或下坡,行车制动系统必须能控制车辆的行驶,并使车辆安全、
迅速、有效地停止;该制动操作应是渐进的;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手无须离开方向把就能实现该
制动 。
4. 1.2.2 应急制动(若装有)
应急制动应在行车制动失效的情况下,在适当的一段距离内使车辆停住;该制动操作应是渐进的;
驾驶员应当在座位上至少一只手握住方向把的情况下实现应急制动
4.1.2.3 驻车制动(若装有)
驻车制动必须能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住,使车辆停在上坡或下坡的地方,即使驾驶员离开
亦如此。驾驶员应能在座位上实现该制动。
4.2 制动装里的特性
4.2. 1 每辆两轮轻便摩托车((1?类)和两轮摩托车((1:类)应装有两套具有独立控制器和传能装置的
行车制动装置,且至少一套控制前轮,另一套控制后轮。
只要一套行车制动装置的某一故障不影响另一套的制动性能,这两套行车制动装置可共用一个制
动器。某些零部件,如制动器、制动泵体及其配套的活塞(密封件除外)、推杆和制动装置凸轮组,如果它
们有合适的尺寸公差、易于维修和足够的安全特性,则可不考虑其易损性。
C日20073- 2006
4.2,2 每辆边三轮摩托车((I_,类),应装有不带边车时所要求的制动装置,若这些装置在带边车车辆试
验中能达到所要求的性能水平,则边车车轮不必装制动器。
4.2.3 每辆三轮轻便摩托车〔L:类)应装有:
4.2.3. 1 控制全部车轮上制动器的两套独立的行车制动装置,或
4.2.3.2 一套控制全部车轮的行车制动装置和一套应急制动装置,该应急制动装置可以是驻车制动
装置 。
4.2.3.3 每辆三轮轻便摩托车应装有一套控制至少一根轴上的一个或两个车轮的驻车制动装置。该
装置可以是本标准4. 2.3.1中规定的两种装置之一,但必须与作用于其他轴的装置无关。
4.2.4 每辆正三轮摩托车(L,类)应装有:
4.2.4. 1 控制全部车轮上制动器的两套独立的行车制动装置,或
4.2.4.2 一套控制全部车轮的脚控行车制动装置和一套应急制动装置,该应急制动装置可以是驻车制
动装置 ;和
4.2.4.3 一套控制至少一根轴上全部车轮的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装置的控制器必须和行车制动
装置的控制器分开。
4.2.5 制动装置必须作用在与车轮刚性连接或通过不易失效零部件永久连接的制动器表面。
4.2.6 与车辆相连的所有制动装置的零部件应保证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制动装置不会失效。
4.2.7 经适当的润滑和调整,制动装置的操作应灵活自如。
4.2.7. 1 制动器的磨损应能通过手动或自动调整装置的调整易于补偿,在制动器摩擦衬片磨损到需要
更换的位置点之前,制动器应能调整到有效工作位置。
4.2.7.2 控制器、传能装置及制动器的零部件应具有一定的储备行程,以保证当制动器过热或制动器
摩擦衬片达到最大允许磨损量时,无需立即调整仍能有效地制动。
4.2.7.3 经正确调整后的制动装置零部件在工作中不应与无关零件接触
4.2.8 对于液压制动装置,在设计和制造储液器时,应考虑便于检查其液面高度。
5 试验
制动试验和制动性能要求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
装有防抱死装置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两轮摩托车的要求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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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制动试验和制动性能要 求
A , 制动试验
A.1.1 总则
A.1.1门 制动装置所规定的性能用制动距离和/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来判定。制动装置的性能
指在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测量相应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来确定。
A. 1. 1.2 制动距离是指从驾驶员开始操作制动控制器时起到车辆停止时车辆所驶过的距离。制动初
速度((v,)是指驾驶员开始操作制动控制器时的车辆速度,该速度应不小于试验规定速度的98% 充分
发出的平均减速度(dm)通过下面公式进行计算:
dm_扣 vb-v:二瓦m /· zm 25.92 (S,-Sjm s
式 中:
dm—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单位为米每秒平方(m/ S') ;
v— 一初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6— 0. 8 v,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 - O. 1 v,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
Sb— 从v,到。。的距离,单位为米(m);
SQ— 从v:到v。的距离,单位为米(m),
速度和距离测量仪器的准确度为l%,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也可通过其他方法来确定,此时其准
确度应在3%以内。
A. 1.2 按下列条件进行道路试验以测f制动性能
A.1.2.1 被试车辆的载荷状态应符合各型试验的规定,并在试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A. 1. 2.2 应按规定的方式和速度进行各型试验。如果车辆的最高车速不符合试验规定的车速,应在
规定的替代条件下进行试验。
A. 1. 2. 3 应在车轮不抱死、车辆不偏离试验通道和无异常振动的条件下测量规定的制动性能
A. 1. 2.4 为了获得规定的性能,试验期间作用在控制器上的力不得超过该类型试验车辆所规定的最
大值
A. 1. 3 试验条件
A.1.3.1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行车制动试验
A.1.3.1.1 试验或系列试验开始时,轮胎应为冷态,并且轮胎气压应为车辆静止时车轮实际承受载荷
所规定的气压;
A. 1. 3.1. 2 当需要在加载条件下进行试验时,车辆应按制造厂要求的质量分配加载;
A. 1.3.1.3 所有。型试验,制动器应处于冷态,即制动盘或制动鼓外侧测得的温度应低于1000C;
A.1.3.1.4 驾驶员应坐在正常驾驶的位置上,并且整个试验期间应保持同一位置;
A. 1. 3. 1. 5 试验场地必须平坦、干燥,并且有良好的附着力;
A. 1. 3.1. 6 应在不致于影响试验结果的风速条件下进行试验
A.1.4 0型试验(行车制动)
GB 20073- 2006
A.1.4.1 总则
行车制动最低性能限值见各类型车辆的规定,车辆应同时满足规定的制动距离和充分发出的平均
减速度,但这两个参数不必都进行测量
A. 1. 4.2 脱开发动机的0型试验
试验应按该类型车辆所规定的速度进行,该速度值应满足一定的公差范围。对于装有两套独立行
车制动装置的车辆,应分别进行试验。各类型车辆的每套制动装置应达到其最低性能。
A. 1. 4.2. 1 如果车辆装有手动变速箱或可手动脱开变速箱的自动变速器,应在变速箱不运转、脱开离
合器或采用其他方法脱开发动机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A. 1. 4. 2. 2 对于装有其他型式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在其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试验。
A. 1. 4.3 两轮摩托车(L:类)、边三轮摩托车(L;类)与正三轮康托车(LS类)接合发动机的0型试验
试验应在空载、不同车速下进行,最低试验车速应为车辆最高车速的30%,最高试验车速应为车辆
最高车速的80%与160 km/h两者中的较低值。
应测量实际的最大性能数值,并与车辆制动状况一起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如果车辆装有两套独立的行车制动装置,该两套制动装置应在空载条件下同时进行试验。
A. 1. 4. 4 湿制动器脱开发动机的0型试验
应按两轮轻便摩托车(1,,类)、三轮轻便摩托车(L:类)、两轮摩托车(L,类)和边三轮摩托车(L4
类)进行本项试验(下述A.1.S.1的封闭式制动器免除本项试验)。除A.1.5所述的喷湿制动器规定
外,本试验程序与脱开发动机的0型试验相同
A.1.5 湿制动器试验的特殊规定
A.1.5.1 封闭式制动器:装有在正常行驶条件下不透水的传统鼓式制动器或全封闭盘式制动器的车
辆,不必进行湿制动器的。型试验。
A. 1. 5. 2 湿制动器试验应在与干制动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除了安装制动器喷水装置外,制动系统
不得有任何变动或调整。
A. 1. 5. 3 在每次制动试验中,试验装置应以15 L/h的流量连续给每只制动器喷水。同一车轮上的两
只盘式制动器应看成是两个制动器
A. 1. 5. 4 对于外露或部分外露的盘式制动器,规定的水流量应直接喷在旋转的制动盘上,并使其均匀
地分布在摩擦衬块滑过的盘面。
A. 1. 5.4, 1 对于全部外露的盘式制动器,水流应在摩擦衬块前45。处直接喷向盘面;
A. 1. 5. 4. 2 对于部分外露的盘式制动器,水流应在护罩或护板前450处直接喷向盘面;
A. 1. 5. 4. 3 水流应从一位于制动盘与摩擦衬块接触部分内缘以外、且距外缘2/3处的单孔喷嘴垂直
地连续喷向制动盘表面(见图A.1).
A. 1. 5. 5 对于不符合上述A.1.5.1规定的全封闭的盘式制动器,水流应按A. 1. S. 4. 1 ^ A. 1. 5. 4. 3
所述的位置和方式,喷向护罩或护板两侧,当喷嘴位置与通气孔或检查孔重合时,应在该孔前90“处进
行喷水
A.1.5.6 因车辆上装有固定件而不能按A. 1. S. 3和A.1.5.4规定的位置喷水时,应在大于450而不
受阻挡的第一点处喷水
A. 1. 5. 7 对于不符合上述 A.1.S.1规定的鼓式制动器,规定的水流量应均匀分布在制动装置(即制动
鼓盖和制动鼓)的两侧,喷嘴应位于制动鼓外缘到轮毅中心距离的2/3处。
A. 1. 5. 8 根据A.1.5.7以及喷嘴不应与制动鼓盖上通气孔或检查孔重合或在其15“范围内的要求,鼓
式制动器的喷水装置应位于能够获得连续喷水的最佳位置。
A. 1. 5.9 为了保证正确喷湿制动器,在系列试验开始前,应按下述条件驾驶车辆:
— 喷水装置按本附录规定连续喷水;
— 以规定的试验速度;
5
GB 20073- 2006
— 不得操作待试验的制动装置;
— 试验点前的行驶距离不少于500 me
A.1.6 I型试验(衰退试验)
A. 1. 6., 特殊规定
A.1.6.1.1 所有两轮摩托车(L,类)、边三轮摩托车(L‘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类>的行车制动装置
必须在满载条件下,依下述A. 2的要求进行一系列的制动停车试验。对于装有联动制动系统的车辆,
只需对该系统进行工型试验。
A.1.6.1.2 1型试验分三部分进行:
A.1.6.1.2.1 按A.2.1.2或 A. 2. 2.2, 1要求先进行一次单独的0型试验;
A. 1. 6. 1. 2. 2 按下述A.1.6.2要求再进行 10次重复制动停车的系列试验;
A.1.6.1.2.3 完成A.1.6.1.2.2规定的试验以后,尽可能快地((1 min内)按A.1.6.1.2.1相同的条
件(尤其是制动力尽可能不变,其平均值不超过A.1.6.1.2.1实际使用的平均制动力)进行一次单独的
0型试验。
A. 1. 6.2 试验条件
A. 1. 6. 2. 1 试验车辆和制动器不应受潮,制动器应为冷态,即制动盘或制动鼓外侧的温度低于loo0C.
A. 1. 6. 2. 2 试验初速度
A. 1. 6. 2. 2. 1 对于前制动器试验,应为:70%最高车速和100 km角 两者中的较低值。
A. 1. 6. 2. 2. 2 对于后制动器试验,应为:70%最高车速和80 km/h两者中的较低值。
A. 1. 6. 2. 2. 3 对于联动制动系统试验,应为:70%最高车速和100 km/h两者中的较低值。
A. 1. 6. 2. 3 两次相邻制动起点之间的距离应为1 000 m,
A. 1. 6. 2. 4 变速箱和(或)离合器应按以下要求使用:
A. 1. 6. 2. 4. 1 如果车辆装有手动变速器或可手动脱开变速箱的自动变速器,在每次制动停车过程中
应使用能够得到试验初速度的最高挡位进行试验。当车速降到试验初速度的50%时,应脱开发动机。
A. 1. 6. 2. 4. 2 如果车辆装有全自动变速器,应在该变速器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试验。接近测试起点
时,应使用适合试验初速度的挡位。
A. 1. 6. 2. 5 每次制动停车后,应立刻以最大加速度使车辆达到试验初速度,并保持该速度至下一次制
动的开始。必要时,加速之前车辆可在试验跑道上转向。
A. 1. 6. 2. 6 应调整第一次制动时加在控制器上的力,使平均减速度保持在3 m/s'或最大减速度两者
中的较低值。在上述A.1.6.1.2.2要求的整个连续制动停车过程中,该控制力必须保持恒定。
A.16.3 剩余性能
在工型试验结束时,应按与脱开发动机的。型试验相同的条件(尤其是控制力尽可能保持不变,其
平均值不超过实际使用控制力的平均值,但温度状况可以不同)测定行车制动装置的剩余性能。
若用减速度表示,剩余性能应不小于。型试验减速度值的60%;
若用制动距离表示,剩余性能应不大于下式计算的制动距离值:
S,毛 1.67 S 一0. 67av
式 中:
S, - 0型试验测得的制动距离,m;
52— 剩余性能试验记录的制动距离,m;
a- 0. 1;
。 按A. 2. 1. 1或A.2.2.1所规定的制动开始时的初速度,km/he
A. 2 制动装置的性能
A. 2. 1 关于装有仅控制前轴或后轴车轮制动装置的车辆的试验规定
s
GB 20073-2006
A. 2. 1, 试验规定速度
v=40 km/h" (L,与L:类)
二=60 km/h" (L, ,I、与L。类)
A.2. 1.2 满载车辆制动性能
对于工型剩余性能试验(L, , I_;与L:类),应记录制动距离、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以及使用的制
动控制力作为性能指标
A. 2.1. 2. 1 仅用前制动器制动(表A.1)
表 A. 1 前制动器制动性能要求
车 型
制动距离 S/
n 〕
相应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
两轮轻便摩托车(L:类) S<0. 1·v+铲/90 3. 4
三轮轻便摩托车((I:类) S<0. 1·v+铲/70 2. 7'
两轮摩托车(Lr类) S蕊0.1·v+铲/115 4. 4'
边三轮摩托车(L类) 5镇0. 1·,+铲/95 3. 6
正三轮摩托车((I:类) S夏0.1·v十v' /75 2.9.
如因附着力所限,使用单套制动装置不能达到该数值,则在两套制动装置共同作用的情况下对加载车辆进
行试验,并用下列数值代替 L:类车为4.4 m/s',L,类车为5.8 m/5',L,类车为5.0 m/s',
A.2.1.2.2 仅用后制动器制动(表A.2)
表A. 2 后制动器制动性能要求
车 型
制动距离S/
a 翻
相应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二/、?
两轮轻便摩托车((I_类) S
分析由传感器传来的数据并将信号传递给调制器的部件。
B.2.4 “调制器”指 根抿 从梓 制器接晋的信号改变制动力的部件。
B. 3 系统的特性
B. 3. 1 每个受控车轮应能至少使其自身的装置进人工作状态。
B.3.2 当装置的电源和(或)电子控制器外电路出现断路时,应通过光学报警信号显示给驾驶员,该信
号必须在白天可见,而且必须使驾驶员便于检查其工作是否正常3,。
B. 3. 3 在防抱死装置失效的情况下,满载车辆的制动性能不得低于A.2.1.2.1或A. 2, 1, 2. 2所规定
的二项要求中较低的一个值。
B. 3. 4 该装置的工作不得受到电磁场的干扰a>
B.3.5 在任何制动停车过程中,当全部施加制动作用力时,防抱死装置必须保持其性能
B. 4 附着力利用率
B.4.1 总则
B.4.1.1 装有防抱死装置制动系统的I?类车应满足附着力利用率。>O. 70,这里附着力利用率E见附
录C中的定义U
B. 4. 1. 2 应在附着系数不大于。.45和不小于0.8的两种路面上测定附着力利用率:。
B.4.1.3 试验应在空载车辆上进行。
B.4.1.4 确定附着系数(K)的试验方法和附着力利用率(。)的计算公式应按附录C中的规定。
3)
4)
5)
检验机构应检查电子控制器和(或)驱动系统的可能故障.
制造厂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他们的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直到统 一的试验方法被批准为止
对 L,类车,测得的£值应记录在试验报告中,直到最低值确定为止
GB 20073- 2006
B. 5 附加检查
应对空载车辆进行下列附加检查
B. 5. 1以。. 8 vm。但不超过80 km/h"的车速在B.4.1.2所规定的两种路面上行驶时,当突然在控制
器施加满控制力7,时,由防抱死装置控制的车轮不得抱死。
B. 5.2 当在控制器上施加满控制力’),从B.4.1.2所述的高附着力路面通过低附着力路面时,由防抱
死装置控制的车轮不得抱死。行驶速度和施加制动的时刻应这样确定:防抱死装置整个工作循环发生
在高附着力路面上,当车辆从一种路面通过另一种路面时,车辆速度为。.5%。但不超过50 km/h,
B. 5. 3 当在控制器上施加满控制力”,从B.4.1.2所述的低附着力路面通过高附着力路面时,车辆的
减速度应在恰当的时间内达到适当高的值,且车辆不能偏离初始行驶路线。行驶速度和施加制动的时
刻应这样确定:防抱死装置整个工作循环发生在低附着力路面上,当车辆从一种路面通过另一种路面
时,车辆速度为0. 5 v,但不超过50 km/ho
B.5.4 两套独立的制动装置装有一套防抱死装置时,应同时使用这两套制动装置进行B.5.1,B.5.2
和B.5.3规定的试验,在各次试验中车辆应保持稳定。
B. 5. 5 在上述B.5. 1,B.5.2,B. 5. 3和B.5.4规定的试验中,在车辆的稳定性没有受到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允许有时车轮抱死或极度打滑,当车速低于10 km/h时允许车轮抱死
6) 在低附着力路面(£镇0. 35),出于安全考虑,可降低初速度,这时应将 K值和初速度值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7) 满控制力指附录 A中A. 2. 4规定车辆类型的最大控制力,如需驱动防抱死装置,可用更大的力。
GB 20073- 200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附着系数 (K)和 附若力利用率 (e)的确定
C. 1 附着系数(K)的确定
C.1.1 附着系数应在车辆脱开防抱死装置、两轮同时制动且无抱死的情况下由最大制动速率来
确定。“,
C. 1. 2 应在初速度为60 km/h(当车辆不能达到60 km/h时,取0. 9 v...)且车辆保持空载(必要的测
试仪器和安全装置除外)的条件下进行制动试验。试验期间控制力保持恒定。
C. 1. 3 为了确定车辆的最大制动速率,可以通过改变前轮和后轮的制动力进行一系列试验来找到车
轮恰好抱死之前的临界点引
C. 1. 4 制动速率(Z)由下式确定
2_0.56
t
式中 :
t— 车速由40 km/h降到20 km/h时所测定的时间,单位为秒(8).
如果车速达不到50 km/h,应以车速从。. 8 vm。降到((0. 8 v?,??-20)时所测定的时间来确定制动速
率,其中二max是以km/h为单位的实测最大车速
2的最 大值 即为K o
C.2 附若 力利用率(E)的确定
C. 2. 1 附着力利用率定义为防抱死装置工作状态下的最大制动速率(Zm?)与它在脱开状态下的最大
制动速率(Zm)的比值。如果每个车轮都装有防抱死装置,每个车轮都必须进行试验
C. 2. 2 Z-、为按照C 1. 4的要求进行三次试验所测得时间的平均值。
C.2.3 附着 力刹 用率由下 式确宁 ?????
8) 装有联动制动系统的车辆可能要制定附加要求
,) 为了便于进行这项预备性试验,作为开始步骤,应获得每个单独车轮在临界点前的最大控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