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2013-01-23 12页 doc 54KB 40阅读

用户头像

is_291016

暂无简介

举报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2012年01月18日 01:00    孙莹    来源:中广网      热点专题      HYPERLINK "http://mms.people.com.cn/GB/" \t "_blank" 手机看新闻 中广网北京1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并开始施行《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增加了除公开听证以外的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其他公开审查形式。公开审查受邀人员除了原定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增加了...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2012年01月18日 01:00    孙莹    来源:中广网      热点专题      HYPERLINK "http://mms.people.com.cn/GB/" \t "_blank" 手机看新闻 中广网北京1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并开始施行《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增加了除公开听证以外的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其他公开审查形式。公开审查受邀人员除了原定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大代、政协委员,增加了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以及人民调解员、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意在借助社会力量,更好地解决申诉人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就该《规定》产生的背景、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倡导的执法理念以及在检察工作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规定》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00年5月高检院制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刑事申诉案件结案率和息诉率得到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在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增强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但是,近年来,《试行规定》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和缺陷,比如:公开审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而当时只对听证会一种形式做了规定,方式过窄;听证程序运作复杂,运行成本高、效率低;公开审查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息诉罢访方面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等。为此,高检院在全面总结十余年来检察机关开展公开审查活动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规定》稿,经检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下发执行。《规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概念、基本原则、形式、适用范围、参加人员和工作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完善了刑事申诉相关。 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要举措,是申诉案件息诉罢访的有效方式。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一方面,可以在多方互动的过程中,满足人民群众表达权、参与权和知情权,实现“看得见”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息诉罢访;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推进阳光执法,促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自我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因此,《规定》的出台将在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问:《规定》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与《试行规定》相比较,主要变化有:一是将原来的五部分36条修改为七章34条,既丰富了,又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结构布局更加合理;二是增加了除公开听证以外的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其他公开审查形式,内容更加完整;三是规定了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形式,可以比照公开听证,简化程序,更加注重实效。 问: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规定》所称公开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需要,以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公开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公开听取申诉人、受邀人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公开审查是公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一种办案模式,适用于办理案件的全过程。立案前审查、立案后复查以及复查决定的执行落实等阶段均可采用公开审查方式办理。公开审查除了向申诉人公开外,还应当有原案承办人参加,并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与,具有程序对抗性,以便接受监督和制约,促进执法公正。 问:公开审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倡导的执法理念是什么? 答: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公开、公正;二是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三是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四是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依法、公开、公正是公开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推行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是公开审查的根本目的,通过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能够及时发现原司法结论存在的错误,并依法予以纠正,依法对申诉人进行司法救济,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权威是执法办案的基本原则,在公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对正确的司法结论依法予以维持,能够有效地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公开审查应当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表达诉求,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支出和负担,遵循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原则。 针对刑事申诉案件息诉工作难度较大的特点,公开审查要倡导法、理、情有机统一的执法理念。除了依法办案外,还应当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在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努力解决申诉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促使案结、事了、人和。 问:公开审查可以邀请哪些人员参加? 答: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接受检察院邀请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统称为受邀人员,其中,在听证程序中的受邀人员称为听证员。在受邀人员中增加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可以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现有的资源优势,扩大接受监督的范围。增加人民调解员以及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有利于借助社会力量,更好地解决申诉人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问:公开审查的案件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是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是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四是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不是所有刑事申诉案件都要进行公开审查,各地检察机关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宜公开的、当事人自愿的案件,积极开展公开审查工作。 问:公开审查就是指公开听证吗?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与公开听证之间的关系怎样界定? 答:公开审查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公开听证是较为正式的公开审查形式,其他形式是较为简便的公开审查形式,是公开听证形式的有效补充。完整的公开审查程序就是公开听证程序,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可以是公开听证的某个环节,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作为单独的程序进行,以便简洁、高效办理案件。公开答复是公开案件的办理结果,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试行规定》只对公开听证形式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他形式在当时条件下未能明确。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是近年来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出来的,是行之有效、简便易行的公开审查方式,将这些公开审查方式上升为规范,予以明确规定,能够更好地指导各地深入开展公开审查活动。 附: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 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开审查的参加人员及责任 第三章 公开审查的准备 第四章 公开审查的程序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形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维护国家法制权威; (四)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 同一案件可以采用一种公开形式,也可以多种公开形式并用。 第五条 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第六条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公开审查的参加人员及责任 第七条 公开审查活动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并指定主持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接受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称为受邀人员,参加听证会的受邀人员称为听证员。 第九条 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受邀人员、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公开审查活动。 第十条 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原处理决定或者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复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书记员负责记录公开审查的全部活动。 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受邀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受邀人员的回避由分管检察长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对原处理决定提出质疑或者维持的意见,可以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经主持人许可,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问。 第十三条 受邀人员可以向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相关人员提问,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处理发表意见。受邀人员参加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客观公正。 第三章 公开审查的准备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征得申诉人同意,可以主动提起公开审查,也可以根据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决定进行公开审查。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拟进行公开审查的,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第十六条 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进行。为了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也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十七条 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受邀人员,将公开审查举行的时间、地点以及案件基本情况,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告知受邀人员,并为其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二)将公开审查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受邀人员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通知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 对未委托代理人的申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代理人。 (三)通知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并为其重新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四)制定公开审查。 第四章 公开审查的程序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涉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采用其他公开审查形式难以解决的; (三)其他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 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在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后、复查决定作出前举行。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五)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六)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九)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审阅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听证记录应当附卷。 第二十三条 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采取除公开听证以外的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可以参照公开听证的程序进行。 采取其他形式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误解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示证,通过展示相关证据,消除申诉人的疑虑。 第二十六条 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疑难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论证,解决相关争议,以正确适用法律。 第二十七条 刑事申诉案件作出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答复,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出现致使公开审查无法进行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公开审查。 中止公开审查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公开审查活动。 第三十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举行过公开审查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举行过信访听证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申诉人,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中提出申诉的人。 (二)原案其他当事人,是指原案中除申诉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 (三)案件承办人包括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和复查案件承办人。原案承办人,是指作出诉讼终结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作出原复查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正在复查的案件承办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24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
本文档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