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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第二章 民事主体

2013-01-08 34页 ppt 168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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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第二章 民事主体null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章 民事主体第二章 民事主体 教学要求第二章 民事主体 教学要求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基本法律知识,理解民法主体的法律意义,掌握民事主体相关基本法律规则,熟练掌握基本法律规则。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内容。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内容。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监护、个人合伙的法律责任。 Ps...
N第二章 民事主体
null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章 民事主体第二章 民事主体 教学要求第二章 民事主体 教学要求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基本法律知识,理解民法主体的法律意义,掌握民事主体相关基本法律规则,熟练掌握基本法律规则。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内容。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内容。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监护、个人合伙的法律责任。 Ps: ppt中绿色字体为补充内容,不在大纲之内;蓝色字体为法律条文的原文;下划线字体表示关键词,需注意。第二章 民事主体 纲要第二章 民事主体 纲要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二、法人的特征 三、法人的分类 四、法人的成立 五、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一、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个人合伙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案例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案例 孕妇某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妇产科,于当日下午6时10分生产男婴乙,未足月、畸形,7时8分于保温箱中死亡。甲之夫丙适偕其长子2岁之丁赴南部省亲,闻其妻住院,即驾车北返,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成为植物人,丙则于8月13日下午7时5分死亡。又丙立有遗嘱,以其遗产1/10,遗赠于其爱犬“小皮”,由戊动物友爱基金会照顾之。试问丙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民法通则》第二章题目是“公民(自然人)”,可以理解为在民法上公民和自然人的内涵相同,《法》直接用自然人概念。自然人与法人对应,自然人概念与公民概念相比,更加彰显民事主体的特征。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定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通》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权利能力是可以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其享有权利能力者,即为权利主体。”——王泽鉴:《民法总则》 “堪为权利主体之地位或资格,谓之‘权利能力’,亦曰‘人格’。……依现代法律,凡得享受权利者同时亦得负担义务,故权利能力,实应与义务能力合并而称为权义能力。抵以现行民法仍基于权利本位而制定,故仅称为权利能力。”——郑玉波:《民法总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德国民法第1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瑞士民法第31条(一):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终止。 日本民法第1条之三:私权的享有,始自出生。 台湾地区民法第6条: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胎儿的权利能力】 一般而言,胎儿因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唯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实际具体就继承而言,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视为既已出生,享有继承权。 德国民法第844条:……在受害人被害当时第三人虽为尚未出生的胎儿的,亦发生赔偿义务。 瑞士民法第31条(二):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日本民法第721条:胎儿的特例 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 台湾地区民法第7条: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定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同:前者指享权利、负义务的资格;后者指得依其法律行为而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资格。凡人皆有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当然取得,非因死亡不得剥夺,但并非任何人皆有行为能力。” ——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案例案情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案例案情 1995年5月18日.25岁的李某刚带邻居家11岁的小孩王某和10岁的韩某上街去玩,路遇彩票销售点(授权号:5134),李某刚拿出10元钱去买了五张即开型彩票,刮开一看,只有一张中了末等奖,奖金2元。李某刚便叫王某、韩某去买,但两人表示没有带钱。李某刚当即将所得的2元奖金给王某,又从钱包里掏出2元给韩某。两人说回去再还给他,李某回答不用还了。结果,韩某没有中奖,但王某买的彩票中了三等奖,奖金5万元。此时,李某刚声称王某是小孩,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买奖券的钱是他本人出的,所以奖金应归他所有,因此拿走了彩票,领走了5万元钱。考虑到是借王某的手气中的奖,李莱刚从所得奖金中拿出1000元给王某,作为给他的奖励。王某的父母得知此事的来龙去脉后,多次找李某刚索要奖金,均遭拒绝。1995年5月23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刚归还剩余的奖金人民币4.9万元。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类及其意义】 《民通》将自然人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划分的基础是智力状态,即意思能力,划分的基本是年龄。 划分的意义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具体规定《民通》】 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Ps:具体适用参见《民通意见》第2-8条。另见《合同法》第47条。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案例解析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案例解析 本案原告王某为11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可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包括两类:一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二是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受益活动。本案原告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两项,一是接受被告李某刚的赠与;二是向彩票出售人买彩票。原告接受被告李某刚的赠与,可以获得2元钱而不负有任何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属纯受益行为,原告可以独立实施,其行为有效。购买彩票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原告王某完全能够理解买彩票行为的意义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可能中奖。而且我国当时法律法规和彩票公告都没有对购买彩票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原告与公告人(彩票出售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有权获得彩票中的奖金5万元。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 《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责任能力,通常讲的民事责任能力一般是指侵权责任能力。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承担财产责任的资格。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总结】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四、监护【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被监护人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利能力的实现因民事行为能力之不足而受影响,监护制度弥补了被监护人行为能力之不足,可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四、监护【未成年人监护人设立的规定】 法定监护人:父母(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受影响。但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取消); 其他法定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自愿;父母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意。 确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有顺序)。 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无近亲属(见下页)担任监护人的。 监护人的变更:丧失监护能力(见下页);对被监护人不利;协议变更。教学案例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四、监护【关键词的解释】 “近亲属”:《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能力”:《民通意见》第11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Ps:刑事法律中“近亲属”规定不同,如《刑诉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行政法律中“近亲属”规定不同。如《执行行诉法司法解释》第11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四、监护【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法定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这些亲属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义务。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自愿;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顺序(1234+其他亲属朋友)。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四、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民通意见》第10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四、监护【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五、自然人的住所【概念、意义和确定】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意义: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确定:《民通》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法定期限:二年。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无顺序) 《民通》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民通》第22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法定期限: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顺序,为什么?) 《民通》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Ps:具体诉讼程序参见《民诉法》第15章第3节的第183-186条。另可参见汶川地震后最高法院两个司法解释(1、2)。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 案例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 案例 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某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为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章程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过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任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即定购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王某、李某工作中打闹嬉戏不慎将客户赵某阳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刘某的头上,刘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和其他费用8万元。在购买车辆及对刘某责任的承担上,甲与乙、丙产生纠纷。 问题:(1)甲所签订车辆效力如何?(2)刘某所受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独立组织、独立财产、独立责任-有限责任)。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二、法人的条件与分类 条件:(1)依法成立;(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类:(1)企业法人;(2)机关法人;(3)事业单位法人;(4)社会团体法人。 Ps:传统民法对法人分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公法人与私法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与自然人相比: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教学案例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通》第26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27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28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29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案例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案例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二、个人合伙【概念与财产】 个人合伙是指自然人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财产:一般来说,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利息。 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在合伙关系中,全体合伙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同时各合伙人又要按其出资比例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二、个人合伙【合伙债务】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双重优先”原则。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二、个人合伙【退伙和入伙】 所谓退伙,是指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在传统民法上,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又称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后两种参见《合伙企业法》第48、49条)。 所谓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第三人入伙应当以接受原合伙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前提,并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签订入伙合同成为新的合伙人。 Ps:具体适用参见《民通意见》第45-57条。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案例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案例 甲、乙、丙、丁等10人欲集资购地建厂,制造游艇外销,对于采取“合伙”或“公司”方式经营,议论甚久,最后决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试想其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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