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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以假存折冒领案中银行的责任

2013-01-02 4页 doc 30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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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以假存折冒领案中银行的责任储户存款被以假存折冒领案中银行的责任 (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25日) ——河南南阳中院判决王光辉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澧县新安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裁判要旨 银行未按规定对存折及异地取款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应承担过错责任。 案情 2010年7月2日,原告王光辉在河南省淅川县邮政局下属的九重镇邮政支局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活期存折一张,并加设了密码,存折号码为豫C 7825895779,账号为605139108201689258。同日,原告存款10911.70元和4000元,2010年...
储户存款被以假存折冒领案中银行的责任
储户存款被以假存折冒领案中银行的责任 (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25日) ——河南南阳中院判决王光辉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澧县新安镇支行储蓄存款案 裁判要旨 银行未按规定对存折及异地取款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应承担过错责任。 案情 2010年7月2日,原告王光辉在河南省淅川县邮政局下属的九重镇邮政支局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活期存折一张,并加设了密码,存折号码为豫C 7825895779,账号为605139108201689258。同日,原告存款10911.70元和4000元,2010年7月25日汇兑4000元;8月20日折取5000元,存折显示的余额为13911.70元;9月21日利息为12.80元,存折显示的余额为13924.50元。10月1日,他人持“王光辉”账号为605139108201689258的活期存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新安镇支行(下简称“临澧县新安镇支行”)取款1.3万元后,迅速存入另一异地“陈军洋”的账户上,临澧县新安镇支行扣取异地取款手续费50元。王光辉得知存款被他人冒领后,与淅川县邮政局和临澧县新安镇支行交涉未果,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淅川县邮政局和临澧县新安镇支行赔偿经济损失13050元及同期利息。 诉讼中,淅川县人民法院查明,支取王光辉存款的人所持有的活期存折不是王光辉所持有的存折。 裁判 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澧县新安镇支行疏于对取款人身份进行查验和对存折的真伪进行检验,造成王光辉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王光辉的损失,不但包括被冒领的存款13000元,还包括取款扣除的手续费50元以及存款所产生的利息。王光辉所持存折显示2010年9月21日余额为13924.50元,因此应当从该日起按照银行活期利率给付利息。临澧县新安镇支行应对王光辉承担赔偿责任;淅川县邮政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临澧县新安镇支行赔偿王光辉存款13050元,并从2010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淅川县邮政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临澧县新安镇支行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查明本案取款人所使用的存折不是王光辉所持有的存折,当然系伪造的存折。按照邮政金融系统的内部规定,异地取款的,金融单位应当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并对存折使用长短波灯进行真伪检验。临澧县新安镇支行却没有对取款人的身份进行检验,经查明也没有对存折的真伪进行检验,这是造成王光辉的存款被他人冒领的直接原因,因此临澧县新安镇支行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王光辉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银行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履行这一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第143条规定:“普通柜员应按规定检验存折/单、卡等凭证的真伪。在窗口凭存折的本地5万元(不含)以上的大额取款和异地5000元(不含)以上的取款,必须使用长短波灯等专用仪器检验存折/单。”2007年7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下发的《关于明确存折办理业务检验内容的通知》规定:“客户持存折异地取款(转账)交易金额5000元(不含)以上的,本地取款(转账)交易金额5万元(不含)以上的,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据此,邮政储蓄工作人员应当以充分的注意和警觉,对存折的真实性、取款人的真实身份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确认。而只要有存折和密码就可以取款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前述规定,在办理异地取款业务时必须持真实的存折、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正确的密码,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会为持存折人办理取款、转款业务。而在真实的存折、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这三个办理取款、转款的要件中,真实的存折和有效身份证件为实质要件,密码则为形式要件。本案中,第三人仅凭伪造的存折和密码即办成了取款手续。这里,临澧县新安镇支行未能辨别出假存折和取款人的身份,是存款被冒领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因,其应对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重大过错承担全部责任。王光辉谨慎保管密码,未向第三人泄露,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案号:(2011)淅九民初字第74号;(2012)南民一终字第75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魏建国 杨万荣 PAG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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