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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费信用和个人信用管理

2017-12-28 50页 doc 120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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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费信用和个人信用管理第四章 消费信用和个人信用管理 本章要点: 1、消费信用的内涵和主要形式 2、我国消费信用的发展状况及其制约因素 3、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信用问题 4、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国际发展趋势以及在我国实施的主要障碍 5、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信用问题 6、旅游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信用问题 7、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信用问题 8、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思考题: 1、简述消费信用的主要表现形式。 2、简述解决制约我国消费信用发展的主要因素。 ...
第四章  消费信用和个人信用管理
第四章 消费信用和个人信用管理 本章要点: 1、消费信用的内涵和主要形式 2、我国消费信用的发展状况及其制约因素 3、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信用问题 4、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国际发展趋势以及在我国实施的主要障碍 5、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信用问题 6、旅游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信用问题 7、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信用问题 8、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思考题: 1、简述消费信用的主要表现形式。 2、简述解决制约我国消费信用发展的主要因素。 3、谈谈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遭遇信用“寒流”的原因是什么, 4、上海市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实践对我国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有哪些经验和启示, 5、谈谈如何从自身做起,加强个人的信用管理,积累良好的个人信用。 案例:林光常被起诉 一癌症患症因迷信“排毒餐”,放弃正统化疗,半年来只服用向林光常购买的酵素,导致癌细胞扩散,不幸身亡。 美国学历纯属造假 就是这样一个“黑专家”,短短4年在台湾和大陆建立起他的“排毒餐王国”。《无毒一身轻》一推出,就成为台湾保健类畅销书排行榜的第一名。在台湾,此书销售了60万本,差不多每40人就有一本。此次林光常“落马”,一些民众才如梦初醒。“平常总听这个人的话了,什么只吃红薯、不喝牛奶,现在想想真是太傻了。这种人,判7年都便宜他了,害了多少人啊~” “牛奶是牛吃的,不是人吃的”,是林光常著名言论之一。他声称,牛奶中含有多种激素,喝牛奶不仅会造成消化不良,而且越喝牛奶越缺钙。对此,大批专家站出来驳斥林的另类说法。卫生部甚至在官方网站的首页,挂出了《15位专家撰文驳斥“牛奶有害论”》一文,15位顶级营养学家联合批判了这一观点。 林的很多理论都是走极端,没有任何科学证据和循证医学的支持。如果偏听偏信,很容易走极端,反而将那些正确的观点打入冷宫。” 案例:教育超女吴莹莹 在新一轮的就业狂潮席卷数以百万计的大学毕业生时,一个21岁的女生出现在我们面前,其神话一般的成就让人叹为观止:吴莹莹,2003年考入北师大,现在,身为心理学院大四学生的她已经拥有100项发明,3项国家专利,拥有计算机界著名的编程比赛ACM(美国计算机协会)的亚洲区总决赛银牌,是世界顶尖的机构ACM主席团第一个中国人,被美国知名软件开发公司Topcoder聘为亚洲副总裁,年薪不低于50万……这一长串耀眼的光环成为各大媒体争先报道的焦点。 然而不到一周,网上铺天盖地的质疑声接踵而来,真相到底如何, 疑点1. 100项发明是否统计, “这100项发明都是什么呢,什么可以称作发明呢,我们小时候就试着制作一些小手工艺品,风车、小橘灯,是否也可以称为发明呢, 吴莹莹同学有案可查的专利,仅有两项“字典检索方法及其速查字典”和“速查字典”。 疑点2. 进ACM主席团翻译有误, ACM是著名的学术机构,还没有中国籍教授能够进入主席团,一个大三的小毛丫头,就可以进入ACM主席团,何况她的专业并非是计算机。 事实真相在Topcoder主页说的很清楚了: “ is a member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y Association and the 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 ,member 的意思就不用说了吧,每个人交一年的年费几十美元就可以享有会员权利。 疑点3. TopCoder公司自我炒作, TopCoder尚未在华开展业务,很可能是借吴莹莹做总裁炒作一个热点,达到广告的目的。TopCoder公共关系主管Jim McKeown承认,目前公司北京办事处只有吴莹莹一名雇员,主要负责公司的推广以及组织各大高校的程序竞赛活动。办事处还计划在最近几个月内招聘2到3个人。随着“21岁学生副总吴莹莹”新闻事件的传播,在软件开发业内小有名气的TopCoder的媒体曝光度大大提高。 疑点4. ACM亚洲决赛银牌有假, 29届ACM国际大学生程序大赛总决赛是上海交大一举夺冠,上海交通大学是唯一获得此项大赛冠军的来自亚洲的大学,参加比赛的复旦大学、北京大学、香港大学分列第6、11、12位,何来北师大, 教育超女的闹剧 从“全面推崇”到“疑问出现”,再到“强烈质疑”,是谁导演了这场闹剧,身处风口浪尖之中的吴莹莹也让人不由得想到了这样一个词:超女,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教育超女”。 谁是这场闹剧中的受益者和受害者, 北师大算是最大的受益者,该校新闻中心的某老师称公布这一信息就是“希望宣传北师大的科学的人才教育”。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有无数媒体关注的榜样力量更是无穷的,相信北师大也将在吴莹莹面对各大媒体时的话里行间中进一步提升了知名度和美誉度,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们不太熟悉的软件开发公司Topcoder成了另一个受益者,据报道该公司在中国的办事处都尚在筹备之中。兵马未动,名声先行,估计大洋彼岸有人要“没事偷着乐”了。 那么谁是受害者呢,首当其冲的就是事件主角吴莹莹本人。平心而论她的成就已经相当了得,就算挤干一切“水分”也足以成为万千青年学子学习和模仿的榜样,但是正因为这场闹剧,让她的一切成就都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甚至连动机、人品都遭到了质疑,这无疑是一种悲哀。 第一节 消费信用的范畴和理论基础 一、消费信用的内涵 消费信用是对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主要有分期付款和消费贷款两种方式。分期付款是消费者购买货物时先取货,在分期缴款;消费贷款大多采取信用放款或抵押放款的方式,如银行小额贷款、典当及高利贷者的贷款等。 消费信用最初产生于商品经济时期,信用提供者是企业,表现形式为商品赊销,它是由“企业——企业”到“企业——消费者”的一种商业信用的发展和延伸。到货币经济阶段,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开始逐步介入消费信用的供给,并很快成为消费信用领域的主导者,此时才出现了消费信贷的信用方式。 *美国老太太和中国老太太在天堂相遇 所谓消费信贷,就是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以特定商品(如耐用消费品、住房等)为对象的,并要求居民有未来收入作保证的贷款。其目的在于使居民“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也就是用银行的钱去办自家的事,买自家需要的东西:住房、汽车、家具、彩电、冰箱、电脑等等,甚至用银行的钱去旅游度假,求学深造。 二、消费信用的主要形式 1、按提供信用机构的性质划分 (1)零售信用:由商品或劳务部门提供的。 普通赊欠账户:最为常见的一种零售信用方式,即赊销或挂帐,主要用于价格较为便宜的非耐久性消费品。 零售分期付款信用:一般用于赊销大件耐用消费品。后来随着商业银行的大规模介入,这种信用方式逐渐减少。 零售循环信用:主要形式是零售商发行的赊购卡,允许消费者在事先授予的限额内,以赊购方式在其经营的商店、购物中心、连锁店中购买各种商品。类似于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不同的是,它是由零售商资金支持的赊销形式。 专业服务信用:是专门服务机构授予消费者的一种信用。 (2)现金信用:由金融机构提供。 分期付款式信贷:包括个人住房信贷、汽车信贷、助学贷款、旅游贷款等。 开放式循环信贷:包括信用卡等 2、按用途划分 分为住房抵押贷款和非住房抵押贷款。 3、按保证划分 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 三、经营消费信用的主要机构 1、零售商 包括提供商品和劳务的许多部门,如汽车推销商、家具推销商、百货商店等。它们不是对消费者提供贷款,而是给予消费者一种在接受商品和劳务后延期支付的权利。 2、专业消费信用机构 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公司、信用协会等。它们直接向消费者发放货币贷款,往往只经营消费信用中的某一项。 汽车金融公司 3、商业银行 尽管零售商和专业消费信用机构最早进入消费信用领域,但在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用,业务以后,它们的优势就逐渐受到冲击。商业银行几乎经营所有的消费信贷业务。 四、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 1、商业贷款理论 该理论认为: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流动性很强的活期存款,因此其资产业务应该主要集中于“短期的、自动清偿的和生产性的”贷款,以保持与资金来源高度流动性相适应的资产的高度流动性。因此,商业贷款理论不主张发放不动产贷款、消费贷款等流动性较差的贷款。 2、资产转移理论 该理论认为:商业银行流动性强弱取决于其资产的迅速变现能力,因此保持资产流动性的最好办法是持有可转换的资产。最典型的可转换资产是政府发行的短期债券。但这时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依然限于流动性强的短期资产,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比如不动产贷款、消 费贷款等依然被商业银行视为禁区。 3、预期收入理论 该理论认为:借款人的预期收入是归还贷款的真正的资金来源和衡量其归还贷款能力的标准。而且,如果借款人有可靠的预期收入作担保,贷款又是分期偿还的,则商业银行发放这类分期偿还的贷款就不会影响其资产的流动性,所以,商业银行不应只局限于发放短期贷款和买卖证券,还可以办理分期付款消费信贷业务和其他类似的信贷业务。 以上三种理论都以资产作为研究商业银行业务的着眼点,认为商业银行对于负债的调节余地是很小的。到了20世纪60年代,商业银行筹措资金的渠道有了新的发展,如发行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向有超额储备的银行借入资金等,负债管理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不否认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但强调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借入资金来解决其流动性问题。 4、持久收入假定和生命周期假定理论 持久收入假定理论认为,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主要不是由其现期收入决定的,而是由其持久收入决定的。所谓持久收入,是指消费者可以预期到的长期收入,即在一生各个阶段可望得到的收入的平均值。 消费信用实质上是将消费者的未来持久收入提前到即期,即增加现期收入,将预期消费需求提前实现,所以,只要消费者预期未来收入向好,便可增加现期消费。当现期收入不能满足现期消费支出时,可以根据自己对未来持久收入的预期结果而暂时向金融机构申请消费信贷加以弥补。 美国经济学家弗朗克?莫迪里亚尼和R?布伦贝格?安东在“消费与储蓄的生命周期”假说中将人的一生分为青年、壮年和老年三个阶段,该理论假定消费者是理性的,其行为的唯一目标是效用最大化,消费者总是要估算一生总收入并考虑在生命过程中的各阶段如何最佳分配自己的收入与支出,以获得一生中最大的消费满足。 年轻人收入一般偏低,消费支出超过收入。步入壮年后,收入逐渐增加,此时收入大于支出,一方面可以偿还年轻时欠下的债务,另一方面积攒收入用于养老。到了老年退休后,收入下降,支出又会超过收入。 该理论可以解释消费信用存在的合理性:人在年轻时收入较低,消费需求相对旺盛,导致收入与消费需求错位,解决错位的最好办法就是采取消费信贷。随着日后收入增多,正好可以用增长的收入偿还昔日的债务。 第二节 个人住房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含义 我国住房信贷业务的开展是以建设银行率先于1987年颁布的《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为标志的。个人住房贷款出现之初,期限规定比较短,贷款利率也比较高,对贷款对象、贷款条件等要求都比较苛刻,且贷款种类也较少。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的加快,住房信贷在新的分配体制下有了新的发展,贷款期限延长到30年,贷款利率也有所降低。 “廉租房”时代到“商品房”时代 计划经济时期,住房实行实物分配,能否分到房子以及能分到多大的房子主要取决于单位效益的好坏,那时人们的工资里没专门用于住房消费的组成,人们也没有以工资积累去购买住房的消费习惯。住房制度改革取消了实物分房,单位不再给职工分配住房,转而实行货币化分配。人们的居住观念也从被动等待福利分房,到逐渐认可“房子也是商品”,开始通过购房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凡在1999年1月1日及此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对所有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此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现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常常同时与几家商业银行签订住房贷款协议,居民可以选择中意的银行办理贷款。 二、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安居不等于“居者购其屋” 我国住房政策导向不能只单纯鼓励大家买房,应调整政策导向,倡导中低收入家庭租房居住。现在的住房政策导向是让大家都去买房居住,这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实现的。正常情况下70%都应该是租房群体。” 住房是一个相对昂贵的消费品,即使全民实现了小康,也不可能人人买得起房。中国已是一个住户私有率非常高的国家,已达到80%,90%,而德、美等发达国家住房私有率目前只不过在50,至60,之间。国外的经验是,满足百姓居住需求要通过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多条途径实现。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有可供参考的经验:美国17%左右的居民居住在政府或企业提供的廉租房里。新加坡对全国8.5%的特困户,提供每套42平方米的廉租房。欧洲有近一半人住的房子都是租的。 作为一个人多地少、资源有限的国家,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还只能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譬如公积金只能为老百姓购房提供少部分资金保障;能真正享受政府政策性补贴的主要是很少的一个特困群体。我们暂时还无法与发达国家去简单比较居住条件,也不可能和这些国家去比保障水平。但是,正因为国家看到了房价上涨影响了老百姓的消费,所以接连出台一系列措施对这个市场进行调控。稳定房价依然是政策关注的重点。建立与最低生活保障相适应的最低住房保障体系,将成为房地产业宏观政策的关注重点。随着未来房地产市场的成熟和房地产保障制度的完善,安居可以是“条条大路通罗马”,而不再是“千军万马去购房”这一条道路。 我国住房保障体系 从97年的房改至今,住房保障体系经过了十年的艰苦磨练,虽然它对于房产市场乃至整个社会领域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为何如此长的时间里都没有使其真正发展起来,其中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 首先,最初的执行偏离导致了现在的问题重重。从97年房改时就曾强调住房保障体系是城镇住房市场的主体,在随后的发展中更是提出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第一层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老人、病人等进入政府提供的廉租屋或公屋,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生存权。第二层是20-8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住房货币化补助、优惠利率、优惠税收等优惠条件下通过住房市场来解决。第三层是20%以上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由于第一层次人群根本无力承担巨大的房价压力而最早被市场抛弃,而第二层次民众也随着房价的不断高涨而最终脱离市场。这样主导市场走向的就只剩下20%的力量,因此,市场结构出现失衡,问题频出,此时,住房保障体系不得不登台解围。 其次,保障性住房本身在内容设置上存在问题。例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界定在城市低收入居民,尽管从政府的文件说城市低收入居民的范围有所扩大,但这种扩大只是相对以往城市低保居民的范围而言的,而城市低保收入的居民占整个城市居民的比重有些城市不足1%。这样一来,更大比例的中等收入人群根本无法进入这个住房保障体系,他们就会成为既被市场抛弃又被保障体系遗忘的一个群体,既无力买房又得不到保障性住房,这不能不算是住房保障体系的一大漏洞。 再次,住房保障体系在执行过程中的大打折扣也是造成其一直以来不得宠的原因。拿上 海来说,从目前情况看,上海市的规划中,经济适用房仍然难以成为中低收入者短期内实现的期待。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要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住房改革和建设,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今年要采取四项措施:一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增加房源供给,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积极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今年中央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资金68亿元,比去年增加17亿元;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增加这方面投入。同时,要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二要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合理调整城市土地供给结构,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三要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等手段,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需求,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四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房地产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依法查处闲置囤积土地、房源和炒地炒房行为。同时,要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和管理,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 住房保障体系“补位”:经济租用房 “经济租用房”又称“经济性租房”,是指政府或企业持有一部分房源,并将这些房屋以一定价格出租给特定人群。这些房屋租金和居住条件都好于廉租房,是专为特定人群解决居住问题所设定。 “经济租用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前者是一种住房消费方式,而后者是从政策保障角度出发的一种住房产品分配形式。另外,“经济适用房”强调“建房”,以新建设的房屋为主,而“经济租用房”房源则包括政府从市场上收购的房屋或开发企业自有的房屋等等。 这些“经济租用房”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为前提,用市场的办法建设和租赁,其租金价格略低于同等条件下的市场租金价格,房屋多为小户型,供应对象为当地中等收入家庭,申请者必须为自住。 拿香港为例:香港的房地产供应存在一个梯级的金字塔结构。 第一个梯级是廉租房,占整个房地产住宅市场的30%左右,由政府提供,租金低于市价50%以上,香港收入最低的市民大多住的就是这种廉租房,虽然政府允许达到一定条件的居民可以购买廉租房,但由于租金低廉和转手不易,居民普遍没有购买需求,这也防止了借廉租房来投机或投资; 第二个梯级是居屋,类似我们的经济适用房,占整个房产市场的15%左右,售价比一般的商品房便宜40%,但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它的户型偏小,密度较高,用材档次比商品房也较差,居住质量能够明显和商品房拉开距离,让买得起商品房的人不会对居屋产生兴趣; 第三个梯级则是由完全开放的房地产市场提供的商品房。 如果地区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给优惠政策,一些房地产机构有积极性收购商品房来做“政策性租房”,将来这些机构可以将持有的“政策性租房”打包成REITS实现上市。 REITS即是英文“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的缩写也就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一般认为REITS持有的都是商铺或写字楼等资产,但实际上,比如美国,REITS持有的资产类型非常丰富,包括写字楼、零售、住宅、旅店、仓库、医院、养老院等,其中住宅地产占15%至20%左右,主要为公寓或廉租房。 香港政府投入巨资建造公屋,并于2005年将香港房委会下的公营资产打包,作为香港第一个REITS——领汇上市,成功完成了公营资产的公众化,并且收益一路飙升。 "经济租用房"较之"经济适用房"更具有在出租推广意义的是,只要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下,一些企业可以承担"业主"功能。但是没有政策支持在没相应的税收和金融优惠等政策支持的前提下,企业不想也没能力大量持有并出租经济适用房,这也是中国还没有出 现真正的房地产信托基金的真正原因。REITS无疑是当前解决“经济租用房”的最佳构想,REITs作为一种市场化融资渠道,能在改善住房供给结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如何真正的去落实还需要各方面切实的努力。 三、个人住房贷款的分类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物质,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 (1)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指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规定的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按同等比例缴存,所谓“个人缴一块,单位贴一块”。 (2)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各银行的贷款名称也不一样,建设银行称为个人住房贷款,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称为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一般个人住房贷款的区别: 一是性质和资金来源不同。住房公积金属于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来源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公积金存款;个人住房贷款属于商业银行自主发放的自营性贷款,资金来源为银行吸收的各类存款。 二是贷款人和贷款风险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贷款方式属委托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指定银行办理发放手续,并签订委托合同;个人住房贷款由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 三是贷款的对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在职职工;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可以对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贷款。 四是贷款条件有所不同。在贷款额度、期限上有所不同的规定。另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优惠。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即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或其他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作为抵押物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时应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举例,如某客户向建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剩余的房价款,那么,该客户还可向建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也就是说可另一方面申请一笔期限相同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但此两笔贷款的总金额以房价的70%为限。即对于该两笔贷款,客户可申请的最高金额为50*70%=35万元。其中某客户申请贷款25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为10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该客户在此后15年内还款期为180期,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每期限假设为769.6元,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为15万元,期限同样15年,该客户在此后15年内应还款180期,根据个人商业性贷款利率,每期假设为821.13元。这样,两类贷款组合后,该客户每期还款额为769.6+821.13=1590.7元。 四、银行对申请住房贷款的人有什么要求 1、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住房贷款时需向银行提供哪些材料 1、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有关借款人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持有住房公积金部门出具的证明; 6、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六、案例分析 申请失败案例1:个人信用度过低 小张前些日子看中了一套价值30多万元的商品房,由于个人公积金最高只能贷款15万元,他采用了混合贷款的方式。经过一个多月的奔波审批,小张的贷款申请却被拒绝了。原来,经过银行的调查发现,小张使用信用卡的个人信用度过低。后悔莫及的小张表示,卡是单位办理的,过去每个月都是单位把钱划到卡里,然后再还贷。因为单位的钱每个月都不能准时到帐,所以他也都是超期才还款。一直觉得没什么,不过是多还点利息,银行也没有对他进行处罚,没想到会直接导致自己的住房商业贷款申请被拒绝。 商业银行在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予以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再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该数据库,目前全国所有商业银行的信贷信息都能通过央行的征信系统查询到。申请人如果信用度过低,银行会拒绝再向他发放住房贷款。 失败案例2:个人收入不足还贷 李先生计划向银行贷款30万元,分期30年还,平均每个月要还1900多元。他个人的工资收入只有不到3000元,但是由于还有副业,所以收入对于还贷来说绰绰有余。在向银行递交个人收入证明的时候,他并没有太在意,直接把单位的工资证明交了上去。银行经过审查后,认为其个人住房贷款的月供金额已经超过月收入的一半,根据银监会的规定,不能对其发放贷款。 失败案例3:相关证明出现纰漏 由于递交申请时,申请人要提供联络电话、身份证明等材料。但是在银行审核期间,他们的电话无法联络到,或者联系到了,提供的信息却与申请材料里不符,最后导致贷款申请失败。 案例:月入9000家庭理财买房还是租房, 基本情况:这是新婚一年的一个小家庭。张先生30岁,是医院的医生,张太太28岁是同单位的护士。夫妻两人收入稳定,分别是5500元和3500元。每月家庭支出也比较稳定,大约在4000元左右。由于小家庭建立不久,所以只有3万元的活期储蓄。 夫妻两人现在居住在张先生父母早期准备的公房里,市价40万元。夫妻俩想换一套附近的商品房,考虑在100万元左右。但张先生预计房价会下跌,考虑是否先租房,等房价下跌后再买房。张先生夫妇没有投资理财经验,也没有购买过保险。于是想咨询有经验的理财师,帮助他们的小家庭做一个长期的合理规划。 家庭生活目标:改善居住条件,希望在同区域内购置一套房产,价值在100万左右。打算两年后要个小孩,从现在起准备一笔婴幼儿的抚养费用。 理财建议: 张先生家庭年收入10.8万元,年支出4.8万元,每年可结余6万元。由于支出比例合理,张先生家庭有较高的储蓄率,为55.6%。但家庭资产有限,且缺少合理的投资渠道。 房产规划:首先,张先生应给全家留出必要的家庭准备金,一般是月支出的3-6倍,建议保留1.5万元的活期存款,其余的另做他用。其次,从国家的政策调控来看,张先生的对于房价的顾虑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现在张先生立即卖出旧房,购置新房,考虑到10万左右的装修费用,则新房首付30万,其余70万可以使用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其中公积金采取足额贷款,以20年为例,则每月需还款4000余元,对于张先生这样的新婚家庭而言是一笔沉重的负担。 而且,还影响到日后的子女规划。因此,建议张先生先卖出旧房,采用租房的形式,等房价有所下跌后再购置新居。以两年为例,假设两年后房价下跌10%,而在两年期间的房租为每月2000元。建议张先生卖房所得款项40万中的33万用于购买收益相对稳定的债券型基金,根据现在的市场情况,预计年收益率为10%。这样,两年后可用于支付购置新房的首付款,大约是40万元。由于房价下跌为90万元左右,因此张先生只需选择50万元的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其中公积金采取足额贷款,同样以20年为例,每月只需还款3000元左右。 子女规划:两年后新生命的诞生以及日后的抚养对张先生夫妇来说也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假设每年的通货膨胀率为3%,当前初生子女的抚养费用为每年3万元。因此两年后的初生子女抚养费用预计为每年3.2万元左右。建议将卖房的剩余款项7万元投资于收益相对较高的股票型或指数型基金,根据现在的市场情况,预计年收益率为20%左右,那么两年后可有10万元左右用于初生子女的抚养。基本可以满足初生子女早期三年的高额抚养费用。 保险规划:虽然这在张先生的家庭目标中没有提及,但考虑到日后所要承担的房屋贷款以及子女的抚养费用。建议夫妻两人可以各自购买20年的保额为40万的定期寿险。一来可以在两年的租房期间解除后顾之忧,二来可以将未来的还贷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现在保险市场的情况,夫妻两人每年需缴3000元左右的保费。建议先将先前储蓄中的剩余的1.5万购买债券型基金,并每年从中支取保险费用,假设基金收益率为10%,则可以满足6年左右的保费支出。等子女抚养费下降后,再由日常储蓄中支出。 七、如何选择住房贷款的还款法 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法有三种:一是等额本息还款法。二是等额本金还款法。三是累进还款法。就执行情况而言,多数银行普遍采用的是第一种还款法即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这也是老百姓最能接受和能够很快看明白的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又称“月均等额还款法”,目前较为常用,它是在你还贷期限内,以固定的数目每月还贷。也就是说,不仅每年每月本金保持不变,而且每年每月利息保持不变。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本金×月均还款额系数。 “等额本金还款法”目前采用的不算太多,它是在你还贷期限内,以并不固定的数目每月还贷。也说是说,虽然每年每月本金保持不变,但每年每月利息则会由多到少不断变化。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本金?贷款期限(月)+(本金-已还本金)×月利率。不难发现,每月的还款额并不固定,而是随着每月利息的变化而变化的,是一个递减的过程。 2002年5月30日,王先生购买了一套40万元的房子,首付15万元后,剩余25万元进行为期20年有240个月的商业贷款。如果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为1655.5元(25万×66.22,)。其中,月均本金为1041.67元,月均利息为613.83元。在20年当中,你每月都要还这么多,连本带息一共要还397320元。 如果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来计算,月均本金与前者相同为1041.67元,不过每个月的利息不同,所以每个月的还款额也不相同。第1个月的还款额为2091.67元(1041.67元+25万 元×0.0042)。第2个月的还款额为2087.3元[11041.67元+(25万元-1041.67元)×0.0042]。以后每月依次类推,到第20年亦即第240月时,一共要还清375191.26元。前一还法与时间无关,每月均还1655.5元;后一还法与时间有关联,每个月还款均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月还款额会越来越少。 从每月还款额来看,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均为1655.5元;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则每个月还款均不相同,其中第一个月为2091.67元,第2个月为2087.3元。以第1个月相比较,等额本金还款法要比等额本息还款法多还436.17元;以第2个月相比较,等额本金还款法要比等额本息还款法多还421.8元。由此可见,等额本金还款法前期压力较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你的压力将会逐渐减小。 从每月还款利息来看,等额本息还款法,本金一直大于利息,且本金、利息都固定不变,所以,还的利息自然就多一些;等额本金还款法,一开始是利息大于本金,但大部分时间则是本金大于利息,但利息逐年减少,其结果是还的利息相对少一些。等额本息还款法20年还款总额为397320元,其中利息总额为147320元;等额本金还款法20年还款总额为375191.26元,其中利息总额为125191.26。 哪一种还款比较划算呢?“等额本金还款法”比较划算。因为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一方面,等额本金还款法还贷初期的压力较大,但其本金的偿还逐月减少,以后会很轻松。另一方面,等额本金还款法要比等额本息还款法少还利息221287.74元。 并非所有的人都要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来还贷,这要看你自己的财政计划如何了。对于高薪者或收人多元化的人们,不妨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假如你现在的资金较为雄厚,又不打算提前还款,建议你也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还贷。因为,这种还款方式虽然前期资金压力较大,但可减轻日后压力,其特点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到后来还款越少,越轻松。如果你是一位公务员、普通教师、一般研究人员或者是一位工作四平八稳、与世无争的人,建议你还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 八、当前个人住房贷款出现的风险 随着近几年我国个人住房贷款急剧增长,其风险也日益加大。重新认识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将有益于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降低和防止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发生。 (一) 由借款人引发的风险 目前的个人信息管理状况,使得商业银行很难进行准确的风险判断。从信用风险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个人住房信贷所带来的是借款人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被迫违约放弃所购房屋,从而给银行利益带来损失的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借款人还可能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其中个人信用风险又分为: 1、购房者由于收入水平下降,无力偿还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属于中长期信贷,其还款期限通常要持续20—30年左右,在这段时间中个人资信状况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信用缺失以及个人支付能力下降的情况很容易发生,往往就可能转换为银行的贷款风险。而中国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中的浮动利率制度,使得贷款者承担了相当大比率的利率风险,这使得贷款者在利率上升周期中出现贷款违约的可能性加大。 2、购房者由于投资方式失败的原因拖欠贷款。购房者对市场的估计不够,进行了购房投资,采取以租养贷等投资方式的失败,造成无力偿还贷款。这种情况所占比例很大,随着房地产的降温,房屋租赁市场的低迷,所占比例将会越来越大,银行信贷风险也越来越大。还有一部分“第二套住房”的购房者也出现了拖欠贷款现象。 3、违约风险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按期清偿贷款。违约风险指的是抵押贷款的借方不能履行协议按期清偿贷款,因而出现拖欠贷款和终止贷款的问题。原因很多,如借款人收入水平、 就业状况和房地产开发商环境的变化等等,都有可能导致借款人违约,给银行贷款造成了很大的风险。 (二)由房地产开发商引发的风险。 即由于房地产开发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准时、按合同质量标准将楼房交付借款人使用,导致银行被迫陷入债务纠纷,贷款利益受到损失。具体表现: 1、善意违约。开发商将购房款入账后,因地价、建筑材料、施工技术、自筹资金和环境保护等情况的影响造成不能按时交楼或所交楼盘不符合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标准,由此引发购房人停还银行借款,使银行被迫陷入纠纷。 期房按揭贷款 按揭可以分为现楼按揭贷款和期房按揭贷款。现楼按揭是指借款人借款购买现楼,而以购得现楼作抵押。期房按揭是金融机构对购买期房的置业者提供的以借款人依据购房合同具有权利为抵押的按揭贷款。 一般程序:首先由房地产开发商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关于公司和项目的资料。银行经核查与分析,如果认为合适,就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按揭业务合作协议,向房地产开发商承诺就某一特定项目,向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购房者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按照规定付足规定比例的房价款之后,就可以向已选择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经过审查之后向购房者放款,直接将贷款划到房地产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上。房地产开发商收到贷款之后,视为购房人已经交足房价款,并向购房人开具发票。购房人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在银行开立还款帐户,按期向该账户还本付息,直至全部贷款还清。银行的通常做法是与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共同建立按揭信贷关系,开发商被要求承诺为每一个购房人的银行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并以其土地使用权证和在建工程提供抵押。在房屋竣工之后,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期房按揭贷款即转为房屋抵押贷款。房地产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就此结束。 因为购买的是期房,很多购房者发现在房屋建成之后房屋的规格、面积、建筑质量等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合,于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商回购房屋。在双方的纠纷未解决之前,购房者拒绝偿还银行贷款,使银行遭受损失。 案例:购房双方起纠纷,银行权益受影响 2001年12月1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王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樱花园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77平方米,价款为19万元。《买卖契约》签订后,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购房首付款4万元,同时与甲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按揭合同》,约定:王某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向该行贷款15万元,该行依法向王某发放了贷款,王某也如期入住。2002年11月,王某通过邻居得知该房屋楼板存在质量问题,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已作出鉴定报告,同时得知该房屋曾有一购房人居住,因存在质量问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给予调换。据此,王某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自己签订《买卖契约》时,已明知该房屋有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没有如实告知房屋存在的问题,否则王某绝不会购买该房。因此,要求退房,遭到拒绝,于是,王某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买卖契约》,责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和其他费用20056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王某购买的是现房,交房时王某已进行验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房屋已按有关部门的建议进行了处理,《买卖契约》不存在法定撤销的理由,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月26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测的鉴定结论认为:该房屋中楼板已形成裂缝,裂缝的存在将会使板内钢筋锈蚀,从而降低楼板承载能力和耐久性,必须进行处理,处理后正常情况下该楼板可保证安全,并对处理方法提出建 议。王某表示签订合同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告知楼板的情况,直到2002年10月通过楼上邻居才得知真是情况。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在向王某出售房屋时已对楼板缝进行了处理,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提交了鉴定机构的报告。审理中,双方确认在交付房屋时,涉案房屋已进行过粉刷。 法院认为:因涉案房屋曾被有关部门出具了鉴定结论,无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进行了修复或处理,在销售过程中均应向对方明示,以实现购房者对所购房屋应享有的知情权,因此判决撤销《买卖契约》,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王某购房款及费用200564元,王某把所购房屋返还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案自始至终都是王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诉讼,甲银行在判决生效后才得知此事。对原、被告双方来说,本案的判决是合法、公正的。但事实上,王某与甲银行签订了《按揭合同》,购房款绝大部分是甲银行的贷款,房子是抵押给甲银行的,从王某与甲银行签订《按揭合同》到本案判决生效之后,王某尚欠银行贷款余额142542元。而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互相返还财物时,完全没有考虑贷款、抵押等事实,使甲银行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如果原告在拿到被告退还的房款后,不及时提前归还全部银行贷款,银行不解除抵押,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被告无法在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样被告退还了全额购房款,却得不到房屋的所有权;二是被告凭法院的判决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使银行的抵押权落空。 一方面,法院在审理中没有把银行列为第三人并其到庭应诉是有过错的。另一方面,甲银行在贷后管理方面没有严格管理,在贷款发放后,没有及时对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在原、被告双方长达半年的诉讼过程中,没有了解到该情况,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恶意诈骗。一些开发商利用当前银行法规不健全的空隙和一些工作人员执行制度不严的机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以其关联企业或有特殊关系的个人名义购买开发的房产,用以筹措资金;甚至伪造购房人诈骗银行资金,以按揭贷款之名,套取乃至诈骗银行资金,一旦资金到手,就挪作它用,甚至携款潜逃。 假按揭 现在的买楼者多数选择个人住房贷款(即银行按揭),一些房产商大量通过“假按揭”的手法套取银行资金,既给银行带来风险,也侵害了买楼者的权益。1997年起,我国的房地产贷款重点开始从“开发贷款”向“消费贷款”转移,发展商“假按揭”的情况就开始出现,到现在,已经成了一个“普遍现象”。特别是一些中小型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融资渠道有限,通过“假按揭”解决所需资金。国家为鼓励住房消费,个人按揭贷款的利率明显比开发贷款低,因此,就连一些大发展商都很希望用“假按揭”这种变通办法来取得贷款。 假按揭一般多为期房按揭贷款。办理抵押贷款的凭据只是住房预售登记,与拿到房地产证是两回事,后者要在配套完成、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领取。住房预售制度使得办理按揭与办房产证之间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为“假按揭”开启了方便之门。 办“假按揭”在程序运作上也很简单:开发商弄来一些身份证,给予每张身份证持有人一定报酬,譬如,,,,元左右,由持有人在办理按揭贷款的格式合同上签字。为了消除这些假买主的顾虑,开发商承诺对方无需交纳首付,而且在办房产证前的按揭款由开发商负责。合同一签,银行即根据合同向开发商放款。 开发商得到银行贷款,解决了开发所需资金,但同时也付出成本:“买”身份证的费用、垫支的首付款、办房产证之前的月供。要把这些成本挣回来,就是炒高房价,在办证前有人接盘。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楼盘刚刚开盘,销售榜上就涂了大片红色或插上红旗;为什么一些楼盘会雇请农民工通宵排队抽签购房;为什么会不惜血本极为铺张地进行广告推介;为什么故意在销售时搞所谓的“内控”。一切的一切,都是为了制造一种旺销假象,炒高价格, 而房市一如股市,购房者普遍存在买涨不买跌的心理。 “假按揭”使银行承担了巨大的风险。如果市场“正常”,销售红火,有接盘的下家,开发商到交易管理部门撤销假买主的预售登记,银行按揭贷款顺利由下家接茬,办房产证直接填写下家名字,不发生交易税费,一切就会瞒天过海,滴水不漏;而一旦住房滞销,立马就会“穿帮”,特别是在有关部门出台打击“炒房”、抑制房价飙升的措施后,许多中小开发商资金断链,无力承担银行还款。这时,当初的“购房者”要么已离开公司,要么以不知情或与发展商有约定不负责“供楼”等理由推卸责任,银行就变得十分被动。 案例1:某商业银行在向某一商住花园开发商发放按揭贷款时发现一起涉嫌一房多卖,涉案住房200余套,金额2亿多元的虚假贷款案。1998年,该花园开发商总经理张某叫员工刘某虚假购房,然后持《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到某商业银行贷了52万元人民币,后又多次以公司员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目的。 2001年初,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连续6期付不出按揭贷款的利息。之后,该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判某商业银行胜诉。2002年1月4日,房屋购买者王某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法院称为维护银行权益,该房将被强制执行。王某找到刘某,刘某表示自己并未办理按揭,也未购房,只是在按揭过程中被公司叫去签了两次字。 据调查得知,在该商住花园425户住户中,有200多户和王某的遭遇相似。不少业主的房子被开发商一房多卖并重复抵押,该商住花园的所有房子3年来都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 案例2:,,,,年,月,苏州工业园区顺驰置地有限公司与自己的员工李某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李某购买“湖畔天城”小区商品房一套,总价,,万余元。苏州顺驰公司在合同中写明,如果双方出现争执,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端,而非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必须公开审理,仲裁则无须对外,外人也就无从得知内情。此后,李某拿着买房合同,向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放贷,银行放贷,,.,万元。 ,,,,年,月,苏州顺驰公司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称李某并未交付过购房款,“该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因申请人资金紧张,借用被申请人的名义,订立了《房屋销售合同》”,“订立该合同并不是为了买卖商品房,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向银行借款,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仲裁部门采信了苏州顺驰陈述的事实,根据合同法判定合同无效。 在申请仲裁前,苏州顺驰已经为李某还清贷款,因此要把房子收回,并不惜承认自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向银行借款”。 (三)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具体表现就是银行资产结构中的中长期贷款比重过高,现金和国库券等不足以应付提款需要,又缺乏及时融入现金的手段和渠道。 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个缺口应当控制在一定的比率范围之内,对这个缺口进行管理,就是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利率风险管理。根据国际经验,个人住房贷款比重接近或达到18,一20,时,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和中长期贷款比例的约束就会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对于一些资产规模较小、资产种类较为单一的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实际上已经开始面临到流动性问题。 从成熟市场的经验看,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实际上是一种新型住宅融资方式。银行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现金流量可以预测的住房抵押贷款进行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以这个“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经过信用提升和信用评级以后,向投资者发行住房按揭贷款债券,其偿付资金来源于按揭贷款购房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 第三节 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中美老太天堂对话新版本。美国老太太对中国老太说:昨天,在我临进天堂之前,终于把我房子等值的钱花光了。原来,美国老太在60岁时申请了一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把自己的住房抵押给银行,每月多了几千美元收入,这样她可以潇洒地去法国旅游、去韩国整容、去瑞士滑雪。而银行则等她去世后,收回了这套住房„„ 一、什么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已经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应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房屋的现值、未来折损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支利息,并按人的平均寿命计算,将其房屋的价值化整为零,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按月或年支付现金给借款人,一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这种方式使投保人终生可以提前支用该房屋的销售款。借款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将继续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当借款人去世后,相应的金融机构获得房屋的产权,进行销售、出租或者拍卖,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相应的金融机构同时享有房产的升值部分。即“抵押房产、领取年(月)金”。因其操作过程像是把抵押贷款业务反过来做,如同金融机构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借款人手中买房,所以,在美国最先被称为“反向抵押贷款”。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最早源于荷兰,当时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措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最成熟、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已被证明是一种成熟的房产融资形式,但在我国市场上目前还是一项空白。 2005年4月初,南京汤山留园公寓率先推出了“给我你的房子,我替你养老”的旗号,这种“以房换养”业务,事实上也是“反向抵押贷款”的一个变种。“以房换养”计划主要针对的是南京市年满60周岁的老人,老人需在南京市区拥有一套至少60平方米的住宅,老人将住房的使用权划归为养老公寓,自己拥有住房的所有权,但自己必须迁至养老公寓,并享受免费养老服务。不过,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种种困难,这个尝试已经夭折。 二、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发达国家不同:发达国家是“先富后老”,中国则是“未富先老”。中国是在尚未实现现代化、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提前进入老龄社会的。因此,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实力还比较薄弱。 2、中国存在大量“住房富人、现金穷人” 经常可以看到许多拥有很好的住房却每日为生活费不足使用而发愁的老年人,我们将他们形象地称为“住房富人、现金穷人”。他们往往花费了一生的积蓄购买了住房,但每日的日常生活却依然简陋。这样“资产大增,债台高筑”显然并不是个好方法。能否实现住房资产与流动资产之间的相互转换,将资产在一生中予以优化配置,实现一生效用的最大化。 3、社会养老体系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资金缺口大,尚不能完全担当全社会养老的重任。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已有50年历史。前30年的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是“低工资、高就业、高补贴、高福利”的国家包企业、企业包职工的统包政策;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逐步走向独立,企业保险转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新体制,基金管理方式也由现收现付制转向部分积累制。这就意味着现在在职的一代人既要承担继续供养上一代“老人”的义务,又要为自己将来的养老进行个人账户积累,这种双重负担为企业和职工带来沉重的负担,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引发出很多问题。据统计,目前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空帐运行”的额度已高达8000亿元。这一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可能导致很严重的后果。所以面对养老问题的迅速来临,需要开辟新的养老思路,增加新的养老资金的来源。 4、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 社会人口流动的加强、人口结构的老龄化和家庭规模缩小的趋势,已经使得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无暇或无心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家庭的养老功能日益退化。四二一家庭大量出现,将来家庭养老的局面,很可能是一对中年夫妇要同时赡养四位老人和一个或两个子女,经济 能力难以支持,必须提倡老人的自我养老。 三、发达国家反向抵押贷款的主要模式 目前国际上反向抵押贷款的成熟模式主要是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而其他引进反向抵押贷款的国家如加拿大、新加坡、法国和俄罗斯,基本上都是以这两种模式为蓝本。 1、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的反向抵押贷款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保全的贷款,核心是抵押贷款。美国模式的参与主体既有银行等贷款机构,也有政府或保险机构。其优点在于,反向抵押贷款产品的管理、定价及风险控制,严格按照金融机构贷款规则进行,便于调控及降低风险。 在美国,贷款发放数额主要遵循如下规则:房产价值高则可贷款数额高;年纪大的住户贷款数额高,这是由于其预期寿命短,意味着还贷周期短;夫妻健在住户比单身者可贷款数额低,因其组合预期寿命大于单身者;预期住房价值增值高可贷款数额高。 美国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反向抵押贷款主要以养老为目的,放贷的对象限制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美国要求是62 岁以上,新加坡要求是60岁以上;二是提供反向抵押贷款放贷的机构主要以具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机构为主,其中美国主要由联邦住房管理局操作,新加坡只允许公益性机构操作;三是在抵押期间,这些老年人始终享有该房产的产权;四是将该抵押房产净值转换成的现金,在美国可以用一次性现金的方式、信用额度的方式或者是按月领取的方式;在新加坡可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养老金;五是在老人去世时,产权由相关机构进行处分,房价减去已支付的养老金总额后的“剩余价值”还需要交还给其继承人。 2、英国模式 英国模式的反向抵押贷款是指一种“抵押房产、领取年金”的寿险产品,其核心是年金寿险。具体是以产权独立的房产为保险标的,以低收入老年人为投保人,将其房产转化为保险年金或其他保险收入的形式。 操作程序是:拥有房产的老年投保人按法定程序将房产的所有权抵押给开办此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月向老年投保人终生支付给付金,直至投保人亡故;最后,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该房产收回,进行销售、出租或拍卖。同于美国模式,英国模式的投保人在将房产抵押以后,自己仍可以终生继续拥有该房产的居住权。但与美国模式有较多的参与主体不同,英国模式更多地借助于保险公司的力量,即老年人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所获得的贷款须充当保费用来购买年金。因此,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英国又被称作“逆向年金”。 四、我国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主要障碍 1、传统观念的束缚 在西方国家,崇尚独立和个人奋斗,父母没有义务在孩子长大成人后继续在经济上帮助他们,老人在去世时也不一定把遗产留给下一代,很多人选择了捐赠和作慈善事业,高额的遗产税也强化了这种做法。但在我国, 父母以子女为重,为子女留下一份财产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子女也认为这样做天经地义,反向抵押贷款带有“自顾自”的负面暗示。 2、土地使用权70年的限制 美国的反向抵押贷款之所以能成功运行,关键因素之一在于其相关的土地管理法规对此起到支持作用。在美国,土地完全私有,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地价的变更完全是一种自然经济运行过程,不会随使用年限的推移而变化。这一条件在我国尚不具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推行。 我国目前对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只有70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必须重新批准,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建筑物,都将被政府无偿收回,这就意味着反向抵押贷款的基础资产不复存在。随着70年使用期限的临近,房地产贬值的概率增加,从而失去了把住房当作抵押物的作用,无形中加大了贷款机构的风险。 3、二手房市场发展的滞后 金融机构开办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购进一大批住房。由于购进的住房大多数是居住数十年的旧房,因此二手房市场的发展和走向决定了住房的变现能力以及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当前,由于受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住宅消费理念和房屋供给等宏观因素以及房屋产权不明、房价上涨和房屋价值评估不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二手房市场发展缓慢,规模不大。若金融机构在二手房交易市场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出售其房产,就会抑制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 4、中介机构的不规范 反向抵押贷款中涉及的评估、交易和咨询等多个业务,都需要房地产中介机构的配合。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房地产中介机构整体素质偏低,而且市场存在恶性竞争。中介机构的不规范可能会使借款人利用自身拥有的信息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使房产的使用情况和当前的价值很难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影响该业务的稳健发展。 第四节 汽车消费贷款 一、汽车消费贷款的含义 汽车消费信贷是指银行对其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消费者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借款人可以将所购汽车或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质物进行抵押或质押,也可以第三方保证方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国外个人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 最早的汽车金融服务,主要是由银行发放贷款。到了20世纪20年代初,对于汽车这一奢侈品,银行逐渐缩小对其发放贷款,这给汽车购买者和销售商造成了障碍,使大多数消费者买不起汽车,汽车制造商也缺乏足够的发展资金。为解决这个问题,汽车生产商组建了自己的融资公司。 191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汽车公司自己的金融公司—通用汽 车金融服务公司(GMAC),开创了世界专项汽车消费信贷的先河。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 司是通用汽车集团下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也是世界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中国首家获准经营的汽车金融机构。 德国大众在1949年成立了自己的信贷银行也就是现在的大众汽车金融公司(GMAC)。当时,客户每月仅需付5个德国马克,就可以安安心心驾驶着一辆像甲克虫一样的车了。目前,它是欧洲最大的汽车金融服务商。 福特汽车信贷公司成立于1959年,目前在全球五大洲共40多个国家为超过1000万客户和超过12500家经销商提供金融服务。 在加拿大,汽车早己成了每个家庭必备的交通工具,就像我国使用自行车一样普及。 不过,许多加拿大人开的车并非完全属于自己,不少人是通过先租后买的方式从车行提的车。这种方式实际上是租车和贷款购车的有机结合。在汽车租赁期内,与汽车发生的一切开支均由消费者承担。因此,消费者一定要购买各种相应的保险,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国外的汽车信贷体制己相当完善。目前,提供汽车消费信 贷的机构主要包括汽车企业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银行和经销商。其中,汽车企业所属 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实力最为强大。他们具有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和雄厚的资金,并且 在化解利率和汇率风险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除了汽车消费信贷以外,汽车金融服务公 司还为消费者提供牌照、保险等一条龙购车服务和保养、维修、远程救助等全方位服务。 二、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主体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作为汽车消费贷款的供应者,主要受理最终用户或经销商的贷款申请。由于汽车产业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行业,融资机构进行融资评估需要掌握较高的专业知识,对产品要有较为深入的了解,这对银行来说有一定的难度。另外银行并非是处理二手车、库存车的 专业机构,因此,银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所占比重越来越小。 2、汽车金融服务公司 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是办理汽车金融业务的企业,通常隶属于汽车销售的母公司,向母公司经销商及其下属零售商的库存产品提供贷款服务,并允许其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的贷款或租赁服务。用户购车一般都是直接找汽车经销商购车,选购、筹款、付款或过户等所有的手续都会在一地一次完成,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方便。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如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福特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大众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都建有自成体系的一套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模式,构建起了独立的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它极大地推动了汽车制造业和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汽车金融公司由于他们与汽车厂商、经销商关系密切,具有成熟的运作经验和风险控制体系,在业务上可以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产品,在合同管理、风险控制方面,不仅是贷款审批,还包括出现问题以后催收,因而能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全方位的融资服务。 3、汽车经销商 在美国,一些汽车经销商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也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购车服务。不过,汽车经销商更多地把它当作是一种营销手段,而且汽车经销商受其财力等因素的影响,所提供的汽车贷款规模较小。 三、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模式 1、银行为主体所采用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 按借款人的不同,可分为汽车间接贷款和汽车直接贷款两种。 汽车间接贷款是指银行直接将贷款贷给汽车经销商而不是消费者个人。在间接贷款方式下,借款人向汽车经销商提出贷款申请,并与其商定贷款条件,然后由汽车经销商将商定的贷款协议交由银行审批,如获批准,银行就按事先商定的条件向经销商贷款。从形式上看,银行的贷款对象是汽车经销商而不是消费者,但实质上是为消费者的分期付款购车提供支持,故称为汽车间接贷款。银行通过间接贷款的方式,将消费者的违约风险转嫁给经销商,这样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降低,而汽车经销商的风险增大。 汽车直接贷款是由银行直接向消费者发放的以购车为目的的消费贷款。指银行直接受理购车人的贷款申请,并对符合资格的借款人直接提供的贷款。借款人的申请不一定与特定的车款车型挂钩,对借款人在何处购车也没有限制。在汽车消费贷款中,直接贷款所占的比例并不高,但由于在发放这种贷款中,直接贷款所收取的利息要比间接贷款高,因而就成为银行运用多余资金的一种有力途径。 与间接贷款相比,直接贷款由银行独自承担全部风险损失,因此风险要大一些。通常,为确保收回贷款,银行要求消费者必须以所购汽车或房屋产权作为抵押。 2、汽车金融公司为主体所采用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 (1)分期付款模式(Traditional Retail Financing)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分期付款,属于用金融服务的方式购买,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时,一次性支付资金有困难,可以采取首付款后,其余价款分期付清的方式,提前使用商品或者享受服务。在这里是指,汽车零售商一般和消费者签订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是指汽车零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签订的零售商保留所售汽车的所有权,以作为买方担保的一种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消费者须在一定期间内向零售商偿付所融资的金额以及融资费用。 (2)融资租赁模式(Smartleaing)是一种买卖与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即消费者在首付款 后,在租赁期内不需要付完全车款,而是把款付到此车租赁期满后的残余价值为止,这等于只付了租赁期内的折旧款。之后消费者可以选择支付余款购买汽车主权,也可以选择将车归还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或继续按这种原则对外租赁、或投入二手车市场出售。 四、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模式 1、以银行为主体的直客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是由银行直接面对客户,在对客户信用进行评定后,与客户签订信贷协议,客户拿贷款额度后到汽车市场上选购自己满意的产品。在直客模式中,银行是中心,银行指定律师行出具客户的资信报告,指定保险公司并要求客户购买其保证保险,指定经销商销售车辆。在这一模式中,风险由银行与保险公司承担。 这是最传统也是最直接的一种融资方式,几乎大多数的商业银行都参与其中,例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等。但由于没有任何一家公司或某个社会部门能够掌握某个储户的综合信用情况和缺乏债权登记制度,很多银行只好尽最大努力来维护自己的债权。这就造成了担保层过多、手续繁杂等弊病,极大地制约了这项业务的开展,因而推广速度十分缓慢。 2、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是经销商与银行合作推出的消费信贷,由经销商负责为购车者办理贷款手续,以经销商自身资产为客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代银行收缴贷款本息。而购车者可享受到经销商提供的一站式服务。由于经销商贷款过程中承担了一定风险并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所以经销商通常需要收取2%至4%的管理费。在这一模式中,经销商是主体,它与银行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负责与消费信贷有关的一切事务,客户只需与一家经销商打交道。这时,风险由经销商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这种信贷模式的代表是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亚飞通过建立起由个人资信水平调查与评价(贷前)、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贷中)、个人信用风险处置(贷后)三个组成部分所组成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在控制车贷风险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种模式手续简便,受到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发展很快。目前,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模式又有了新的发展,从原来客户必须购买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到经销商不再与保险公司合作,客户无须购买保证保险,经销商独自承担全部风险。这也是亚飞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通过对风险的预估后,推出的新模式。 实际操作中隐含风险: 比如,选购中高档车型(,,万元以上)时,销售公司提供的银行利率和担保费可供浮动的空间比较大,有时甚至把担保费降到,,,并承诺能从银行那里拿到最低的贷款利率;然而在选择,,万元以下的经济型车时,销售人员所提供的担保费基本都维持在,,左右,并称“银行利率是固定的,没有浮动空间”。 一些经销商在竞争加剧的情况下还推出了免担保、零利率等非常规手段,缺乏防范风险的意识。而对客户来说,虽然不用考虑为银行提供个人资信证明等手续,但毕竟得多支付一笔不菲的担保费。 3、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间客模式 该模式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对购买者的资信调查、担保、审批工作,向购买者提供分期付款。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通常为汽车生产企业的财务公司。这种形式中,风险由汽车财务公司、经销商和保险公司三家共同承担。这是和发达国家相似的融资模式,但由于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落后,目前仅有少量的汽车厂商拥有自己的汽车财务公司,此项业务还没有大规模开展。 目前,仅上汽、一汽、东风等少数厂商拥有自己的财务公司。其中,上汽的财务公司曾于1997年开始进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当时的做法是由经销商出30%的款项从上海大众提车,其余70%由上汽财务公司提供,该类车辆只能以消费信贷的形式售出。客户购买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律师行出具资信文件,由经销商提供车辆,上汽财务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一旦出现客户风险,由保险公司将余款补偿给经销商,经销商再将其偿还给上汽财务公 司。因此,这种形式中,风险由上汽财务公司、经销商和保险公司三家共同承担。 现阶段,中国的汽车信贷服务主要围绕着银行展开,而国外的车贷主角是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汽车金融机构以汽车金融服务为核心业务,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在专业产品和服务方面具有经验和良好条件。汽车产品非常复杂,售前、售中、售后都需要专业的服务,较之于银行,汽车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 首先,无论在经济景气还是不景气时,汽车金融机构都会努力推动汽车消费信贷的开展,因为汽车消费信贷数量的增加就意味着汽车销售量的增加,就意味着汽车集团效益的增加。而商业银行业务繁多,汽车消费信贷只是其零售业务的一种,随着国民经济和各行业的景气状况发生变化,商业银行会调整业务重点,不利于汽车消费信贷的长期开展。 其次,由于汽车产业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评估需要掌握较高的专业知识,对产品要有较为深入的了解,这对银行来说有难度。汽车金融机构与经销商有着紧密的关系,而且通晓汽车专业性的问题,对融资的评估更为专业、准确,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同时还可以提供销售一条龙服务和细致的售后服务。如国外汽车集团的财务公司会提出全套的汽车维护保养,以帮助客户得到合理价格的维修服务,而且维修费用还可设计在分期付款中,充分体现了其人性化的关怀。 最后,汽车金融机构在违约车辆的回收处理上有着很大的优势。商业银行对于违约车辆的处理,由于没有这方面的专家在旧车作价和回收处理等各个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而汽车金融公司由于背靠汽车集团公司,可以利用汽车集团公司的专业人才对违约旧车进行评估,利用自己的经营渠道进行拍卖,不需要中介机构的参与。 所以,今后我国的车贷模式将向以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为主体的方向发展。 五、汽车消费贷款存在的风险 以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的 “间客式” 操作方式为例,在整个汽车贷款运作过程中,贷款风险涉及到借款人、经销商、保险公司和银行四个方面。 1、借款人方面 购车群体良莠不齐,可能混杂了一些有道德风险的人,由于主观赖帐心理或当汽车价格下跌,低于购车者需还贷款余额时,购车者就可能做出理性违约的行为,都可能使银行贷款面临风险。 案例1 贷款买车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无力偿还 2002年8月,借款人李某通过某汽车销售公司向B银行提出汽车贷款申请,购买挖掘机一辆供其投资设立的建材公司经营使用。B银行经审查于同年9月11日向李某发放了此笔贷款。2003年7月,由于借款人李某所投资的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丧失还款能力,贷款发生逾期。在多次向李某催收未果的情况下,B银行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但因其保证人经营状况不佳,也无力履行代偿义务。该笔贷款的催收工作陷入了僵局。B银行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及担保人的代偿责任,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分析: (1)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不宜支持工程机械车。本案借款人购买的车辆为工程机械车,这类车辆价值较一般生活消费类汽车高,且主要为企业承包工程使用,而非个人生活消费类商品,该类车辆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企业对其实际使用而产生的收益,而不是个人未来的工资性收入。银行审查个人消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主要审查其个人资产、家庭资产及将来的工资收入情况,一般不会涉及该人投资的企业及承包工程的情况和还款可行性的调查和判断,这就造成银行贷款所支持借款人购买的商品与贷款还款来源判断信息上的不匹配,这必然会形成贷款风险。 (2)本案中银行在采用“间客式”模式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没有严格调查和审查贷款人的资信状况,未能从源头上控制信贷风险,是导致贷款出现问题的直接原因。银行只有从自身审批程序上严格把关,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对于以汽车经销商作为贷款担保人的,要严格审查车商的合作资质,重点选择资质高信誉好、规模大风险小、实力强效益好、服务优品牌亮的汽车经销商,防范车贷业务源头风险。 2、经销商方面。(1)汽车质量风险。经销商为推销汽车,不通过正当渠道购进汽车,把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销售给借款人,因质量纠纷而殃及银行贷款的收回。(2)盲目推介客户风险。经销商向银行推介客户的过程中,其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通过虚报汽车价格,变相降低首付款比例或采用零首付的方法,把不具备资金实力的购车人推介给银行,为贷款的按期收回埋下隐患。 案例2 伪造收入证明,骗贷购车倒卖 某一天,一普通公民赵某驾车经过路旁的一个加油站加油,旁边一家汽贸公司的女销售人员热情地迎了上来,向赵某介绍买车的情况,并推荐说现在可以分期付款买车,凭借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找到担保人后只先交20%的预付款就可以把车开走。过了几天,赵某与田某在村里找了一个担保人,两人胡乱写了一个收入证明,然后来到村委会将公章盖上,在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来到这家汽贸公司。还是那个女销售员接待了他们,在按照田某“标注”的收入情况将各种表格填好(汽贸公司并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核实),并交了20%的首付款和保险费共约5万多元后,赵某顺利地将一辆黑色老款桑塔纳2000型轿车开了出来。汽贸公司只给了移动证和合格证,没有给正式发票,也没有按要求给这辆新车上牌照落户。新车从汽贸公司开出来后,为了把这辆手续不全的新车变成现钱,赵某想到了山东某地的“倒爷”黄某。他以13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黄某。随后,赵某从中扣了3000元的“开销”,给了田某12.7万元。后来,赵某经朋友范某介绍认识了许某。几人商议决定由许某出名购车,范某负责担保。为了打听贷款买车的行情,他们逐个到汽贸公司询问,进行权衡比较选择,最后选中“上海某销售有限公司”。随后,赵某和许某、范某带齐证件来到公司,称要购买一辆帕萨特1.8T型轿车。销售员李某打电话叫来了某商业银行的女营业员王某和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询问许某收入情况时,许某拿出了一张自己填写、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收入证明,对方没有提出调查,就登记填写了相关登记表格。许某交了10%的首付款和保险费。第二天,这辆市场价23万多元的帕萨特就被倒卖给山东某地的黄某,19万多元“贷款”落到了许某等人手里。尝到甜头后,赵某与许某、范某等人开始分头出击,寻找需要“贷款”或甘愿具名担保“购车”的人。这样,一辆辆崭新的帕萨特从公司开到了山东,有时甚至一天就开走二三辆。而且每辆车他们还能从公司得到大约500元的提成费,然后再倒手到山东牟利。一切办得十分顺利。事后,借款人没有如期偿还银行贷款,担保人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由于本案影响面大,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了侦查。经查实,到破获案件时为止,涉案总金额达415万元,整个犯罪团伙共骗得(即总车款减去购买车首付款和保险费)289.2万元,追回损失只有89万余元。 本案的汽车信贷模式属于“间客式”,在本案例中,汽车消费信贷在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 (1)个人信用能力差。贷款购车者违约拖欠贷款、提供虚假资信资料、有意骗贷或恶意骗贷后将车转手倒卖的现象屡有发生。 (2)汽贸公司即经销商是上述违约失信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3)银行、保险公司的审查往往流于形式。在大多数信贷诈骗案中银行的失职是诈骗得逞的主要原因。 (4)汽车消费信贷缺乏法律支持。 改进意见: (1)健全和完善国内现有的联合征信系统,建立个人信息档案,提高信息的经济价值,以防范杜绝银行信贷中出现的违约失信现象。 (2)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必须通力合作,防止信贷风险的发生。 (3)提高经销商与银行合作的门槛,经销商必须限制为4S店范围,以确保其商业信用。 (4)加快制定相关法律,为汽车信贷的开展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创造较好的制度环境。 3、保险公司理赔风险。由于诈骗、挪用资金、来意拖欠经营不善引发的拖欠贷款问题较为严重,致使保险公司汽车贷险业务赔付率居高不下,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甚至达到了400%。保险公司无法承受,从而导致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理赔诉讼纠纷不断,2003年上半年更是达到了高潮,导致保险公司一度纷纷停办车贷险业务。另外,部分保险公司在问题出现时,不是按原先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赔偿,而是收保费时积极,赔款时则以种种借口拖延赔款,从而使贷款风险不断恶化。更有甚者,有的实力较弱的保险公司,因给汽车经销商的保费回扣太高,一旦贷款违约到一定比例时,便无力偿付,汽车贷款也因而悬空。 4、银行内部风险。(1)贷款手续风险。保险公司履约保险的生效是以银行履行义务为前提的,当银行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手续上出现纰漏时,就会造成保险失效,责任免除。(2)客户及车辆质量审核风险。汽车贷款风险直接来自借款人和车辆,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调查不严格或对经销商提供车辆质量把关不严,都会直接给贷款的按时收回带来风险。(3)保险手续风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一个保险业务品种,虽然在借款合同中,银行要求其在担保人处加盖了公章,但并不等同于保险公司担保贷款。履约保险对手续的要求非常严格,保险不连续、借款人非法经营、借款合同或保险单内容的变更等,都可能造成保险失效、责任免除。 案例3 个人购车公司用,经营不善无力还 借款人王某,于2002年4月向A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一辆,总价款为人民币1379200元,同时与B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首付款人民币483200元。该合同约定A公司为保证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满后两年内,对借款人未偿还B银行的贷款本息以及其他一切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币贷款采取保证保险的形式,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作为保险人。2002年4月12日B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896000元。 2003年10月起,借款人因工程款收不上来开始拖欠银行贷款。后B银行调查发现借款人为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购车行为实为以个人名义购车为公司所用。B银行找到C公司法人代表刘某,要求其为借款人的还款行为作担保。2003年12月22日,C公司向B银行出具《还款承诺书》。 2004年3月B银行对C公司的财产申请了财产保全,控制了拍卖后足以清偿贷款的财产。并于2004年4月将王某、A公司、C公司一同高上了法庭,于2004年9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被告C公司同意在2004年7月30日前偿还B银行全部贷款本息。而保险公司则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在调解书出具后,C公司陆续归还了部分贷款本金,但到约定的还款日止,C公司又以经营不善等原因拖欠余款,B银行于2004年1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B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如下: 1、贷款发放前过于信赖经销商,只对借款人进行面签,而不亲自进行家访,资料大多由经销商提供,致使银行不能了解借款人的实际购车用途和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 2、银行急于拓展新业务,在对风险认识不足、业务操作不规范的情况下开展业务。过于相信保险公司的信誉和能力,将所有的单据都交给了保险公司,这就给银行的清收工作增 加了很多的困难。 本案中B银行在清收中采取的两次行动还是值得借鉴的。第一,当B银行了解到C公司是实际的借款人时,他们立刻以诱导方式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写下了承诺书并签字盖章,这就为今后贷款的清偿找到了一个重要的还款来源,同时也就为最终的诉讼准备了一份强有力的证据;第二,当C公司不与银行合作时B银行及时采取了财产保全的法律措施,控制了最后的还框来源,使银行的贷款能够最终得以清偿。 第五节 旅游消费贷款 美国《幸福杂志》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曾提出,消费者集中追求的5个目标是时间、质量、健康、环境与家庭,能同时满足这5个目标的最佳消费领域就是旅游活动。在发达国家,旅游已成为仅次于食品和住房的第三大消费项目。 一、旅游消费贷款 旅游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支付旅游费用的人民币贷款,是银行为方便个人在境内外旅游而提供的一种新型的信贷方式。该贷款只能用于支付与贷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旅行社的旅游费用。 二、旅游消费贷款的特点 1、 期限短 旅游信贷消费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各银行在具体办理时,贷款期限常分为6个月、1年、2年等几个档次。 2、 金额小 旅游信用贷款额度,各银行规定有差别,一般最低为2000元,最高为5万元。通常,国内旅游贷款金额上限为2万元,国外旅游贷款金额上限为5万元。 3、 时间性强 旅游活动的季节性强,尤其集中于春节、“五一”和“十一”等长假,使得旅游信贷消费的时间相对集中。同时,银行对旅游信贷消费规定国内线路提前20天办理贷款申请,国外线路提前40天办理,也加强了它的时间集中性。 三、我国旅游信用消费发展缓慢的原因 自从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以来,许多商业银行适时地推出了旅游消费信贷业务,如建行推出的“乐当家”、农行推出的“乐悠然”,招商银行的“居家乐”,希望通过这一业务的开展,提升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有效地启动消费市场。但从目前运作的实际效果看,旅游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很不理想。致使旅游消费信贷业务量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总量中所占的份额极低。 (一)从旅游信用消费主体看 1、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降低了人们的消费倾向 一方面随着就业形势日趋严重,人们的职业稳定性下降,收入不确定性提高,收入预期变小。尽管收入总额增加,居民仍不能大胆消费。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推进,一些原有的福利性收入,如住房、医疗和教育等,逐渐变成了货币性支出,使得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增强,消费趋于保守。收支预期相反方向变化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的即期增长,也制约着旅游信用消费的发展和增长。 2、传统的消费观念的制约 旅游消费是服务性的消费,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得到满足后的一种精神上的消费,属于高层次的消费。目前,旅游者的外出旅游基本上是一种积累性消费,而不是一种经常性的消费。人们认为旅游消费,尤其是出境消费还是一种奢侈消费。对于借钱旅游,我国大多数居民认为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 3、手续繁琐令人生畏 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使授信方无法全面、准确掌握信贷消费者的资信状况,不得不以繁琐的手续、严格的条件抬高旅游消费信贷的门槛,极大地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如办理一笔万元左右的旅游贷款,首先必须在指定旅行社选线路,缴付一定的首付金,还要向银行提供多种有效凭证等。 目前市场上流行的旅游贷款产品,大多数方式呆板单一,一般由银行和旅游公司联合推出,客户只有在指定旅行社选定线路才能提出申请,而贷款则直接打进旅行社的账户中,贷款者不允许付现,只能跟随银行指定的旅游公司组成的旅游团随行,游客选择的余地不大。加上旅游消费信贷属于零售性贷款,其贷款的对象是分散的众多的个人,银行认为旅游贷款每一笔业务额度小,季节性强,又要与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工作量大,效益不明显,积极性也不高,从而影响了旅游信用贷款的发展。 4、 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银行仅提供金融服务,并非商品的销售商,与商户无代理、合作关系或亦不提供任何担保。 “谢瑞麟案”曝光旅游市场黑幕 在中国拥有100多家分店的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和其子因被怀疑涉嫌向旅行社及多名职员提供非法回佣,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 香港有关机构曾对内地游客在港购物进行过调查,约有1,3的内地游客在香港购物时曾遇到物品价格被抬高,或被要求到指定商铺购物的情况。 所谓“指定商铺”,就是指定一两家店专门针对旅游团,这种店对当地市民它不接待,也就是封闭式的,靠信息不对称蒙骗客人。谢瑞麟专门针对旅游团的店铺,每日可接待30个内地团,生意额高达180万元,全年营业额则超过6亿元。 导游拿高回扣 组团去香港旅游,一般旅行社不会给导游发工资,导游没有工资,就只能靠其他收入,比如小费、回扣,而且回扣还慢慢占到了大头。 旅游团恶性竞争 由于恶性竞争,导致“香港游”的组团价格过低。正因为这些,购物店不但要给导游回扣,还要给旅行社钱,给旅行社的补贴到哪一块呢,旅行社再按人头补到客人的吃、住、行上去。 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组团价格越来越低,你低我更低,你从购物店要得多,我要得更多。购物店也没办法,就使劲把商品价格抬高。羊毛出在羊身上,游客尽管少掏了旅游费用,但是,旅行社和导游不会做亏本买卖,他们为游客垫付的钱,最终也是由游客购物时多掏的钱来补的。 5、缺乏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能成功地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主要是基于其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人们有一个终生的社会安全号码,通过这个无法伪造的号码,每个人拥有一份资信工资做出并保留的信用报告,任何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都可以付费查询这份报告,一旦有不良信用,报告上无法抹去,从而会造成贷款、生意的极大困难,因此,西方公民极为重视培养自己的信用。 但我国目前个人信用还未建立起一套统一、科学、真实、完备的个人资信评价体系及相应的监督、约束、制裁的法律保障,银行只能凭借有限的资料和手段,如身份证、单位工资证明等对借款者进行信用评估,这势必影响评估的效果。 四、如何发展我国旅游消费贷款 旅游消费信贷的使用者必须要有稳定的未来收入。根据研究,我国出境旅游开始由高 收入人群的高消费活动向中等收入人群和中等消费水平转变。所以,在旅游信用消费对象的选择和拓展上,针对高收入阶层消费活跃和低收入阶层消费潜力不大的现实,应将中等收入阶层和有较高消费预期的青年消费群体作为我国旅游信用消费的主体,着力启动他们的消费信贷活动,并依据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消费倾向来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特别是刚工作或刚成家的青年人将是旅游贷款的主要选择者。因为年轻人因处于生命周期的初期,对未来更容易充满信心和追求时尚,对消费信用的需求会更大一些。同时,青年学生也是旅游信用消费不可忽视的一个市场,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随着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公共假期的增多,大学生纷纷热衷于外出旅游。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其出游支出相对较少,出游花费总体数量偏小。 第六节 国家助学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含义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国家财政如何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部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对于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在正常的贷款期限内由国家财政负担一半利息,学生本人负担另一半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过程主要分为申请、审核、发放、清还等四个环节。其中前三个环节主要是由借款学生在高校协调下在校期间与银行办理完成,而清还阶段则是借款学生毕业后,由自己独立完成贷款利息全额支付。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国家助学贷款本身就是国家对贫困学生实施的一种扶持性政策,国家对贷款的利息进行补贴。借款人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完成了大学学业,还清贷款不仅是责任,更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感恩。另外,借款大学生的还款情况,还会直接影响到银行对此项贷款的支持程度,影响后来贫困学生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居高不下的违约率,曾一度让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陷入僵局。 上海:酝酿制订“大学生个人信用评估标准” 国家助学贷款还贷、信用卡透支还款、移动通信缴费、宽带网络缴费……这些与钱相关的事项,都将成为考量沪上大学生信用状况的标准。在上海,一旦“大学生个人信用评估标准”得到核定,资信公司将可出具专属大学生的“个人信用报告”,为银行发放助学贷款提供重要依据。 二、大学生助学贷款还贷违约原因分析 (一)主观方面 1、诚信意识淡漠和概念曲解 2、还贷信息不明、缺乏时间观念等造成拖欠还贷 对于绝大多数大学生而言,除去助学贷款以外,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与银行打交道的几率都很高,一般不会恶意拖欠助学贷款。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还贷信息的不确定性,加之个人时间观念的淡薄或者由于毕业后工作地点的变迁、遗失还款合约 等事宜耽误了还贷时间。 (二)客观方面 1、高额学费及较短还款期限导致一些人还不起 按收入的可比价格来算,我们今天的学费可能在世界上是最高的,在中国的历史上也是最高的。这样,一些学生毕业后的收入跟他上大学时的学费不成比例,可能导致一些人还不起债。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一次性就业率较低,迫于就业压力学生选择继续深造的情况增多。就业后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多数毕业生收入不高且不稳定,同时还要面对较大经济压力,诸如医疗、购房、结婚、赡养等多项大笔经济开支,客观上存在着还贷的实际困难。而银行一般都要求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拖欠还贷成为不得以而为之的举动。 2、助学贷款属小宗项目,银行追回贷款成本太高 就投资回报率而言,助学贷款远小于其他商业贷款,发放助学贷款并非最佳的市场选择,机会成本很大;助学贷款发放期限较长、流动性风险较大;国家个人诚信体系的缺失,这些都让银行承担了巨大的信用风险。无论从资本回报率还是风险防控的角度考虑,发放助学贷款利润空间小,银行很难有积极性去推广和完善这一业务。助学贷款作为小额贷款,银行要定期追回贷款资金因涉及客户多且居所的不确定性,费时费力,成本太高,故不愿做这样的“低端客户”。这种观念,导致银行不愿做各种耐心细致的工作去追回贷款,而是只等别人上门还款,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学生违约。 3、无抵押、无担保 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加之学生毕业后的流动性很大,银行清收贷款完全依靠学生的信用。学生毕业后如果不主动到银行归还贷款,银行很难有所作为。 4、学校的工作开展不够到位 学校与银行能否积极合作,直接影响到助学贷款的发放。学生毕业后,学校完全脱离学生与银行还贷事宜,学生工作单位的不确定性和用人单位对员工私事多采取的不干涉态度,客观上增加了银行追贷的难度。 三、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建议 1、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的定位 国家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名义开展的实现教育公平的活动,在公众的视野里带有强烈的公益色彩,但对执行一方———银行而言,在发放和管理这种贷款上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贷款在发放时,并没有按照商业贷款严格的抵押和担保条件来发放,更多的情况下是在执行一种政策而非进行一种商业行为。 目前我国的助学贷款定位还应进一步明确,将其定位于政策性贷款或是商业性贷款,有利于以高效简明的方式处理欠款追贷问题。政策性贷款可据欠贷原因具体分析适当减免甚至取消,商业性贷款则应以商业方式对欠贷逃贷者予以法律追究。 斯坦福贷学金是目前美国最盛行的助学贷款,分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资金直接来自于政府,政府承担风险;另一种形式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由各州的教育担保机构代表政府进行担保,联邦政府进行再担保。如果学生违约没有归还贷款,或者由于死亡、疾病等原因无法还贷,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将向银行赔付95%的拖欠贷款。这对银行来说也是一颗定心丸。 2、建立惩罚机制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 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七节 建立与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失信现象眼下普遍存在:借贷不还,违约合同,制作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诈骗犯罪。这种转型时期的信用失衡,已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缺乏健全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信用失衡的主要原因。 上海市2000年6月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如今平均每4名上海人中就有一人拥有个人信用档案。 一、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内容 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它包括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个人资信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以及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制度等。 1、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 在国外,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或私营业主发放个人贷款之前,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该贷款者的资信情况,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往往是专门的资信档案登记机关,如美国的“信用署和信用报告署”。它们的信息十分完备,可以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关于消费者利用信用的种类及余额、偿还历史等方面的信用。 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身份以及职业、经济能力等基本信息;个人的信贷、保险、证券、期货买卖记录等金融信息;个人与商业机构的延期付款交易信息;个人向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缴纳服务费用的信息;行政机关、审判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行使职权时记录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与自然人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2、个人信用评估制度 这一制度通过建立针对不同客户类别的信用评级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 3、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 严格实施贷后风险监测,跟踪信贷资金流向。一旦发现客户出现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银行贷款资金安全的迹象,银行要加强与该客户的联系,并采取相关措施。 4、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相关法规和契约,依法约束信用借款人的行为;二是加强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措施;三是运用尖端技术防范风险。 5、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制度 担保 抵押:一旦贷款无法收回,可以变卖抵押资产作为补偿。 对四川等地震灾区贷款实行特别政策 财政部最新出台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及银监会《紧急通知》,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无力偿还的债务,将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同时,对信用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均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且确实没有其他财产可清偿,也将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银行对受灾生成的呆账进行核销,是对房屋倒塌者的一大安慰。债务销掉之后,银行电脑系统就不会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则其依然可从银行申请新的贷款。这对受灾企业和个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都有很积极意义。但此做法,银行需要从自己的利润中提取坏账准备金进行冲销,会造成银行的利润减少。而且地震呆账核销是项非常严格的程序,究竟那些人的房屋已经倒塌,那些人的房屋严重损坏,那些是房屋的主人已经人去楼空,都得仔细的核实。 个人破产法应尽快纳入立法计划 目前的破产法,缺失了个人破产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的破产法,称为“半个破产法”。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倒塌了房屋的房贷者无法通过个人破产而核销债务。 保险:人寿险可以抵补贷款人在借款人死后遭受的损失;意外险、健康险则可以抵补贷款人在借款人患病残疾后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险则可以抵押财产发生意外给贷款人造成的抵押失效的经济损失等 新西兰地震巨灾险 新西兰推行地震巨灾险,该保险由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结合推行,每户每年60新元左右,通常由保险公司代收后交至政府所管辖的地震委员会。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万新西兰元,房内财产最高责任限额为,万新元;保险公司则依据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 日本地震保险公司 日本建立了专门的日本地震再保险股份公司,该公司由各保险公司共同成立。其运作方式为,由各保险公司出售附带地震保险的家庭财产保险,然后将地震保险业务全额分出给日本地震再保险股份公司,后者将一部分业务以非比例超额再保险的方式,再转分保给政府。最终,形成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责任的结构。 二、征信机构的经营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 个人信用信息主要由国家央行和政府出面,由中央银行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登记系统。征信机构成为服务于公共利益、服务于政府政策目标的非赢利性组织。征信机构加工的个人信用信息产品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 欧洲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都是这种模式的实践者。 (2)市场主导模式——美国模式 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成立信用信息经营公司——信用局(Credit Bureau)。信用局的出现完全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是随着个人消费信用业务快速发展,业务量急剧增大,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的需求扩大而出现的。 在美国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发展中,美国几百家征信公司互相竞争合并,优胜劣汰,终于剩下3家大的公司,主要是益百利(Experian)、Equifax公司和环联(Trans Union)公司。 美国个人征信机构采集信息时秉承如下四大原则: 私有性——自始至终没有国有资本介入。 独立性——征信机构不仅对政府、对被征信者而且对同行都保持着高度的独立。 商业性——采集个人信息时不付费,形成报告并卖出则是有偿的。 披露性——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与社会相关的个人信息予以公开。 社会保险号(SSN) 在美国,每个公民都有一个“社会保险号”( SSN —— Social Security Number )。这个号码把一个美国人一生中所有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记录都连结了起来。自 1930 年代美国成立社会安全管理局后,联邦政府规定美国所有的合法公民和居民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社会保险号码。该号码由国家社会安全管理局统一管理,对每个美国人都是唯一的。在网络化的今天,只要把某人的社会安全号码输入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其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将一目了然。 (3)银行协会支持下的建立模式 代表是日本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 1973年,日本第一家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在东京成立。该中心由一个银行家协会发起,主要为地区性的会员机构提供服务。随着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1988年10月17日,信息中心与其它的24个银行家协会联合。合并为日本银行家协会下的一个单位,为2002家会员 机构提供服务。 现在,日本国内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情况的机构主要有3家。它们基本上是按照行业划分的,即银行系统的“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邮购系统的“信用信息中心公司CIC”以及消费金融系统的“日本信息中心JIC”。 (4)政府支持下企业自建的建立模式 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结合中央银行统一指导方式和企业自建自营数据库两种模式,由政府组建和管理,但公司完全采取市场化运作。我国第一家个人资信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建立的。 (5)引进国外技术和运行模式,组建合资的征信公司 这种模式的实质就是利用国外100多年发展个人征信系统的成熟经验,培育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产品市场,带动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产品经营企业。 通过对上述各种模式的特点进行分析和比较,结合我国现行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社会发展的条件,现阶段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宜采用政府主导模式。 三、上海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启示 1、上海个人征信系统概况 199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公室出面,联合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隶平事业有限公司等共同出资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形成包括15家商业银行和上海移动通信、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内的上海联合征信系统。 2、上海个人征信系统概况 该系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功能: ?提供个人的银行信用状况,包括贷款及偿还和信用卡透支及付款情况等; ?提供个人的社会信誉情况,包括法院诉讼、欠税和欠费等情况; ?提供个人的商业信用情况,包括赊销和付款记录。 上海资信公司的信息库每月更新一次,重要数据及时更新,所有正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将被长期保存,负面信息的最长储存期限为7年,超过储存期限的信息将被及时删除和销毁。 3、上海个人征信系统的形成、运作机制 (1)实行央行与政府的联合办公,形成有力的推动机制 央行重点约束银行系统,市政府可以号令工商、财税、海关、教育,以及公安、司法等方方面面。 (2)建立理事会,形成协调议事机制 理事会实行会员制,凡符合《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人信用信息的供给和需求单位,可成为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的理事会会员。目前上海市的15家中资商业银行,以及汇丰、渣打、东亚和恒生4家外资银行,上海移动通信和中国联通上海公司都已成为理事会成员。 (3)法规先行,建立规范的管理监督机制 (,)建立央行督办制,形成强制性保障机制 各商业银行在与个人签订个人贷款和信用卡协议书时,必须设置“贷款人的信用信息须及时提供给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机构”的条款;各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贷款和办理个人信用卡授信时,务必及时查询授信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以次作为银行是否贷款及确定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实行征信业务有偿运作机制 (,)建立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过渡的逐步扩展机制 4、运作经验 政府的强力推动 地方立法的支持 先易后难,小步前进的战术 5、启示与思考 区域化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能够为消费信用的发展提供较好的制度保障。 上海模式印证了政府和主管部门推动下的企业化运营方式在征信机制建设初期可行。 从同业征信到联合征信形式的转变说明了成员制联合征信机制对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比较有效。 央行征信中心上海揭牌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揭牌仪式在上海举行。征信中心落户上海,是中国人民银行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征信中心落户上海后,可以为驻沪金融机构提供更多更便利的信用信息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提高内部经营管理和对外金融服务水平,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在沪开办业务,同时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持上海诚信体系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推动上海及“长三角”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央行征信系统已为近6亿自然人建立信用档案 截至2008年3月底,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全国1358万户企业和近6亿人建立了信用档案;2008年一季度,累计对外提供653万次企业信息查询和3443万次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企业和个人日均查询次数分别为10.7万次和52.4万次,单日最高查询次数分别为13.4万次和80.5万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日常运行和管理由征信中心承担。它就像一个信用信息仓库,平时采集、保存、整理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即个人征信系统开始运行后,个人只要去银行办理过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业务,其信息就会通过银行自动报送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库收集的信息主要有个人姓名、证件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以及个人在银行的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信用报告被查询的记录等。而且,个人在全国任何一家银行所开的账户,都会汇集到同一身份证号下,个人无论在国内任何地方、任何银行留下借款和还款记录等等,均可被查询到。 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推进,个人信用报告还将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社会保障信息、是否按时缴纳电话、水、电、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公告等公共信息。 目前,各金融机构在办理企业和个人信贷业务过程中,都把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作为贷前审批的条件。央行在有关文件中提醒商业银行,对于连续三次逾期还款或累计六次逾期还款的客户,要慎重对待。实际上,这一数据库不仅收录和管理了公民个人信用信息,还包括了大量的企业信用信息。 在不断完善征信系统的同时,人民银行也加快了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促进了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难问题的解决。 四、湖南省信用建设 52部电动车 ,,,,年10月21日,湖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和浙江金大车业有限公司在开福区东风二村社区联合启动这次信用销售活动。仅凭没有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录,消费者不用掏一分钱,就可以开走一台电动车试用一个星期,然后决定买或不买,此间,如有任何不满意或质量问 题,均可办理退换手续。 2007年10月28日下午3时30分,随着最后一辆赊购的电动车被推进浙江金大电动车店,湖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秘书长谭祖发悬了一个星期的心放了下来:52台一个星期前信用赊销出去的电动车中,45台成功交易,7台毫发无损地被退回,52位购车市民的守信率为100%。 52台电动车的故事只是湖南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缩影。2005年,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颁布了《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开通了以“三库一网一平台”为核心的信用信息系统,初步构筑失信惩戒联防体系。 “三库”是指以信贷服务为重点的人民银行系统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市场监管为重点的工商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人口信息为重点,依托身份证管理系统的“公民信息数据库”。“一网”是指面向社会开放的“湖南信用网”。“一平台”是指“省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交换平台”。截至2006年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汇集了湖南省近22万户企业和2600万自然人的信贷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汇集了180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260万条信用信息;“公民信息数据库”汇集了全省9200多万条与个人信用密切相关的信息,涉及6627万自然人。 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 个人信用数据库只有本人和商业银行可以查询。个人需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人民银行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北京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商业银行在审查个人信贷申请时,可以查看其信用报告,但必须经过申请人本人书面授权。如果个人已经是某家商业银行的借款客户,或持有该银行的信用卡,这家银行也可以在不经过授权的情况下查看该自然人的信用报告。另外,个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本人信用报告提供给其他机构。 多因素可致不良记录 除个人恶意欠贷外,其他一些因素也可能导致信用报告出错,从而产生不良记录。一是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个人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给银行;二是有些中介机构利用各种违规手段,盗用别人的名义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三是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柜台工作人员可能因疏忽而将信息录入错误,或者银行没有及时更新记录从而导致暂时的出错;四是计算机在处理数据时由于各种原因出现技术性错误。另外,个人办理信用卡后没有搞清楚免息期等事项,或者个人所担保的贷款出现欠贷也可能导致其信用报告产生不良记录。 人行工作人员建议,个人应谨慎保管自己的身份证等证件,在向别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最好注明此复印件只限办理某项业务;办理信用卡后,应了解清楚其免年费的条件及免息期;如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与银行联系进行信息更新,这有助于预防他人进行身份欺诈、冒用。金融机构应严格贷款审批制度,避免有人盗用他人名义办理业务。 信用记录出错可申请异议 在国外,一般的负面记录保存7年,破产记录一般保存10年。我国也将出台相关法规,所以个人失信只会在一段时间内对其信用活动产生一些影响。 如果个人信用报告出错,可以通过3种渠道交涉,要求核查、纠正。一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反映;二是直接向征信中心反映;三是可以委托直接涉及出错信息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反映。一经更正,错误信息将不再反映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因而也不会继续影响个人信誉。 如个人对最终处理结果有争议,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在本人信用报告中加入个人声明。如果个人认为征信中心提供错误信息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而且向征信中心反映后仍不能解决,还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反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身份证丢失应该登报声明 信用要靠平时维护,证明自己的身份证被盗用需要居民自己留证据。如果您的身份证不慎丢失,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警。然后拿着警方的证明找到报社等媒体登报声明,写清楚谁于何时何地丢失身份证,并申请作废。 复印件上必须多写一句 申请和声明是不得已的办法,平时多个心眼养成保护自己信息的习惯则更为必要。现在买车、买基金、办信用卡、手机号入网、旅游签证等许多领域都需要身份证复印件,用户最好亲自复印或者亲眼看着印,否则可能被人多留复印件。目前,身份信息可能通过各种渠道丢失,有关部门提醒,复印件上一定在证件有内容的地方(如姓名下面)标明用途,如“仅供基金开户使用”等字样。即使在银行办理,用户也有权要求办理人员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加注这句话。 个人信用管理措施 (1)依照规定时间及时支付公用事业和其它消费的帐目及信用卡还款; (2)当信用卡失窃时, 除了报告警方和银行外, 再报告给信用评级机构是明智的, 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3)尽量多使用银行消费,自少到多积累个人消费资料。 (4)注重自己的信誉和信用,不是特别熟悉和信任的人和事,不会去担保和出具推荐意见。 (5) 当感觉到自己没有经济支付能力时,应该主动与债主联络并协商债务的重新安排,尽量避免出现逼债的情况。 案例1:没领到信用卡却上黑名单 刘女士去年年初办了张信用卡,年底还没领到卡却收到欠年费通知单,交了欠费后,发现自己已被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连房贷和出国都被拒绝了。 大学生小张一年前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因为是同学极力推荐,抹不开面子,连合同文本都没看,就填写了个人资料,收到信用卡后一直没有激活使用,第二年信用卡产生168元年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了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而小张在办理出国留学时同样因产生过信用不良记录而被拒绝签证。 大部分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即使不激活、不使用,也会在第二年产生年费,年费的金额从40元到360元不等,个别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即使在第一年不激活也会在当年收取年费。因此,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手中的“睡眠卡”因欠交年费而被发卡行列入黑名单的情况时有发生。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2004年已开始建立,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以后在申办信用卡,办理住房、购车、留学贷款的时候,都会遭到拒绝,甚至有些世界500强的企业拒绝不良信用者入职。 案例2: 张先生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职员,工作踏实肯干,可是最近他在贷款买房时被告知信用记录不良,不能申请贷款。到银行查询后得知,张先生在几年前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欠款1元钱,一直没还,被列为“信用不良”客户。如果这个记录不消除,他永远不能从银行贷款。 信用卡如果还款不足,银行会从消费的那天起,每天收取万分之五的利息,而且每个月还会罚5%的滞纳金。张先生尽管只欠1元钱没有还清,但是,银行在罚息时计算的是那个月所有的消费欠款,而且,他几年没有用卡,每年欠缴的年费还要产生罚息和滞纳金。 除了罚息,信用卡还有很多特点不为持卡人熟知,比如超限消费。如果你的信用额度是2万,其实你可以刷出2.2万元的最高透支额,那么,多出来的部分,银行会选择最高点时收取5%的超限费。由于很多人并不知晓超限费,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信用额度,只要能刷 出去,就认为可以免息的,在不知不觉中吃了亏。 消费者个人拥有的信用卡数量以1,2张为宜,持卡太多,稍有疏忽反而会导致信用状况受损。如何不让信用卡“卡”住你的信用,从目前的操作看,首先要增强信用感,平时多使用信用卡消费,充分利用信用卡的免息功能,享受先消费后还款的方便,通过按时还款来增加自己的信用度。其次,对于有关银行发出的还款信息,要给予重视,并及时与银行沟通,即使数量很少的欠款金额也会对你的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如何做个“卡通”族 案例3:用信用卡账单算账 张先生在某网站做频道主编。他刚工作时,因为自己的钱由自己做主,经常和朋友们出没在酒吧、KTV,结果成了“月光族”。后来认识了一个心仪的女孩,为了追到她更加入不敷出了,直到沦落到要向父母借外债的地步。张先生的父母教他用算账来控制自己的收支平衡,张先生灵机一动:不如用信用卡来代替记账。他去餐厅刷卡,买花刷卡,选购CD也刷卡,就是去超市买生活用品还是照刷不误。每月银行都会给他寄一份月结单,上面详细列出了他的每笔消费支出。如果这个月购买服装超支了,那下个月就省着用一点;这个月省下几百块,那下个月就可以提前透支买一个MP3来奖励自己。 没想到,从此后他不但把女朋友笼络得牢牢的,也不再伸手向父母借外债,每月还多出几百块可以灵活使用。而随着信用卡消费越来越普及,相信今后他的账目将算得更细致。 案例4:优惠折扣不用白不用 在外企做秘书工作的黄小姐,平日喜欢和好友一起逛街购物。虽然她每月薪水不菲,但对一线品牌只能远远观望,就是二线品牌也常常只有等到岁末打折时才进行疯狂大采购。为此,她一直在想怎样才能少花钱又能买到名牌服装和化妆品。这时她的一个姐妹向她推荐了一张女性信用卡,美容美发、服饰等都可以打折。在特别的专卖店买彩妆可以打9.5折;她比较喜欢的几个服装牌子的新产品也能以8.8折的优惠价买下。黄小姐算了一笔账:去年下半年,用卡消费了大约6000元,享受折扣后,实际上花费5200元不到,省了800多。另外,黄小姐的信用卡还有“积分奖励计划”,她消费所积累的积分不但可以选择兑换奖品,还可以选择抵扣年费。她拿着攒的积分,换到一大堆小礼物,让她很开心。 正在建设的个人征信系统有几个关键问题不容回避。其一,个人信用报告信息除了信贷信息以外,是否应该包括养路费、电话费、物业费等非银行信息,比如电话费目前是包括的,已经出现了很多异议;其二,如果市民被记录了不良信用信息,征信中心是否应有主动告知的义务,以便及时纠正错误信息,保证消费者权益。现在,大多数去纠错的市民都是因为商业银行贷款未果后才行动的,但往往为时已晚;其三,信用信息涉及的公民隐私如何保障, 谁在央行"征信系统"背后偷笑? 一年前,央行就和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已经责成各地人民银行和电信企业推进这项工作。手机欠费记录今后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入到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最终,会让你拿不到房屋或者其他的消费贷款。 曾经被运营商视为“衣食父母”的消费者,似乎总是在被动地接受所有的安排,而广大消费者大声疾呼的改善电信资费不合理状况的问题,运营商们似乎总是视而不见。这下好了,联合银行来给消费者上了一个紧箍咒,虽然看似合情合理,实则是一种资源垄断下的霸王策略——要求消费者必须无条件遵循运营商的规定。 当运营商在自身收费问题都还没有解决或者解释清楚之前,银行和电信运营商的信用管制也没有基本的法律公正和道德公平。消费者只要选择了一家电信机构,那么就要求你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支付足额费用,虽然选择服务的确需要付费,但是消费者无力摆脱“欠费” 所带来的信用管制,不管欠费是出于客观或主观。而最要命的是消费者在运营商的选择问题上非常有限,这种情况下,也就是说无论如何消费者都只能是单方信用管制的对象。 为什么中国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投诉中,中国移动的投诉案件居“榜首”,这个号称“沟通从心开始”的企业,却没有少从消费者手机里面“揩油”,其他几家也没少赚钱,从这个层面看,不管是其自身技术问题还是与其他利益团里的“合谋”问题,都与“企业诚信”极不相称。如果仅仅从其自身的利益点出发来要求消费者必须做到“诚信”,那么消费者也完全可以从自身的利益点出发要求运营商必须做到“诚信”,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同样也应该以“诚信”为由限制电信运营商的某些涉及关键利益的行为,否则,消费者难以信服。 电信行业重组 征信尊重个人隐私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是国内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有关个人信用征信的政府规章,可为各地在开展个人征信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提供借鉴。 该办法指出,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下列个人信息: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同时规定,征信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信用信息。 该《办法》还规定,征信机构在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但是,“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以及“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无须经征信个人同意即可采集。 案例5 2007年11月初,孙女士为购房向交通银行北京支行申请商业贷款被拒绝。拒贷理由是,孙女士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有“连续8个月的欠款未还”的不良信用记录。后经查询,孙女士才知道所谓的“连续8个月的欠款未还”,其实就是没有缴纳工行贷记卡2004年的年费。 据她回忆,她的工行贷记卡是由单位在2002年底为职工统一办理的,本人从未使用过这张卡,而且2004年初单位已经集中办理了销卡手续。孙女士认为,工行未通知她即将此种情况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对此给予赔偿。对于孙女士的这一要求,工行当场予以拒绝。 观点提示: 银行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可能真实,也可能不真实,个人对此应该享有知情权,全面、及时知悉自己的信用状况,避免形成错误的信息报告。 银行征信存在错误时,个人可以以征信主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修改。给个人造成损失的,还可以以征信主体或商业银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信用卡是一个可以透支的金融工具,必须有申请人本人的同意和签名,才能在银行和申请人之间形成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否则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单位自主决定为职工统一办理信用卡时,职工个人未使用也没有支付年费的,银行只能追究单位的违约责任,不能将职工个人记入不良信用黑名单。 依《办法》规定,个人客户在银行征信活动中享有四种权利,一是信息使用同意权,银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报告时必须取得个人客户的同意;二是查询权,个人客户有权查询自己 的信用档案;三是异议权,个人客户有权就自己的信用信息报告中存在的错误记载提出异议处理;四是声明权,个人客户有权就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附注个人声明。显然,仅仅是这四种权利是无法充分、有效保护个人权利的。在美国,《个人资讯法》针对行政主体收集、保管、使用个人档案资讯赋予了相对人十种权利:知情权、使用同意权、获取提供信息记录权、查阅权、陈述权、要求修改权、申请复议权、申请司法审查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赔偿补偿权。 如何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个人征信系统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建好这一工程,使之健康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首先要加强配套法律建设。特别是数据采集和应用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既需要法律支撑,也需要法律约束和规范。例如,个人征信信息大多涉及公民隐私,如何既有效地保护公民隐私权,又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 其次是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权力与义务。个人征信信息分布广泛,有的信息来自工商管理部门,有的来自公安、司法等执法部门,有的来自银行,有的来自保险机构,有的来自其他类型企事业单位。从发展的眼光看,有的甚至会来自国外机构。有些单位、部门和人员是信息的提供者,有些是信息的维护者,有些是信息的使用者,有些既是信息的提供者,又是信息的使用者。这就需要明确相关方面的责任、权力与义务。只有责任、权力与义务明确、清晰了,该系统的运转才会流畅,否则,就会出现推诿、扯皮等问题,系统效能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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