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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诉美国对虾制品的进口禁令

2012-12-22 10页 ppt 2MB 6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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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诉美国对虾制品的进口禁令null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诉美国禁止虾及虾制品进口措施案 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诉美国禁止虾及虾制品进口措施案 报告人:葛仲彰案情简介案情简介1996年10月8日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印度要求与美国磋商,内容涉及美国禁止这些国家的虾及虾制品的进口。1996年11月1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请求成立专家组1997年1月9日双方磋商未果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请求成立专家组1997年2月25日1997年4月15日印度请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向各方提交最终报告1998年4月6日专家组成立基本事实基本事实1973年,...
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诉美国对虾制品的进口禁令
null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诉美国禁止虾及虾制品进口措施案 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诉美国禁止虾及虾制品进口措施案 人:葛仲彰案情简介案情简介1996年10月8日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印度要求与美国磋商,内容涉及美国禁止这些国家的虾及虾制品的进口。1996年11月1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请求成立专家组1997年1月9日双方磋商未果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请求成立专家组1997年2月25日1997年4月15日印度请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向各方提交最终报告1998年4月6日专家组成立基本事实基本事实1973年,美国通过《濒危物种法案》,将在美国海域内出没的海龟列为保护的对象之一。1989年美国通过修正的《濒危物种法案》,增加了第609条,禁止所有未使用TED而捕获的虾及虾制品进入美国市场。之后,美国研制出一种叫做TED的海龟隔离器,它能有效地减少对海龟的误捕、误杀。 最初,第609条只适用于加勒比海及西大西洋地区的14个国家,并且给予这些国家3年的过渡期。1995年12月,美国通过制定新的实施细则,将该措施适用于所有的外国,而且过渡期只有4个月。 双方主张双方主张GATT1994第11条关于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 美国的做法违反了GATT1994第1条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 GATT1994第13条关于禁止成员方采取歧视性贸易限制措施的规定 美国采取的措施符合GATT第20条第(b)、(g)项的规定的“一般例外”案件所涉及条款案件所涉协议及条款GATT1994第13条第1款—禁止成员方采取歧视性贸易限制措施 第1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原则 第20条引言部分和第(b)、(g)项的“一般例外”第11条第1款—取消数量限制 专家组审理过程专家组审理过程美国根据GATT1994第20条提出的抗辩能否成立?若不成立,则美国违反了GATT1994的相关规定。 若成立,则美国不违反GATT1994的规定根据美国汽油案中上诉机构的结论:某一具体措施如依据第20条获得正当性,不仅应属于第20条所列举的各项例外,还必须满足第20条前言部分的要求。美国采取的措施必须先符合第20条的前言部分,若不符合,则没有必要再考虑是否符合该条所列的各项要求。 对GATT第20条前言部分的理解应该结合GATT的上下文和WTO的宗旨和目标。根据GATT和WTO的宗旨和目标,成员方只有在不削弱WTO多边贸易体制并且不滥用第20条提供的例外的条件下才可以偏离GATT的规定。如果允许成员方采取某种措施,该措施将特定产品的市场准入建立在出口成员采取某种政策的基础上,就不能保证GATT和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实现。因为WTO确立的多边关系的安全性和可预期性将受到威胁,其他成员也可以单方面制定自己的政策和措施。 美国在采取措施前,没有充分寻求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的途径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这也与WTO的多边规则不符。 美国的措施不符合GATT第20条前言部分的规定,并且认为没有必要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第20条(b)、(g)项的规定。 上诉机构审理过程上诉机构审理过程1998年7月13日1998年7月23日 1998年8月7日 1998年10月12日 1998年11月6日 美国向DSB提出上诉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泰国提交被上诉方材料专家组做出报告分发各方美国提交上诉方材料DSB通过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审理过程上诉机构审理过程专家组裁定美国的措施构成了在同等条件国家间的不合理歧视,不属于第20条规定的例外情况。裁定错误专家组在审查美国提出的第20条抗辩时,主要是以GATT和WTO的宗旨和目标为标准进行考察的,而没有探讨第20条前言的目标和宗旨,审查的方式和标准过于宽泛。 美国汽油案中上诉机构的观点是正确的:即在引用第20条时,不仅要指出争议措施属于该条所列的具体例外,还要满足该条前言部分的要求。 争议措施应当首先符合第20条具体例外的规定,若不符合,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再审查是否符合其前言部分的要求了。美国主要引用第20条(g)项证明其措施是正当的,(b)项只是作为替代性要求,即在确认其措施不符合(g)时,才需要审查是否符合(b)项 因此,专家组的推理逻辑是错误的。自然资源不仅包括无生命的矿产资源,还包括有生命的动植物资源。因此海龟也属于自然资源。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双方对海龟的可用竭性无异议,所以海归属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 第20条(g)项还要求,成员方的措施应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 美国《濒危物种法案》第609条所要求的方法和保护海龟的目的是有联系的,因此该规定的措施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 第20条(g)项还要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即有关措施不仅对进口产品实施,而且对本国产品实施。 美国《濒危物种法案》第609条制定于1989年,而美国在1987年就发布规章要求所有的美国捕虾拖网船使用TED装置。由于美国的措施虽然符合第20条(g)项的要求,却不符合第20条前言部分的要求,因而总体上不符合第20条的要求。 因此,美国采取的措施是同样适用于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的。美国的措施符合第20条(g)项 那么,美国的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前言部分的要求呢?第20条前言部分有两个标准:首先,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武断和不合理的歧视;其次,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美国《濒危物种法案》第609条的规定是要求作为WTO成员的其它国家制定具体政策,采取与美国要求的相同的措施。这构成了其他成员的不合理歧视 美国在实施进口限制前,没有与投诉方进行谈判已达成保护海龟的协议,却与本地区的国家谈判并达成 协议,对不同国家给予的过渡期不同,这都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 那么,是否构成武断的歧视呢?综上所述,第609条构成了对成员方的不合理歧视 美国没有与其他国家谈判以达成协议本身就是武断的表现。对措施的认证没有透明的程序,正式的听证机会,其他成员提出异议的机会或者复审的机会,所以也是武断的表现。 第609条规定的措施单一、固定、没有灵活性,也是武断的表现。 综上所述,美国《濒危物种法案》第609条构成了不合理、武断的歧视。案件的启示案件的启示对GATT第20条的适用必须有严格要求,不能滥用。 GATT在规定了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就是GATT第20条适用第20条时,先得符合该条所列举的具体例外,然后还得符合该条前言部分的内容。 自然资源的概念既包括无生命的矿产资源,也包括有生命的动植物资源。 引用第20条(g)项实施限制措施时,应当对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同样。 第20条的前言部分有两个标准:一是不能在情况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不合理的歧视;二是不能对国际贸易形成变相限制。在采取限制措施时要使措施符合其中之一,否则就不符合第20条的前言部分。 如果一成员采取的措施没有与其他成员方谈判、协商,或者以其国内法要求其他成员采取与其相同的政策,这些都构成了对其他国家的武断的歧视。 null 感谢您的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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