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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诉欧盟石棉进口措施案

2012-12-22 21页 ppt 4MB 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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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诉欧盟石棉进口措施案null加拿大诉欧盟石棉进口措施案加拿大诉欧盟石棉进口措施案报告人:葛仲彰nullv.s加拿大欧盟案情简介案情简介1998年5月28日加拿大要求与欧盟磋商,内容涉及法国采取的有关禁止使用石棉及含石棉产品的一些措施。1998年6月12日由于实质性商业利益,巴西要求加入磋商。1998年10月8日双方磋商未果,加拿大请求设立专家组。1998年11月25日DSB根据加拿大请求成立专家组。巴西、美国、津巴布韦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2000年6月13日2000年7月25日专家组向各方提交中期报告专家组向各方提交最终报告基本事实基本事实1...
加拿大诉欧盟石棉进口措施案
null加拿大诉欧盟石棉进口案加拿大诉欧盟石棉进口措施案人:葛仲彰nullv.s加拿大欧盟案情简介案情简介1998年5月28日加拿大要求与欧盟磋商,涉及法国采取的有关禁止使用石棉及含石棉产品的一些措施。1998年6月12日由于实质性商业利益,巴西要求加入磋商。1998年10月8日双方磋商未果,加拿大请求设立专家组。1998年11月25日DSB根据加拿大请求成立专家组。巴西、美国、津巴布韦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2000年6月13日2000年7月25日专家组向各方提交中期报告专家组向各方提交最终报告基本事实基本事实1996年12月24日,法国政府根据劳动法和消费者法的规定通过了禁止石棉进口的第96——1133号法令,该法令于1997年1月1日生效。该法令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保护工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运输石棉产品。双方主张双方主张该法令不符合TBT的第2条第1款、第2款、第4款和第8款的规定该法令不符合GATT1994第11条第1款和第3条第4款的规定该法令违反了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的规定该法令不属于GATT1994第11条的范围该法令未对进口同类产品提供少于国内产品的优惠待遇,不违反GATT1994第3条第4款的规定根据GATT1994第20条(b),在任何情况下保护人类健康都是必要的该法令不属于TBT规范的范围,即便是专家组认定它属于TBT的规范范围,它也不违反TBT的有关规定。GATT1994第23条第1款(b)不适用于本案。专家组审理阶段的主要法律问题专家组审理阶段的主要法律问题TBT是否适用于该法令?该法令是否违反GATT1994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该法令是否符合GATT1994第20条(b)?该法令是否违反GATT1994第23条第1款(b)?TBT是否适用于该法令TBT是否适用于该法令适用不适用该法令属于TBT规定的技术法规该法令不属于TBT规定的技术法规 TBT是否适用于该法令TBT是否适用于该法令根据TBT附件1第1条的规定,技术法规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包括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一项法令要构成技术法规需具备以下特征:影响一种或多种产品指定了允许进入该成员方市场的产品的技术特征该措施具有强制执行力该法令中关于禁止石棉产品进入市场的规定并不具备上述特征该规定不构成TBT附件所说的技术法规该法令的例外规定是否构成技术法规?该法令所列举的产品从例外规定中获得了利益,并且设定了产品的市场。因此属于技术法规。但加拿大并未就例外规定部分单独提起投诉,因此,专家组没有权限就此部分进行分析。是否违反GATT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是否违反GATT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违反不违反禁止石棉进口违反了GATT第11条第1款该法令属于禁止销售和使用石棉的国内法规,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一项措施或者属于国内法规,受GATT第3条第4款约束或者涉及产品进口,受GATT第11条第1款约束加拿大的投诉混淆了这两个条款的关系是否违反GATT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是否违反GATT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欧盟的主张的正确的该法令的规定属于GATT第3条第4款所说的“影响国内销售、标价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GATT第3条第4款适用于对进口石棉产品 的禁令。没有必要审查加拿大关于GATT第11条第1款的主张是否违反GATT第3条第4款?是否违反GATT第3条第4款?同类产品=?对加拿大产品是否存在歧视待遇?同类产品的认定应以产品的物理特性、产品分类、最终用途和消费者爱好为依据。温石棉纤维、纤维素和玻璃纤维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品质、相同的最终用途因此,属于GATT第3条第4款所说的同类产品该法令改变了从加拿大进口的石棉产品与法国本地产品的竞争条件,构成了对加拿大产品的歧视待遇。确定是否存在歧视待遇,应将前述所说的同类产品与国内产品进行比较。法国确实生产了温石棉的替代产品,并且对石棉产品和替代产品规定了不同的待遇因此,该法令构成了对加拿大产品的歧视待遇,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是否适用GATT第20条(b)?是否适用GATT第20条(b)?该法令是法国为了公众健康目的而制定的,根据GATT第20条(b)的规定应可以合理规避GA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援引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应首先证明争议措施符合GATT第20条(b)的规定,其后还要证明符合GATT第20条前言的规定援引GATT第20条(b)需满足两个条件:(1)采取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或健康;(2)采取的措施是为实现上述目的所必需的。审查一项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20条(b),必须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人类健康存在威胁;成员方希望达到的保护水平;是否存在其他的与GATT相一致或较少不一致的措施也能达到同样的保护人类健康的目的。温石棉产品对人类健康构成了威胁。法国采取的措施是必须的吗?不是必须的,可以采取对石棉产品控制使用的方法该方法没有有效的结果,又不易实现,特别是在建筑业上。那还可以适用对接触石棉的工人的国际保护标准。该标准仅适用于工人不得不接触石棉的情形,且该标准不能达到法国实施的保护目标。因此,法国采取的措施符合GATT第20条(b)的要求。是否符合GATT第20条前言?是否符合GATT第20条前言?该法令的规定不存在对不同产品的歧视,因此没有必要审查是否存在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那是否存在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呢?该法令并没有使法国的替代纤维工业从中获得利益,也没有损害第三国生产者的利益,因此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该法令符合GATT第20条(b)的规定,所以,该法令对GATT第3条第4款的违反因符合GATT第20条(b)而得以豁免。是否违反GATT第23条第1款(b)是否违反GATT第23条第1款(b)该条款应解释为:投诉方能证明在协定订立时它有理由期望对方不采取现在争议中的措施。在乌拉圭回合后期,法国就已经禁止石棉产品的使用,因此加拿大不能证明自己当时有理由期望法国不采取禁止措施。加拿大并不能证明该条款意义上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存在。加拿大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加拿大的此项诉求。上诉机构审理过程上诉机构审理过程2000年11月16日2000年11月21日2001年3月12日2001年4月5日加拿大向DSB提交上诉意见欧盟向DSB提交上诉意见上诉机构作出报告DSB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和修改后的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审理阶段的法律问题上诉机构审理阶段的法律问题专家组关于技术法规的解释是否正确?认定法国的禁令不属于技术法规是否正确? 专家组对GATT第3条第4款的同类产品的解释是否正确?专家组认定争议措施属于“保护人类健康所必需的”是否正确?关于技术法规的解释是否正确?关于技术法规的解释是否正确?专家组将该法令分为两个部分进行审理是不正确的。加拿大在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是将该法令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诉的,因此该法令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法令适用于石棉纤维,但却没有指明石棉纤维的任何特性该法令包括禁令和例外规定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是不可分开来理解的。对技术法规的定义应主要关注“产品特性”但是该法令适用的对象并不限于石棉纤维,而是“包含石棉纤维”的产品,并且其指明了产品的特征,如果法令只适用于石棉纤维,那么它就不构成TBT所说的技术法规所以该法令属于TBT所说的技术法规。但是,由于专家组并未对加拿大就TBT第2条的投诉进行审理。因此根据DSU第17条第6款的规定,上诉机构无权对加拿大的投诉进行审理。关于同类产品的解释是否正确?关于同类产品的解释是否正确?所以石棉纤维及其替代品并不是GATT第3条第4款所说的同类产品。确认同类产品应该基于产品的物理特性、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关税分类等。专家组将石棉的替代品(纤维素和玻璃纤维)认定为石棉的同类产品是错误的。由于加拿大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石棉纤维是替代产品的同类产品,所以法国的禁令并不违反GA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因为石棉纤维被国际公认为一种致癌物质,而其替代品没有这样的风险,这说明二者在物理特性上存在不同。争议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20条(b)?争议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20条(b)?GATT第20条的规定应与SPS的规定结合理解,因为二者都涉及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加拿大的主张不成立。而从它们对风险评估的规定看,并没有要求确定具体的量的指标。专家组关于争议措施符合GATT第20条(b)的认定是不正确的,专家组应该对风险评估做出量的判断。专家组做出的石棉对人类生命健康构成威胁的结论是正确的。维持专家组的裁定。法国的保护水平,是高水平的保护水平,而有控制的使用方法并不能达到法国的保护水平,也不是一种可合理获得的措施。维持专家组关于这一问题的裁决。案件的启示案件的启示同类产品的认定某项法令是否属于技术法规,应以整个法令为对象,而不能分开理解。另外,还要满足两个条件:(1)指明所涉产品的特性;(2)具有强制执行力。援引GATT第20条(b)的条件技术法规的认定同类产品的认定应该基于产品的物理特征,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税收类别等。援引GATT第20条(b)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采取的措施是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2)符合GATT第20条前言的规定,即不存在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null谢谢您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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