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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卡透支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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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卡透支7万个人信用卡透支7万 11 个人信用卡透支7万 银行向出具收入证明单位追债 来源:新华网,北京晚报2007年9月3日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声称一家科技公司开具副总、部门经理等4人的收入证明申领信用卡,并透支了7万余元不归还,但这4人却并非该公司员工。银行认为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含虚假成分,应承担还款责任,将其诉至法院。9月3日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详细内容 湖南:9月1日起 信用良好者可尝鲜公积金“对冲还贷” 来源:湖南日报 2007年08月27日 从9月1日开始,信用良好的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户,将可尝鲜住房...
个人信用卡透支7万
个人信用卡透支7万 11 个人信用卡透支7万 银行向出具收入证明单位追债 来源:新华网,北京晚报2007年9月3日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声称一家科技公司开具副总、部门经理等4人的收入证明申领信用卡,并透支了7万余元不归还,但这4人却并非该公司员工。银行认为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含虚假成分,应承担还款责任,将其诉至法院。9月3日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详细内容 湖南:9月1日起 信用良好者可尝鲜公积金“对冲还贷” 来源:湖南日报 2007年08月27日 从9月1日开始,信用良好的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户,将可尝鲜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他们可以使用借款人(对冲还贷人)及配偶(共同对冲还贷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冲抵部分或全部月还款额。今天,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长沙召开专管员年度业务工作会议,对这一新业务进行了推广。据悉,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目前在国内只有上海推出。 据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早在2003年,管理中心就推出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本金的业务。为进一步方便省直职工利用公积金、减轻贷款买房职工的还贷压力,管理中心又进行技术攻关,推出了“对冲还贷”业务。“对冲还贷”业务采取逐月还款法。即每月在规定时间直接从对冲还贷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如对冲还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月应还贷额,则差额部分由管理中心从借款人银行还贷账户中扣划;若银行还贷账户金额亦不足差额部分,则本月不能对冲,当月按逾期处理。 据了解,要想成为“对冲还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公积金缴存正常,且申请前3个月无停缴记录;提出申请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其每月还贷金额的6倍;申请时须正常还款1期以上,且剩余还贷期限在12期以上;无逾期欠款,且1年内无3期以上逾期记录;还款方式必须为银行代扣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冲还贷期间,不能办理公积金支取、转移等业务。实施按月对冲还贷后,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本金的业务暂停办理。 11 个人信用查询上海居首 平均每天6万笔 来源:新民晚报 2007年09月03日 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获悉,根据最新统计,上海个人信用信息库查询量居全国首位,占了近四分之一,有望成为人们的第二张“身份证”。随着个人信用成为“白纸黑字”,不讲信用将举步维艰。据介绍,目前人民银行已与最高法院、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达成共识,采集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产品质量信息、企业环保处罚信息、企业和个人电信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等。 详细内容 上海将完善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的信用机制 来源:新华网 2007年08月14日 上海市政府日前发布《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的联动机制,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根据规划,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个人在政务领域可获得较多的优惠和便利,在商务领域有更多的商业机会、更低的商业成本,在社会领域有更好的社会形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政务领域受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在商务领域业务空间明显减小、失信经济成本明显提高,在社会领域信誉度明显降低。 详细内容 上海不良信用记录者仅3.4%获贷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07年08月28日 上海黄浦法院一位信用卡透支案件的当事人,因不履行600元的透支还款义务而被列入 “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后来当他买房贷款时,各银行都因此拒绝放贷。而目前上海上了“黑名单”的市民贷款平均批准率仅为3.4%,比信用中不含“法院执行或刑事案件记录”人群的平均批准率低29.8个百分点。 目前,上海法院正在酝酿建立一个更大的金融诚信网络,以降低银行放贷风险。一些市民由于贷款或信用卡透支不还等行为惹来金融官司,而一旦上了“黑名单”,此后其所有贷款活动都将受到限制。而为了更好地协助法院执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房地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单位都对自身的电脑数据库作了调整,以适应法院查控和处置被执行财产的需要。 详细内容 中国信用指数上升1%,已为5.7亿人建信用档案 11 来源:新闻晨报 2007年08月30日 在8月29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央行副行长苏宁透露,央行计划把环保、产品质量方面的违规信息及查处信息,还有欠缴农民工工资等信息,纳入央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在谈到信贷诚信体系建设时,苏宁肯定了征信体系建设对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等积极作用。据介绍,截至目前,我国信用数据库已为1200多万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为5.7亿自然人建立了个人档案。最近世界银行集团全球商业环境报告称,由于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成,中国信用指数由2003年的3%上升到4%,同期亚洲经济组织平均为1.9%。 苏宁表示,央行和国家环保总局、质检总局、最高法院等部门联手,把环保、产品质量方面的违规信息,以及查处信息,还有欠缴农民工工资的信息,纳入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今后,对于有环保违规信息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银行将不给这些企业贷款。 评:信用档案共享机制 可推动诚信社会建立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7年09月03日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近几年来,人民银行在信贷征信体系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最重要的标志就是集中统一覆盖全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宣布投产运行。目前,这个数据库已经为1200多万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为5.7亿自然人建立了档案。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如果没有良好的信用环境,将导致社会交易成本大大增加,效率急剧降低,不仅银行业务不能有效进行,整个社会生活都会出现严重问。 详细内容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信用中国网 2007年08月20日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提出及进展 当前,“执行难”是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一个重大问题。自“执行难”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以来,人民法院为此克服重重困难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运行方式的变化,“执行难”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引起党中央高度关注。经过多年的艰苦探索,人民法院终于认识到存在“执行难”问题系一个由于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缺位、司法惩戒乏力造成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并于2004年提出了建立与国家有关市场监管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和措施互动、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进而加大对债务人失信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详细内容 11 个人信用需要刑法保护 来源:检察日报 2007年08月30日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信用经济,信用的好坏直接影响社会交易的安全。信用分为个人信用和公共信用。我国刑法比较注重对公共信用的保护,在刑法中设立伪造货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诸多侵害公共信用的伪造罪,但对个人信用的保护则缺少具体条款。 详细内容 陕西等六省市试点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来源:羊城晚报2007-8-27 据央视报道:中国将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今年将在黑龙江、湖北、重庆、江苏、陕西、甘肃六省市进行试点,明年逐步在全国铺开。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被录取的大学生或在校大学生在户籍所在地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用于解决学费、生活费和路费的信用贷款。它是近几年各地探索出的比较符合金融属性、具有商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助学贷款品种,在身份认定、信用约束等方面有突出优势,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机组成部分。据悉,目前的国家助学贷款,主要是学校所在地(而非生源所在地)银行向学生发放。 个人信用卡透支7万 银行向出具收入证明单位追债 来源:新华网,北京晚报2007年9月3日 11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声称一家科技公司开具副总、部门经理等4人的收入证明申领信用卡,并透支了7万余元不归还,但这4人却并非该公司员工。银行认为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含虚假成分,应承担还款责任,将其诉至法院。9月3日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开庭前,记者看到了交通银行提交的一张收入证明:“兹有我单位李×同志,为我单位副总经理,每月实际综合收入11000元。”落款是君飞信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印章。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起诉称,2005年10月,这家公司的一名代办人拿着单位开具的4份收入证明,以这4人的名义申请了信用卡。但截至今年7月,4张信用卡已经累计透支7万余元。4名欠款人联系不上,银行向这家单位发函,却被告知他们并非该公司员工。 交通银行认为,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对于4人的职务、收入及身份含有虚假成分,该公司应该承担还款责任。银行代理人说:“说得严重点,这涉及骗领信用卡的问题,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代理人看到收入证明就说:“我一眼就看出公章是假的,办卡时登记的公司注册地址也是假的。4个申请人我根本不认识,不是我公司员工。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才造成金融风险的发生。银行不应把自己管理不当,审查不严的后果转嫁到我公司身上。” 公章和证明的真伪有待双方举证、法院审查。但此案也暴露出单位是否要为开具证明承担责任的问题。事实上,单位开虚假收入证明的事并不稀奇,尤其是在办理购房贷款时,职工为了提高贷款额度请单位开虚假收入证明,而单位认为贷款的是个人,单位不会承担什么责任,也就甘愿行个“方便”。从银行以此提起诉讼来看,单位虚开证明的风险已经出现。 不过,信用卡毕竟是以个人名义办理的,单位也并非担保人,凭什么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呢,面对记者的提问,银行代理人表示,银行发卡和确定透支额度的主要依据就是收入证明,单位开具证明就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为两人以上,依法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个债务人都有责任偿还全部债务。在这个问题上,君飞公司也提出质疑。“我公司和(银行、个人之间都)没有任何担保协议,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公司根本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如果单纯是单位给职工开了虚假收入证明导致欠款,在通过诉讼渠道确认个人没有偿还能力之后,从法律上来说,银行也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返回 上海不良信用记录者仅3.4%获贷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07年08月28日 上海黄浦法院一位信用卡透支案件的当事人,因不履行600元的透支还款义务而被列入 “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后来当他买房贷款时,各银行都因此拒绝放贷。而目前上海上了“黑名单”的市民贷款平均批准率仅为3.4%,比信用报告中不含“法院执行或刑事案件记录”人群的平均批准率低29.8个百分点。这是记者昨天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集中执行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目前,上海法院正在酝酿建立一个更大的金融诚信网络,以降低银行放贷风险。一些市民由于贷款或信用卡透支不还等行为惹来金融官司,而一旦上了“黑名单”,此后其所有贷款活动都将受到限制。而为了更好地协助法院执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房地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单位都对自身的电脑数据库作了调整,以适应法院查控和处置 11 被执行财产的需要。 几年来,上海法院已通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查询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帐户信息7842笔,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帐户信息8899笔,各级房地部门也已协助法院查封各类房地产23580件。此外,上海每个法院都有两位法官专职到银行、工商、房地、证券、公安车管等部门办理全庭各类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工作。 据介绍,从2004年到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信息43764条,银行等授信机构在查阅相关信息纪录后,对相关单位或人员信贷申请的平均批准率为3.4%,比信用报告中不含“法院执行或刑事案件记录”人群的平均批准率低29.8个百分点。 同时,上海法院依靠社会协助执行网络成效明显,在将被执行人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用于协助执行后,在实践中也起到了较明显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浦东法院一执行当事人被法院判决退还其就职单位的培训费,但她对此置之不理,并想出国另谋职业,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后来她在国外某企业填写“在国内有否未了民事纠纷”的应聘表格时,害怕因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败露而影响求职,于是连夜赶回国内履行了执行义务。 据上海市高院副院长张海棠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在执行案件收案同比上升11.6%的情况下,执结案件42892件,同比上升17.1%,上半年的执结率为76.34%,执行标的清偿率为76.8%,同比上升13.26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和巩固了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态势。他还表示,从昨天开始到8月31日,上海全市法院还将开展一次为期一周的集中执行。 返回 个人信用查询上海居首 平均每天6万笔 来源:新民晚报 2007年09月03日 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获悉,根据最新统计,上海个人信用信息库查询量居全国首位,占了近四分之一,有望成为人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个人查询最“火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主任李竞雄介绍,从2004年起,人民银行开始组织商业银行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中,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它主要采集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还面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 据最新统计显示,截至今年3月,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收录5.43亿人信息,其中有信贷记录的7800万人,日均查询26万笔。其中,上海个人查询最为“火爆”,共开设查询终端3979个,平均每天查询6万笔,占全国查询总量的四分之一,居全国首位。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面,上海平均每天查询7400笔,也占全国查询总量的十分之一。 为何出现“查询热” 李竞雄,这种“信用查询热”首先和上海的金融地位密切相关。现在不少商业银行都将信用卡中心设在上海,发卡银行需要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核后才予以发放,信用查询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11 其次,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需要审核个人、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要求应聘者出具信用报告等,都大大增加了个人信用的查询量。 此外,上海人信用意识越来越强也是重要原因。现在,个人只要带上身份证、凭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以到人民银行指定的窗口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不少人出于对个人信用的关心主动前来查询。 信用成为“白纸黑字” 随着个人信用成为“白纸黑字”,不讲信用将举步维艰。据介绍,目前人民银行已与最高法院、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达成共识,采集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产品质量信息、企业环保处罚信息、企业和个人电信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老赖”、排污超标的企业等,信用报告上都会增加“污点”。 返回 上海将完善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的信用机制 来源:新华网 2007年08月14日 上海市政府日前发布《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的联动机制,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根据规划,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个人在政务领域可获得较多的优惠和便利,在商务领域有更多的商业机会、更低的商业成本,在社会领域有更好的社会形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政务领域受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在商务领域业务空间明显减小、失信经济成本明显提高,在社会领域信誉度明显降低。 作为国内率先开展个人联合征信试点的城市,当前上海信用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较完整业态。从2000年到2005年,上海归集的信用信息由单一的信贷信息扩展至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民事经济判决以及保险、会计等特殊行业从业者的职业信用信息等九大类267项;入库总人数由110万增至628万,年出具信用报告由2万份增至182万份。 目前上海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约1千人,年营业收入约2亿元,上海地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数约占全国查询总数的四分之一。 到2010年,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内率先建立符合国际惯例、适应中国国情、体现上海特色、覆盖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诚信体系,把上海建设成为信用制度比较完善、信用服务业比较成熟、经济社会诚信环境优良的地区。 为此,上海将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领域为重点,初步建立覆盖市场主体成立、存续、消亡全程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公开机制;建成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形成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政府部门引导使用信用产品;促进金融领域、商务领域、社会管理领域以及个人经济社会活动领域的信用产品使用量迅速增长。 上海规划到"十一五"期末,信用服务行业的产值年均增长率超过20,,上海地区个人信用产品日查询量达到5万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入库人数达到1000万人,个人信用 11 产品非银行使用量较快增长。同时,培育3-5家具有较高公信力、市场认同度高、在全国有影响的信用服务机构,成为全国信用服务机构的重要集聚中心。 返回 评:信用档案共享机制 可推动诚信社会建立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7年09月03日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近几年来,人民银行在信贷征信体系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最重要的标志就是集中统一覆盖全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宣布投产运行。目前,这个数据库已经为1200多万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为5.7亿自然人建立了档案。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如果没有良好的信用环境,将导致社会交易成本大大增加,效率急剧降低,不仅银行业务不能有效进行,整个社会生活都会出现严重问题。我国学者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市场交易中因诚信缺失、经济秩序问题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到我国GDP的10%,20%,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 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两个百分点。 令人欣慰的是,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成,正对改善整个社会信用环境产生重要作用。最近世界银行集团全球商业环境报告进行了一种衡量,它说由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成,中国的信用指数由2003年的3%上升到4%,亚洲经济组织平均是1.9%。据国外机构分析,这个指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可以促进GDP增长0.9%,促进生产率提高0.7%。 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诚信状况依然不够优良的情况下,能否实现信用档案的共享将直接决定着诚信社会建立和发展的步伐。实际上,即使在银行系统,很长一个时期内信用档案的共享问题也未真正完全解决,信贷诈骗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同一个人,在一家银行因不能正常还贷违约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在另外一家银行获得贷款,导致数亿元的骗贷案每年都有发生。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我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呆坏账已逾1000亿元。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了呆坏账总额的81%以上。 因此,信用档案的建立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尽快实现资源的共享。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信用档案共享机制的国家之一,有一整套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美国已经建立的三大信用局覆盖了全国以及海外的分支机构,收集了美国1.8亿成年人的信用资料,这些资源有偿供需要的人分享。美国信用局每年出售6亿多份消费者信用报告,每月进行20多亿份信用数据的处理工作,每年的营业额超过百亿美元。 信用档案的共享有效地解决了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对整个社会信用规模的扩张和信用行为的规范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在我国,银行信贷规模的扩张总是伴随着成本的大幅提升,其根源在于了解信用信息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过高,效率过低。由于信用档案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作用,银行不得不逐一对贷款者进行调查,尽管如此,骗贷者依然很容易骗取银行的信任。而在美国,由于银行、工商企业能够及时地从信用局获取相关信息,骗贷行为得逞的概率大大降低。 信用档案共享机制的最大好处,不仅是信用信息获取的便捷,同时信用信息获取的成本也非常低廉。美国各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在对消费者发放贷款时,向信用局购买信用报告的成本一般只有0.5美元左右,如果银行或公司自己调查,仅交通费一项就不会如此之少。 11 而且,网络的发展使得信息的共享变得更加方便,基本上随时需要随时获取,大大提升了相关企业获取客户诚信信息的同步性。 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仅大大降低了信用交易的成本和时间,也有利于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全社会都能有效地监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在共享的信用信息机制之下,不诚信者将受到来自于社会各个方面的惩罚。一旦出现违约等不良记录,其再次获取贷款的难度不仅增大,授信机构还要求其承担较高的贷款利率,接受更为严格和苛刻的条件。由于失信成本太高,人人都会极力避免不良记录被写入资产的信用档案,从而,促进整个社会不断走向诚信。 个人诚信是建立诚信社会的基础。在我国信用信息数据库已经为5.7亿自然人建立了档案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这些信用资源的作用,避免信息的浪费,同时也避免信用信息的垄断,防止因信用信息垄断而产生寻租行为。 返回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信用中国网 2007年08月20日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提出及进展 当前,“执行难”是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一个重大问题。自“执行难”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以来,人民法院为此克服重重困难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运行方式的变化,“执行难”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引起党中央高度关注。经过多年的艰苦探索,人民法院终于认识到存在“执行难”问题系一个由于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缺位、司法惩戒乏力造成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并于2004年提出了建立与国家有关市场监管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和措施互动、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进而加大对债务人失信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将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借助社会合力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予以部署。这一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创新性举措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全国人大代表的一致好评,社会各界对此也寄予厚望。 目前,人民法院已基本建成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信息平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运行后,已汇总全国法院尚未执结的案件及今年新收的案件一百多万件,记载了每个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和措施的信息数据。全社会都在期待着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全面启动和运行。但是作为法治国家,任何社会机制的运行都需要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也不例外,其建设运行亟需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以提供法律依据,否则,整个机制的建设将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广义的范畴讲,全面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需要修改完善的法律涉及面非常多,将涉及整个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和与强制执行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正在修改过程中的民事诉讼法需要对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的两个基本问题予以明确。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运行机理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作为人民法院为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而探索建立的一项新的工作机 11 制,其具体构想是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提供的及时、准确、全面的权威执行案件信息为基石,通过与金融监管、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等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与措施联动,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对接,最终形成这样一种执行机制: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没有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之前,严格限制其进行产权变更、投资融资、市场经营、出境等各种市场活动,使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制约;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执行案件信息纳入有关征信系统,成为社会信用体系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使其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活动受到负面影响。总之,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戒,其生存空间将受到全面挤压,最终将不得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从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模式可以看出,其建成后将从公权力的制裁限制和私权利的负面影响两个层面的运行来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两个层面的运行体系将有机配合、相辅相成,形成对被执行人惩戒的立体网络,将产生强大合力。 一是在公权力层面由负责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管的机关加强对被执行人的制裁限制,确立其在整个联动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将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予以前置,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这一公权力对被执行人的惩戒作用。 被执行人之所以敢于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是因为人民法院强制措施对其制裁作用非常有限,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仍然可以获得贷款、开办新公司、买车购房,仍能周游世界住五星饭店,任何社会经营活动基本不受影响。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很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而执行难问题很大程度是由于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市场监管措施的不到位、市场监管执法的不得力造成的。要综合治理执行难这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信贷和资金监管、工商税务的行业准入与市场管理、车辆房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管理等公权力对社会经济运行的监管作用,将对被执行人的制裁限制措施予以前置,由事后的惩罚变为事前的惩戒(比如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融资、限制投资等),将各部门各自为政、单独行权改为信息共享、联合行权。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施加更严厉的惩罚,另一方面告诫他人以避免其他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发生(执行程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被执行人连法律规定的最严厉的国家强制执行手段都不畏惧,其在以后的经济活动中必然会更加无所顾忌地拒不履约)。从公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作用分工来看,市场监管是占主导地位的,司法活动是为市场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重新认识和确立市场监管机关在对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的公权力运行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和主导地位,才能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 二是从私权利层面将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引导和确立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最高位阶地位,从而在私权利运行体系对被执行人产生更强大的威慑力。 整个社会的运行基本可以划分为二元体系,即国家权力强制实施的公权力运行体系和社会自我约束的私权利运行体系。对市场经济活动而言,前者表现于市场监管的行政权力运行及审理执行经济纠纷的司法活动,后者主要体现在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将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借助于私权利的运行体系,让社会公众能够对此便捷的知悉、自由的评判、自主的选择,更加广泛地调动社会大众共同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社会活动进行制裁限制,对其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将更加长久、深远和广泛,对被执行人也将更具惩戒作用和威慑力。 公权力运行层面尚待法律完善 11 1、对被执行人予以严格惩戒体现了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 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债务人财产的控制处分、人身自由限制、经营活动及从业的限制等方面已有一些规定,这些都是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具体展现,体现了对被执行人进行严格制裁限制的法律精神。 在财产方面,赋予了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有采取调查措施、控制措施、处分措施及要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的权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在活动空间方面,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在经营活动方面,规定了工商管理机关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和处罚的权力。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在从业方面,授权工商机关可以限制被执行人担任高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强化市场监管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尚需法律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着巨大变化,原有法律体系难以对新的历史时期的被执行人发挥惩戒作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即是基于当前社会运行方式而建的新的工作机制,其相关法律也需配套跟进。强化市场监管对被执行人的惩戒作用,一方面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授予市场监管机关更为广泛的惩戒被执行人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要用足用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市场监管机关行政执法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衔接问题。 一是需要补充完善市场监管中惩戒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目前,有关法律主要规定了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其开办公司、出境、担任高管人员等,限制的范围还比较窄,对被执行人的其他市场经济活动的制裁限制未有规定,因此,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过程中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进行措施联动时缺乏法律依据。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要全方位地调动各种市场监管权力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需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限制被执行人贷款融资;限制被执行人转移或添置资产;授予车辆、房屋等产权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不得办理产权过户的权力。等等。 二是要做好市场监管涉及的行政权力与强制执行涉及的司法权这两大公权力同步运行中的法律衔接。从现行法律对被执行人社会活动空间、投资办企业、市场经营活动、担任高管人员等方面制裁限制规定的运行情况看,即使相关法律进一步丰富了市场监管机关对被执行人制裁限制的权力,如果没有做好程序法层面的法律衔接,使之具有现实的操作性,相关法律制度将形同虚设,难以惩戒被执行人。过去由关之间能实现被执行人信息与其财产登记信息、生产经营活动信息的实时共享,以此为基础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应注意做好这两大权力运行体系中的法律衔接,一方面要明确规定市场监管机关的义务,由过去的被动配合 11 司法机关转而根据司法机关提供的信息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制裁限制;另一方面要明确市场监管机关对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制裁限制措施的协助义务,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有关单位经常以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不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 私权利运行层面亟须法律依据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将被执行人的案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公开,根本而言是国家公共权力对被执行人私权的一种限制,体现了司法权力的公共性,是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当事人一旦选择了诉讼,借助于公权力来解决其私权利的纷争,由于诉讼信息的公开性(即使是法律规定审判过程不公开的案件,裁判都是公开的,因此任何司法文书都具公开性),其相关信息就发生了由私权利范畴向公共信息的转变。虽然司法公开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提供了法理基础和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将被执行人的案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必然要涉及其名誉商誉的贬损和部分自由的限制,这是否属于私权利的侵害,需要有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因此,建议有关法律修改时应明确人民法院有权将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从而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在私权利层面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当然公权力的运行要充分考虑私权的合理空间,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进行科学而理性的设计,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威慑机制可能给私权造成的侵犯。 民诉法修改的立法建议 犹如“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将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一样,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于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若要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得以顺利建立并良性运行,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先从两个方面为此项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即一方面要明确有关市场监管机关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市场活动采取制裁限制措施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制裁限制措施的协助义务,另一方面要明确人民法院有权将被执行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 综上,建议民诉法修改时作出如下规定:被执行人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从事的影响债务履行的活动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将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纳入有关征信系统。 返回 个人信用需要刑法保护 来源:检察日报 2007年08月30日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信用经济,信用的好坏直接影响社会交易的安全。信用分为个人信用和公共信用。我国刑法比较注重对公共信用的保护,在刑法中设立伪造货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诸多侵害公共信用的伪造罪,但对个人信用的保护则缺少具体条款。 一、刑法对个人信用保护存在空白 毋庸置疑,从刑法的性质来看,刑法是保障法即刑法是保护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社会关系时,才能适用刑法进行保护,这也是刑法谦抑主义的要求。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刑法就可以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侵害社会重要法益的行为放任不管。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秩序越来越重要 一道重要屏障。 11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毁损个人信用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在现行刑事立法的框架下,毁损个人信用的行为只能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处理:其一,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理;其二,如果毁损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可以按诽谤罪论处;其三,如果行为人既没有损害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也没有损害公民的名誉,仅仅只存在毁损个人信用的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能作无罪处理。但是,公民的个人信用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已成为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刑事立法,增设妨害信用罪,以保护个人信用。 二、增设妨害信用罪的必要性 1、从社会危害性来看,侵害个人信用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增设妨害信用罪的实质就是将侵害个人信用的行为犯罪化,而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是这种行为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动用刑法规制。随着我国信用消费的迅速发展,个人信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旦信用有不良记录,便给个人的生活、经营活动带来极大困难。现行的刑法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但是,却未能在信用问题上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个人信用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人格权利。现今社会信用活动的普遍出现,在大大提高社会效率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个全新的,即守信者获利,失信者寸步难行。因此,对我国个人信用的严重损害,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已经完全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必须用刑法予以规制。 2、信用与名誉具有不同的内涵,刑法有必要在对名誉的保护之外单独对信用加以保护。信用与名誉都是一种社会评价,有一些信用和名誉是重叠的,但信用也有名誉不能包含的内容。如不含侮辱或贬损他人经济能力的评价。一般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综合社会评价,是对主体人格的社会评价;信用则是对民事主体经济能力和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我国台湾学者赵琛认为“信用乃社会上对人之经济的评价,即经济上有支付负担能力或履行义务能力,为人所信任者也。”另有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信用乃是自然人或法人在经济活动中之可靠性,及其给付或支付能力。 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修订民法典债编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恢复名誉之适当处分”。这是以法律的形式将信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规定,以区别于侵害名誉权。日本的刑法学者和判例也都认为,信用是指人的经济方面的价值,即对支付能力或者支付意思的社会信赖。 3、从外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立法经验来看,信用进入刑法的视野是有根据的。《韩国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散布虚假事实或者以其他欺骗方法、妨害他人信用的,处„„”;《瑞士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恶意违背良知、经由陈述或散布不实之事实而重大损害或严重危及他人信用、经提出告诉者,处„„”;《日本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规定:“毁损信用妨害业务、散布虚伪之风声或使用伪计而损害他人信用或妨害其业务,处„„”;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处„„”等。信用犯罪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刑法分则中加以规定,充分反映刑事立法者对保护信用的高度重视和热切关怀。 三、增设妨害信用罪的初步设想 基于我国刑法中个人信用规定缺位的现实,对个人信用的保护又是现代社会对刑法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国也应该设立专门的侵害个人信用的犯罪。 11 1、妨害信用罪的犯罪客体。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一般将法益(相当于我国的犯罪客体)分为个人法益和社会法益。损害公共信用的犯罪如伪造罪都属于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而对个人信用的犯罪则属于对个人法益的犯罪。笔者认为,个人信用是对人的经济方面的评价,信用虽然与财产比较接近,但毁损信用并不必然带来财产的损失,因此,妨害信用罪基本上是一种对人格的犯罪,加之,信用与名誉同属社会对个人的评价,所以,可以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诽谤罪增设一款“妨害信用罪”。该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信用,“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 2、妨害信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散布虚假的信息,或使用其他方法损害他人信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毁损他人的信用,是指有降低他人信用可能性的状态产生,并不一定要求现实使他人信用降低。所谓“虚假的”,是指违反客观真实,只要所散布的事项有一部分是虚假的就行了。此外,构成本罪应该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常见的有:(1)实施上述行为而足以毁损他人信用;(2)多次、一贯或对多人实施的;(3)致他人事业、职业或生计濒于危险;(4)出于邪恶动机实施的,或手段卑劣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3、妨害信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对散布谣言或者使用其他方法毁损他人信用的行为结果具有认识、放任的态度。 4、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可能对他人的信用造成损害,但如果有正当化事由应当排除其刑事违法性。这些正当化事由具体包括:(1)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2)因自卫、自辩或者为了保护合法利益;(3)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4)对于有关公共事件适当的评论等。 5、妨害信用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关系。我国刑法设立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商品经营者所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信用即商业信用。在类罪归属上,妨害信用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两者之间属于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之关系。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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