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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重点(非保险专业)

2017-09-19 8页 doc 40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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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重点(非保险专业)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是否发生不确定以及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发生的空间不确定,即在什么地点发生不确定;发生的过程和结果不确定,即损失程度不确定。 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关系:一般成反比例关系。往往是损失频率很高,但损失程度不大;损失频率很低,但损失程度大。 风险的基本要素:风险因素(实质、道德、心理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以导致损失的原因来区分,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风险事故;导致损失的间接原因则为风险因素);损失(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因素根据性质分为实质风险因素是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
保险学重点(非保险专业)
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是否发生不确定以及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发生的空间不确定,即在什么地点发生不确定;发生的过程和结果不确定,即损失程度不确定。 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关系:一般成反比例关系。往往是损失频率很高,但损失程度不大;损失频率很低,但损失程度大。 风险的基本要素:风险因素(实质、道德、心理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以导致损失的原因来区分,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风险事故;导致损失的间接原因则为风险因素);损失(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因素根据性质分为实质风险因素是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又称物理风险因素,属于有形的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与人的道德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由于个人的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或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里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又称风纪风险因素。它是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和条件。道德和心理风险因素合并可称为无形风险因素或认为风险因素。 危险单位是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标的物损失的范围。 其表现形态有:地段危险单位;一个投保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一个标的为一个危险单位。 风险的类别:按风险的性质:纯粹风险(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投机风险(极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按风险产生的环境:静态风险,动态风险; 按风险影响的范围对象: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风险成本类别:实际成本:直接损失的成本,间接损失成本; 无形成本:造成社会经济福利减少,阻碍生产率提高,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资源分配不当; 预防或控制风险损失的成本:为预防和控制风险损失必须采取的各种。 风险管理的目标:损失发生前:(1)降低损失成本;(2)减轻和消除精神压力 损失发生后:(1)维持企业的生存;(2)生产能力的保持与利润计划的实现;(3)保持企业的服务能力;(4)履行社会责任 风险识别的方法主要有:现场调查法,风险列举法,生产流程图法,财务报表分析法 风险的对策:控制法:避免、预防、抑制、风险中和; 财务法:自留或承担,转移(直接:风险管理人将于风险有关的财产和业务直接转移他人,包括转让转包等;间接:不转移财产或业务本身,包括租赁保证保险等) 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保险人可承包的风险不是投机风险;(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3)风险的发生时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风险与保险的关系:二者的研究对象都是风险,相辅相成。主要表现为: (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无风险,则无保险。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保险是一种被社会普遍接受的经济补偿方式。所以说风险的存在时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现代科技的应用带来了新风险,对保险提出了新要求,促使保险业不断新险种,开发新业务。 (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风险可以控制,但是不可以全部消除,通过保险把不能自行承担的集中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以小额的固定支出换取对巨额风险的经济保障。 (4)保险的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对保险识别是否全面,哪些风险可以接受承保,保险的范围有多大,等等,都制约着保险的经济效益。 保险的基本要素:(1)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2)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3)费率的合理计算;(4)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基本特征:经济型,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 保险的职能:基本:经济补偿职能和保险金给付职能;派生: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保险种类:按保险实施的方式: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按保险保障的范围: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保险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保险密度: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保险收入/人口总数 当今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特点:1)保险业务范围日益扩大,新险种不断增加;2)保险金额巨大,索赔增多;3)保费收入增加,业务竞争激烈; 当今世界保险业发展的趋势:(1)保险市场自由化:放松费率管制,保险服务自由化,放松保险公司设立的限制;(2)保险业务国际化;(3)从业人员专业化;(4)保险管理现代化;(5)展业领域广泛化;(6)组织形式多样化;(7)保险业务规模化;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 射倖性:由于投保人以少额保险费获取大额保险金带有机会性,所以保险合同便具有了射幸性质。2. 附和与约定并存性。保险合同内容的产生是以附和为主,以约定为辅。3. 双务性。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双发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4. 要式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书面形式。5. 有偿性。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6. 诚信性。即保险合同是以最大诚信为基础的,任何一方违反最大诚心原则,则合同无效。7. 保障性。即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时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形式:1.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若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直接签章承保,则投保单便是保险合同;若保险人根据投保单经核保,签发保险单或其他形式的保险合同,则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 保险凭证:适用场合:团体保险中采用以资证明其已投保;汽车保险业务中便于运输途中保险事故的处理和有关部门查询之用;货物运输险预约保单下每一笔货物需签发单独凭证 3. 暂保单:出立的情况: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时但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手续前,可先出立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后但尚需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保险总公司批准前,可先出立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但尚有一些条件需进一步商讨,在未完成谈妥前可先出立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保险单是出口贸易结汇的必备条件之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投保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 保险代理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对保险代理人采用复合分类法,先按保险代理主体的性质将保险代理人分为单位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然后将单位代理人按行业性质分为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从而形成专业、兼业、个人代理人。 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任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投保风险进行勘察,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判定损失的原因记程度,并出具公估报告。 损失补偿原则,基本原则: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由法律进行规定,着就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同时亦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约定,这就是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 ①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②保险标的;③保险金额简称保额;④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⑤保险价值;⑥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⑦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告知的主要内容: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即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    2. 保险人告知: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实是足以影响审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包括:制定的条款、保险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等。这些事实与投保人的利害相关,是足以影响投保人做出投保决定的事实。保证通常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告知的违反有两个条件:这种事实是重要事实;未告知、误告、隐瞒或欺诈的事实存在。 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1)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2)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仅仅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3)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补偿损失,若其补偿损失不能以货币计量,则便无法计算损失的额度,也就无法理赔,保险补偿也就无从实现。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①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如汽车、房屋、船舶、飞机或其他财产的利益等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②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如企业的预期利润、汽车的营运收人等。但预期利益必须是以现有利益为基础,是确定在法律上认可的利益。③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④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虽然有效合同并非以物权为对象,但以财产为其履行对象。 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分为两种情况: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时效):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处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为分清与风险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特例海洋货运:该合同转让无需保险人同意,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即可转让,我国及许多国家允许在有背书的前提下保险单随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让。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缔约主体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 损失补偿的方式:1. 比例赔偿方式: (1)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保险金额大或等于价值即足额或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价值为不足额保险,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00%; (2)在定值保险条件下,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全损时损失金额等于保险价值,赔偿金额等于保险金额;部分损失时损失金额小于保险价值,赔偿金额采取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损失价值/保险标的的完好价值*100%=1-(残值/保险标的的完好价值)*100%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是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主要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 限额赔偿方式:固定责任赔偿方式: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免赔限度赔偿方式:1)相对免赔: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大于免赔率);2)绝对免赔: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代位求偿: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的条件: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5. 保险人职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1. 代位求偿权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接受委付时,既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要承担该标的产生的义务。2. 保险人得到的权利不同,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最多只能去的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的权利;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保险人可以接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利益。3. 代位求偿的保险事故由第三者引起;委付的保险事故则未必。 保险合同的终止的原因:(1)自然终止: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②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③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④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失去保险利益,使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时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中止,如果直至期限届满是仍然未办批单手续,则其法律效力自转让之日就不再存在。 (2)因履约导致终止: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3)因解除导致终止: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法定解除的事项在主要有: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③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④在分期支付保险费得人身保险合同中,当喂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经营的原则:保险经营活动既有商品经营的一般共性,也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经营特性。因此,保险经营除贯彻一般商品经营原则,如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薄利多销原则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经营原则,包括风险大量原则、风险选择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 1. 风险大量原则。是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包大量的具有同类性质与同类价值的风险与标的。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原因自己看);2. 风选选择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等应有充分和准确的认识与评估,并根据判断做出选择。两种形式:事先选择。事后选择。(具体自己看);3. 风险分散原则。是保险人为乐保证经营稳定性,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 三方面内容:风险按地理范围分散;多种经营补偿;跨时间的分散风险。 被保险人在企业财产保险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1.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和方法交付保险费。 2. 安全防灾的义务:被保险人应该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过程中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告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3. 变更保险条件时的申请批改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4.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通知义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保险人查勘现场。 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但与一般财产保险比较有如下基本特征: 1. 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只有法律制度界定了人们存在对他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时,人们才通过责任保险来转嫁这种责任风险。 2. 责任保险的“替代性”和“保障性”。责任保险的直接补偿对象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自身的损失则无须保险人补偿。既替代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又保障了受害人应有的合法权利。而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是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并归其所有。 3. 责任保险只有赔偿限额。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度是保险金额,而责任保险承包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其具有不确定性,在责任保险中只能以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度。 4. 责任保险的特殊承保方式。具有两种承保方式:独立的责任险、附加的或基本的责任险。 5. 责任处理的特殊决定方式: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由保险人格局投保方式、保险金额、损失金额等因素来确定;而在责任保险中,赔偿责任产生后,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通常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责任的大小及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的实际损害程度来裁定。保险人在决定赔偿金额时要受到责任限额的约束。 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 1.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与结果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 2. 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责任保险一般不保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 3. 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成立的条件。损害事实或违约事实的存在;受害者(第三者)向致害人(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 4. 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民法和各种专门民事法律与法规。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2.年龄误告条款 3.宽限期条款 4.保险费自动垫缴条款 5.复效条款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7.保单贷款条款8.保单转让条款 9.自杀条款 10.战争除外条款11.意外事故死亡条款12.受益人条款 13.共同灾难条款 14.红利任选条款15.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 保险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 保险业务组织分为内部组织和外部组织。内部组织可分别按职能、业务、区域的不同进行分类。保险企业的外部组织分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按只能分类的内部组织机构:承保部 理赔部 再保险部 代理部 法律部 投资部 会计部 精算和统计部 部 其它部门。如人事教育、秘书、稽核、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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