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切实
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
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中央
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
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专门用于
法律援助事业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依法接
受的捐赠款及筹集的经费(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安排补助
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专款)。
省财政设立的补助...
福建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
和加强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切实
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
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中央
补助地
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
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专门用于
法律援助事业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依法接
受的捐赠款及筹集的经费(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安排补助
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专款)。
省财政设立的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中央补助地方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主要投向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困难县
(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县(市、区)法律援助
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
区司法局,下同)。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
算安排,并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的需求
予以增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
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
需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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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四条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含支付法律援助办案包干
补贴)必要的办案开支;
(二)开展法律援助专项业务培训、研讨、宣传和调研工作
等费用;
(三)购置法律援助资料、设备和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档案管
理的开支;
(四)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五)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法律援助经费列支的必要费用。
第五条 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地方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仅限于
下列支出:
(一)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包括旅差费、交通
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或采取个案包干补贴;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
费。
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
据平均办案成本需要,按照以下
包干支付办案补贴:
(一)在本市区内、本县(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400—10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500—1300元;
(二)到郊县(市)、跨县(市)、跨设区市办案的,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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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每件600—10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800—1500元;
(三)跨省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800—20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1500—2500元;
(四)再审案件的申请每件200—400元;
(五)属群体上访、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
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差旅费支出特别多的,由办理法
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
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增加补贴。
(六)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值班,每天补助20—80元;
第七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分配
(一)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分配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
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体现政府的责任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
调平衡;以“因素计算法”为基础,坚持鼓励办案数量多和本身
安排办案经费多的地区;
(二)法律援助办案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贫困人口数量、财政状况、
法律援助办案量及其他客观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
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
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确定补助各地的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
的数额;
(三)贫困人口数量以国家统计的上年全省各地贫困人口数
为准;财政状况以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准,适当参考其他财政指
标;法律援助办案量以上年实际完成法律援助案件数为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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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主要考虑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情况和各级财政的法律援
助办案专款安排情况。
第八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
(一)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实行集中
安排、一次下达的办法,由省财政厅直接将指标下达到各地;
(二)省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
结合省级财政安排的办案专款,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的两个月内,
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核定并下拨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县级法律
援助机构要将上级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援
助专款和各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援助案件(事项)
办结或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
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结案
等材料,并填写《 年度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贴申请表》,经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合格后,按实际
工作量和补贴标准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
(四)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台帐,标明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
事项、时间、承办人、办案费补助数额或报销数额等;
(五)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
一批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
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1、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
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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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3、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4、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向受援人及家属索要财物的;
6、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
行为。
第九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办案
专款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法律援助办案
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
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
(二)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市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
门要将本地区援助专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汇总后如实向财政
厅和司法厅做出书面报告。省财政将以此作为考核各地财政和司
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
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参考依据;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效益考核
,
对使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级和下
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考核情况,及时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
(四)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单独核算。财
政厅、司法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专款的使
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审计。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到位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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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将暂停
以后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
件的平均成本,在第六条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定额补贴标准幅度
内,具体确定本地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各类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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