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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之殇: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点的功能缺失——给付行政模式下的一种新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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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之殇: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点的功能缺失——给付行政模式下的一种新视野权利救济之殇: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点的功能缺失——给付行政模式下的一种新视野 权利救济之殇: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点的功能缺失——给付行政模式下的一种新视野 2011年2月 第13卷第1期 南放眩学报 Journalof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Law Feb.,2011 V01.13No.1 文章编号:1001—2397(2011)01—0042—07 权利救济之殇: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点的 功能缺失 给付行政模式下的一种新视野 赵美容,石珍 (1....
权利救济之殇: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点的功能缺失——给付行政模式下的一种新视野
权利救济之殇: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点的功能缺失——给付行政模式下的一种新视野 权利救济之殇: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点的功能缺失——给付行政模式下的一种新视野 2011年2月 第13卷第1期 南放眩学报 Journalof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Law Feb.,2011 V01.13No.1 文章编号:1001—2397(2011)01—0042—07 权利救济之殇: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点的 功能缺失 给付行政模式下的一种新视野 赵美容,石珍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重庆404000;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要:给付行为是一种赋予相对人某种利益或行为自由的授益行为.这种表征上天 然的伪装,能够消解相对人的警惕,致使相对人无法在该给付行为做出之时便察觉该行为 可能侵犯自己的权益.而传统的行政诉讼期限以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起诉期间, 这样就阻碍了相对人权利救济的进路.通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这一几乎被忽视的视角,对 司法审查的价值进行梳理,分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功能缺失,对警醒国家机关进行有效 的立法回应与司法对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诉讼时效;权利救济;给付行为 中图分类号:DF7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O1.07 对于近代以来中国法律现实存在的价值悖反, 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学在欧风美雨中大范围吸收其 思想及这一过程中的功能缺失,我们似乎早已 习以为常.但在严肃的学术研究中,法律价值定位 之意义仍非比寻常:法律在某种严重偏离正义或者 非正义的情况下甚至会遭到拒绝.因此,我们必须 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做一种深刻的反思与批判, 以便于在法律的完善路径上脱离曾经错误的路径 依赖,最终实现其价值定位.因此,本文试图选取 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点这一几乎被忽视的视角,通 过司法审查的价值梳理,分析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 点的功能缺失,并警醒国家机关进行有效地立法回 收稿日期:2010—11—26 作者简介:赵美容(1982一),女,湖南邵阳人,重庆市人民检 察院第二分院民行处干部,法学硕士;石珍(1985一),男,湖南邵 阳人,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生. 42 应与司法对接. 一 ,现实困境与追问: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 案例:A,B于1999年2月结婚,后产下一子C. 2002年9月,C被诊断为全身性皮肤病,口腔溃疡. A,B夫妇于2003年4月向D市E区人口与生 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申请生育第二胎.同 年10月,经D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对C进行 了医学鉴定,其鉴定结果为:”疾病诊断:Hallopeau — siemen型营养不良性大疱性表皮松懈症;病残程 度:符合国家计生委病残儿鉴定(十一)1款规 定;医学建议:再生育二胎,应有可靠的产前检查”. 2004年1月,计生委向A,B夫妇发放了E计生准 生证[2004]275号《再生育服务证》.2008年3月, A,B夫妇再生一女F,同年8月,F经诊断也患有遗 传性营养不良性大疱性表皮松懈症.2009年6月, 赵美容,石于》:权利救济之殇: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点的功能缺失——给付行政模式下的一 种新视野 A,B夫妇向Ef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 D市E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行为违 法.原告诉称,根据《D市人口与汁划生育条列》第 XX条第XX款规定,有一个子女的夫妻,若其第一 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需经医学十预后,市或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止常婴儿的,才 能申请再生育,?个子女.又根据《D市再生育审批 程序》第XX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T作机构收到再生育申请 后应进行审核,并对申请的内容进行调查.而原告 称自己在申请生育第二胎时,已经注明c是因为患 有Hallopeau—siemeI1型营养不良性大疱性表皮松 懈症,而不能成长为止常劳动力.但计生委怠于履 行法定职责,对c是否患有遗传性疾病做出了错误 判断,也未对原告是否经过了医学干预能正常生育 婴儿进行审查,以致错误做出可以再生育的行政许 可.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许可行为违法.最终, 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 知道做}”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而 计牛委做l叶J发放《再十育服务证》行为之时为2004 年1月,则A,B夫妇最迟提起诉讼之时应为2004 年4月,但A,B夫妇提起诉讼之时却为2009年6 月,超了三个月的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赳诉. 或许,这仅仅是众多司李见惯的法院判例中微 不足道的一个,它未必能引起大家更为广泛的思 考,更毋宁说对其所反映出来的法律命题进行一种 解构性的批判r.然而,若认真对待与考量j-述个 案中的某些细节,我们当可窥见表象之后所掩藏的 问题所在.我们会疑虑,法律真的可以期待”A,B 在领取《再牛育服务证》之后的乏个月内及时的向 法定机关寻求公权救济”吗?在行政行为的分类 上,若以”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问的权利 义务关系,或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所造成影响之利 与不利”为标准,可分为授益性行政行为与负担性 行政行为.对于负担性的行为,相对人可凭借直观 的感受去领会该行为对于自己的压抑与侵害,这时 受损一方若认为这样一种限制性作用不府加诸于 己身,自然可以及时而充分的寻求救济.然而,对 于授益性的行为,即使其违法状态在现实上对行为 之承载方加诸了负担,但由于此后果卣先潜藏于表 而所授予的利益中而不易为SFIX~人所知,因此受损 一 方往往无法及时寻求救济.如案例中所示,计生 委并木拒绝A,B夫妇的申请,反而满足了他们的诉 求.基于对该许可行为的信任,他们如何能获知其 南于遗传病而不能优生的事实,又如何去体会该许 可行为梦魇般的错误?显而易见,A,B夫妇无法在 自身的诉求被满足的情况下,以诉讼方式表达对该 许可行为的不满.只有当特定的损害事实呈现于 A,B夫妇面前,他们才可能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受到 了侵犯.然而,由于起诉期限的存在,却阻碍l『相 对人权利救济的进路.可以说,权利救济在上述案 例中的不敏感乃至缺席,正昭示了权利救济之殇, 至少从评价现行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视角 而言,确实如此. 二,功能定位与审视:起诉期限的价值重构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与事物的象征,就是时间 的象征.由关于事件定时定位的标度时间经验衍 生了各种不同的时间观念.法律就时间素对 法的规范效力以及法律关系的影响也提炼专门 性制度.然而,不同的诉讼模式,对应着不同的 制度眭表达.具体而言,民事诉讼中原告提起诉讼 以及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追究被告责任的法定期 间均称之为诉讼时效,但落实至行政诉讼领域,行 政相对人起诉的时问限制称为起诉期限.对于起 诉期限这一概念究竟包括哪些含义,立法并没有作 出解释,这就导致了理论与实务界均存在着对此概 念的不同解读与定义?.即便如此,学者们似乎都 ?第一种观点,主张行政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两者是有区别 的.如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时效更是一种民事实体法制度,与法律 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有着较大的区别,若借用诉讼时效来概括 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必将造成二者的混淆;有的学者认为,《民 法通则》规定的时效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时效,超过了时 效,权利人丧失的是受司法保护的权利,但是,在行政诉讼中,超过 了起诉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起诉;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的起诉 期限,足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给予法律救 济的最长时间限制;有的学者认为,起诉期限,即对于特定的行政争 议相对人可得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第二种观点:赞同应称为 行政I斥讼时效或认同行政诉讼时效亦即起诉期限.如有的学者认 为,行政诉讼起诉的时间条件郎诉讼时效,是诉权行使的有效期间, 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将因起 诉时效届满而丧失诉权,人民法院对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可以拒绝 受理;有的学者认为,就行政诉讼时效而言,是指当事人能够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状态 持续到这一有效期限屑满,则产生当事人丧失该项权利的法律后 果. 43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不约而同地承认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法中的诉 讼时效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概括起 来,学者们主要是从二者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出发 描述二者存在的差异?,却很少从价值层面上考察 为何二者应该存在这些差异. 当然,学界并非对起诉期限的价值功能完全熟 视无睹,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以某种理论资源的考察 回应了若干意见,尽管确定这些理论适用的前提性 知识被忽略不计了?.这些考察意见主张,民法中 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权利上之睡眠 者,不值保护”这句法谚,也是对由于”私权绝对”所 滋生的日渐严重的极端个人主义,私权膨胀等消极 现象的遏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阻止在时间的消磨中 所发生的价值损耗,维护财产流转的效率与安全; 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理论基础在于分权制约均 衡理论,行政权力效率理论,现代诉讼效益理论. 这样一种比较,确实不失其合理性.一方面,尽管 作为一种政治哲学,自由主义倾向往往被视为同限 制与抵抗政府对公民权益暴虐的侵夺有关,但是自 由主义同时也应该包含着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 种更为广泛的解释——尤其是应考虑对晚近的 社群主义文化冲击传统自由主义理念所衍生的后 果加以更加精致的解释.这种社群主义提醒我们, 注意自己藏身于各种社会关系并扮演着各种社会 角色的事实,并且对自由主义中极度的”个人主义” 或”原子主义”加以拒斥,从而赋予了纷繁复杂的社 会状态之下行政机关更为自主的自由裁量权.这 点从行政给付这种新颖的公共行政方式在不断凸 显其重要性中可以得到佐证.可以说,发轫于福斯 托夫”生存照顾”理论的行政给付领域,在Et渐吞噬 以前那种基于秩序维持所构筑的传统的规制行政 领域,前者作为一种积极地追求”国民生活之可能 性及其改善”更加强烈地排斥其他权利抑或权力 的干涉,更加注重其行为的自主性与效益.因此, 尽管人们总是恐惧政府可能强加于自己的具有压 迫性或者其他类似的后果,总是致力于创设控制 “利维坦”的绳索与工具.但是由于信息等因素造 就的”囚徒困境”,积极的服务型政府不再满足于守 夜人的角色.这种要求反映到行政诉讼法领域,就 体现为不对公民的诉权进行无限制的保护,而给诉 权的行使加诸了限定性的时间约束.由于政府在 人类共同生活中所担负的公共利益责任,及其在社 群主义社会中实现秩序价值所充当的不可替代的 作用,兼之保障人们强烈的生存愿望的功能,决定 了政府行为应该较之私人行为更为稳定的可预测 性与可信任l生.因此,比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制 度而言,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限制度更加严厉地对权 利的形式加以了法律上的限制与剥夺.另一方面, 就现代宪政国家中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制度构架而 言,司法权与行政权并不存在权力层级上的高低之 分.司法权审查行政权的合法性并非不言自明,尤 其是司法的阳光几乎照耀到所有行政公共权力的 领域之时,司法权本身也更应受到审查与监督.为 了防范那种造成双方以及其他一切事物都随之同 时毁灭的斗争,我们必须受到某种制约,这种制约 便证成了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另外,尽管公共权力 的存在不失其正当性,但是公共权力运用也可能存 在失范的可能性——尤其是,一旦这种可能性被人 利用,权力滥用的罪恶就会滥觞于社会之中.公法 学着重研究的是在公权力运用过程中如何对公权 力进行规范,控制,使公权力得以高效地运行,防止 其对于公民私域的暴虐,从公共权力存在的伦理基 础,可以消解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过分控制.这种 消解反映到行政诉讼法领域,便体现为司法权不能 无限制地控制与监督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必须满 足一定的时间条件与行为条件,司法权才能将行政 权的运行纳入自己评判的范畴.因此,就时间因素 对法的规范效力以及法律关系的影响而言,行政诉 讼提炼出了专门性的起诉期限制度. 但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 一 个重要环节,它必然承载着司法审查的价值功 能.人民主权理论彻底改变了人们对于国家和政 ?总结起来,学者们的描述性差异集中于以下几类:其一,诉 讼时效规定在民法中,属于实体法的法律制度.而起诉期限则规定 在行政诉讼法中,属于诉讼法的法律制度;其二,诉讼时效为可变期 间,有法定事由可以中断,中止和延长.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则基本 为不变期间,只能在符合法定起诉期限耽误的条件不延长的规定; 其三,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当事人有起诉权,但丧失了胜诉权.对 于超过起诉期限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如 己受理的,则裁定驳同起诉,即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限而丧失了起 诉权;其四,民事诉讼时效法院只在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时 才进行审查,法官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 法院往往在立案时依职权主动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是否超过 法定期间予以审查,对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 起诉;其五,和民事诉讼时效相比,行政起诉期限明显较短. ?即未考察起诉期限也应以权利救济为其内核. 赵美容,石珍:权利救济之殇: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点的功能缺失——给付行政模式下的一 种新视野 府的观念,也改变厂民众在政府权力面前的弱势地 位,使政府权力在历史上第一次不冉是民众的杨1I 锁,而成为全体国民的财富.它要求国家权力的行 使必须着力于人们共同的生存以及发展权利,否则 同家权力就可能丧失其存在的必然性.许多针对 自由主义的批评主要是集巾在自由主义者忽视了 有效实现自我及其利益的社会前提与特定社群角 色.这些批评不过是强调自由主义应该避免滑向 “个人主义”的不归路,而引导个人自由在与他人的 联系与互动中得到发展,它并没有质疑个人自由的 正当性.这些批评理论,同样也承认每个人都具有 一 种基于自然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 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经法定程序并依法定理由也 不能逾越.而要使归结于个人的权利不至于无端 受损,必须将强制命令的范围控制在确定的界限之 内.可以说,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为了保障合 法性而存在的.与或左或右的乌托邦论的理论家, 同时也与专制论的理论家形成反差,现代公法学家 一 直坦诚地承认政府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与此相 联系的是,要使政府受到控制并对其权力行使加以 限制的决心.由此可见,司法审查的目标在于确认 与限制公共权力的运行在其权力界限范同之内,并 且为已经遭受r侵犯的个体或者个案提供矫正性 的救济手段.行政权的行使不仅受到法院纯粹程 序的限制,也受到法院实质性评价的制约.这种制 约反映到行政诉讼法上,便体现为行政相对人可以 就其认为侵害了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 提起控告,请求人民法院以司法权加以救济.而起 诉期限制度作为构成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有机组 成部分,若脱离厂既定的行政诉讼整体功能的情 景,就其本身而言是没有意义的.它的意义必须以 其承载的整体功能为依托,再衍生属于其自身特定 的功能,否则便无法保持整体目标的稳定实现和平 衡发展. 综上所述,尽管起诉期限本质上是法律上基于 对权利人利益以外的他益的考虑而限制权利行使 的措施,是对行政行为确定力与效率予以确认与保 护的一种立法策略,是权分立与制衡理念的又一 次阐释.但是,它必须立足于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权 力运行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利这一前提性的功能 L 三,实践反思与警醒:起算基点的机制检讨 起诉期限的制度建构借助督促权利人行使权 利,维护行政效率与确定力等表征,以责任机制与 时间条件来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权 利的一种本质性限制而成为整体权利体系的重要 规范.因此,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在维持公法 秩序并确保公法实施的有效性的同时,也必然蕴含 着行政相对人能以诉讼的方式寻求重新评价行政 行为的可能性.但是,仅就起诉期限之起算基点而 言,就存在着价值悖反与定位失范的隐忧.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针对行政 行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的起算时间点都应当在知 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具 体而言,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行政机 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了当事人具体行政行 为内容,但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 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 算.第二种情况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时,既未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也未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 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上述两种情况 的区别在于,在第一种情况下,’不知道’诉权或起 诉期限的状态最长只能持续2年,而在第二种情况 ?关于起诉基点的规定主要蕴藏在以下的法律之中:《行政 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 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 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l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 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 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20 年,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45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下,’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状态最长只能持 续5年或2O年. 若不加细致的考证,上述规定并无太多问题, 最多纠缠于”知道”标准如何确定,期限长短是否合 理,未知内容又未知诉权与起诉期限之时怎么计算 起算点等细枝末节的问题.然后,若将之置于更为 广阔的视野下,加以一种全新的评估与分析,当可 见其值得检讨之处. 在学界对公共行政历史变迁的典型叙事中,国 家的公共行政经历了从”守夜人式国家”到”行政国 家”的变迁.从对封建暴政的心有余悸,到对”市 场失灵”的恐惧,国家也跨越了”原子主义”的自由 主义时期过渡到了社群主义下的自由主义年代. 相应地,行政法逐渐从”防范国家权力”的秩序行政 模式之下迈向了”通过国家的权利,向国家要求权 利”的给付行政模式.这样一种转变,也意味着干 预行政行为不再是行政领域唯,的擎天之柱,行政 给付行为也开始以一种主人翁的姿态登上了行政 领域的历史舞台.具体而言,干预行政强调国家基 于一定的行政目的,为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可以 凭借其掌握的权力对公民,组织实施一定的限制, 制裁或者强制.此时,权力的行使一方与权力的作 用,方处于一种明显对立与冲突的状态.因此,由 于这种权利克减与损益或义务增加与不予免除的 存在,行政相对人一方自然能以直观之感受体验到 权益受损之事实,故往往能及时对该行为做出反 应.并且,干预行政的做出往往以听取相对一方的 陈述与申辩,告知相对人事实与理由为前提.这 样,自干预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相对人在时问上 拥有比较充分的考虑和选择的机会. 然而,行政给付是以积极增加公共利益为直接 目的,通过一定供给性行为帮助公民,组织改进生 存状况为内容的国家行政,是一种赋予相对人某种 利益与行为自由的授益行为.这种表征上天然的 伪装,能够消解当事人的警惕性,致使相对人无法 及时诉诸于救济.下面,笔者通过几个案例加以描 述这种事实的存在. 案例一,在某地的移民搬迁中,某行政机关未 告知内部文件中关于划分搬迁对象类别的规定,致 使相对人在不知其可以参照工矿企业搬迁补偿标 准获得补偿的情况下,与行政机关达成了以生活居 民标准补偿的移民补偿.此时,我们无法期待 相对人一方能够在未知此隐瞒情况之时,主动通过 法定途径要求撤销原移民补偿合同,并与该行政机 关重新签订以工矿企业标准补偿的补偿合同. 案例二,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 改建,扩建,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若企业本身并 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硬性条件,并且这种条件的缺失 在审批材料上可以反映出来,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未尽到审批时相当的注意义务,违法发放了行 政许可,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此时如何确定 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显而易见,无法期待该企业在 自身的诉求被满足的情况,以诉讼方式表达对该许 可行为的不满.当只要当特定的损害事实呈现于 申请人面前,他们才可能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 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但由于起诉期限的存在,却 存在阻碍相对人权利救济进路的可能性. 在上述案例中所凸显出来的行政起诉起算点 与相对人权利救济的矛盾,其实就在于《行政诉讼 法》对起算点设置的不合理.当事人的诉权持续到 行政起诉期限届满即归于消灭,当事人不能再就同 一 行政纠纷或争议请求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这 种法律后果是立法规定行政起诉期限制度的目的 和意义所在.一定时间的流逝,作为自然界的客观 现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旦法律为一定时 间的消失设定法律后果时,时间就转而为统治者的 意志所利用,成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一种有效手 段.但是,这种手段自然不能背离其整体性的价值 功能的实现.众所周知,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在 于通过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及相应的行政赔偿,切 实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法的 行政行为及滥用权力等不良行政行为起到了制止 和预防的作用,节省或减少了行政执法成本,相应 地提高了行政成本的运作率.但是,依据不告不理 的原则,这样一种对行政权运行的监督与纠正必须 依靠于行政相对人的起诉.而相对人只有意识到 ?当然,此时该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行政机关也无 法推卸其责任. 赵美容,石珍:权利救济之殇: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点的功能缺失——给付行政模式下的一 种新视野 权利被侵害才可能诉诸于司法救济途径.如前描述 的授益性的给付行为,无法在行为做之时,给相 对人一种权利受损的切肤之痛.因此,以具体行政 行为做m之日作为起诉期限的起算基点,有失司法 权审杏行政权之合法性以救济相对人权利的目的. 鉴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礼会地位不平等,诉讼 地位在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事实,起诉期 限的起算点应当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 被侵否时起计算.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起诉期 限,更符合起诉期限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权利的 法定期问的本意.相对人诉与不诉的选择自由,必 须给予实质上充分的尊重,至少在相对人意识到自 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能有一个适当的时期加以 恰当地考虑并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这也就意味 着,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应当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否时起计算.只有如此,针对当事人 在法律给予的特定时间里没有起诉的事实,法律取 消当事人诉诸司法救济权利才能获得伦理上的正 当性证成. 四,法律对接与回应:正当裁判的技术弥补 (一)立法修改建议 1.原条文:《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个月内提出. 法律规定超过j个月的除外.”建议修改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 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3个月 内提.法律规定超过个月的除外.但从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2年. 2.原条文:《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申 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 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议修改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复议决定侵害了其利益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 定的,申请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期满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超 过十五日的除外. 3.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法》第39 条加以解释:若被诉行政行为是负担行政行为,那 白相对人获知行为内容之日,视为应当知道权利被 侵犯;若被诉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那么相对 人遭受损失之日,视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 (二)司法个案平衡 法律同定不变本身就是一个神话——一个”法 律神话”.美国着名的大法官卡多佐也认为,逻辑 的力量并非总是沿着独一无二毫无障碍的道路发 挥作用,一个原则或者判例,根据某种逻辑可能会 导另外一个结论.因此,法官在没有法律的情 况下,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判决会导致不正当的个案 裁判之时,就必须借助于其他法律原则或者T具. “合法性”中的”法”,首先肯定包括行政主体实 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而该”法”肯定不仅包括了 立法者所拟定的事实要件与法律效果——法律评 价,还包括立法者做该种评价的目的.而就行政 诉讼的法律效果而言,必须确保行政相对人在其质 疑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时享有直接诉诸司法机关 寻求救济的可能性.因此,如前所述,关于行政起 诉期限起算点的确定也必须给行政相对人留有思 考与选择的时间.因此,针对授益性的给付行为侵 害了行政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若行政相对人未能在 现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及时行使诉权的,可作 为个案通过特殊的合法律目的性考量加以救济. 针对类似于文中案例所示之情形,不能合理期 待行政相对人对授益行为掩盖下的侵权效果能够 及时并理性地做出反应,L大】此,可以将之视为有正 当理由而超过了现行法上的期限要求.这样,不拘 泥于形式法治的外壳,通过不违背法律目的的合理 解释,为个案的公正解决提供了司法上的保证,实 现了实质法治的目标. 总之,通过将目光不断往返流转于司法审查的 价值功能与起诉期限的具体条文之间,当可窥见起 诉期限起算点的功能缺失,从而在法律的完善巾加 以改进.口 47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参考文献: [1]吴国盛.时间的观念[M] 社,2o06:2. [4]杨建顺.论给付行政的法原理及实现手段[M] //建顺.比较行政法——给付行政的法原理及实证性研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 [2]冯恺.诉讼时效制度研究[M].山东:山东人民出 版社,2007:2. [3]威尔.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M].应奇, 葛水林,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1. 学出版社.2005:5. [6]孙文恺.社会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46 RightRemedyWounds:TheLossOftheFunction oftheStartingfromtheAdministrativeLitigationTerm .--..........-..—— ANewHorizonsBasedonthe PaymentoftheAdministrativeMode ZHAOMei—rong,SHIZhen (1.SecondBranch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Procuratorate,Chongqing404000,China; 2.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einceandLaw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Leistungshandlungisakindofbenefit—grantingbehaviorthatgivesthecounterpartsomebene— fitorthefreedomtoact.Thenaturaldisguiseonthesurfacecandispelthecounterpart’svigilance,whichm ake thecounterpartcannotpercivethattheleistungshandlungmightinfringehis/herrightassoonasitwasdon e. Buttraditinally,theadministrativeproceedingsdeadlinebeginswiththedatethattheadministrativeacti onwas done,whichimpedesthewayofthecounterparttoremedyhis/herright.Thisarticalattemptstochoosethe ad— ministrativeproceedingsprosecutiondeadlineasaangle——onealmostneglectedangle.andthroughthevalue cardingofjudieialreview,analysestheafunctionoftheadministrativeproceedingsprosecutiondeadlin e,alsoa- lertsthegovernmenttosetoutvalidlegislativerespondandjudicialdocking. KeyWords:Administrativelitigation;Limitationofaction;Rightremedy;Paymentbehavior 48 本文责任编辑: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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