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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犯错,好人受罚!_

2017-11-14 4页 doc 17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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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犯错,好人受罚!_坏人犯错,好人受罚!_ 下载之前请注意: 1: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问题,请尽快和我联系 2:如果遇到文件中有些地方图片显示不出来的,可能是文档转换过程 中出现的问题,请和我联系,我将图片发送给你,给你带来的不便表示 抱歉!请邮箱联系:lcs012@gmail.com 坏人犯错,好人受罚! 在一个大型居民小区中住着几个小偷,当然,小区里的大多数居民 是遵纪守法的好人。小偷经常在小区内偷盗,这给一些家庭造成了损 失。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并给受盗家庭一定的经济补偿,分管这个小区 的警察出台了一项权威规定:小区内所有居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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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犯错,好人受罚!_ 下载之前请注意: 1: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问题,请尽快和我联系 2:如果遇到文件中有些地方图片显示不出来的,可能是文档转换过程 中出现的问题,请和我联系,我将图片发送给你,给你带来的不便表示 抱歉!请邮箱联系:lcs012@gmail.com 坏人犯错,好人受罚! 在一个大型居民小区中住着几个小偷,当然,小区里的大多数居民 是遵纪守法的好人。小偷经常在小区内偷盗,这给一些家庭造成了损 失。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并给受盗家庭一定的经济补偿,分管这个小区 的警察出台了一项权威规定:小区内所有居民每年每户必须缴纳一万元 偷盗保证金,收缴的保证金用于弥补受盗家庭的经济损失。 这样荒唐的规定肯定会受到人们的耻笑,为什么这个警察不去抓小 偷,而要让所有居民交钱呢?!这不是明摆着“坏人犯错,好人受罚” 吗? 更何况,警察向每户居民收取保证金是否侵犯了居民的财产权?一 万元的标准是如何制定出来的?收缴的保证金真正用到该用的地方了 吗?等许多疑问随之而生。 你也许会说,上面的故事纯属虚构,警察不会做出如此违背常理的 规定。但是,类似这样的故事却在不少政策法规中体现。 劳动局向企业征收“欠薪保障金”就是这样的规定。企业缴纳欠薪 保障金前几年是在建筑企业和小企业中实行,2007年10月起,上海市 把征收欠薪保障金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深圳等城市也向企业征收欠 薪保障金。 拖欠员工工资是少数“坏企业”或“坏老板”的恶劣行为,对于这样的恶劣行为,监管部门不去积极查处这些坏企业,反而强制所有企业 缴纳欠薪保障金。这样做,最吃亏的是从不拖欠员工工资的好企业。按 照上海市的标准,一家企业如果有100个门店或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办事 处,即使从不拖欠员工工资,2008年也要缴纳9.6万元的欠薪保障金,以后还要按逐年增加的标准逐年缴纳。从欠薪保障金的征收方式来 看,这一规定具有典型的“坏人犯错,好人受罚”特征。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既然劳动局收缴了巨额的欠薪保障金,那么, 被拖欠工资的员工都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实情并非如此。2008年1月,上海门店数最多的房产中介公司“创辉租售”的200家门店一夜之间全部关闭,该事件涉及到1700余名员工两个月的拖欠工资,但是,员工却拿不到欠薪补偿。劳动局解释说,由于创辉租售公司 拖欠着欠薪保障金,所以创辉租售公司的员工没有资格拿到欠薪补偿。 劳动局规定,员工所在企业缴纳了欠薪保障金,员工才有享受欠薪 补偿的前提,员工所在企业如果未缴或拖欠欠薪保障金,员工便失去了 享受欠薪补偿的前提条件。事实上,真正需要欠薪补偿的员工,恰恰是 劳动局规定没有资格享受欠薪补偿的员工,而有资格享受欠薪补偿的员工,基本上不需要欠薪补偿。 既然规定所有企业要缴纳欠薪保障金,那么被拖欠了工资的所有员 工应该有资格享受欠薪补偿。创辉租售公司拖欠欠薪保障金,是公司的 错误,劳动局应该处罚公司(或其大股东),而不应该以公司犯错为理 由拒绝给员工欠薪补偿。从欠薪保障金的使用方式来看,这一规定也有 “坏人犯错,好人受罚”的特征。 具有“坏人犯错,好人受罚”特征的政策法规并非只有这一项,今 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有这样的因素。《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 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也是一些“坏企业”或“坏老板”,有关部门不去查处这些坏企业,而是出台了让好企业害怕的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许多著名企业采取紧急应 对,而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坏企业却无动于 衷。 [1] [2] 下一页 我们最近调查发现,大量在餐饮、休闲娱乐业就业的 服务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五个月后,仍然没有签订合同,单位解 聘后仍然得不到应得的经济补偿,本该受到处罚的坏企业(甚至是血汗 工厂)仍然没有得到处罚。但是,本来劳动用工规范的好企业的用工成 本却急剧增加,即使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续签,也要按新规定给员工经济 补偿。可见,这又是一个“坏人犯错,好人受罚”案例。 为什么“坏人犯错,好人受罚”的政策法规屡屡出现? 这是由于官本位简单化监管思维不受制约而造成的。监管部门确实 需要对社会上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管,但是,在传统官本位习惯影响下, 监管部门不愿意辛辛苦苦地去调查和查处“坏人”,而是更愿意简单 地、一刀切地向所有的人(或企业)征收不良行为保障金,而监管部门 的这种“收费权”和“资金使用权”并没有良好的制约机制,保障金用 途的透明性和合理性也难以监督。监管部门支配了巨额的保障金,既可 以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会问题,又可使本部门权力放大。因此,出台“坏 人犯错,好人受罚”的政策法规,对监管部门是一项没有坏处、只有好 处的决策。 正因为这样,类似“坏人犯错,好人受罚”想法,不断在监管部门 的心头萦绕。青岛市出现一批韩资企业撤离后,一位担任青岛市政府顾 问的学者这样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政府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也很 头痛,还不能找到有效的政策、法律依据来要求在中国经营的韩资企业 交纳保证金。” 从这位学者的言论中,我们看到了依法行政的进步观念,但也隐藏 着监管部门向韩资企业和其它各类企业征收“保证金”的欲望和冲动。 这充分说明,监管部门采取“坏人犯错,好人受罚”式监管的想法根深 蒂固。一有机会,就会使这样的想法通过合法、合规的形式表现出来。 监管部门走出“坏人犯错,好人受罚”的误区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 艰巨任务。要走出这一误区,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自我进行监管理念的 更新;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可动用的资金必须来源于财政收入,如果要 通过收取保证金或收费的方式筹集任何资金,必须附加听证会、被收费 对象集体投票等更严格、更有效的制约机制。 上一页 [1] [2] 网络收集,如果侵犯了您的利益,请立刻和我联系,我将第一时间内做 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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