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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

2017-10-20 6页 doc 17KB 1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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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法医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月X日,在XX公司工作 住址:本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至人民法院,现已受理。2006年XX月XX日,申请人乘坐本市第XX路公交车行至XX路时,因司机突然紧急制动,致申请人摔倒在地,头部、腿部、腕部等多处受伤,在本市XX医院住院三十多天,花费了大量的费用仍未康复,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
法医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
法医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月X日,在XX公司工作 住址:本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至人民法院,现已受理。2006年XX月XX日,申请人乘坐本市第XX路公交车行至XX路时,因司机突然紧急制动,致申请人摔倒在地,头部、腿部、腕部等多处受伤,在本市XX医院住院三十多天,花费了大量的费用仍未康复,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 基于所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法医鉴定机构确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医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赵X 申请目的: 依法对湖州XX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湖州XX司法鉴定所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第一,湖州XX司法鉴定所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湖州XX司法鉴定所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鉴定违法。 第二,湖州XX司法鉴定所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鉴定前一年多的X片及CT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 根据被申请人第一次诉讼时提供的证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 八医院于2009年6月4日开具的《出院小结》中关于出院情况的记录:“患者无不适,精神、食欲、睡眠好,大小便正常。查体:体温正常,右腕活动好,双足跟部切口愈合好,术后摄片示:双侧根骨骨折术后,位置好,跟距关节面平整,跟骨结节角基本恢复。”由此可以看出,被申请人经过住院治疗,伤情已经基本恢复,各项检查状况良好,不存在留下伤残的可能或隐患。并且,在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的第一次诉讼中被申请人已可以正常行走,并多次到庭参加诉讼。但是,湖州XX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意见书的检案摘要部分中,仅仅只引用了前述出院小结中入院时的伤势情况作为进行鉴定的依据,而回避了出院时的情况记录。这显然是断章取义,回避了被申请人已被治愈的事实,由此做出的鉴定结论怎么可能权威和准确呢? 所以,杭州XX司法鉴定所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并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湖州XX司法鉴定所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亦非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此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6年X月X日 法医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姜某某,男,汉族,住宁乡县东湖塘镇**村,身份证号:43012419730826****。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某进行是否存在外伤、致伤物与致伤方式、致伤时间、人身损伤程度、护理依赖程度以及外伤导致其伤残的参与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5月4日根据被鉴定人弟弟陈某的委托,对被鉴定人陈某某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和护理依赖评定、后期治疗费用评估及误工损失日评定,鉴定材料为病历资料、X光、CT片,并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临鉴字第179b号《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认定:陈明科因工伤事故导致:1、脑疝形成;2、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3、蛛网膜下腔出血;4、左侧额顶叶交界处脑挫裂伤;5、顶骨骨折。被鉴定人仍处于睁眼昏迷,构成1级伤残。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依据不足,超出鉴定范围、适用鉴定错误,导 致该鉴定意见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一、鉴定结论超出鉴定范围: 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事项为:“伤残等级评定和护理依赖评定、后期治疗费用评估及误工损失日评定”,而鉴定结论却认定陈明科系因工伤事故导致,该结论超出鉴定范围。 二、鉴定依据不足: 1、该鉴定机构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为病历资料、X光、CT片,根据上述鉴定材料,是不可能得出致伤原因为工伤的结论,是否属于工伤应当由相应的鉴定机构专门的工伤认定。 2、根据《法医临床检验》(SF/Z JD100030032011)对脑外伤应当拍摄局部照片作为鉴定依据,该鉴定机构仅仅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简单的查看,并未对被鉴定人进行必要的检查,所得鉴定结论依据不足。 三、适用鉴定标准错误: 该鉴定机构所依据的GB/T161802014号文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范围一款明确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根据该文件的规定认定陈明科构成1级伤残属于适用依据错误。陈某某的人体损伤与其工作任务无关,不属于工伤与职业病,故不适用该文件,应适用《人体损伤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四、鉴定结论不符合逻辑: 鉴定结论认为工伤致:1、脑疝形成;2、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3、蛛网膜下腔出血;4、左侧额顶叶交界处脑挫裂伤;5、顶骨骨折。而脑疝形成、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因不可能因外伤所致,因此,该鉴定结论完全不符合逻辑。 五、鉴定程序违法: 根据GB/T311472014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第3.2.1之规定,躯体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时机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在进行鉴定时是在陈某某伤后仅仅4个月,此时伤情还不确定,颅骨缺损尚未修补,治疗还未终结,不具备进行护理依赖评定的条件。所以陈明科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缺乏客观公正性。 综上,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5】临鉴字第179b号《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审理依据,为了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对陈某某进行是否存在外伤、致伤物与致伤方式、致伤时间、人身损伤程度、护理依赖程度以及外伤导致其伤残的参与度进行鉴定。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相关文章: 1.法医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 2.交通重新鉴定申请书 3.伤情鉴定标准2016年 4.医疗事故鉴定程序2016 5.打架伤残鉴定标准2016 6.2016年两学一做答题情况汇报范文 7.交通事故法律实务 8.刑事诉讼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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