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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上班突然晕倒在地导致受伤是不是工伤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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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上班突然晕倒在地导致受伤是不是工伤 .doc保安上班突然晕倒在地导致受伤是不是工伤 .doc 保安上班突然晕倒在地导致受伤是不是工伤 [案情]刘向从2010年开始由县保安公司派往县竹海广场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2月15日9时15分左右,刘向在竹海广场值班站岗时突然晕倒在地,导致受伤,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左侧颞叶脑血肿;2.右颞部术后颅骨缺损;3.癫痫持续状态(外伤性)。刘向的主治医师在调查笔录中认为刘向此次受伤有可能导致癫痫。2011年3月21日,刘向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为由,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保安上班突然晕倒在地导致受伤是不是工伤  .doc
保安上班突然晕倒在地导致受伤是不是工伤 .doc 保安上班突然晕倒在地导致受伤是不是工伤 [案情]刘向从2010年开始由县保安公司派往县竹海广场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2011年2月15日9时15分左右,刘向在竹海广场值班站岗时突然晕倒在地,导致受伤,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左侧颞叶脑血肿;2.右颞部术后颅骨缺损;3.癫痫持续状态(外伤性)。刘向的主治医师在调查笔录中认为刘向此次受伤有可能导致癫痫。2011年3月21日,刘向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为由,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查刘向于2007年做过右颞后颅骨手术。保安公司保安在竹海广场实施三班倒工作。2011年5月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认定刘向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刘向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刘向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不认定刘向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刘向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分歧]对刘向受伤是工伤,还是非工伤,即是维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认定刘向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还是撤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认定刘向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维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另一种意见是撤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判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坚持维持者认为,刘向以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为由,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在本案中,刘向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晕倒,但是刘向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由于工作原因引发的,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和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认定原告刘向的受伤系由于其自身疾病发作所致,进而做出原告刘向受伤不是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坚持撤销并重作出认定刘向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者认为,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保安公司认为刘向不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疾病证明书中的诊断结论与医师意见,以及对医师的调查笔录,均未对刘向是否旧病复发导致癫痫作出明确的结论。且保安公司规定保安实施三班倒的工作制度,不能排除刘向 系值班站岗时因工作劳累突然晕倒致伤导致癫痫的可能。县保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刘向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刘向受伤系旧病复发,作出工伤认定的证据不足。所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并应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笔者造成这种意见,理由如下:综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说在于刘向的癫痫是旧病复发导致还是工作原因导致。第一、从刘向受伤的情况,认真从工作原因中去把握和认定其是否属于工伤。因为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作原因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作原因的认定难以把握。从本案看工作原因包含两个要件:一是刘向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二是刘向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联系。前者是形式要件,后者是实质要件。而在工作中受伤情况下工作原因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第一个要件刘向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则显得较为明显,关键是掌握刘向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包括一因一果关系和多因一果关系。一因一果关系又称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刘向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的联系直接明了,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认定。多因一果关系属于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刘向受伤结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履行工作职责只是导致职工受伤结果的原因之一。对于间接因果关系认定,应客观认定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刘向受伤结果原因作用力的大小和联系,排除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进行判断认定。和者认为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取逆向分析确定刘向受伤的原因。逆向分析就是指从刘向受伤的结果逆向寻找原因。刘向在工作中晕倒致癫痫,导致癫痫的原因可能有工作劳累,或其自身的旧病复发,或其本身患有旧病因工作引发导致癫痫。二是分析各个原因与刘向受伤的原因作用力的大小而判定。根据各个原因作用力的大小情况,确定造成刘向受伤的基础事实。三是根据绝对优势证明排除不属于工作原因的基础事实,认定刘向受伤属不属于工伤。所谓绝对优势证明标准,是指某一基础事实导致受伤者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应达至80%以上进行认定是否属于工伤,若不可能性达到80%以上则将这一原因因素排除。因此,只有当导致刘向受伤不可能性达至80%以上时,才能认定刘向不是工伤;否则应认定刘向为工伤。第二、穷尽刘向构成工伤的举证责任问题。当职工受伤在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对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造成伤害难以界定时,则应依赖证据规则进行推定。为什么呢,如果将不属于工作原因的致害原因认定为工作原因,就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如果将属于工作原因的致害原因不慎排除,就又会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在认定工作原因过程中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根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基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免除了劳动者证明自己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将举证义务转移到用人单位。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归责责任原则实质上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就否认工伤进行举证。工伤案件通常的证明标准是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工伤事实的基础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只要达到80%以上,就应当予以认定其为工伤。所以说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证明标准适用的是绝对优势标准,即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属于工伤的可能性达到80%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方可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若劳动保障部门未按照上述归责原则对用人单位否认的工伤的情况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法院则应予撤销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刘向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而保安公司不同意认定刘向为工伤或视其工伤,其依据系刘向旧病复发引起的癫痫证据未达到绝对优势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认定刘向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缺乏达到绝对优势标准进行了工伤认定,故应撤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认定刘向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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