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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017-09-30 3页 doc 14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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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巩固部队战斗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 第三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巩固部队战斗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 第三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条 违反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法规,泄露或者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偷越国,边,境外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从 重处罚。 第八条 边防海防线的值勤人员,徇私舞弊,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九条 滥用职权,虐待、迫害部属,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十二条 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重要武器装备或者重要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十五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员,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六条 畏惧战斗,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 在战斗中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八条 故意谎报军情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九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条 在军事行动地区,掠夺、残害无辜居民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一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犯本条例以外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可以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军内在编职工犯本条例之罪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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