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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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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告知关于启用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告知 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人: 一、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从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正常预缴土地增值税~须使用《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不再使用综合申报表。 二、相关操作手册见附件。 常山县地税局 2015年6月8日 附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与预缴纳税申报操作手册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与预缴纳税申报 操作手册 ,纳税人版,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 ,一,房地...
关于启用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告知
关于启用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告知 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人: 一、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从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正常预缴土地增值税~须使用《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不再使用综合申报表。 二、相关操作手册见附件。 常山县地税局 2015年6月8日 附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与预缴纳税申报操作手册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与预缴纳税申报 操作手册 ,纳税人版,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界面位置 纳税人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业务受理—纳税申报模块,选择《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点击《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具体页面如下,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规定 1.《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按清算项目填报。 2.清算项目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 算单位。 提示,纳税人在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和项目分期情况,慎重确定清算单位。如对清算单位的划分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分管土地增值税的人员。 3.《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报送时间要求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新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首次报送《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时,附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已开始销售但尚未办理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公告施行后的2个月内补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具体操作说明 1.纳税人第一次登记点击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号”。编号规则为,“纳税人识别号”后自动加4位。每个清算项目一个编号,此编号会跟随清算项目的税收征管全过程,包括预征、清算、后续销售,。 2. 纳税人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填报说明和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该表。“清算项目名称”、“清算项目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土地使用权取得情况”、“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及“建设工程规划情况”,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列。考虑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6号,出台前后清算项目和实际情况,表中土地使用权取得情况允许一个清算项目填列 多个土地受让,以及一个土地受让合同允许填列多个土地使用证编号。建设工程规划情况也与此相同。 3.已登记保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不能随意变更。在系统运行初期,为保证平稳运行,暂允许纳税人对已登记保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内容进行修改。纳税人只需选择点击已保存的“项目名称”,可根据需要对填写的内容进行修改。运行一段时间后,适时重新调整业务,对确需要修改的,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4. 已登记保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该“项目编号”将自动添加到该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申报模块中,包括预征、清算、后续销售,,供纳税人下拉选择。 5.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面积属于多个清算项目共同发生的,应按税法规定分摊后再列入“清算项目土地受让总面积”、“清算项目可转让土地面积”、“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总金额”。 6.“项目立项审批情况”中有关信息按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的相关信息填列。如果立项审批的相关情况涉及多个清算项目的,按总的立项审批情况填列。 7.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将分期期数填列“项目分期情况”,以数字格式,如1、2、3,填写。 二、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 ,一,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界面位置与功能 1.页面位置,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界面位置相同。 2.主要功能 受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 ,二,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政策规定 1.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2.土地增值税预缴滞纳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具体操作说明 1.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从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正常预缴土地增值税,须使用《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不再使用综合申报表。 注,纳税人使用《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预征申报后,不需在不动产管理模块和综合申报表进行土地增值税再次申报,否则会造成重复缴纳。 2.已完成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才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不同清算项目不能合并放在一起申报。 3.纳税人通过下拉菜单选择要申报的项目编号,来确定要预缴的项目。 4.《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系统默认的税款所属时期为申报日的上一月月初至月未,税款限缴时期一般为当月的15号前,税款预约缴纳日期不能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纳税人要补申报以前申报期的税款,或在当月限缴申期后申报税款,须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 5.“销售比例”是指累计已转让,包括出租、自用,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清算项目可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需自行计算填列。 6. 房产类型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分类填报。如发现房产类型分类不对,请及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7.“货币收入”、“实物及其他收入”、“前期多缴税额”、“累计预缴税额” 等栏数据由纳税人自行填列,填报的数额不小于0。“不预征收入”是指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房产销售收入。“累计预缴税额”是指该项目从首次预缴开始至本期为止的累计已预缴税额,需由纳税人自行统计后填列。 8.“本期应缴税额”如计算为负数,由系统自动生成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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