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代理合同模本
房地产全程营销代理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为“甲方”)
承接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委托项目: 贵阳.贞丰五金.家具建材城 (暂定)
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接“ 贵阳.贞丰五金.家具建材城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全程营销代理相关事宜。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总则
1.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名称为:“贵阳.贞丰五金.家具建材城 ”。 1.2、乙方为该项目唯一全程营销代理机构。
1.3、 甲方应办理好项目开发所需的所有手续并取得批文,包括应取得的商铺预售证等所有与销售相关的文件。
1.4、项目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事项由甲方负责处理,并如实告知销售对象及乙方; 1.5、可售商铺建筑面积的具体数据,以及相关经济指标由甲方提供,并确保准确合法。
第二条 前期工作及费用
2.1、前期工作内容包括:市调报告、项目定位(主
、业态、规划)、开发运营模式、经济效益分析,以及项目规划设计优化建议等;并协助甲方和设计院完善和优化项目规划设计
。
2.2、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乙方完成本项前期工作。
2.3、乙方前期费用共15万元。本合同签约后三天内甲方支付5万元,乙方工作成果提交后三天内付清余款。
2.4、乙方前期工作成果以文本和电子文件提供。
2.5、乙方应与设计院及时沟通,并协助甲方完善优化项目方案。
第三条 策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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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乙方策划费用第一年为84万元。第二年如需要继续服务,根据双方协商递减。 3.2、甲方按平均每月7万元向乙方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策划工作开始计算的第一个月第一周内,后续费用在每个月的第三周内支付。
3.3、乙方策划工作进入时间为完成前期工作后第二个月。具体根据项目需要并由双方商定。
第四条 代理佣金
4.1、佣金提成:乙方的销售佣金按销售合同总额的5%计提。
4.2 佣金提成按乙方销售业绩具体执行:分期开盘中每期商铺(包括其他物业),在双方约定时间内销售不到50%,按4计提;销售达到60%,按4.5%计提;销售达到70%,按5计提。每期销售的每月完成上述销售任务后,即于次月补足前面支付的不足部分销售佣金。即当每期达到销售额的70时,所有佣金按5计提。
4.3、乙方完成的商铺销售业绩中,由甲方自行揽储确定的客户部分,同为有效销售,正常结算佣金。
4.4、从乙方组建销售部开始,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10万元,作为乙方销售工作费用。
第五条 销售目标、销售条件、费用承担
5.1、销售目标:乙方对本项目的销售总代理权限自合同生效日起执行。甲方拿到预售证且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乙方根据项目分期销售要求,在4个月内完成项目每期可销售额的70%。
5.1.1、甲乙双方同意:在代理期限内,乙方为甲方全程销售总代 理商,甲方不得委托除乙方外任何第三方对本项目进行销售及分销。
5.2、销售条件
5.2.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商铺数量、销售价格表,并按乙方的销售要求落实按揭银行; 5.2.2、甲方承担费用:在代理销售期限内,因营销活动所需要的售楼处、会议营销的场地、销售道具、销售资料、办公用品、售楼处的装饰装修、水、电、电话、网络、工地包装、样板房装修等;广告媒体发布费,以及在代理销售期限内,外场(包括沿河县城之外的乡镇)客户考察项目的相关旅费、车辆带看、餐饮等费用;
5.3.3、乙方承担费用:乙方案场工作人员的食宿、工资、奖金等费用。 5.3.4、乙方销售本项目的顺序及数量由乙方制定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书面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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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成功销售的界定、退铺约定
6.1、成功销售的界定
6.1.1、商铺的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购房者签署商铺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房价款后,该套房屋和商铺视为成功销售。销售成功后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结算佣金。客户所有按揭手续银行受理完毕,甲方次月支付乙方该套房屋按揭部分的应付佣金。
6.2、甲乙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共同确认《认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如需返租)样本。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认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如需返租)的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与合同样本有出入的条款需经甲方委托人员(以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准)签字确认。
6.3、在销售期限内,客户经签订合同后,如因故取消购买意愿,须经甲方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才可办理解除销售合同手续。
6.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购房者无法签订房屋和商铺出售合同、无法收取首期房款、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或退房的,如甲方拒绝按确认的《认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如需返租)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或者该代理房屋被司法行政机构施以强制措施,则该房屋作为乙方已成功销售的房屋计入乙方的销售指标,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提佣金;该套房屋可由乙方再行销售,销售成功后,乙方仍有权利再结算佣金。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退房的,该房屋仍作为代理房屋由乙方继续销售而不计入乙方销售指标。 6.5、购房者支付定金后未能按约定正式签订销售合同,依法获取的定金按9:1分成,甲方得9,乙方得1。
第七条 佣金结算
7.1、佣金结算
7.1.1、项目销售佣金按实到金额结算。按揭的客户按照首付款金额结算,按揭部分待客户所有按揭手续银行受理完毕后的次月结算。具体佣金点数按本合同4.1条和4.1条之相关约定计算。乙方于次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销售报表,甲方在次月10号前将乙方按应得佣金一次性结算。并在每当完成销售指标后,即在次月补足上月不足部分的佣金。乙方每次结算时应提供正式有效的税务发票。
7.2、本合同有效期内本项目产生的所有销售业绩均计入乙方业绩,甲方按照本合同与乙方约定的佣金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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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甲方于每月 10 日前以甲方实际到账金额为基础,按上述比例支付乙方上月的佣金(佣金的支付根据商铺成功出让后实际到账金额支付)。乙方应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7.4、如甲方无故拖延付款期限,则乙方自应收费用之日起,向甲方以所欠金额的0(8‰,每日计算收取滞纳金。
7.5、按揭付款客户按揭部分的代理费用结算:客户首付款到账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次月支付乙方该套房屋的收付款项应付佣金;客户所有按揭手续银行受理完毕,甲方次月支付乙方该套商铺按揭部分的应付佣金。
第八条 销售合同签订、售房款项收取
8.1、销售合同的签订
8.2.1、本项目的定单、销售合同等,均由乙方销售代表与客户填写,并由甲方审核确认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乙方人员的任何销售行为,未经甲方审核确认,对甲方概无约束力,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
8.2.2、销售合同文本由乙方制定,经甲方确认后执行,乙方销售人员协助甲方驻场代表与客户签订。
8.3、售房款项的收取
8.3.1、在本合同代理期间,客户交付的定金及购房预付款等各项房款均由甲方收取,并由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8.3.2、甲方于客户签订商铺出售合同并付清全部款项后开具正式发票。
第九条 甲方责任及权利
9.1、甲方须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向乙方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
9.2、甲方应按乙方合理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工程施工计划进度表及交房日期,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为乙方顺利进行分析研究、策划工作提供方便。甲方必须提供的资料,以已经向规划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或其它行政机关提供的,以及已经勘察、设计、施工或者其它单位所获得的范围为限。
9.3、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展本
约定的工作提供方便。
9.4、甲方负责项目的财务作业,确保销售策划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跟进。 1)建立财务部门,为销售运作提供服务;
2)负责相关文本及方案的指定、提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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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台账,保证材料的完整及清楚;
4)对乙方销售人员进行项目相关信息(如工程等)培训;
5)与乙方核对成交详细资料;
6)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佣金和策划费。
.5、对乙方建议的销售价格表、付款方式、销控方案进行修改确认,并经双方协商后执行。 9
9.6、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还需乙方提供合同约定之外服务及支持,则甲方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则根据其服务内容及工作量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
9.7、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屋所需的全部手续。
9.8、甲方负责本项目的广告投放费用,具体投放方式及额度由乙方提出具体方案,甲方核定。
9.9、本项目售楼处、装修及办公家具、办公用品、保安、保洁,包括但不限于(投影仪、DVD、音箱、绿化、模型、饮水机、水电、固定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网络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9.10、 提供乙方行销活动所需的车辆。
第十条 乙方责任及权利
10.1、乙方根据本合同有关条约向甲方收取有关的服务费用。
10.2、乙方派出的策划、销售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专业性、执行力强的素质。所组建的销售团队必须具有良好的销售力和协作精神。
10.3、乙方全程负责案场销售管理,以及行销执行工作。
10.4、项目签约后,乙方按照初始提交方案中约定的阶段性《项目运作流程表》、《
表》展开工作。具体工作安排,甲方与乙方协商决定。乙方在执行过程中应通观全局,对项目可预见问题及时给甲方提供预见性提示及可解决方案,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10.5、乙方应组织策划、销售专案组定期与甲方本项目举行例会,例会时间根据项目进展的需要由甲、乙双方合理确定。
10.6、乙方所制订的所有方案均需经甲乙双方确定认可后,方可执行。 10.7、甲乙双方所有时间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确保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10.8、甲方负责落实按揭贷款银行,由乙方负责协助办理按揭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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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或义务,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11.2、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系指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时间;但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违约,但是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通知对方,并于7日内向对方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
第十二条 保密及知识产权
12.1、乙方应保守甲方提供的本项目有关的商业机密,不得将有关资料、信息擅自泄露给他人,不得将销售工作中的有关资料与内容使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12.2、乙方违反上款规定,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友好解决。
第十四条 其他
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如由乙方承担项目招商工作,双方另行签订招商委托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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