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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论文协议效力论文:论夫妻忠诚协议效力

2017-09-17 4页 doc 41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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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论文协议效力论文:论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忠诚协议论文协议效力论文:论夫妻忠诚协议效力 忠诚协议论文协议效力论文:论夫妻忠诚协议效力 摘要近些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多,也引起了法律争议。近期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已经把原先在草案中出现的忠诚协议内容删除,这使得我们对这一问题更加应该深入的去探讨,以便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忠诚协议 协议效力 契约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诠释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忠实为目的,以家庭,配偶,子女等各方面有责任感与道德感为内容订...
忠诚协议论文协议效力论文:论夫妻忠诚协议效力
忠诚论文协议效力论文:论夫妻忠诚协议效力 忠诚协议论文协议效力论文:论夫妻忠诚协议效力 摘要近些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多,也引起了法律争议。近期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已经把原先在草案中出现的忠诚协议内容删除,这使得我们对这一问更加应该深入的去探讨,以便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忠诚协议 协议效力 契约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诠释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忠实为目的,以家庭,配偶,子女等各方面有责任感与道德感为内容订立的协议,一旦违反,则以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支付赔偿。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1(以时间来划分 我们可以分为婚前夫妻忠诚协议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议。 2(以结果来划分 (1)离婚型协议。双方约定必须维持婚姻关系,否则赔偿另一方损失。但是这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无效。 (2)婚外性行为协议。即有婚外性行为的给予赔偿。 (3)外遇型协议。即有外遇者给予赔偿。 (4)空床费协议。这是近年来比较热点的话题,即一方夜不归宿,就要给予赔偿。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不给予承认的。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 有人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人身关系的表现,当然这更符合“无效说”的理论,但是个人认为它是一种内容上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结合,依据外国的理论,更体现为一种人身契约关系。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探讨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学者并没有统一的观点。主要有“有效说”及“无效说”。 (一)“无效说”的依据 1(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夫妻之间的忠实不能用法律去控制,去衡量,法律不能干涉人的感情。应该从自己本身的道德上去拘束。 2(人身关系不能法定 我们知道可以通过约定的形式来规定的内容,主要指的是财产关系,但是有时候夫妻忠诚协议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内容,所以,依据人身关系不能约定,只能法定,“无效说“成立。 3(忠诚协议不在《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赔偿范围之内 如果说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但由于婚姻感情谁对谁错很难断定,不能单纯的以有无婚外恋来认定夫妻一方有无过错。 (二)“有效说”的依据 个人赞成“有效说”的观点,理由如下: 1(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此角度看,忠诚协议完全符合立法的精神,如果没有此协议,法院很难操作赔偿数额,会带来很大的纠纷。 2(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契约性质 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在没有约定之前,双方只是被道德约束。但是道德的成本是无法计算的,不确定的。但是如果签订协议,这种成本就成显性了,可以根据约定来计算衡量。同时这也起到了约束的作用,夫妻忠诚协议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3(从夫妻忠诚协议性质的角度来看 夫妻忠诚协议是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做的书面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订立忠诚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可以依据该协议作为审判依据。 从以上角度来看,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是有效的,但是对 于其效力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矛盾。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承认婚姻关系具有契约性。就现阶段而言,哪些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是有效的呢, 三、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的有效条件 (一)忠诚协议内容不能违法律和公序良俗 在协议内容中规定人身伤害的,权利剥夺的都具有违法性。比如一方出轨,应该自断手指,或者不允许探望子女等等。这些内容都是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管双方是否出于自愿,都是不合法的。所以这样的忠诚协议内容是无效的。 (二)协议内容清晰化 由于我们订立的协议内容包括一些模糊概念,比如要彼此相爱一生,不离不弃等等,这些都是法官在实践中无法确定的,所以这些模糊的内容应该认定为未约定,以免在实践中引起混乱。 (三)建立夫妻忠诚协议的公证 我们可以在以后的立法中规定,未经公证的忠诚协议不具有效力,这样忠诚协议能够规范化,得到社会的认同,也有利于司法实践。这个前提是我们要在法律中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因为这是符合婚姻的本质和道德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确有效性的条件,以免法官主观因素起主导作用。 夫妻忠诚协议的道德意义大于其法律意义,夫妻相互忠诚的基础是感情,对于每一份的忠诚协议应该具体分析,立法与司法上也要灵活处理,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幸福。即便该问题存在争议,但这是一个建设性的图景,值得我们思考。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李霞(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法制与社会(2009(22)( [3]王歌雅(夫妻忠诚协议:价值认知与效力判断(政法论丛(2009(5)( [4]陈爱萍,姬新江(婚姻家庭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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