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侵权责任法

2017-09-29 50页 doc 120KB 77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9945

暂无简介

举报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责任和责任构成方式 ,第三章 共同侵权 ,第四章 人身权及其损害赔偿 ,第五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影响赔偿的相关规则 ,第六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七章 产品质量责任与加害给付 ,第八章 医疗损害责任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九章 环境污染与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与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危害事故、损失补偿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机能和范围 ,第三节 归责原则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与其他补偿制度 ,第五节 比较侵权责任法 ...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责任和责任构成方式 ,第三章 共同侵权 ,第四章 人身权及其损害赔偿 ,第五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影响赔偿的相关规则 ,第六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七章 产品质量责任与加害给付 ,第八章 医疗损害责任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九章 环境污染与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与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危害事故、损失补偿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机能和范围 ,第三节 归责原则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与其他补偿制度 ,第五节 比较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 危害事故、损失补偿 ,一、问的提出 , 想象:我国每年因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及公害等死亡、伤害的人数究竟有多少,造成多少的损失,消耗多少社会资源,被害人从何来获得赔偿或补偿,为获得此种救济须支付多少成本,如何有效率的减少危害事故,建立合理的补偿制度, (一)危害事故与社会成本 , 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一个危机四伏、充满损害的社会。矿难、职业病。每天都有的车祸,废气伤害人畜,漏油污染海洋。三鹿奶粉等一批的缺陷商品充斥市场;医生误诊或用药不当致病患健康受损。除此之外其他的事由更是层出不穷,毁人名誉、窥人隐私、火烧娱乐城、商铺,走私猪肉引入口蹄疫等。 ,危害事故侵害他人权益,有为人身伤害(如死亡、身体健康受损);有为物得毁损(如汽车灭失、房屋垮塌);有为纯粹经济上损失(纯财产损害),如捷运施工挖断电力管线,致用户不能营业;牛肉市场因疯牛病而停止交易。其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上损害(如医药费、误工费、物之价值减少)及非财产上损害(肉体或精神的痛苦)等。此外,要处理危害事故,必须调查、谈判、 ,仲裁、抗争、诉讼等,因而发生各种交易成本。 ,2008年,我国法院受理侵权案件99.2万件,仅道路交通案件就有37万件占全国侵权行为案件总数的38%,也就是说,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都是道路交通案件。此外,产品责任4000多件,环境污染1000多件,工伤事故6000多件。 ,我国的公害问题也日益的严重,商品缺陷及医疗事故也经常发生,如果将这些事故都避免掉,就可能节省可观的社会资源。 (二)侵权责任法的两个重要问题 ,1.如何防止或减少危害事故 ,关于危害事故的防止或减少,涉及企业管理、科学技术、行政措施、法令规章和其他社会制度。 ,2.如何合理填补所生的损害 ,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以及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机能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1. 法律为何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侵权放在一起,(共性是什么) ,2. 法律关系的共同点:特定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意定+法定) 二、侵权责任法的机能 ,填补损害 ,分散损害 ,预防损害 1.填补损害的机能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填补损害(Reparation and Compensation)系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机能。本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填补损害系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在使被害人的损害能够获得实质、完整、迅速的填补,而有助于促进侵权行为的发展,例如过失责任的客观化、举证责任的倒置、无过失责任的建立及公平责任等。 2.损害移转与损害分散 ,所谓的损害赔偿,首先是指损害移转而言,即将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转由加害人承担,负赔偿责任。这是传统侵权行为法所强调的功能,着眼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以加害人行为的过错为归责原则,标榜个人责任。而损害分散的思想已经成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思考方式,认为损害可先加以内部化,由创造危险活动的企业者加以负担,再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机能或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加以分散,由多数人承担。 ,比如汽车制造人得将其应负的损害赔偿,借着调整汽车的价格或责任保险,分散于消费大众或公司的股东。 ,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具有互相推展的作用。侵权责任的加重,促进了责任保险的发达,而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也使侵权行为法采取较严格的责任原则。商品责任或汽车责任的无过失化可以说是建立在责任保险前提上。 ,在美国,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危机,事实上就是责任保险的危机,即企业厂商不能以合理的保险费买到责任保险,而被迫放弃开发某种具有危险性的产品或服务。 3.预防损害 ,我们说防患于未然,损害的预防胜于损害补偿。侵权责任法通过规定何种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予负责,借着确定行为人应遵行的规范,及损害赔偿的制裁而吓阻侵害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预防功能。但任何法律包括刑法的预防功能均受到限制,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 ,责任保险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对侵权行为法分散损害的功能,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亦会减损其预防损害的作用。比如,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中,依据司机的肇事纪律确定保险费率。在加拿大,某保险公司突然面临因被保险人使用的装番茄的瓶子爆炸,而产生一连串索赔事件,调查后发现该瓶的设计有缺陷,而劝被保险人放弃使用。 三、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 (一)国外关于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的立法模式 ,1、法国模式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致人应当赔偿损害。”第1383条:“任何人不仅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因懈怠或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2.德国模式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力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负相同义务。”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行为人对他人负有赔偿义务。” ,3.两种模式的不同 ,(1)概括和列举 ,(2)对侵害对象是否区分权利和利益。 ,(3)“一元论”的归责原则与“二元论”的归责原则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发现权:个人或集体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案例1 ,大学生李某参加国家中央机关公务员招录考试,在考试现场顺利结束答卷后正欲交卷,旁边与李某有生活积怨的考生王某突然夺走试卷并当场付之一炬,导致李某该科成绩为零而丧失被录取资格。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王某的民事责任,认为后者侵害了自己的公平考试的权益,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 ,甲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三)行政侵权的问题 ,行政侵权是否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无明文规定。 第三节 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是指责任的分配或归属,即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依据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和) ,归责与责任的关系问题 (二)归责原则的体系 ,概念:归责原则体系,不同归责原则所组成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 ,趋势:归责原则由单一走向多元 1. 理论观点: ,(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否认过错责任以外存在其他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来解决侵权责任法领域的新问题。(王卫国) ,(2)二元归责原则说:体系包含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原则,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米健,张新宝) ,(3)多元归责原则说:过错、危险、公平(孔祥俊),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杨立新),过错、严格、无过错、公平(王利明) 2. 我国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我国确立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二元归责体系。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基本是没有争议的。 ,争议之处在于过错推定、严格、与公平责任是否属于归责原则, (三)归责原则的意义 ,1. 体现国家对侵权责任立法的定位 , ,2. 对于司法人员的意义(举证责任) , ,3. 对当事人的意义(证据收集) 二、过错原则 ,耶林曾宣称:“使人有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1. 含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侵权法第6条) ,2. 特点: ,(1)过错责任是一种主观性归责原则。 ,(2)过错之大小将决定责任的范围。 ,(3)贯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 ,3. 过错原则的理论依据 ,渊源:过错责任成为各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来源于19世纪近代民法所持的理性 ,(1)道德价值:有过失负责任是正义的要求,无过失不负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2)社会价值:任何法律必须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 ,(3)人文价值:尊重个人尊严。 ,贡献: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具有以下两项贡献: ,(1)扩大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使侵权责任法具有了抽象性和普适性,从规定个别侵权责任类型到一般归责原则的确立。 ,(2)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如果以结果来论赔偿,行为人做任何事情都畏手畏脚,创造活动受到限制。 ,4.过错责任标准的客观化 ,早期,主观化,不利于证明过错。 ,(1)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客观判断标准的特殊情形 ,1.专业人员行为标准。 ,2.无限人的行为标准。 (二)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1. 过错推定责任的概念与特点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仍然是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我国侵权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动物园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 三、 无过错责任 ,(一)无过错责任概述 1. 概念与特点 ,无过错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规则标准。(侵权责任法第7条) ,特点: ,(1)主观过错与民事责任承担无关联 ,(2)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3)对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法律予以特别规定。 ,( (二)无过错责任的产生、发展与意义 ,无过错责任起源于19世纪,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频增,大范围的损害成为普遍现象。法律为了救济弱势群体,而产生了无过错原则。 案例3 ,案件背景 , 在1992年2月27日,一名来自新墨西哥州阿尔布克尔克(Albuquerque)的79岁老妇斯特拉•里贝克(Stella Liebeck)在当地一间麦当劳得来速餐厅,购买了一杯价值49美仙的咖啡。当时里贝克正坐在她的福特Probe房车乘客席,并由其孙子克里斯(Chris)负责把车子驶往停车场,好让里贝克加忌廉和糖到自己的咖啡。里贝克把咖啡放到两膝之间,并把杯盖由远前方向自己的方向揭开;就在这时,她不慎打翻了整杯热咖啡,并完全淋到自己的双腿。 ,里贝克当时正穿着棉质短裤,虽然有助吸收部份的热咖啡,避免直接与皮肤接触;可是由于事件发生后,她仍坐在原位有90秒之久,因此她的双腿、屁股和鼠蹊仍然遭到烧伤。里贝克被送到医院后,医生确认她百份之6的皮肤被三级烧伤,另外百份之16的皮肤亦被轻微烫伤。里贝克住了8日医院,进行了植皮手术,其后又接受了足足2年的治疗。 呈堂证供 , 在搜证期间,摩根发现,麦当劳一向要求旗下加盟连锁快餐厅的热咖啡,贩卖时温度须达华氏180至190度(即摄氏82度至88度)。在这个温度下,一杯热咖啡可以在3至7秒间对人类造成三级烧伤。里贝克的律师争辩到,热咖啡在贩卖时温度不应高于华氏140度(摄氏60度),而且事实上不少餐厅和快餐店所卖的热咖啡,温度都要比麦当劳为低。 , 随后,里贝克的律师在庭上向陪审团证明,一杯像麦当劳一样,温度达华氏180度的热咖啡可以在12至15秒造成三级烧伤。若果将热咖啡的温度降至华氏160度,那就需要约20秒才能造成三级烧伤(但此证据后来被一所英国法院推翻,认为科学上存在错误)。 , 里贝克的律师认为,如果多出这数秒的时间,就可让受害者及时把咖啡从受创的皮肤移除,从而避免了烧伤的下场。而麦当劳之所以贩卖这么热的咖啡,是因为顾客一般都是驾长途车的人士,所以调高咖啡的温度,就可让他们在长途旅程中仍享用到热的咖啡。 , 从一些文件中更指出,自1982年至1992年10年间,麦当劳一共收到700宗热咖啡烫伤顾客的投诉,当中烫伤的严重程度不一,其中,麦当劳有次曾向一位遭烫伤的顾客赔偿500,000美元。从这些文件可以知道,麦当劳每卖出2400万杯咖啡,就会接获一宗投诉。 ,麦当劳的质量控制经理克里斯多夫•阿波敦(Christopher Appleton)在庭上作供时则指称,上述文件的数字不足以使公司要对热咖啡的贩卖进行评估。阿波敦又指所有高于华氏130度的食物,其实都会构成烧伤的危险,所以一般餐厅的食物其实带来更多的危险。然而,控方则成功使阿波敦不得不承认,如果顾客在购买麦当劳的热咖啡后立即饮用,有机会会烧伤口和喉咙。 裁决结果 , 引用相对疏忽的原则,陪审团最后认为麦当劳须就事件负上百份之80的责任,其余百份之20的责任则是里贝克本人的过失。虽热咖啡杯上是写有警告字句的,但陪审团却认为字句根本不够大,所以对案情并不重要。在赔偿方面,陪审团决定里贝克可获200,000美元以作补偿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后来更改决定,减少百份之20至160,000美元。另外,陪审团又认为里贝克可额外获270万美元,以作为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陪审团所定的赔偿额,明显是依照摩根的建议。而这建议是,麦当劳应赔偿一天或两天内,售卖咖啡的所得收益;此收益大约是每日135万美元。 (三)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产品致人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高度危险致人损害案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案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案件。 四、关于严格责任与“公平责任” ,(一)严格责任 ,(二)公平责任 (一)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该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严格的责任,但这种标准又不是绝对责任,而是一种由法律制定的标准,这种标准是,无论尽到了何种注意,或者采取了何种预防措施,如果损害发生,行为人就应该承担责任。 ,从这一概念出发,严格责任应有如下特点: ,(1)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一样,是一种归责标准 ,(2)与过错责任相比较,其更为严格 ,(3)在有限的抗辩理由中,被告不得以无过错(尽到合理注意)为抗辩条件 ,(4)严格责任不等同于绝对责任 (二)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与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侵权法24条,民通132条) ,特点: ,(1)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 ,(2)公平责任适用于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 ,(3)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 ,(4)公平责任仅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废: ,(1)公平责任肯定说: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尽到应尽职责时。 ,(2)公平责任否定说:缺乏法律依据,抽象性人格与具体人格的界限问题,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功能问题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与其他补偿制度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缺陷 ,(一)公平责任的采用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按照公平责任原则, 一方当事人常常因为与具体侵权事实无关的背景状况( 如拥有或驾驶机动车) 而被视为相对于其他当事人( 如行人) 的 强者, 被迫承担不该由他负责的弱者的损失。从社会道德角度观察, 这是国家保护弱者、劫富济贫理念的体现。正因为如此, 这一原则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不公平的:“强迫并无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其他当事人的损失, 在严格意义上讲, 已经构成了对该当事人财产的剥夺。” (二)侵权法欠缺经济性。 ,侵权诉讼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1.大多通过法院,以裁判为主。 ,2.拒不执行时的耗费。 (三)侵权之诉举证困难。 ,在侵权诉讼中,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例外)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中, 若有一个要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 侵权赔偿请求权就得不到承认。在这一严格的法律面前, 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往往必须背负举证的重担: 要对从过错到损害直至赔偿范围的每一个层面提出证据, 在此之前, 他甚至还要首先面临选择归责原则的困惑。 (四)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存在缺陷。 ,司法实践中对赔偿金的支付采用的是“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 以定期金给付为例外”的模式。这种做法调和了一次性支付和定期金支付的优点,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律同时规定了受害人( 赔偿权利人) 的“继续给付请求权”, 这无疑是对受害人利益的重大维护, 解决了个案对受害人保护不足的问题。但随之而来的疑问是, 加害人( 赔偿义务人) 有没有返还给付请求权。 例 ,受害人需要安装假肢, 且5 年更换一次。加害人按照一次性给付的方式支付了受害人在人均寿命期间内需要的假肢费, 如果受害人在受领了赔偿金后仅1 年就死亡的, 这部分假肢费加害人可否请求返还。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实践中类似的案子应当如何解决, 成为困扰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 ,侵权法自身的这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使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为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应运而生。 (一)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 责任保险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 负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注重的是分配正义, 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 通过社会分散了责任的承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受害人无需通过诉讼就可获取赔偿, 避免了诉讼程序, 节省了成本和时间。责任保险自兴起以来, 在西方国家发展非常迅速, 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 比较滞后。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4%左右, 而在保险业发达国家, 却要占到30%, 美国甚至高达45%以上。面对如此大的差距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责任保险具有很大发展潜力。 (二)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影响 ,责任保险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 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交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多种类型, 现在已经深刻地影响着侵权法的理论和实践。 ,1.积极影响 ,(1)责任保险扩大了侵权法的适用范围。 ,(2)责任保险强化了侵权法填补损害的功能 。 ,(3)责任保险促进了团体责任的进一步确立。 ,(4) ,2.消极影响 ,(1)责任保险弱化了侵权法预防损害的功能。 (2)全额赔偿原则受到挑战。 第五节 比较侵权行为法 ,一、罗马法 ,(一)《十二铜表法》 ,凡因特定行为侵害他人时,应支付赎罪金,一方面作为刑罚,一方面以慰抚被害人,作为被害人放弃复仇的一种代偿。 (二)亚奎里亚法 ,第一章规定:“因违法杀害他人的奴隶、四足动物或家畜者,应对其所有人赔偿被害物于杀害前一年内与最高价额相当的金额。” 二、法国法 ,1804年的《法国民法》是近代第一部民法典,本着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创设了所有权保护、过失责任、契约自由原则。 (一)自己行为责任 ,1.被害人受有损害,包括精神损害。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的未婚妻,甚至情妇,就其所受精神痛苦亦得请求赔偿。 ,2.所生损害由于过失行为。 ,3.有因果关系。 (二)非自己行为责任 ,法国民法第1384条第1项规定:“虽非自己行为发生之损害,但因自己应为其负责他人行为或因保管物之行为所生之损害,亦负赔偿责任。 (三)无过失责任 ,在Teffaine案,被告所有的蒸汽锅炉爆炸,原告之夫在船上工作,当场死亡,乃诉请赔偿。 ,法国民法第1385条关于建筑物所有人责任规定,强调连接于建筑物的机器为建筑物之附属物,机器的瑕疵应视为建筑物本身的瑕疵,被害人毋庸证明所有人有无过失,亦得请求损害赔偿。 (四)隐私权的保护 ,法国民法第九条,个人隐私的权利应受尊重。 ,例,某著名歌星曾在某报纸公开其高度个人性生活袭击,其刊物未得该歌星同一再度刊登时,仍被认为是对该歌星隐私权的侵害。 三、德国法 ,德国法采取三个基本侵权类型 ,包括一般过错,故意以善良风俗加损害与他人。分别规定在823条和826条中 四、日本法 ,(一)一般不法行为 ,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权力者,负因此所生损害之赔偿责任。”在大学澡堂案件中,将不法行为法所保护的权利加以扩大,及于因长年营业而生的无形的经济利益。 案例 ,甲之先祖乙与丙签订租赁“老铺”澡堂之合同,约定租赁契约终了之际,得由丙自己购买或由乙任意出卖于他人。而当合同终止时,丙阻止甲出卖其老铺,擅自将大学澡堂之房屋连同自甲先祖以来所建设备之生财出租,因此使甲丧失其先祖以来所有之老铺。原审法院认为,老铺非权利,不得为侵害对象。大审法院以侵害对象非为老铺,乃为因老铺出卖所应得之利益,此利益应认为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为保护之必要。 (二)特殊不法行为 ,无责任能力人监督责任(第712、713、714条)、雇用人责任715条、定作人责任716条、动物占有人责任718条。最值得提出的是,717条第1项规定:“因土地之工作物之设置或保存有瑕疵,致他人发生损害者,该工作物之占有人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占有人为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该损害由所有人赔偿之。” 第二章 责任和责任构成方式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 违法行为 ,第三节 损害事实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五节 过错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 ,四、两种学说的根本分歧——对过错性质的认识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间的关系, ,归责原则所规定的是责任分配的标准,构成要件则是在归责原则指导下认定责任成立的条件。原则抽象,而要件具体。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两种学说的根本分歧——对过错性质的认识 第二节 侵害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 为与违法行为 二、侵害行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行为本身不强调违法性。 ,2、其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也不问合法还是非法。 ,某企业向附近小河排放污水,气味难闻,当地居民很有,诉讼到法院,企业拿出一堆数据表明,污水排放在规定标准之内,要求免除赔偿,可否, 第三节 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的概念与特点 二、损害事实的类型 三、损害事实的多重性 第四节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二、大陆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 三、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剔除法,如果删除侵权人之行为,事件的发生方式及发展序列依然如故,侵权人之行为显然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侵权人行为的缺失造成事件结果与前迥异,则该行为为对损害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致害原因。 ,替代法,以一个合法行为代换侵权人之违法行为,观察事件结果之异同。如果损害结果之发生不受影响,该损害则不能归咎于侵权人之行为。但如果证成侵权人以合法方式行为,损害结果便无从发生,该侵权人之违法行为即为损害结果之发生原因。 四、因果关系的形态 第五节 过错 一、过错的概念与属性 二、故意 三、过失 四、过错的判断标准 第三章 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章 共同侵权责任 第一节 共同侵权责任概述 一、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分类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法例 ,(一)大陆法系 ,1.法国 ,法国一些学者一直批判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理由:(1)赔偿义务人的行为只是损害发生的一部分原因。 ,(2)多赔的行为人虽然可以追偿,但是追偿有风险。 ,(3)加害人赔偿不能的风险因投保险而降低。 ,2.日本 ,一直在争论是采取“主观说”还是“客观说”最后再1967年判例中采纳了“客观共同说”。 ,针对共同行为人之间有主观上的共同意思,或者关联性非常强的客观行为。如数个工厂都排放污水。假设客观关联性非常弱,即可免责。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没有明确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学者常以“连带和分别责任”展开讨论,有三种情形: ,1.共同过失客观连接。比如两个驾驶员的过失导致行人受伤。 ,2.数个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原告遭受损害。 ,3.依据法律规定而应负连带责任。 特点 ,只要数人是为了共同的目的而在的共同行为之中,即便只是其中一部分人实施了导致损害的行为,但全体都承担责任。 ,无论受害人的损害是否可以分割,行为人都必须承担。 (三)我国 ,首次使用,1986年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进一步细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 三、我国对侵权行为的论述 ,(一)意思联络说 ,有共同同谋,或者共同故意。 (二)共同过错说 ,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后者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够预见但因为疏忽大意或不注意致使损害后果发生;二是损害结果可以推知数人共同实施的某种行为有客观联系。 (三)共同关联说 ,虽无意思联络,但是强调各行为之间的客观的关联性。比如,甲受伤是因为张三司机先撞断树,而后李四司机将树撞倒而导致的。 (四)折中说 ,不完全采纳以上三种学说,二是采取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即包括共同故意、故意与过失相混合、共同过失、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 ,2. 内部分担的原则:(1)比较过错原则(2)比较原因力原则;(3)衡平考虑原则 案例 ,甲、乙为兄弟,二人合谋殴打张三,将张三打伤。 ,甲、乙为某车间职工,遇换班时间,甲想着乙平时会提前十分钟到达,提前十五分钟下班,结果乙也晚去了五分钟,造成严重事故。 ,甲杂志社为诋毁丙,故意捏造虚假故事并撰文刊发。乙报觉得颇具市场价值而予以转载。 ,甲、乙为近邻,一向交恶。一日甲、乙发生争吵,恰逢甲之子丙、之女丁下班回家,甲大喊:“给我打”,丙、丁上前打伤乙。 四、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条对《意见》第148条的修改。 ,1、受教唆、帮助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时,由原来的单独责任变成了原则上的单独责任和例外的按份责任。 ,2、受教唆、帮助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原来的连带责任变成了原则上的单独责任和例外的按份责任。 案例 ,13.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五、连带责任 三、按份责任 四、补充责任 第二节 共同加害行为 一、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二、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一)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甲乙二人均住在丙的隔壁,甲住在东边,乙住在西边。某日甲乙二人均在家中生火做饭,不料双方所点燃之火均烧入丙家,造成丙家房屋被烧毁。试问,甲乙二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注意: ,1、无意思联络 ,2、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如何理解, ,3、“足以”如何来理解, (二)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在处理共同侵权时,首先讨论是否满足第8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再看是否满足第是11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最后都不满足的情况下才看是否满足本条的规定。 1、判断过失程度的基本原则 ,重过失,一般过失;一般过失,轻过失;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涵义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 案例分析 ,20(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案例分析 ,2003年12月8日4时许,被告林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自安溪县龙门镇往官桥镇方向行驶,行至206线241KM,850处,撞到自路左侧走往右侧的行人白某,造成林某、白某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肇事后,白某又被一辆驶往官桥镇方向的大货车碾压死亡,大货车驾驶人驾驶车逃逸。事故经安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第一起事故李某与白某负 ,同等责任;大货车驾驶人“A”某对第二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问本案的责任如何来分担,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三、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条件 案例 ,刘某因门前排水需要,遂在其房屋前紧靠着刘某某房屋后墙边之间的通道挖一条小排水坑,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在双方各自纠集的家人参与下,于2005年1月28日下午发生群殴,造成刘某某受伤。刘某某提起诉讼,请求赔偿。问本案该如何来确定责任, 案例: ,甲、乙、丙均系未成年人,某日,三个小孩儿一起在郊外玩秋千,结果秋千横木脱落,造成丙死亡。试问,本案中丙的死亡应当由谁来赔付, 案例 ,甲、乙放鞭炮,两人放的均为同一生产厂家的同种型号的鞭炮,丙刚好路过此地,被鞭炮所炸伤,试问,丙的受伤应当谁来赔付, 与高空抛物的区别 ,1、不能证明建筑物全体使用人具有实施共同危险的意思联络,并且都实施了危险行为。 ,2、免责事由不同:高空抛物的免责事由是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是证明损害后果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指明是其他侵权人所致。 ,3、责任不同:高空抛物是补偿责任。 第四节 连带责任对部分共同侵权人免责的效力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 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一、效力 ,(一)将对共同侵权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必要的、不可分的共同诉讼。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对于赔偿权利人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责任的效力才相对效力说。即赔偿权利人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时作出的意思表示,只要是确定的即成立,但是具体份额是多少得由法院最后的裁判定夺。 ,(三)具体侵权数额的确定以按份为原则,同等责任为例外。 ,(四)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二、案例 ,(一)甲、乙、丙、丁私人合伙打伤戊,导致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0万元,现戊诉甲、乙、丙至人民法院。问:法院对丁应当如何处理, ,(二)在诉讼中,戊明确表示不追究丁的任何赔偿责任而只追究甲乙丙的责任。问:戊的这一表示有无效力, ,(三)设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丁本应当承担的责任是3万元,则甲对戊承担的责任最大可能是多少, ,(四)假设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丙丁四个人的侵权责任范围,责任大小难以确定,则甲对戊承担的最大责任可能是多少, 第四章 人身权及其侵权损害赔偿 ,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立法上尚未确立,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包括: ,1、人身自由 ,2、人格尊严 ,3、人格独立 ,4、人格平等 第一节 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 ,一、概念 ,(一)生命权:维持生命延续,不容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二)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其他组织完整性享有的权利。 ,(三)健康权: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安全的权利,包括生理与心理健康。 (四)例 ,1、甲乙比武,甲将乙左耳削掉,问:以民法的眼光甲侵犯乙什么权利, ,2、甲乙比武,甲将乙左耳击打,致乙左耳失聪,问:甲侵犯乙什么权利, ,3、甲乙比武,甲将以击打,致乙死亡,问:甲侵犯乙什么权利, 二、赔偿权利人 ,(一)直接受害人 ,当然的赔偿权利人。注意:受害人死亡时是否为赔偿权利人, (二)间接受害人 ,1、被抚养人 ,注意:(1)被抚养人的范围。 ,(2)被抚养人的请求权是否独立, ,2、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3、胎儿 ,无明确规定。 案例 ,2002年4月27日,挂靠在被告泸州市汽车二队的被告杨某驾驶川E07363号小货车,从泸州市纳溪区安富镇沿泸纳二级公路向泸州方向行驶,当行至该公路3KM+200M处时,由于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将同向行走的赶猪人王某撞到,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解决事故时,受害者 ,王某的父母要求杨某和泸州市汽车二队连带赔偿“王某未生下来的小孩抚养费”。问:本案因如何赔偿, 三、赔偿义务人 ,(一)赔偿义务人,是指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有五种: ,1、自己侵权 ,2、他人侵权而承担 ,3、动物致人损害 ,4、物件致人损害 ,5、活动致人损害 四、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侵权责任法》16、17条的规定。但是我们主要介绍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具体计算方法 ,1、参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35条 ,2、《侵权责任法》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从“同命不同价”到有条件的“同命同价” ,1、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一共有62个赔偿标准(31个省、市、区各有城镇、农村赔偿标准。 案例 ,3个人在同一个交通事故中死亡,甲为北京城市户口人、乙为河北石家庄城市户口人,丙为石家庄农村户口人。问赔偿标准是否一样, 2、有条件的同命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三)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担保,由法院确定。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三项费用,只能一次性给付。 第二节 姓名权、名称权 ,一、主体 ,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名称权的主体有三。 ,二、内容(权能) ,(一)姓名(名称)决定权 ,(二)姓名(名称)使用权 ,(三)姓名(名称)变更权 三、侵权形态 ,《意见》第,,,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例:张三与李四关系恶劣,某日张三买一只宠物狗,取名李四,问可否, 四、侵权责任形式 ,(一)停止侵害; ,(二)赔偿损失; ,(三)赔礼道歉; ,(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注意) 五、权利限制 ,一、对姓名权的限制: ,(一)对决定权的限制:不得与他人恶意重名。 ,(二)对使用权的限制:应使用正式姓名,比如报考考试,应用身份证上的姓名,不能用乳名、绰号。 ,(三)变更:正式姓名的变更,须经户口变更登记。 ,二、对名称权的限制:参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六、姓名权、名称权的区别 ,(一)名称原则上只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二)名称权具有登记范围内的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三)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第三节 肖像权 ,一、主体 ,仅限于自然人 ,二、内容 ,(一)形象再现权(二)肖像使用权 案例 ,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案例 ,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 ,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 三、构成要件 ,(一)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二)未经权利人同意;(三)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如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 第四节 名誉权 ,一、名誉 ,什么叫做名誉,公民独有还是法人也有, 二、名誉权的主体 ,(1)自然人 ,问题:假设刘某将张某父亲的遗像挂在某女厕所门口进行侮辱,问是否侵犯民誉权, ,(2)法人 三、侵权形态 ,(一)常见的 ,1、侮辱: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 ,2、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二)特殊的侵权 ,1、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2、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3、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4、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致人名誉受损的。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四、构成要件 ,1、主观上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3、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 ,4、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者群体。 案例 ,47.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案例 ,13.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民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千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名誉权的诉讼保护 ,(一)管辖: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1、受害人本人。2、死者名誉受损害的,近亲属可以作原告。 (三)新闻侵权中的被告,原则上依原告的起诉确定 ,1、只诉作者,列作者 ,2、只诉新闻单位,列新闻单位。 ,3、诉作者和新闻单位,共同被告。 ,4、第三项情形下,若作者与新闻单位有隶属关系且系职务作品,只列新闻单位。 案例 ,昆明都市条形码记者甲采写一篇新闻稿,文中指明昆明五华区某领导乙生活作风腐化,经济上贪污受贿,后因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而在担惊受怕中死去。文章见报后,乙之妻丙、之父母丁、戊,之子寅联名起诉,要求追究晚报社对乙的名誉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1、该稿件内容基本失实;2、甲受都市条形码指派写稿;3、云南电视台住址在昆明市五华区。4、都市条形码向全云南省播出。5、乙确已死去。 问: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2、本案原告是谁, ,3、被告是谁, ,4、有权管辖的法院是, 第五节 隐私与隐私权 ,(一)隐私 ,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如个人数据和个人生活的资料如身高、体重、年龄、三围、收入、饮食喜好等等。其中,与性有关的个人生活信息是隐私的核心部分。 (二)隐私立法概念的形成 ,4、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是如灾报道,不构成侵权 ,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1、隐私概念的出现 ,98年《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另《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隐私权的确立 ,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2条正式确立。 ,隐私权的构成要件:(1)未经权利人同意;(2)实施了披露行为;(3)主观上为故意;(4)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晓。 3、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19.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且该行为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第六节 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范围(P123) ,(一)概念 ,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方式的狭义的精神损害。 (二)赔偿范围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一般人格权:(1)人格尊严(2)人身自由(3)其他人格利益 ,2、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肖像权(3)名誉权(4)姓名权 ,3、隐私权 ,4、死者人格利益 ,5、特定身份权(1)荣誉权(2)亲权、亲属权(3)配偶权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 案例 ,甲、乙结婚,期间丙婚庆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为甲、乙全程录像,并负责将录像刻录成光盘后交付于甲、乙。不料在刻录过程中,因婚庆公司员工戊不小心将咖啡洒在光盘上,导致录像作废。此时,甲、乙找到婚庆公司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丙只同意赔付违约金,甲乙于是起诉到法院,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对《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分析 ,1、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具有人格象征意义; ,2、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 ,3、权利人起诉时限制。 二、不赔偿的情形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三、起诉主体 ,1、限于作为受害人的自然人 ,2、死亡的,配偶、父母、子女 ,3、无第2项所列主体的,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8条第2款) 第五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影响赔偿的相关规则 ,第一节 侵权责任方式概述 ,第二节 赔偿损失的基本问题 ,第三节 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 第一节 侵权责任方式概述(92) ,一、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 ,二、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 ,三、我国侵权责任方式体系 ,四、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 第二节 赔偿损失的基本问题 ,一、赔偿损失的概念 ,用钱陪 ,二、赔偿损失的适用范围与原则 ,1、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 ,2、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 ,3、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 ,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侵权人对被侵权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侵权人的惩罚。 四、赔偿费用的支付 ,一次性支付为原则,分期支付为补充。 ,原因:1、避免不当得利。 , 2、避免其他干扰因素。 第三节 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 ,一、损益相抵(95) ,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说明我们采取的完全的赔偿原则。 ,问题:间接损失要不要考虑, ,例:某工厂停电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害,间接损害, 二、过失相抵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例: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2. 《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几种情况 ,1.加害人有过错,被侵害人有重大过失。 ,2.加害人有过错,被侵害人故意。 ,3.加害人无过错,被侵害人有故意。 ,4.加害人有过错,被侵害人有一般过失。 ,5.加害人无过错,被侵害人有一般过失。 ,6.加害人有过错,被害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高龄老人。(如何认定高龄老人,) (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 ,过失相抵责任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是否适用,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衡平规则 ,在判决案件的时候考虑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政策等。 ,问题:什么情况下需要衡平, 第六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节 用人单位责任 ,第四节 网络侵权 ,第五节 安保责任 ,第六节 教育机构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替代责任的基础行为是特殊侵权责任 ,(一)从准私犯、准侵权行为到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来源于罗马法的准私犯和法国法的准侵权行为。 ,“犯”(delitto)是一种对他人利益的不利益行为。 ,在优士丁尼时期,私犯的范围包括四种主要的形式:盗窃、抢劫、损害、侵辱 。 ,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记载了四种“准私犯”:(1)放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2)坠落物或投掷物致人损害;(3)审判员误判致害;(4)产生于自己雇员的盗窃或加害行为的责任。 ,准侵权行为与自己的加害行为相反,即行为人为非自己的直接行为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其中又可以分为为物件或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和为他人行为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两大类。 (二)特殊侵权责任的特征 ,1、归责原则适用的特殊性 ,2、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3、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三)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 ,1、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特殊侵权责任 ,2、为自己管领下的对象致人损害负责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替代责任的基本内容 ,(一)替代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替代责任的概念 ,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他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对象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 ,2、替代责任的法律特征 ,(1)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离 ,(2)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3)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 ,1、民事责任的财产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可以替代 ,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特殊侵权替代责任的基础 ,3、公平原则是特殊侵权替代责任的另一基础 ,4、加重社会责任的理论为特殊侵权替代责任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三)替代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 ,1、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须有特定关系 ,2、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的地位 ,3、致害人应处于特定状态 三、赔偿关系当事人和赔偿形式 ,1、赔偿关系当事人 ,2、赔偿形式 ,(1)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 ,(2)可追偿的替代责任 ,(3)非典型的替代责任 四、免责条件和举证责任倒置 ,(一)替代责任的免责条件 ,1、一般免责条件 ,2、特殊免责条件 ,(二)举证责任倒置 ,1、实行推定过错的事实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事实 ,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的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的事实 第二节 监护人责任(140) ,一、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二)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的历史考察 ,2、无过错责任的比较法观察 ,3、理由。伦理上的考量 ,4、不同意见。你的意见, 二、构成要件 ,(一)概述 ,1、有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2、构成侵权 ,(二)“行为”构成侵权责任(145) ,注意:不法行为的程度判断标准。 三、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一)有财产的被监护人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无财产的被监护人 ,1、监护人的确定。 ,(1)方式,形式, ,(2)监护人不明时。 ,(3)父母离异后。 案例: ,甲、乙为夫妻,有一子丙12岁,甲、乙离异,丙随母乙生活。一天,丙至小朋友丁伤害,花 去医药费8万元。经查: ,A:乙有个人财产20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 ,B:乙有个人财产7万元,甲有200万元。 ,C:乙有个人财产1万元,甲有200万元。 2、委托监护 ,甲有一子乙12岁,甲要出国学习1年,遂委托其妹丙照看乙一年。甲、丙二人约定:由甲每月支付给丙监护费2000元;若出现乙的侵权,甲、丙依2:8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6个月后,乙将小朋友丁打伤,花去医疗费1万元。问丁的父母如何主张该费用请求权, ,A.向甲主张2000元,向丙主张8000元 ,B.向甲、丙任何一人主张1万元 ,C.向甲主张1万元,而后甲向丙主张8000元 ,D.向丙主张1万元,尔后丙向甲主张2000元 3、特殊情况 ,甲(1982年10月3日生)、乙(1983年9月6日生)于2000年10月5日合谋打伤丙,花去医药费5万元。2001年11月,法院审理此案。经查,甲无固定工作,整日游手好闲,其父母收入颇丰;乙已于2001年9月10日参加工作,收入稳定,问对于丙的医疗费赔偿问题法院因如何判决, (三)监护人责任的减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思考:被侵权人假设有过错的情况如何处理, 补充: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概念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因过错引起暂时心智丧失,或者因醉酒或者滥用麻醉、精神药品暂时丧失心智,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1、侵权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2、对被侵权人须造成实际损害 ,3、侵权人造成他人损害时须暂时丧失心智 ,4、侵权人暂时丧失心智是因自己的过错所致 二、暂时丧失心智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一,因过错导致暂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的, ,第二,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 ,第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丧失心智没有过错的,应当依照公平责任规则,由双方当事人公平负担损失。 ,第四,法条中未规定的情况, 第三节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用人者责任概述(151—163) ,(一)用人者责任的概念 ,用人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它所概括的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用人者责任的类型 ,三种类型: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责任、个人劳务责任 (三)用人者责任的基本特征 ,1、三种侵权行为都是发生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 ,2、行为人与责任人相脱离 ,3、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与责任人监督、管理不力的行为相区别 ,4、责任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作用不同 难点: ,1、如何判断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160) ,2、与法人的代表行为相区别。 ,3、用工关系的成立, ,判断:1、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王某,在一次对犯罪嫌疑人朱某做审查时,因往日在生活中二人存有积怨,王某故意扣押并殴打朱某致伤。 判断: ,2、A货运公司驾驶员张某受公司指派运输一批货物,途中张某犯困,遂将车辆委托给B公司的周某驾驶。周某驾驶中与韩某车相撞,造成损失。 ,3、某游乐场老板明确警告下属禁止未成年人单独进行气枪打靶项目,但一雇员为增收而自作主张同意一初中生打靶,结果发生伤人事件。 判断 ,4、以保险公司推销员被派到外地参加会议,老板鼓励他多与其他公司同行交流推销经验。一天会议结束后,他驾车到附近酒吧去找参会的其他推销员,发现无人后驾车返回,在返回途中因自己过失与另一辆车相撞,造成损害。 案例: ,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责任 ,(一)用人单位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用人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劳务派遣责任 ,(一)劳务派遣责任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劳务派遣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劳务派遣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个人劳务责任 ,(一)责任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个人劳务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个人劳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注意:与义务帮工的区别, 案例: ,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2.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 网络侵权 ,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 ,是指在互联网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过错,借助电脑网络和电信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网络侵权责任的特点 ,1、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多无化 ,2、网络侵权行为智能化 ,3、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 ,4、网络侵权行为实施的时间短促 ,5、主观状态多为故意 二、网络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范围 ,(一)人格权 ,1、姓名权 ,2、肖像权 ,3、名誉权 ,4、隐私权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三)知识产权 三、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36条没有明确规定,但意思非常明确,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第6 条第1款的规定。 ,(二)网络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应当具备四个要件 ,(三)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网络侵权的责任形态 ,基本是自己责任,替代责任不常见。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三)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网络用户侵权责任 ,(一)狭义网络用户侵权责任 ,(二)广义网络用户侵权责任 ,六、黑客与传播计算机病毒侵权责任 ,(一)黑客行为 ,(二)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五节 安保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 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177) ,(一)历史发展,肇始于德国,基于分配正义发展出补充责任。 ,(二)安保义务是一种法定的积极义务。 ,(三)该责任为过错责任。 ,(四)安保义务的主体是借以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 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关键在于对场所的“控制力”。 二、侵权第三人介入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一)尽到保障注意的。 ,(二)未尽到保障义务的。、 ,(三)责任的性质 ,1、加害人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是否成立共同侵权, ,2、是否为按份责任, 案例: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 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 ,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 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B(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C(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四)诉讼主体安排 ,1、起诉安保义务人,应列侵权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2、起诉第三人,不必列安保义务人。 第六节 教育机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 ,(一)责任范围: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生损害的事故,注意:是否包括校外, ,(二)责任期间:在校期间。 ,(三)责任区域: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时间的场所。 二、对于无限人的责任分担 ,(一)注意区别《侵权责任法》38条与39条的不同。 ,(二)责任性质 ,过错还是无过错, (三)无行为能力学生、限制行为能力学生之间校园侵权责任的分担 ,例:幼儿园一群小朋友在玩耍,阿姨甲外出接电话,期间,小朋友小新(5岁)将小朋友阿呆(5岁)打伤,问:阿呆的伤应如何处理, 三、第三人侵权的责任分配 ,(一)立法模式的区别,四十条与三十八、三十九条的区别。 ,(二)侵权人的认定。教育机构以外的人,是否包括在校生, ,(三)责任性质, ,(四)规则原则, 讨论: ,1、某夜,某寄宿中学门口保安擅自离岗,社会闲杂人员魏某潜入学校男生宿舍准备抢劫,混乱中魏某扎伤三名同学后逃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名同学共花费医疗费3万元,经查:(1)魏某家有财产一万元时如何处理,(2)魏某家有丰厚财产时如何处理, ,2、上述案例中,保安并未擅自离岗,且一直在巡视,无奈魏某趁保安不备,翻墙而入,问本案如何处理, 注意: ,请详细阅读侵权责任法39条、40条,注意该两条在承担责任方面其区别是什么, 第七章 产品质量责任与加害给付 ,一、产品责任 ,在我国主要规定在《产品质量法》中,除此之外,是由多个法律、司法解释文件组成的依次是 ,(一)《通则》122条 ,(二)《意见》153条 (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1.第41条规定的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有三: ,例: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在下述哪些情况下,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A.产品的修理者对其进行改装前没有缺陷的 ,B.事故是由于外购件存在缺陷引起的 ,C.产品是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要求的 ,D.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2.《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的规定已为《侵权责任法》全部吸收,正好对应41-42条。 ,3.《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是,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除非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4.缺陷的含义: ,《产品质量法》第46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四)《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1-44条重复了前述法律规定。但需注意两个问题: ,1.对外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侵权法》第43条第1款与《通则》第122条 ,2.内部责任划分:生产者无过错与销售者过错。 ,(1)生产者承担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2)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3)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产品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4)如不存在生产者,也即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情形下,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 二、产品警示、召回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一)产品警示与召回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有三个惩罚性赔偿制度 ,1、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 ,消法49条,《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特点有二: ,(1)仅适用于违约责任领域 ,(2)赔偿力度有限 2、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惩罚性侵权损害赔偿金 ,《侵权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1)适用于所有产品责任领域 ,(2)惩罚的基准是受害人的损失,而不是价款。 ,(3)具体是多少倍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三、加害给付下的请求权竞合处理 ,(一)定义 ,请求权竞合,又称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发生冲突的现象。 ,(二)处理模式 ,1、《合同法》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三)请求权竞合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原告 ,2、被告 ,依据:法理合同相对性;法条,消法、产品质量法、通则。 ,3、关于仓储、运输者的地位安排 ,《意见》153条第2款: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也即原告无论提起何种诉讼,仓储、运输者都不可能成为被告。 4、关于诉讼时效 ,(1)侵权责任:2年或者1年 ,(2)违约责任:2年《通则》135条,1年《通则》136条 ,5、关于管辖 ,(1)侵权之诉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产品销售地;产品制造地。 ,(2)违约之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协议地。 第八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责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则原则与免责事由 ,《侵权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果错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时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非一方故意造成的,比如“碰瓷”。 ,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自行承担 ,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几种特殊情形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租赁、借用机动车 ,1、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赔偿。 ,3、所有人有过错的,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二)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1、《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问题: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4条与《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关系 ,例:3月1日,甲卖给乙二手丰田汽车一辆并交付,相约三天后办理过户手续。乙兴奋地在开车回家的途中撞伤丙。丙后查明登记所有人是甲,但甲举证证明已经交付给乙,问谁负责赔偿责任, (三)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侵权法》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此处没有保险公司的强制责任险赔偿。 (四)盗抢的机动车 ,52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五)交通事故后逃逸 ,53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一)归责原则 ,1、一般的过错责任 ,(1)过错责任 ,《侵权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诊疗义务 ,《侵权法》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无过错要参照此条。 ,问题:校医院与五华区医院的诊疗义务是否相同, (3)责任人是医疗机构 ,替代责任,参看《侵权法》第34条 ,注意:此处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 2、例外规则的过错推定 , 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注意:该条废止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 (二)免责事由 ,1、第三人原因能否免责 ,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2、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医务人员说明义务、患者知情同意权及例外 ,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填写、保管并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满足患者知情权 , 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三)保护患者隐私义务 ,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 ,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诉讼,状告医院。现问,医院这一行为侵害了患者哪些权利, A(生命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四)不得过度检查 , 第63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九章 环境污染与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主要是《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41、42条;《侵权法》第8章共4个条文的规定。 ,高危作业,《通则》123条,《侵权法》第9章。 一、环境污染责任 ,(一)归责原则 ,《侵权法》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免责事由及举证责任 ,1、免责事由 ,(1)第三人事由能否免责, ,《侵权法》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不可抗力是否能免责,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三款: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2、举证责任 ,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数个污染者的责任承担 ,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问题:是否为共同侵权要把握。 例: , 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四)其他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二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二、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一)归责原则 ,第69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高度危险行为 ,1、70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注意两个免责事由 :(1 )战争;(2 )受害人故意 ,2、71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注意:受害人故意免责 ,3、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注意: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不可抗力免责。 4、 ,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过失;不可抗力。 例: ,甲核燃料公司派乙公司运输一批含核辐射的矿石原料。运输途中掉下几块矿石,恰好一5岁玩童丙在路旁玩耍时捡到其中一块矿石。丙在摆弄矿石时受到核辐射污染,问谁来承担赔偿, ,A.甲 B.乙 C.丙 D.丙的父母 (三)危险物的侵权行为 ,1、74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75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进入的责任 , 76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与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节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一、作为一般规定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一)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范围 ,农村、农场之家畜家禽;城市具名的家庭宠物;马戏团饲养的动物等。 ,2、不属于上述动物范围的,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免责事由 ,1、《侵权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例: ,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2、第三人原因是否免责 , 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几种特殊情形下的饲养动物责任 , 第二节、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 ,《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对比《侵权法》85、86条 一、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 ,(一)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 ,(二)责任人 ,侵权法第85条增加使用人 ,(三)第三人原因不能免责 例: ,甲购买楼房一栋,自家居住。一日,甲三楼阳台上的花盆突然坠落,砸伤行人乙。问:谁负责, ,甲购买楼房一栋,三楼租与丙居住。一日,丙放置在三楼阳台上的花盆突然坠落,砸伤行人乙。问谁负责, 二、不动产倒塌的 ,(一)规则原则 ,不再是过错推定责任 ,(二)责任人 ,由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改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去除了《通则》126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三)第三人的原因是否免责 ,1、质量问题,不免责。可追偿。 ,2、第三人故意破坏他人不动产的情况下,免责。 ,注意:第一,同时注意区别《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2款得规定与侵权法86条第1款的规定。 ,第二,人与物的责任区别 相关图表 三、林木折断的 ,90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责任 , 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免责事由 ,(二)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三)与共同危险行为相区别 五、堆放物倒塌的 ,88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妨碍通行物侵权 ,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节 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至损责任 ,与原法律规定无冲突,只是增加地下设施侵权责任。 ,一、地面施工侵权 ,(一)过错推定责任 ,(二)施工地点在公共场所、道路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 ,(三)后果是损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而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伤害,后者应依工伤解决。 ,(四)责任主体是施工人,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而非发包人。 二、地下设施侵权责任 ,(一)过错推定责任 ,地下窨井等地下设施,指城市中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等设施。 例 ,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如甲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B.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C.如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D.此属意外事件,甲、乙、丙均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
本文档为【侵权责任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