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沉默权在中国

沉默权在中国

2018-03-19 6页 doc 19KB 27阅读

用户头像

is_841159

暂无简介

举报
沉默权在中国沉默权在中国 法学1103 1109100317赵迎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沉默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方法之一。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诉讼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本文旨在沉默权的价值分析和探讨沉默权在中国的必要性与发展。 [关键词]沉默权,价值,必要性 [正文]沉默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一国保障沉默权得以现实的一系列规则、原则的总称,即为沉默权制度。沉默权来源于欧洲教会法的“忏悔”原则,即一个人只能对上帝忏悔自己的罪过,是...
沉默权在中国
沉默权在中国 法学1103 1109100317赵迎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沉默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方法之一。在我国确立沉默权,是诉讼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本文旨在沉默权的价值分析和探讨沉默权在中国的必要性与发展。 [关键词]沉默权,价值,必要性 [正文]沉默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一国保障沉默权得以现实的一系列规则、原则的总称,即为沉默权制度。沉默权来源于欧洲教会法的“忏悔”原则,即一个人只能对上帝忏悔自己的罪过,是欧洲“人文主义思潮”的产物。“米兰达法则”标志沉默权制度发展到鼎盛时期国家“寻求平等主义哲学的产物”。“米兰达”案例明,国家有义务告知涉嫌犯罪的人在被刑事追诉过程中,陈述事实与不陈述事实,法律将对他言辞的证据责任的相关规定,使涉嫌犯罪的人在充分自知的情况下作出陈述行为。创立者以沃伦大法官为代表的自由派人士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保护贫穷人不因为贫穷请不起律师而法律知识缺乏处于与富人相比不利的不平等地位,是美国平等主义哲学在法律中的体现。 现今,沉默权制度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一项重要诉讼规则,已为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用,被认为是“人类通向文明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沉默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权利和国际刑事司法最低准则,也被联合国许多文件确认和维护。随着我国签署和批准有关的国际公约,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正逐步与国际接轨,其中的沉默权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 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分析 早在16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对宗教异端案件审理中就有沉默权的缩影,当时被审理人员用“人民不自我控告”的沉默方式来对抗宗教法庭的不人道方式。此后的英国、美国对反对强迫自证有罪原则和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都做出重大发展。同时,意大利、日本、法国、德国等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从国际上对于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认可与共识可见其作用非同一般,它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极大的价值作用。 首先,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将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 刑讯逼供是以各种手段折磨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或精神,以此来达到获取其口供的目的,其本质是强迫被追诉者自证其罪。即使在中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充分发展的今天,类似现象仍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社会整体权利意识淡薄、对人权保护的意识不足之外,更重要的是有罪推定观念难以根除,刑事司法实践中重口供,轻证据,奉行“口供中心主义”的现象仍严重干扰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再加上我国目前处于经济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矛盾复杂,刑事案件高发,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大,而侦查手段又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口供反而成为一种比较容易取得且有针对性的证据。因此,可以说,正是对口供的过分倚重,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现象的经常发生。而对口供过分依赖的温床,则是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缺失。 既然沉默权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抑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那么自然就可以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供述自愿原则是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它要求供述在刑事案件中被用作证据前必须是自愿的,是自由意志和正常智力的产 物。因此,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侦查人员最大限度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求尽快破案的心理,从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创造自由的供述环境,从而保障供述自愿原则在法律上得到实现的可能性。 另外,如果确立起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讯问且不会产生任何不利法律后果,那么强迫被告人供述将变得失去可能。而且,即使刑讯取得口供,如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证据规则得以有效实施,非法取得的口供将失去证据能力,刑讯将变得没有任何意义,非法取证者反而会面临法律的制裁。通过沉默权制度的事前预防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事后补救,从而扭转了司法部门重“口供”轻“证据”的作法,使其调动资源和人力,着重收集外部证据,抑制了其违背讯问人意志的强迫取证行为,同时也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逼供等现象的将会逐步减少。 其次,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诉中的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反映。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不能确立为有罪,所以必须由控诉方举证责任,被追诉方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有供述和不供述的自由,也即有权利保持沉默,对司法人员的讯问可以不作回答。犯罪嫌疑人面对控方的讯问有陈述与沉默的自由,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逻辑必然性。 再次,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是程序公正的要求。 诉讼程序公正是保证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诉讼行为合法,是最终保证诉讼目的实现的基础。在以控辩方式为主的现代刑事诉讼体系中,代表国家的控方与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就处于能力悬殊的地位上,如果不赋予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诉讼权利,根本无法使处于不利地位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实现诉讼地位上的平等,从而也不能确保诉讼程序的事实公正。所以,法律只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才能从事实上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也才能使控诉、辩护、审判三方构成的控辩对抗、审判者裁判的法律关系得到平衡,使辩护及其主体在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方面的作用得到切实充分的发挥。 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侦查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易于出现办案人员片面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口供,而怠于收集其他证据的问题,这在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侦查人员在正当情况下无法收集供述与口供时,便会利用种种手段,以致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因而,只有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才能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不利地位期间的自我保护能力,并以此来抵御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而最终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权利的实现,进一步促进司法机关认真、全面、负责地采集其他的有效证据。在中国确立沉默权,有助于减少各种司法专横现象,使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落实,从而促进诉讼制度向民主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并且,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反映到刑事诉讼活动中,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有自愿供述的权利,也应该有缄默不语的权利,二者缺一不可。沉默权是最基本的言论自由,它要求,,1,被告人有权在陈述与沉默之间进行完全无约束的选择,,2,法律不应当强迫被告人必须进行陈述,而只应当规定被告人有权进行陈述,,3,法律应当禁止一切强迫被告人供述的行为发生,并且在该行为发生之际宣告依该行为取得的证据为非法。所以,这一点上看,沉默权制度也是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的。 二 沉默权在中国确立的必要性 尊重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已成为既符合国际潮流,又符合国内加强法制建设需要的一件大事。因此,适时引入沉默权制度,使我国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司法的、准则相一致,已不容置疑。 其实,论及沉默权在中国确立的必要性,一方面包括沉默权的价值意义,另外一方面就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违背这些价值的现象,例如,1、刑讯逼供,结案投机取巧,速度过快,2、重口供,轻证据,3、控辩双方的地位时常失衡,等等。 还有一点,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是符合诉讼文明发展趋势,是完善法制建设的必然,是有利于我国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了沉默权制度,中国没有理由将自己排除在世界潮流之外。沉默权起源于国内法上的权利,逐步发展成为国际法上的基本人权,反映了世界人民追求人格尊严的共同希望。虽然由于种种原因,仍有极少数的国家对沉默权加以一定的限制,但这并不能否定沉默权即将成为未来诉讼文明发展的趋势。我国是联合国的创始国,也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国际责任。作为国际人权宪章的三个法律文件——《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除后者我国已加入尚待批准实施外,其他两个人权文件我国都已批准实施,另外,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国际公约我国也已经加入或缔结。其中,我国参与制订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该规则第七条规定,“被告人有保持缄默的权利”,世界刑法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第1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其承认犯罪。”上述文件都明确规定应赋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沉默权,既然我国已参与制订或签署了这些文件,便有义务实施条约所规定的内容,对国际社会承担责任。 三 沉默权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及未来 在充分肯定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及确立的必要性的同时,对于在我国现阶段确立沉默权制度可能面临的困难也应保持清醒的认识。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来看,1、物质装备条件的落后、先进及时的侦查技术的欠缺以及侦查人员素质的低下,导致了侦查资源的匮乏,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口供破案。如果建立了沉默权制度,那势必对侦查机关提出了严峻的挑战。2、也是与传统法律文化中重整体利益,重实体公正的观念的碰撞。许多年来,我国程序法一直被视为实体法的执行工具,人们认为程序法是附属于实体法的,是为实体法服务的,追求实体真实的价值远远高于程序公正的价值。因此,我国一直未形成沉默权制度的孕育土壤3、我国现在的立法不足,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模糊概念,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内涵上有所不同,导致了沉默权在现实中并不能很好的实施。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对沉默权在中国的发展和未来并不能做出具体的分析,但是我相信凭借沉默权在国际上的公认与其重要的实践价值和对司法实践的有利影响,中国必须结合本身实际,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大胆迈出改革的步伐以求完善健全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在今后的案例审理过程中,让被追诉者享有和使用好沉默权,既不放过真正的罪犯,也不形成冤假错案。
/
本文档为【沉默权在中国】,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