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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探讨

2017-10-14 9页 doc 23KB 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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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探讨关于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探讨 关于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探讨 科学论坛 关于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探讨 李和林张生祥 (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搐要】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财富,而世界各国却为之困扰.如何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新焦点.如今,中国城 市化水平高峰期的到来使我国面临的城市垃圾处理问题更加严峻.本文浅析了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潜力,分析了城市垃圾分类回收的必要性,并从经济效 益,技术水平方面阐述了垃圾分类收集的可行性,同时揭示出了现阶段的不足方面,并提出了...
关于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探讨
关于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探讨 关于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探讨 科学论坛 关于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探讨 李和林张生祥 (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搐要】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财富,而世界各国却为之困扰.如何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新焦点.如今,中国城 市化水平高峰期的到来使我国面临的城市垃圾处理问更加严峻.本文浅析了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潜力,分析了城市垃圾分类回收的必要性,并从经济效 益,技术水平方面阐述了垃圾分类收集的可行性,同时揭示出了现阶段的不足方面,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必要性可行性资源潜力 基金项目:2010年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O,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城市垃圾 产生量也飞速增长,据估计,2010年全国城市人口将增至4.5亿人,城市 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将达1.8亿吨.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生活垃圾采用传统 的"集中混合收集一集中运输一集中处理"的模式.这种粗放的处理方式不 仅浪费了垃圾中的有用成分,而且增加了垃圾的处理量和处理难度,造成 了巨大的物质,人力,土地资源的浪费.而国外城市垃圾资源化已进入综合 其资源化利用率已在60%以上,而我国尚不到5%.造成这样的 利用阶段. 结果,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垃圾的分类收集措施的实施效果不 好. l,垃圾分类收集的必要性 垃圾分类收集是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重要措施.一方 面可以提高垃圾的回收率,得到大量可再利用的资源,降低后续处理 的难度: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垃圾的产量,缓解目前城市垃圾处理能力不足 的压力. l_1资源化潜力巨大 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垃圾混合或 分类的程度.垃圾混合收集,基本无法回收有价值的成分.然而,垃圾分类 收集则产生价值,垃圾的混合程度与价值之间呈倒数关系. 1.2降低"三化"处理难度 目前我国城市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为填埋,但这种处理方式也存在着 一 些不足.一方面,垃圾的填埋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在土地资源稀缺的 中国,花费大量的金钱去毁掉一片片良田来建设垃圾填埋场,显然不是良 策.另一方面,渗滤液是目前垃圾填埋场的一大难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 垃圾的成分复杂,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高,加之在填埋场相互发生化学作用, 产生了更多有害物质.实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不但能使垃圾填埋量最大 程度的减少,还可以将有毒有害物质单独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垃圾分类收集利用的可行性 随着城市生活垃圾中有机物成分的不断增高,可回收成分也不断提 高,处理生活垃圾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不断增高.国内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日趋成熟,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经验的积累,以及城市居民文化素质的不断 提高,使得我国实施垃圾分类收集的可行性正稳步提高. 2.1生活垃圾成分的变化 随着城市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许多城市的垃圾组成正逐渐 接近发达国家垃圾成分,食物垃圾以及垃圾中有机物含量比重增高,热值 较高;且有较多的可回收利用成分,垃圾的分类回收利用价值逐渐加大. 2.2垃圾分类处理技术水平提高 城市垃圾的处理方法发展迅速,尤其在国外,垃圾处理方法已从简单 的混合收集加填埋,焚烧过渡到现在的多种方式综合应用,实现了垃圾的 资源化利用和最终处理.城市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垃圾能源:垃圾中蕴藏着巨大的能源资源.据科学研究垃圾中的二 次能源物质有机可燃物含量大,热值高. 2)垃圾肥料:垃圾中可利用的有机质含量为17%~50%左右. 3)卫生填埋:最终无法回收利用得垃圾送往填埋场. 2.3国内外垃圾分类收集经验有丰富的积累 在欧洲,家庭中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比例已达很高水平.家庭一般都 将有机物垃圾单独存放.自行堆肥处理或由垃圾运输部门运走.垃圾运输 部门使用不同的垃圾运输车辆将分类好的垃圾分别运送到相应的处理地 点. 典型的分类收集处理系统图(如图1)示.垃圾经过分类收集,针对分 离出的不同的成分采取对应的处理措施.有效的达到了垃圾减量化,无害 化和资源化的目标. 图l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图 3,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建议 实施好垃圾的分类收集可从4个阶段着手,即垃圾的源头削减阶段, 分类收集阶段,分类运输阶段,分类处理阶段.垃圾的源头削减阶段指产品 在投入市场前通过各种方式减少产品的垃圾产生量或增加产品的循环利 从源头削减垃圾的产生量.分类收集阶段指市民将垃圾按要求分类 用性, 后送往分类收集点的过程.分类运输阶段指垃圾清运单位将分类的垃圾送 往不同处理单位的过程.分类处理阶段指将分类的垃圾进行相应处理的过 程,将可回收物转变成再生资源,不可回收利用的垃圾进行相应的末端处 置. 3.1垃圾的源头削减阶段 3.1.1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目前,仍有许多低端落后的生产企业存在,这类企业往往由于技术缺 乏.导致产品质量低劣,不能正常使用或使用寿命过短,浪费了资源,增加 了垃圾产量.应逐步淘汰这类企业. 3.1.2加强法规政策的完善 通过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限制和生产者的行为,提高产品的 利用率,减少进入分类收集系统的垃圾量.日本就制定了许多从源头削减 垃圾产量的法规政策.例如限制过度包装,日本包装法中明确规定包装物 不能大于被包装物1/10的体积. 3.2垃圾的分类收集阶段 3.2.1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环卫意识 垃圾的分类收集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这就需要提高公众的环卫意 识.环卫意识是指人们对于环境卫生问题的敏感性和对于自身环境卫生行 为的觉悟程度.通过广泛的媒介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让市民了解垃 圾分类的意义,使他们自觉地参与到垃圾分类中. 3.2.2规范垃圾分类 垃圾的规范化分类关系到在执行过程中的统一依据可循,而且也关系 到后续的运输,处理等问题,所以形成科学规范的垃圾分类体系势在必行. 3.3垃圾的分类运输阶段 垃圾的分类收集过程中,必须做好每一个环节.对已经推行垃圾分类 的单位和小区,一定要加大分类运输车的投入,实行分类运输.如果不能实 行分类运输,分类的垃圾又混合在一起运走,那就失去了垃圾分类的意义. 并且会挫伤群众进行分类收集的积极性. 3.4垃圾的分类处理阶段 129 科学论坛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之国际责任 吴礼斌 (海军蚌埠士官学校233012) 【摘要】"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之国际责任"(简称国际赔偿责任)是近年来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重要议题之一.本文从界定 国际赔偿责任的相关概念开始,阐述国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及责任分担机制等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国际责任跨界损害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之国际责任",(简称国 际赔偿责任)也称"危险活动引起跨界损害所造成损失的国际责任",二战 后,人类对各种形式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强度和手段不断提高,由于经济 和生态的相关性,在一国领土或管辖,控制的范围内发生的资源利用等活 动可能对他国造成损害.国际法许可的但引起跨界损害后果的活动频频发 生.这就产生了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损害赔偿和相关责任的问题. 一 ,概念的界定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即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并可能以有形的后果 造成重大跨界损害的活动. (一)相对于传统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有一 个明显的区别,即这种责任的产生不是由于违反了国际法,相反,这种活动 很大程度上可能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只是由于这种活动对他国造成了重大 的损害,所以才产生了这种责任. 正是这一特点,很多学者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等同于合法行为. 他们认为责任的产生只取决于域外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不取决于行为的不 法性,这种说法的提出遭到了其他学者咀反对,他们认为是长期把行为简 单地划分成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而忽略了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提倡的行为 的存在的结果. 国际法委员会是将该议题分成两个部分进行编纂的,第一部分"预防 危险活动造成的越界损害"的草案对于从事可能造成越境损害危险活动的 国家应该履行的预防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而且,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报 告,"未能履行早先关于预防的条文草案中针对国家的预防义务就会给国 家带来责任"但这并不示活动本身是被国际法禁止的,此时援引国家责 任不仅是为了履行国家自己的义务,也是为了履行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或职 责. (二)重大跨界损害的界定 重大跨界损害,首先要指出的是有资格获得赔偿的损害应达到一定的 严重程度,这是法律求偿的临界点,为了防止滥诉情况的发生."重大,馓理 解成是超过"可觉察的",但不必达到"严重"或"巨大"的程度.这种损害必 须导致对其他国家诸如人的健康,工业,财产,环境或农业等真实的破坏作 用,且必须能够按照事实和客观标准加以衡量.各国在其境内开展合法活 动的时候会相互产生影响,只要尚未达到"重大"的水平,就可认为是可以 容忍的. "跨界''涉及"领土","管辖","控制',三个问题.活动必须在一国领土上 或受一国管辖或控制的其他地方进行,但在另一国领土上或受其管辖或控 制的地方产生影响. "损害"包括对人,财产,环境造成的重大损失.在发生对环境本身造成 的损害时,有可能同时给人或财产造成损害,也可能没有,因此这种损害是 独立于对人和财产的任何损害的.同时损害还包括合理恢复财产和环境的 费用以及合理反应措施的费用. (三)有形后果即是排除了一国在贸易,货币,社会经济或类似领域的 政策所引起的跨界损害排除在国际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外. 二,国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传统的因不法行为引起的国际责任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基于行为违反 了国际法,那国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何在昵? 有学者认为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违反了"预防与合作义务"笔者认 因为引发国际赔偿责任的活动本身就含有较高的损 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 害风险,很多情况下尽管国家履行了预防和注意义务,仍可能发生损害,比 如损害来源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最终预防措施被证明不足以防止损害.在 这种情况下,如果依上述观点,损害来源国似乎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这 显然与实际不符,因而这并不能解释国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三,母际赂偿责任的承担 (一)国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上的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致使他人受损时,应依何种根 据使其承担责任,即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损害后果抑或是基于公平考虑 来使行为人承担责任.在国际法委员会原则草案中,原则四规定了损害来 源国对越界损害的受害者承担及时和充分赔偿的责任,第二条指出"这种 赔偿责任不应当要求证明过失",这也就是说原则草案是把严格责任作为 国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 (二)国际赔偿责任的主体 根据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的报告,原则四中的第2条规定"这些措施 (即是对受害者及时有效赔偿的措施)应当包括要求经营者或酌情要求其 他人或实体承担赔偿责任",第3条规定"这些措施也应包括要求经营者, 或酌情要求其他个人或实体为偿付索赔建立并保持财政担保",这也就表 明责任一般是指向导致跨界损害的活动的经营者的.因为是其为了谋求经 济或其他利益制造高风险,造成了损害后果,理应要其承担赔偿的责任.而 且在国际法,各国法律和实践中广泛采纳了向经营者施加主要赔偿责任的 做法. 国际法委员会的原则草案中认为经营者是指发生跨界损害事件时指 挥或控制有关活动的人.这是一个功能性的定义,经营者要基于有关时刻 有谁使用,控制或指示有关活动的事实判断.但他不包括有关时刻工作或 控制有关活动的雇员,控制暗指有权管理,指导,约束,经营监督,对活动的 技术运作获得了决策权的人,包括持有开展这种活动的许可证的人,或登 记这种活动的人,也包括母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可以是公有实体,也可是 3.4.1对垃圾回收处理单位给予经济和政策优惠 我国的垃圾回收处理行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政府可以给予一 目前, 定的政策优惠和经济补贴,如优先选址,补贴垃圾处理费用等.帮助企业寻 找产品出路,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的 发展.也有利于垃圾回收处理市场的形成.例如韩国已在1992年颁发了 "垃圾资源回收规定",鼓励垃圾回收加工处理,扶持和资助垃圾回收工业, 并对有关技术研究给予资助. 3.4.2推动垃圾回收产业化的发展 国家和政府应建立健全各项法规,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为垃圾回收 产业化创造良好环境.使垃圾回收产业能系统化,规范化运营. 3.4.3加强资源回收技术开发研究和引进 我国的垃圾处理工艺还相当落后,这也制约了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和 实施.有分类而没处理,这将是垃圾分类处理的瓶颈,只有实现垃圾的分类 处理,分类收集才有可持续运行的保证.所以,我们要广泛开展的有针对性 的科研与攻关.对国外已有的成果和经验也应该加以引进. 4,结束语 确130 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城市生活垃圾 产生量也飞速增长.面临201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将达l_8亿 吨的态势.如果垃圾分类这个瓶颈问题解决不好,垃圾处理设施不能发挥 好的作用,将会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因此,全面开展垃圾分类的基础性研 究工作,己经迫在眉睫,只有将"垃圾分类"提高到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 才能使全民意识变为全民行动,真正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1]张云月,王海涛.关于一种新型组合工艺处理垃圾沥滤液的探讨[J]. 污染防治技术,2008,(1):8,10. [2]孙种封林,蔡思鑫.现阶段我国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必要性[J]. 商业文化,2008,(3):85,85. [3]方创琳.中国垃圾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J].自然资源,2007,11 (4):333~338. 环境 [4]春元,钟羡云.分类收集是实现垃圾处置"三化的重要措施[J】.卫生工程,1999,7(3)47~49. [5]古昌红.重庆城市垃圾的分类及资源化处理[J].重庆工商大学, 2008,25(1):87~90.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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