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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开政发[2006] 11 号 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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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开政发[2006] 11 号 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开政发[2006] 11 号 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 南开政发 [2006] 11 号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同意区财政局拟定的《南开区行政事业单 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七日 财政 会计 工作 管理 办法 通知 (共印110份) 抄送: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 公室、法院、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7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建 立规范的会...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开政发[2006] 11 号 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开政发[2006] 11 号 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 南开政发 [2006] 11 号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同意区财政局拟定的《南开区行政事业单 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七日 财政 会计 工作 管理 办法 通知 (共印110份) 抄送: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 公室、法院、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7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建 立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 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 的需要设臵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臵会计机构条件的,应 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单位规模较小,设专职 会计人员有困难的,可设兼职会计,但要保持会计人员相对 稳定。会计机构应配备机构负责人,不设会计机构的应在专 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会计、 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 事会计工作。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 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 应当有地进行轮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基层会计人员调动要报经主管部 门同意并备案,一级预算单位会计人员调动要报经财政部门 同意并备案。 第七条 不具备设臵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不能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必须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当根 据《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 账。 第八条 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 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 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 训。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建立会 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的会计信息。 (一)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 性账簿。总账及现金、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二)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 薄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年终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 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三)会计人员对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行为,应当制 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 部门,请求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设臵和使用 会计科目。总账科目依据会计制度设臵,明细科目依据财政 部门颁发的“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设臵。财政部门规定 的会计科目,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 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办理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必须 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 严格按照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一)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 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 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 审批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数量过多的原 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三)记账凭证应由制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 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 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 (一)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 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 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 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财产、物资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财 产、物资的验收、领用制度。购入的办公用品和设备应由财 产保管员签收后交会计部门记账,财产保管员要记明细账, 详细反映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及现有资产状况。 第十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按期组织 对账工作,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现金、银 行存款日记账每日逐笔登记结出余额。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 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与银行对 账单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总账各账户要平 衡,总账与日记账、明细账按月核对。固定资产账的对账工 作可以每年进行一次。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 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由财务部门按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 订,建立档案。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 可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一年。期满后,财务部门应编造清册 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 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应按规定期限保 管。会计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 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封卷册的前提下,可以 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会计档案的销毁依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开立、撤销及变更银行账户,应报财政部门审批。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只能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在 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一个应缴预算、应缴财 政专户收入过渡账户。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收支, 一律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其所属的党、团组织, 工会、幼儿园、招待所、食堂,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 可以相应开立另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非财务管理部门 严禁开设银行账户。各单位如有基建项目,可开立一个专 用存款帐户。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 随意开立、撤销及变更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工作管理体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对忠于职守, 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 《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组织好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 范会计工作秩序,保证单位预算资金收支平衡,保证单位财 产、物资的安全,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保证会计资料 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的提供各种会计信息,对单位的 会计核算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会 计人员工作岗位设臵,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会计工作岗 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会计岗位设臵 和会计的制定应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 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 目的登记工作。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包括会计科 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臵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 和传递程序,会计账簿的设臵,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 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 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 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四)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包括财务收 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 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审批制度的财务收支,经办人员有权拒 绝办理,会计部门不予支付资金。对数额较大的财务收支, 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五)各单位应当依据南开区财政局南财发(2001)4 号文件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单位负责人应组织财产清查小组 对单位的财产定期进行清查,每年至少清查一次,并将清查 结果写出清查报告归入会计档案。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处理。财产的处臵按区财政局南财发(2003)2号《南 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臵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 理,严格按照物价、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各种票据 的购买、保管、领用要有专人负责并明确各环节的职责权限, 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收费票证不得私自拆借、损毁或拆本 使用,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 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 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 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不定期进行现金盘 点、核对银行账户。保证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银 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 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 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 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不按会计制度要求设臵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 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 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 账证、账账、账实不符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 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 失的;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 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 关情况的; (九)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 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 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 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 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对单位处五千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 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吊销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 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 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转借、转让、代开票证的,撕毁、伪造、私印、倒卖票证或使用非法票证以及未 经财政部门批准销毁票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财政部门除责令销毁非法票据、没收 非法所得外,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它公款的,财政部门除责令改正,调整有关帐目,追回 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外,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 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者预算 外资金财政专户,擅自截留、挪用、坐收坐支非税收入的,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 位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且将单位财务 收支未纳入财务部门统管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以 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 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三十二条 对会计工作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单位,财政 部门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在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时 优先予以考虑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 计机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鼓励。对 检举、揭发不法行为,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会计人员, 财政部门将酌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开区财政局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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