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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

2017-09-25 4页 doc 43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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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WTO的基本准则之一,该协议将专利权认为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如若单纯仿制国内外的新产品,将等同于侵占了他人的财产权因此,近年来企业经常遇到因为专利权所引发的纠纷,据初步统计在每年多达上千件的专利纠纷案例中,大多属于实用新型和外设计专利。 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主体是专利权本身存在的合法性。由于现行的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子并不经过实质性审查,其专利权的法律存在具有不确定性。作为补救措施,专利法的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
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WTO的基本之一,该协议将专利权认为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如若单纯仿制国内外的新产品,将等同于侵占了他人的财产权因此,近年来企业经常遇到因为专利权所引发的纠纷,据初步统计在每年多达上千件的专利纠纷案例中,大多属于实用新型和外设计专利。 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主体是专利权本身存在的合法性。由于现行的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子并不经过实质性审查,其专利权的法律存在具有不确定性。作为补救措施,专利法的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大部分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也都希望了解自己的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便更好地行使其专利权。因此,专利第55条第1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第56条第2款又规定:“经检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所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规定的,应当引证对比文献,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对比文献的复印件。” 1 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 现行的专利法已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都合并为一种作业程序。专利权的最终裁决由人民法院来终审决定。图1所示为专利无效宣告的流程图。 图1 专利无效宣告流程图 一般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从提交无效宜告请求书之日到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有关的决定,据笔者经验,所需时间大约需要一年左右。例如:某请求人于2000年11月17日向专利局提交了请求书,要求专利局宣告该局已于1999年12月8日授权的ZL98242313.6号实用新型专利无效。2001年6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请求举行口头审理会,并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了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3529号决定。如若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不服,无效宣告的请求人或被请求人则需要启动上诉的法律程序,法院诉讼所需的时间大约需要两年左右了(笔者经验),另外根据案情的复杂性,有时需要的时间会更长。例如:某请求人于2001年7月19日向专利局提交了请求书,要求专利局宣告该局己于1996年5月15日授权的ZL95308988.6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2001年12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4046号决定。被请求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于2002年3月2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2003年5月初尚未最终结案。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启动法律程序时的被告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于该法人的单位所在地是北京,因此一审法院被确定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被确定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即该类案件的终审法院。 2 无效宣告请求书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可以从中国知识产权局的网站(htp://www.sipo.gov.cn)下载。撰写无效宣告的理由和事实时,应该主要根据专利法的第22条中所规定的授予的专利应必须同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来论述说明。提供的证据最好是国内外专利局已公开的专利文献和专业杂志发表的技术文章。这些证据可信性高,专利局一般都有副本收藏,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时验证方便。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新颖性时,一般采取一一对比的原则,即在申请日前若有一件证据与本案的发明创造相同或相近似,该发明则失去新颖性。失去新颖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就不具备授予专利的条件了;在审查创造性时,一般采取多个证据进行比较,以审查该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与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是否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体操作时,创造性是以该技术领域的中等技术人员所应该具有的技术水准为标准来判断,不能以同行的专家或外行人员的技术水准来评定和认定;在审查实用性时,主要审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能否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审查的顺序是先新颖性,其次创造性,最后实用性。无效宜告的理由和事实也应按此顺序来撰写,以符合专利审查的惯例。 另一方面,也可以专利说明书写作不合法律规定、说明书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详细等为由来宣告专利权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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