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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权威资料]

2018-04-30 4页 doc 15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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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权威资料]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权威资料]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关键词]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作用 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是公证机构开展的一项重要业务。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规定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该债权文书就具有了执行效力。当债权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即可以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法律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这主要是考虑对于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均已明确,并对违约...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权威资料]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权威资料]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关键词]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作用 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是公证机构开展的一项重要业务。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规定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该债权文书就具有了执行效力。当债权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即可以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法律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这主要是考虑对于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均已明确,并对违约的后果即强制执行做出了承诺,这样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须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有利于减少诉讼和仲裁案件,减轻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负担。对当事人来说也比较便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有利于纠纷的及时了断。同时,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债务人更加明确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会给自己事来的不利因素,从而加强履约的心,有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此外,允许债权人可以直接持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在案件受理和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 下面,我结合自己在办理此类公证时,遇到的一些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能够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应当注意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经公证后都具有了强制执行力,只有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的文书,经公证后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力。关于这类债权文书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曾把其限定在追偿债款、物品文书 的范围。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如下规定:(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根据上述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就以下事项进行审查:(一)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具有给付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单方义务。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文书仅限于追偿债款、物品和有价证券,同时这种给付义务应为单务性质。因为在双务中,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会随着合同的履行不断地发生变化,不符合债权必须确定且无疑义的特征,因此公证机构无法对其中一方的给付义务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债权文书中应当对债权额、债务履行的期限、地点、履行方式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中的内容没有任何的争议。(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债权文书必须有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如果债务人未表示或者表示的意思不明确,则表明债务人未放弃诉权,所以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解决纠纷,而不宜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一般是在合同履行之前向公证机构提出。但是,如果债权文书未经公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规定条件的债 权文书,应当依法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二、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期限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期限;二是在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对于这两个“期限”在《公证程序规则》、《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及《公证法》中均未提及。我认为这两个期限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中对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但起算时间各不相同。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起算时间应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债权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债权人凭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起算时间,应从执行证书的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关于执行标的的问题 这里面涉及的问题主要是逾期利息应否计算在执行标的范围内。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证明的只是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利息数额只限于约定的数额,对逾期的利息不应计算在执行标的范围内,只能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主张逾期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可以计算在执行标的范围内,我赞同这种观点。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在行使债权时,不但包括主债权,而且还包括逾期利息和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公证机构根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出具的执行证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理应在执行证书中把执行标的的具体数额予以确认,以便于人民法院执行。如果逾期利息只能在债权人 向法院申请执行时主张,法院就得重新制作执行根据,这不仅加重了法院的工作,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也与法律赋予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因此把逾期利息计算在执行标的范围内是正确的。 以上是我在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时对一些问题的粗浅认识,如有不当之处恳请同仁指正。 (编辑/穆杨) 文档资料: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完整下载 完整阅读 下载 全文阅读 免费阅读及下载 阅读相关文档:浅议强化党报的服务功能 浅谈如何转变作风做好民主监督工作 TD―SCDMA到TD―LTE平滑过渡的建设浅析 实施立体化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当前国营农场现状及生存发展的路径选择 谨慎性原则在供水企业会计中的应用 论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浅析医院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浅谈如何推进企业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黑龙江工程学院体育理论教学网络平台的及实现研究 关于佳木斯地区铁路车流优化方案的研究 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形成和处理之我见 浅析加油机作弊手段及查证防范措施 专有与公有之间商品通用名称的司法认定研究 浅析铁路路基施工工艺与质量控制 摆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发挥铁路 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 *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或者发站内信息。我将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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