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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平台

2017-09-18 18页 doc 94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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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平台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它是传统意义上我们能够看到的在一个有限空间建筑商铺,人们租用摊位,在摊位上进行面对面的商业买卖模式,搬到互联网上来,即租有摊位的交易商,不需要租场地,办证照,进行商品的采购、运输、仓储、批发、零售的很长的经营链,更不需要装修店面,投入固定资产。而是直接将自己准备投资做买卖的资金投在互联网的摊位上进行买卖。这样既省去了投资店面的固定投资。又极大地缩短了做生意的经营链。又大量缩短资金流通周期,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的建立就是为了服务大宗原料商品的流通,成...
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平台
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平台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它是传统意义上我们能够看到的在一个有限空间建筑商铺,人们租用摊位,在摊位上进行面对面的商业买卖模式,搬到互联网上来,即租有摊位的交易商,不需要租场地,办证照,进行商品的采购、运输、仓储、批发、零售的很长的经营链,更不需要装修店面,投入固定资产。而是直接将自己准备投资做买卖的资金投在互联网的摊位上进行买卖。这样既省去了投资店面的固定投资。又极大地缩短了做生意的经营链。又大量缩短资金流通周期,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的建立就是为了服务大宗原料商品的流通,成为行业的信息中心、交流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结算中心。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为生产商、销售商大宗产品买卖提供一个网上交易、行情分析平台,通过平台建设实现大宗商品的订单、现货、拍卖、招标、挂牌等多种交易处理,为生产、消费搭建一个交易及分析平台,系统可支持农产品(花 生、玉米等)、工业盐、工业品等网上交易、行情分析,系统是集是集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物流管理、行情分析于一体的综合电子商务平台,整个系统总体框架如下所示: 电子交易平台实现网上招标采购、竞价拍卖、电子撮合(预售预购)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连接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农民,让交易商(经销企业、使用大户等)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跨地域交易,实现交易双方货款结算与实物交割;并提供在线支付系统,实现货款结算自助完成;与物流管理系统相结合实现物流配送。以交易商为主体,进行网上电子撮合交易、招标交易、竞价拍卖等多模式交易,完成结算、交割管理。本系统分为交易系统、交易委托系统和行情分析系统三大部分。其中交易系统包括委托处理、撮合、成交处理、行情发布、交易管理、数据查询、风险监控,以及结算处理、报表处理、资金处理、交收处理等功能;交易委托系统实现交易商下达网上交易指令,查询成交结果、资金情况,打印电子合同等;行情分析子系统可对各交易合同的价格进行监控,对行情走势进行分析,例如可以显示交易商品合同的行情报价表、查看详细 的分笔成交记录、查看分时走势图,查看分析指标、阅读公告消息等,提供曲线图等多种展现方式。整个系统功能结构图如下所示: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参与方的功能、参与方的要求与管理、具体的业务规则、风险责任以及信息披露。 本标准适用于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也可作为其他商品电子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营的参考。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大宗商品 Bulk Stock 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资料。 2.2 数据电文 Data Electronic Text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2.3 电子交易 Electronic Transaction 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 2.4 电子交易中心 Electronic Trade Center 提供一个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中立、开放、综合的,使买卖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而有竞争性的新型贸易环境中,实现实时贸易往来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的法人。 2.5 交易商 Trader 经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2.6 交割仓库 Transaction Warehouse 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割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情况的信息来源。 2.7 撮合 Matching 电子交易中心参照口头公开叫价方式的原理,由电子交易中心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交易行为。 2.8 招标 Biding 电子交易中心参照公开招标原理,基于网络平台在特定时间内实现发标、投标、开标、定标过程的交易行为。 2.9 拍卖 Auction 借助网络平台,由电子交易中心参照普通拍卖场规则,由卖方发标,买方以实时竞价最终成交的交易行为。 2.10 保证金 Security Deposit 交易商按照电子交易中心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结算和保证履约。 注: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2.10.1 结算准备金 Balance Deposit 交易商为了交易结算在电子交易中心预先准备的专用结算资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电子交易中心决定。 2.10.2 交易保证金 Transaction Deposit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同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当买方或者卖方发出购买或者销售要约邀请,电子交易中心按要约邀请价值的一定比率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卖方交易保证金可以是卖方在结算银行帐户上的部分资金,也可以是卖方在交割仓库存放商品的仓单作为保证。 2.11 结算银行 Balance Bank 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3 电子交易参与方功能 3.1 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是电子交易的组织者,负责提供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割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交割仓库按合同要求负责监督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的相关属性等,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保障。交割仓库开出的仓单应在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才能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上进行交易。 3.2 电子交易中心功能 电子交易中心是电子交易过程的组织与监管者,负责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负责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和交易业务规则。组织、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 电子交易中心应当保证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资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3.3 交易商功能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参与者,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交易业务规则,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4 交割仓库功能 交割仓库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是电子交易交割商品的存放地,交割仓库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开具仓单。 电子交易中心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电子交易中心对交割仓库的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交割仓库应当担保仓单所代表的交割商品的数量及外表品质等。 3.5 结算银行功能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 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4 电子交易中心 4.1 电子交易中心的设立 电子交易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b)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c)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 d)有符合要求的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f)具有符合规范的配套指定交割仓库; g)具有良好、完备的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 h)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电子交易中心的职能 a)提供功能完备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信息系统平台和服务; b)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c)审核可以交易的商品、安排商品上市; d)组织、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割; e)为交易商提供监督电子交易、结算、交割的信息服务、发布市场信息; f)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g)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交割仓库的业务; h)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倡导规范、守信的交易作风; i)确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 j)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的手段,确保交易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与不可抵赖; k)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 l)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方面措施,确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确识别认证,确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4.3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明确以下事项: a)目的和职能; b)名称、地址和营业场所; c)注册资本; d)营业期限; e)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f)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 g)基本业务规则; h)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i)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j)章程修改程序; k)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4.4 电子交易的业务规则内容 电子交易中心交易业务规则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a)电子交易的地点、时间; b)电子交易的模式; c)电子交易商品及交割期限; d)电子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e)电子交易的管理制度; f)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g)交易商资格的取得、转让、放弃与注销; h)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 i)交割仓库管理规定; j)结算帐户管理规定; k)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l)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m)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n)商品检验结果复议受理、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o)仓单注册程序; p)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q)需要在交易业务规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5 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 5.1 资格的取得 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并缴纳交易商资格费。 转让或者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当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5.2 交易商的权利 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a)在电子交易中心内进行现货交易; b)使用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现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c)按规定转让交易商资格; d)电子交易中心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5.3 交易商的义务 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在电子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b)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c)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d)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结算银行开户,交易商在开设专用资金帐户时,须与电子交易中心及结算银行签订结算协议书,并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接受电子交易中心在未通知交易商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结算银行从其专用资金帐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 e) 《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权人章为交易商的有效印鉴,交易商应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f)交易商如需更换专用资金帐户,须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交易商更名或转让应与电子交易中心重新签定结算协议书,并提交《印鉴授权书》,重新开设专用资金帐户; g)接受电子交易中心业务监管,电子交易中心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和交易业务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交易商进行调查取证,交易商应当配合; h)遵守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5.4 违规处理 如有根据确认交易商违反电子交易中心交易业务规则,电子交易中心可以对其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a)通告该交易商违规行为,限期改正,以观后效; b)提高保证金比例; c)降低该交易商信用等级; d)执行电子交易中心交易业务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其交易商交易资格; e)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5交易商资格的注销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电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 对由于其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全权负责。 6 电子交易交割仓库管理 6.1 交割仓库资格取得 交割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b)具有仓库所在地的仓储主管部门的仓储经营许可; c)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 的记录; d)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电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 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e)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f)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割制度等; g)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数额; h)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i)具有高效、准确的信息管理设备和技术,具有与电子交易中心实现实时通讯的能力; j)配合电子交易中心开展信息发布与查询,及配合电子交易业务活动; k)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交割仓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6.2 交割仓库权利 a)按电子交易中心规定享有向电子交易中心申请仓单注册权; b)按电子交易中心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有关费用; c)对电子交易中心制定的有关商品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d)电子交易中心交割制度和《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6.3 交割仓库义务 a)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交割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管; b)按要求实时向电子交易中心传输相关数据并提供有关情况; c)当交易双方对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交割仓库应当协同交易双方去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进行复检; d)当所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出商(质)检规定的有效期时,交割仓库应及时提醒并协助货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对所存商品进行复检; e)根据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货物入库的检验由货物卖方和交割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应经双方认可; f)货物检验合格入库后,按规定生成仓单,并向电子交易中心提出仓单注册申请; g)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h)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i)对外保守与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j)缴纳风险抵押金,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组织的监督检查; k)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电子交易中心报告; l)遵守电子交易中心交割制度和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6.4 交割仓库的资格注销 交割仓库放弃交割仓库资格,应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放弃交割仓库资格书面申请,并经电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a)交割商品全部出库、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销仓单; b)结清与电子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 c)按电子交易中心标准清退风险抵押金。 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割仓库。 7 结算银行 7.1 结算银行资格取得 结算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a)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b)拥有先进、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c)能办理交易商仓单质押业务; d)电子交易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电子交易中心同意成为结算银行后,结算银行与电子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7.2 结算银行权利 a)开设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 b)向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c)了解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7.3 结算银行义务 a)根据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 b)在电子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协助电子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c)保守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7.4 结算银行资格取消 结算银行申请放弃结算银行资格,应提前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结算银行资格注销的书面说明,并通知交易商。 结算银行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 8 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8.1 交易规则 具体的电子交易业务规则由电子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告电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8.2 交易模式 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在每次交易中,仔细阅读电子交易中心有关各种交易模式的价格撮合、合同订立、结算制度、交割制度,同意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管。 8.2.1 撮合交易模式 交易商按照电子交易中心发布的形式发布销售或购买邀约,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对每条销售信息所对应的购买委托邀约按规定程序以价格、时间或者价格、交易量优先原则,自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 8.2.2 拍卖交易模式 交易商按照电子交易中心发布的形式发布拍卖邀约,电子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负责组织拍卖。 8.2.3 投标交易模式 由电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以在特定的时间内第一价交易。最高价竞买者以等于全额投标出价的价格得到标的物;最低价竞卖者以等于全额投标出价的价格达成交易。如在招标文件对评标原则有特殊约定,也可由评标委员会参考投标单位信用度、交货方式等综合因素加以定标。 8.3 电子交易合同订立 经由电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定价以后,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的电子交易合同。 电子交易合同中应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a)当事人的名称; b)标的; c)数量; d)质量; e)包装方式; f)检验标准和方法; g)交割时间; h)价款; i)结算方式; j)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k)违约责任; l)解决争议的方法。 电子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业务规则即为电子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8.4 电子交易的交割 根据交易结果和电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商品物权交割、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活动。 8.4.1 商品交割 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的过程,交易商进行商品交割,应按规定向电子交易中心交纳交割手续费。具体标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交割制度中明确。 8.4.1.1 商品交割期限 电子交易中心安排交易商按周交割或按月交割。投标、拍卖交易模式适用于按周交割,交易商订立合同后在一至数周内完成商品交割。撮合交易适用于按月交割,交易商订立合同后在一至数月内完成商品交割。 8.4.1.2 商品交割过程 交易商将商品送至交割仓库检验合格后换取仓单。仓单可用于抵顶交易保证金。在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割日之前,交易商可将仓单赎回。对按月交割的,电子交易中心应于交货月当月首个工作日通知提醒交易商准备相应的货物或货款。 8.4.2 货款交割 电子交易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交易保证金,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货款交割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交割款项包括货款和包装款。货款按交割结算价加减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结算,包装款、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按电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8.4.2.1 货款交割过程 在交割日以前,买方须将与其交割买入商品相对应的货款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电子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帐户。卖方应将与其卖出商品相对应的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电子交易中心。 交割结算时,电子交易中心将交割贷款付给卖方,给买方开具仓单持有凭证。 交割增值税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向相对应的买方开具。 8.4.2.2 结算过程 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卖出、买入、交易保证金,电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合同数量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计收的交易手续费。电子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交易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办理。 8.4.3 保证金管理 电子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电子交易中心确定。 当买卖双方成交后,电子交易中心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率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各商品品种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合同中规定,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按电子交易中心规定执行。 经电子交易中心同意,交易商可用权利凭证质押交易保证金。 8.4.4 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电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达成的买卖合同,按当日结算价结算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的结算准备金。 当日交易发生的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销售收入划入交易商结算准备金,购买支出从交易商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交易商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交易商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交易商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结算完毕后,交易商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电子交易中心向交易商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 电子交易中心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以通过结算银行从交易商的专用资金帐户中扣划。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存款不足,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8.4.5 交易商划拨资金的方式 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之前提出书面划款申请,经电子交易中心审核后通知结算银行于当日在交易商的专用资金帐户和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之间进行划转。交易商在交易结束后提出的申请,将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在交易商的专用资金帐户和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之间进行划转。 此方式只适用于交易商资金的销售收入和购买支出。 8.4.6 结算结果通知 当日交易结束后,电子交易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 遇特殊情况造成电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电子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9 风险与责任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电子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和协议生效的条件。 交易商对其在电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a)动用其结算准备金; b)终止其资格,接受并全权处理其未履约合同,相应盈亏完全由当事交易商承担; c)将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d)不足补偿部分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商追偿。 10 电子交易中心市场行情信息披露 电子交易中心对撮合交易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即时行情,包括:商品品种、交货时间、交易价格、涨跌、成交数量等。 电子交易中心对拍卖交易完成后应公布拍卖成交价格、数量。 电子交易中心对投标交易完成后应公布中标人和中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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