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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后离婚判决书

2017-09-26 17页 doc 36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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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后离婚判决书公告后离婚判决书 精品文档 公告后离婚判决书 法学B3班 李俊君00858231 08 山 西 省 x x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x民初字第x号 原告段x,女,1974年3月7日生,汉族,xx省xx市xx乡人。 被告李x,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xx省xx市xx县人。 原告段x诉被告李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李x下落不明,本院于2009年12月20日依法在《xx法制报》上刊登公告,向被告李x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已届满,...
公告后离婚判决书
公告后离婚判决 精品文档 公告后离婚判决书 法学B3班 李俊君00858231 08 山 西 省 x x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x民初字第x号 原告段x,女,1974年3月7日生,汉族,xx省xx市xx乡人。 被告李x,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xx省xx市xx县人。 原告段x诉被告李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李x下落不明,本院于2009年12月20日依法在《xx法制报》上刊登公告,向被告李x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已届满,被告李x未到庭参加应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3月22日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x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由于被告赌博成性,有外遇而经常夜不归宿,也不管我们母子俩的死活。我和亲朋好友好言相劝,但被告却态度蛮横。1998年4月中旬,被告出走他乡,从此就没有回来过。我们之间分居时间过长,已无感情可言。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段xx归我 1 / 21 精品文档 抚养,抚养费暂时放弃,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 被告李x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后于1993年自由恋爱,于1994年8月7日在xx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5月3日生育一子名叫段xx。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存款。1998年,被告李x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12月16日原告以诉称中的请求及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被告长期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根据本案的事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子段x某的抚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就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段x与被告李x离婚。 二、婚生子段xx由原告段x监护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 2 / 21 精品文档 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xx 审 判 员 李xx 审 判 员 刘xx 二零一一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xx 刘莉与苏方超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镇石民初字第0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 刘莉,女。 委托代理人 朱万民,男,69岁。特别授权。 被告 苏方超,男。 委托代理人 苏克才,男,55岁,系被告之父,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 苏长运,镇平县司法局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刘莉与被告苏方超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9日、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莉及委托代 3 / 21 精品文档 理人朱万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克才、苏长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依照约定被告成为原告的家庭成员,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在207国道边购买平房三间,且在此共同居??008年5月19日经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上述共同财产未作处理,判决另案起诉。现要求: 1、共同财产三间平房,双方各半分割;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利息清单一份,证实2006年4月8日以原、被告名义共同存款30000元被取走显示的利息,其目的证实争议的三间房屋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2、证明一份,用于证实争议的房产系原、被告共同财产;3证人杨××当庭陈述,证实原、被告所购买的房子是由证人说和以50000元价买的,原告给证人5000元由证人先交给卖房人杨××的,被告的父亲说有个存票、现金15000元,让证人问杨××存票谁去取,杨××说他去取,后来的事就不管了。房子买下后原告在房子里 做生意;4、离婚判决书一份,用于证实原、被告已经法院判决离婚;5、行政裁定书、公告、村镇建筑许可证各一份,用于证实原、被告把争议的房屋买下后,被告之父 4 / 21 精品文档 私自将房屋建房许可证办在自己名下,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老庄镇政府把此证撤销,原告撤诉的事实; 6、老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于证实2008年8月26日原告在争议的房屋居住,被告之父将原告东西扔出房外,原告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7、户口薄复印件四份,用于证实被告结婚后是原告方的家庭成员,2006年5月22日原、被告户籍转回被告家庭户籍上。 被告答辩称:1、房屋是其父购买的,应归其父苏克才所有;2、所购买的房屋,原、被告均未投入钱财,根本不存在共同购买之说,也不存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3、其父没有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房屋赠与被告,且原、被告并没在此房屋共同居住; 4、所购买的房屋真正当事人是苏克才;5原告所诉的内容不真实,诉讼费由原告自己承担。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证人于××当庭陈述,证实系原、被告婚姻介绍人及原告之母提出原、被告结婚让被告拿出30000元押金,后以原、被告的名字存入老庄信用社的事实;2、证人杨××当庭陈述,证实双方争执的房屋当时买卖说成后在一个饭店交的钱,现金20000元有证人点数后交给卖主杨××,存票30000元,共计50000元,后来杨××把建房证交给苏克才,建房证上的名字是李××;3、证人杨××当庭陈述,证实苏克才买杨××的房 5 / 21 精品文档 子是50000元,当时是一个晚上在一起吃饭有十来个人,饭前给的钱,苏克才拿30000元存票,20000元现金,证人没看存票及数钱,杨××点的钱,钱交后杨文周拿出的是李万秀的建房证;4证人苏××当庭陈述,证实被告结婚,被告之父借证人30000元搭的有借条,后来苏克才买房子又借20000元,苏克才怕不借跟赵××一起去的,也搭的有借条;5证人赵××当庭陈述,证实苏克才去任××家借钱怕不借,让证人和他一起去的,任××给20000元,证人在借条上写是证明人;6、借条二份,用于证实苏克才分两次向任××借款共计55000元;7、证人任××当庭陈述,证实卖房契约是一块红 布,证人是执笔人房价共计50000元,契约是以苏克才儿子苏方超的名写的。 法庭调取如下证据:1、从本院柳泉铺法庭苏方超离婚案卷中调取的卖房契约扫描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杨××卖给苏方超三间平房50000元的事实;2、本院对杨××的两次调查笔录及从柳泉铺法庭调取苏方超与刘莉为离婚纠纷案卷材料中杨××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卖房款50000元,先从杨××处收到买房款5000元,后与苏克才在一起吃晚饭苏克才付现金15000元、存折30000元,共计50000元的事实。 对原告提供的第1份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 6 / 21 精品文档 本院予以采信;对第2份证据,被告异议称所写的内容不真实,不是任××本人所写,因该证据没有具体出证人,证人也没有当庭作证,对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对第3份证据,被告异议称证人陈述不符合事实,证词是引导所证,因该证据与本院对杨××的调查笔录证实房屋价50000元,杨××先转交5000元的事实能相印证,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第4份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6、7份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第1份证据,原告异议称证人没有说明30000元的性质,因该证据证实原告之母提出30000元押金,后证人与原、被告一起以原、被告的名存入老庄信用社的,与原告提供的第1份证据能相印证,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第2份证据,原告异议称证人所作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因该证据证实买房时苏克才交现金20000元,由其点数后交于杨××的事实,与本院调取杨××的笔录及原告提供的证人杨××的当庭陈述均相矛盾,且没有其它证据予以印证,故对该事实不予确认,但对证实房价50000元,苏克才交存票的事实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第3份证据,原告异议称系伪证,因该证据仅证实买房签,房价50000元,苏克才交有现金、存折,杨××给的是李××的建房证的事实,与本院调取的卖房契约证实的内容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对第4、5、6证据证据,原告异议称不真实, 7 / 21 精品文档 因该证据只证实被告之父与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性, 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第7份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法庭调取的第1份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第2份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法庭在对杨××进行第二次调查时被告之父及被告的代理人、被告的有关证人均在场旁听,杨××所作的陈述与法庭第一次调查时所作的陈述一致,且与原告提供的证人杨××的当庭陈述也相印证,被告异议不能成立,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一致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005年12月1日,原告刘莉与被告苏方超登记结婚,被告成为原告方的家庭成员。婚前双方接受被告父母赠与的人民币30000元,并以“刘莉方超”之名存入老庄农村信用社。2006年3月20日被告之父以被告的名义与卖房人杨××签订了“卖房契约”,由执笔人任××书写,内容如下:“杨××卖给苏方超三间平房,价伍万元,四至:东至院墙外水沟,南至杨××房子西至国道边,北至冯××地边,四至内由苏方超所有,双方一定遵守契约,以字为凭,证明人冯×× 杨×× 杨×× 任×× 执笔人任×× 060”,契约签订后,被告之父将以“刘莉方超”之名的存折30000元及现金15000元交于杨××,和杨××先收 8 / 21 精品文档 由杨××转交原告家的5000元,共计房款50000元 ,杨××收到后把以其妻李××之名的村镇建房证交于被告之父苏克才。2006年4月8日杨××将存款30000元取出。同年5月22日被告将其及原告的户口从原告家返迁回原籍。2006年6月7日被告之父将争议的三间平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07年11月10日被告起诉与原告离婚,2008年5月19日原、被告经本院判决离婚但双方争议的房屋未作处理。2008年8月26日原告在争议的三间房屋居住的东西被搬在屋外,原告报警,老庄派出所出警,了解到为婚姻纠纷在打官司,为此通过组干部让原告的东西又搬回室内。2008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老庄镇政府撤销给被告之父颁发的村镇建筑许可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老庄镇政府于2008年7月16日公告撤销了给被告之父办理的村镇建筑许可证,2008年7月18 日原告撤回行政诉讼,本院下发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结婚前以二人名义存入老庄信用社30000元,虽然被告之父没有明确表示,但以原、被告名义存款应当视为其赠与行为;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20日被告之父以被告之名出资15000元、原告家出资5000元、加上以原、被告名义的存款30000元,共计50000元购买房屋一处,在签订买房协议时被告之父以被告之名签订,因此 9 / 21 精品文档 买房款50000元中的15000元和5000元应系原、被告父母对原、被告夫妻双方的赠与,存款30000元应系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因此购买的房产应系原、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原、被告父母在原、被告婚后共同出资为原、被告购买房屋,故购买的位于207国道老庄余堂村路段东侧临国道的三间平房应系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现原、被告对共同财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虽要求对三间平房各半分割,但由于被告方购房时出资较多,适当予以多分,且考虑原、被告居住方便,故被告应得房屋二间,原告应得房屋一间。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争议的房屋是被告之父出面签的契约,但购房契约已明确说明此房是买给被告的,被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且所购置的房屋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及被告是原告家庭成员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10 / 21 精品文档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使被告之父出资也是对原、被告夫妻的赠与行为,此争议的三间房屋应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2008 殷燕与张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民初字第1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殷燕,女。 被告张平,男。 原告殷燕与被告张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平因外出地址不详,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燕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在宏桥商苑购置复式商品房一套,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我于2007年起诉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但对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没有分割,现债主催债,我无力清偿,因此,请求法院对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共同债务12万元进行分割。 11 / 21 精品文档 被告张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007年6月,原告殷燕以与被告张平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于2007年8月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张伟伟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因被告张平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原、被告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没有处理。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及共同债务12万元。另查明,被告于2002年出国务工,被告出国务工期间,原告于2005年6月15日以被告张平的名义与宏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商品房#买卖#,购 买了一套位于新城区房屋,该房屋实际购买价为121538元,为购买房屋和装修房屋,原告称欠有他人债务12万余。庭审中,原告仅提供有证据证实其债务成立的有欠尹辉6000元、欠黄彩霞6156元,欠李本栋3000元,共计15156元。其余债务原告在法院多次向其明释举证不能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后,原告仍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证实其举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新民初字第301号判决书、商 12 / 21 精品文档 品房买卖合同、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原、被告依法享有50%的份额;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15156元,应共同偿还,原告举张的其余债务,在本院多次向原告明释举证不能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后,原告仍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证实其举张,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如果原告有新的证据证实其举张,可再次举张其权利。本案因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使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新县新城区房屋一套原告殷燕与被告张平各享有50%的产权,该房屋由原、被告协商分割,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依法估价分割; 二、共同债务15156元,原、被告各承担7578元。 本案受理费10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13 / 21 精品文档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余 中 审判员 金 晶 审判员 付 军 二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霞 审理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鲁山县法院 赵全文 近年来,基层法院审理的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然而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一些法院对公告送达、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没有进行严格把关就判决离婚,这种做法产生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一方外出谋生,对方情感发生变化而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一方故意不告诉法院对方的确切地址,法院又不能查明对方地址。2、夫妻吵架后,一方赌气出走,没有及时告知家人其确切地址,对方赌气起诉离婚。3、夫妻之间虽然多年感情不和,但仍有调好余地,而一方又外出打工,另一方喜新厌旧而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在一方外出打工期间,另一方再次起诉离婚。 14 / 21 精品文档 与此同时,还有一些问题,如有的法院受理这类公告送达、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后,没有经过认真审查,特别是在未证实被告是否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时,就缺席判决离婚。具体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应当由法院调取的证实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的证据,却让原告自己举证并轻而易举的予以采信。2、卷宗中无张贴公告时间、地点的证据反映。3、判决书制作后立即送达给原告。首先,仅凭原告的举证,将不属于下落不明的被告也按下落不明对待,从而剥夺了被告的答辩权、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甚至导致其在财产分割、债权和债务的享有与承担、子女抚养等实体权 利上的损害。其次,没有张贴公告时间、地点的证据材料反映,如果出现被告以法院根本没有张贴公告为由缠诉上访或申请再审,法院如何处理,第三,判决书制作后立即送达给原告,如果被告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回家并提出上诉,而原告已持判决书与他人结婚,法院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出现,无疑会给法院的工作带来被动,从而引发不安定因素。 针对这类案件可能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严格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把握“下落不明”的认定依据。目前,原告起诉离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多数系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少数为当地乡政府出具的 15 / 21 精品文档 的书面证明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的证明材料。虽然上述单位的证明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法院仍应与更加熟知被告真实情况的邻居、近亲属作进一步的了解,以确认被告确实“下落不明”。 二是要规范公告的内容。首先,在公告上注明被告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以便被告看到公告后就能够确信是自己,也有利于被告的知情人相互转告,从而使被告达到及时应诉参加诉讼的目的。其次,凡立案受理后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要在公告上注明原告起诉的主要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应诉和举证的期限及举证的要点,还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开庭日期和时间、地 点以及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凡审理终结后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要在公告上注明裁判的结果、上诉期限以及不及时领取法律文书、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行使上诉权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是要把公告送达的工作尽量做细。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有两种方式:张贴公告或登报。这两种方式可同时适用,即在登报的同时,可将公告在可能知悉被告下落的知情人处张贴,并送达给被告的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和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扩大公告覆盖的范围。另外,尽量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说明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 16 / 21 精品文档 适用的程序及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及其亲属的重视,争取通过被告的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做工作的过程要制作笔录。因为法院公告送达诉状和传票后,被告若未到庭,则无法提交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可能导致审判人员凭原告一面之词,对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判决结果可能无法体现公平、公正。尤其判决准予离婚时,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都有可能不利于被告。总之,在这个问题上,审判人员应当穷尽一切,尽可能让被告到庭。 三是经公告送达后被告未到庭的案件,审理中会出现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财产状况难以查清,子女抚养难以处理等难点。因此,在庭审中对原告提供书面证人证言的,开庭前应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对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子女的生活情况 等问题,开庭前要向相关单位及知情人进行了解核实;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亲属的意见,在判决时尽量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是要严格掌握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坚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目前有一种倾向,即以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已届满二年,就认定夫妻间分居已满二年,从而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误区,是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片面理解。因为, 17 / 21 精品文档 “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以“感情不和”为前提条件,“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导致夫妻两地分开居住,并非指正常外出打工或其他客观原因“下落不明”之情形。 五是要在宣判时对原告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如判决准予离婚的,在宣判时应告知原告,在向被告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期限和公告期满后被告享有的上诉期限内判决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这期间,原告不得与他人结婚,从而避免原告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构成重婚。 六是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地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可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东莞市长安镇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 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 村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18 / 21 精品文档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 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 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 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得到两个女儿蒋大×和 蒋小×的监护权。 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 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 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 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 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 / 21 精品文档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 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 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 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 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小女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 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 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原告蒋某所有。 20 / 21 精品文档 四、原告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元,其他诉讼费810,合计1336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 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 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审判员:××× 二零零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2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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