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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复函(财企字第106号 1977年发)

2017-09-18 2页 doc 11KB 16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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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复函(财企字第106号 1977年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复函(财企字第106号1977年发)财政部财企字第106号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复函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复函(1977年6月15日财企字第106号)四川省革命委员会:你省民政局一九七三年曾来函请示,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补助的问题,经研究后,我们于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了答复,大意是: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劳保条例》规定,应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的供养...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复函(财企字第106号 1977年发)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复函(财企字第106号1977年发)财政部财企字第106号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复函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复函(1977年6月15日财企字第106号)四川省革命委员会:你省民政局一九七三年曾来函请示,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补助的问题,经研究后,我们于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了答复,大意是: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劳保条例》规定,应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至于其家属以后生活发生困难,应如何解决,……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可以暂由企业单位按困难补助办法酌情给予解决。根据四年来执行的情况看,这样办虽然解决了职工遗属的一些实际问题,但也发生了新的矛盾,各方面反映比较多。……为了把今后的事情办好,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应当改变原来的答复,今后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对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问题,各有关部门,遗属所在地的社、队和街道革委会,要加强职工遗属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减轻国家负担,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贡献。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规定由原企业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如其遗属以后生活发生困难,通过生产自救和依靠集体帮助,仍有严重生活困难确实无力自行解决,而又符合救济条件的,可按一般社会救济办法,由当地社、队或街道在社会救济费内酌情给予必要的救济,企业单位不再给予补助。三、本文下达前,已经处理过的这类问题,仍按原来确定的办法办理,不要改变,以免引来新的矛盾。以上请研究办理。颁布日期:1977-6-15执行日期:197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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