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有新规:取消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限制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有新规:取消
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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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技术经济
CH口?【(:ALrI1EI啪一Eo0】lCS2003年第2l卷
有关专家认为,调整营业税税率减少了金融保险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近年征收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的统计资料看,1
个百分点的营业税税率相当于60多亿元,降低营业税税率可以提高金融保险企业的盈利水平,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IO
后,有利于提高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据了解,受税率调整影响最大的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降低税负增强了银行
的实力,使其资本金能得到及时补充,从而提高核销呆坏账的能力.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有新规
取消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限制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扩大开放的新形势,
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行为,统一中外资银行结售汇
管理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界
的基础上,制定并
公布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自2002年l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是继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付汇业务之
后,完善结售汇业务管理的又一重要法规.《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明确了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结售汇周转头寸
管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管理等内容.
<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中资和外资银行,对中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业务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凡是符合条件的中
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都可以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 据悉,《办法》的发布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有助于完善我国外汇收支管理,保障外汇市场的平稳,有序和健康运行;
二是为银行业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三是外汇管理方式由直接监管向间接监管,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过渡提供
了
保障.
境外投资进人证券外汇管理配套规定出台
对托管人,投资额度,账户和汇兑,监督等分别作出规定
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下发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l2月1日
起施行.根据《暂行办法》有关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
定》,规定包括托管人管理,投资额度管理,账户和汇兑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托管人管理.托管人的资格条件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家联合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将
重点关注托管人是否具有外汇指定银行资格,最近三年有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记录.
投资额度管理.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以人民币计价;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的人民
币,不得高于等值8亿美元的人民币;额度有效期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申请补足额度的,汇出部分本金后重新申请汇入本
金的以及申请提高额度的,按简易程序审批.明确规定投资额度转让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申报材料.
账户和汇兑管理.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大额本金汇入(日汇入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实
行报备制度等.
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年检的有关事项;二是对未通过年检
的,由外汇局商人民银行和证监
会决定合格投资者资金的退出
;三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商业银行申请托管QF?境内证券投资新规出台
为配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关于商
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指出,中资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资独资银行,
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国
银行在华境内的分行只能由一个分行,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只能由其总部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
管业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人
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通知》说,获准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不须变更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对外公告.
商业银行的申请经人民银行批准后,持批文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