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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33923155843.doc(如附件较大,请点击右键选择附件1433923155843.doc(如附件较大,请点击右键选择 在《正义论》的开篇,罗尔斯申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如同真理之为思想的第一美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雄辩和精致,若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者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无论多么行之有效和治之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革或者废除。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作为整体的社会福利也不能僭越之。出于这种理由,正义否认以下行为的正当性,即为了使另一些人分享更大的利益而牺牲一些人的自由。正义不允许以多数人分享较大好处之名而把牺牲强加于少数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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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33923155843.doc(如附件较大,请点击右键选择 在《正义论》的开篇,罗尔斯申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如同真理之为思想的第一美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雄辩和精致,若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者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无论多么行之有效和治之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革或者废除。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作为整体的社会福利也不能僭越之。出于这种理由,正义否认以下行为的正当性,即为了使另一些人分享更大的利益而牺牲一些人的自由。正义不允许以多数人分享较大好处之名而把牺牲强加于少数人身上。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确定不移;由正义所确保的权利不容做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算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错误理论的惟一前提是尚无一种更好的理论;如此类推,仅当我们需要避免一种更大的不正义时,一种不正义才是可以容忍的。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美德,真理和正义不容妥协。” 这段开篇词既宣示了罗尔斯是书的理论目标,即:寻求并建构一种足以替代古典功利主义目的论———以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其基本价值原则———的社会普遍道义论伦理学;也预示了两个连续递进的伦理学理论范式的转换:其一是扭转20世纪前70年西方伦理学追踪现代西方科学认知主义思潮所形成的“元伦理学”(meta-ethics)或“分析伦理学”(analyticalethics)之主流方向,使伦理学重归“规范伦理学”(normativeethics)的传统理路,其二是借助并改造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传统,进一步改造、甚至重建所谓“普遍理性主义规范伦理学”,即:依据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结构,建构一种基于社会基本制度正义而非基于社会风俗礼仪或个体美德一类的道德伦理文化的“制度型的”或社会“新契约主义的”普适规范伦理学,其基本原则的核心理念是基于社会平等道义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尽管罗尔斯本人在《正义论》出版22年后,将这一主题定位回撤并限定在“政治自由主义”语境之内,但其正义理论的社会道义伦理取向和政治伦理意味并未根本改变。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转向”或“扭转”甚至可以看作是西方当代伦理学和社会科学界所谓“现代伦理法律化”的主要标志之一。 罗尔斯将正义确立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或首要美德的思想,对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是,正义何以成为社会基本制度的第一美德?此一理论命题的实践意味究竟何在?若“正义之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的命题得以证成,则又当如何且在何种范围或程度上实现社会制度的根本正义?最后,制度正义之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究竟具有怎样的意义?鉴于这些问题十 分复杂,牵涉甚广,并且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实践情形中,它们的理解和证明尤显艰难,本文所欲达成的目标仅仅是抛砖引玉,通过现代社会发展理念的历史辨析和理论反省,对这些问题作出初步的解答。 一、正义何以成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 罗尔斯将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第一美德”的真正本义在于:作为建构社会基本秩序和规范社会公共行为的制度体系,社会制度所应追求和可能达到的最高目标,首先且最终是社会制度安排本身的公平正义。依此确定前提,社会制度的运作实践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公平正义才是可以期待的。然而,制度的正义安排或设置及其正义运作和实践,并不是一项可以轻易确认和达成的社会成就。原因不仅在于人类社会对于“何谓制度正义”的问题一直都缺乏普遍的价值标准和政治共识,而且在于人们对于社会及其基本制度本身的根本目的、实现社会根本目的的社会手段或方式也存在着诸多不同的理解。要解释这一点,至少需要了解两种基本的社会观念或社会理解模式:一种是现代社会理解的特殊社会观念;另一种则是人类社会理解的一般社会观念。 就现代社会理解的特殊社会观念而言,罗尔斯命题所直接针对的,显然是18世纪以来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社会长期占居宰制地位的功利主义社会伦理。按照功利主义的社会理解,社会的根本目仅仅在于以高效率的价值创造方式,尽可能地满足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实质性价值需求,从而实现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对于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沁、密尔和哥德文等人来说,提出这样的主张至少是“合乎时宜的”,这也是为什么连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批评他们的思想时,也持有一定保留和肯定(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80页)的重要原因。毕竟,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状态来看,18世纪的英国已经进入了大工业生产的高速发展时期,长时间的市场资本积累已经基本完成,市场主导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然越过早期“粗陋资本主义”的门槛,而在社会发展观念上的思想争论中,持续绵延了整个17世纪的“利己”与“利他”之争也已经接近尾声,接踵而至的是现代社会发展观念的整合和重构。早自15、16世纪之交开始,市场经济的新生和资本主义的到来便引起哲学思想家、尤其是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们对全新的现代社会发展的价值理念的思考和争论:一种全新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生产方式的出现,究竟需要何种道德价值理念或文化价值观念资源?“经济人”的“经济理性”以及由其所操控的“看不见的手”,是否也成为了支配现代社会的根本的、甚至是惟一的“行为动机”?若否,那么,除了“经济理性”之外,支配现代人和现代社会行为的其他动机要素又是哪些?若是,由 “经济理性”所支配的现代社会的行为能否足以支撑和确保其健全发展?人们担心,这种本然利己的行动动机所诱发的利己主义行为,势必造成人人之间、社群之间、阶级或阶层之间、乃至国家和地区之间无限制的利益竞争、冲突,如此,又如何确保现代民主政治社会或国家对人人平等自由的普遍人权的政治承诺?这是一些严肃的现代性社会价值取向问题。 面对这些社会价值取向问题,可以采取的基本解释或解决途径无外乎两种:一种是价值目的论的途径;另一种是社会道义论的途径。人们或可在这两种途径之间寻求某种平衡的社会策略,但即令成功,也必定是取其一以为主导而兼顾另一途径的妥协性社会行为策略,终究脱不出两者之间。功利主义者采取了价值目的论的理路来解释这一社会价值取向。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形象的解释可以概括为:把蛋糕尽可能做大,以使尽可能多的人分到尽可能大的蛋糕份额。这一策略实质上就是社会价值目的论的策略,它所强调的是社会价值生产及其效率的优先性和根本性,即确信,只有通过扩大和增加社会价值的生产总量,才能最终解决社会全体成员日益增长的价值需求和欲望。在这里,“价值”是一个广义的实质性的词汇,它涵括物质性的价值和其他非物质性却具有满足人类需求意义的价值元素。 然而,这一社会发展策略及其价值目的论的思维理路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没有公正分配的原则或制度约束,即便社会的“蛋糕”做得再大,也无法确保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能够分到足够的蛋糕份额。在资本主义或所谓纯粹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价值的生产逻辑只可能是资本自身的运作逻辑,而后者恰恰可能是不公正、甚至是反公正的。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正确而深刻地揭示了资本及其自我运作的“贪婪本性”: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原始拥有和市场投入、交易运作所遵循的资本逻辑,只能是大鱼吃小鱼式的滚雪球逻辑,亦即资本及其拥有者之间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市场逻辑。(见马克思,第1卷,第174-176页)这也就是说,即使社会的“蛋糕”做得再大,如果没有公正的社会分配规则和制度约束,仅仅期待市场分配的“原始正义”,实际的社会分配后果很可能是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获得吃不完的“蛋糕”份额,而另一部分人、甚至是绝大多数人却无法获得足够的、甚至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蛋糕”份额。如果把个人运用和实现机会的能力(阿玛蒂亚森)、原始资本的不平等占有(马克思)和某些市场的或社会的偶发因素(如天灾人祸)考虑进来,那么仅仅注重社会价值生产的社会发展策略及其单纯的价值目的论思维理路的局限性就更加明显了。这也是为什么罗 尔斯在其《正义论》开篇,就庄严宣告必须建构一种足以替代古典功利主义的新的社会(正义)道义论社会伦理的根本原因和目标所在。(cfRawls,p22) 就人类社会理解的一般社会观念而论,无论是西方社会契约论的解释还是马克思的阶级政治解释,几乎都不约而同地揭示并认同这样一种社会起源理论:人类选择以社会的方式生活并组建社会和国家,最基本的目的无外乎两个:一是安全和福宁;二是福利和幸福。前者的价值指向是社会生活的秩序及其稳定和谐,后者的价值指向则是社会生活的善或幸福;前者需要给予社会或国家以政治的合法性证明,并获得社会普遍道义论的正当性论证和支持,后者则需要给予社会或国家政治行为的合理性证明和社会价值学或道德目的论的有效性支持。在一种结构性或者构成性的意义上,秩序即规范。更确切地说,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取决于制度本身的正义设计、正义安排和正义运行的规范有效性。社会生活秩序的根本或基础是社会基本制度安排的正义,其长久稳定性也取决于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运作和作用。任何不公正的社会生活秩序安排或者缺乏基本公正的社会制度,都无法确保社会生活秩序的“长治久安”(罗尔斯语)。如果说,国家或社会是一种具有严格政治组织结构并依赖于基本制度规范的政治生活共同体,那么,秩序及其持久稳定和谐就是具有头等重要性的政治目标。因此,罗尔斯说:“对于政治哲学来说,稳定性问题至关重要”。(罗尔斯,第5页) 很显然,正义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日益增长的社会价值生产,乃是人类组建社会并选择以社会的方式生存和发展的两个最基本也最根本的目标。然而,一旦人类摆脱自然、步入社会文明的发展轨道,前一个目的即寻求安全与福宁的社会生活秩序的目标便开始逐渐隐退,乃至在社会正常运作时逐渐被人们所淡忘;而后一个目的即寻求福利和幸福的社会价值和财富创造的目标却日渐凸显,以至于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发展而变成了压倒一切、宰制一切的社会最高目标,甚至被误以为是惟一的社会目标。重要的是,即便是在正常情况下,这两个目的或目标也并不总是同时成为某一社会或国家、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具有同等重要性的社会目标;恰恰相反,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某一个社会或国家会把后一个目标即社会福利和财富的价值生产当作优先的甚至是惟一的发展目标。同样,当社会或国家的基本生活秩序出现紊乱,或者出现僵化以至严重制约人们的正常生活活动时,调整、改变或重新安排社会基本制度体系,以重建国家和社会的生活秩序,便适时地上升成为社会或国家的优先目标。 人类社会历史的经验和成熟的理论都可以证明,正义的社会生活秩序与高效的社会生活价值创造虽然时有优先次序的变化,但在根本上两者之间并不能完全割裂开来: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总是社会高速高效发展的基本前提和条件,在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甚至具有充分必要条件的意味;反过来说,一种低效的社会生活秩序即使可能,也必定是暂时的、不可长久的。社会生活秩序的长久稳定需要社会或国家的健全发展,首先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于是,在社会的正义秩序与社会的高效发展之间,我们不难发现二者是互为必要条件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正义与效率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两种社会基本价值:功利主义的错误也许正在于这一点,它误以为解决了社会发展的效率问题,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便可以随之迎刃而解。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这是因为,第一,正义与效率归属于社会发展的两个不同方面:前者指向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和运作,后者却指向社会实质生活价值的生产和创造方式;前者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后者却属于社会的经济基础。第二,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是构成性的,其正义与否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社会生产的效率则是技术方式的,其有效与否或者是否高效则主要取决于社会生产的基本方式、经济制度本身和技术条件的合理性与有效性。第三,虽然社会的效率问题同样取决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但经济制度本身并不构成社会效率生产的充分必要条件。在某一特殊阶段或某种社会条件下,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也可以创造大大超过市场经济的社会生产效率。当然,在某些方面,比如在公民权利及其自由运用方面,市场经济的原始公正程度也有可能高于计划经济所带来的经济分配的公正程度。 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厘定正义与效率的价值表达界限和不同创造方式。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正义的基本内涵是指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安排及其运作过程的平等安排和分配。具体地说,就是社会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平等的分配,此其一。其二,当社会生活中出现并积累了严重的社会不公时,正义的社会应该通过社会基本制度的合法调整和正当合理的重新分配,来矫正社会的不公,尽可能实现社会“基本善”的普遍公正的分配或分享。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无法实现普遍的社会正义安排,则该社会及其制度就必须加以调整,乃至重构。这就是罗尔斯之所以把公平的正义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第一美德的主要缘由所在。 二、制度正义的美德意义何以凸显? 关于罗尔斯的上述主题思想,有两种不尽相同却又相互关联的理解:一种是社会道义论的伦理理解;另一种是政治伦理意义上的美德目的论理解。在我看来,后一种理解并不十分契合罗尔斯的本意,因为罗尔斯强调的确乎是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美德———既作为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也作为社会的政治和伦理的评价标准,亦即制度的正义性标准。但这并不足以使我们对之作所谓“规则功利主义”的理解,根本的理由在于:罗尔斯所欲强调和证明的制度之正义标准,主要不是指社会基本制度及其运作的效率,而是指其“作为公平的正义”之社会普遍道义约束性。因此,罗尔斯所关切至深的问题乃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和调整,其安排和调整的根本依据也不在于制度本身的运作效率,而是制度安排的公正和平等,是依据其所确证的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所进行的制度安排甚或重新安排。 相比之下,前一种理解更切近罗尔斯本人的思维理路,即:通过证明和确立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用罗尔斯的话说即“社会基本结构”的“稳定性”———的首要性和优先性,来凸显正义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和社会生活秩序稳定的第一目标或最高美德成就,用制度运作的方式,实现现代自由民主社会之“首要善”和“基本善”的公正分配,从而最终实现对全体社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这一过程即是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安排和调整,其惟一的根据是正义的基本原则,即:“第一原则:对于一种与所有人都拥有的类似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之平等的基本自由总体系,每个人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其 (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相一致的情况下,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机会均等条件下的职务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Rawls,p302)在这两个正义原则中,存在着一种类似于词典式的次序,即:正义的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在正义的第二原则中,机会均等的原则(2) 又优先于差异原则即惠顾最少数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原则(1)。(cfibid)显而易见,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中,只关乎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分配和制度安排问题,不涉及社会(制度)的功利和效率。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框架内,社会正义优先于社会效率,尽管效率和正义都属于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这一价值排序所依据的价值判断依据是,作为一个政治生活共同体,社会或国家必须将“秩序”或“稳定性”置于优先位置来加以考量。因为,“对于政治哲学来说,稳定性问题至关 重要,而一种不一致性必定要求基本性的调整。”(罗尔斯,第5页)因此在罗尔斯看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是正义的制度建构,即按照正义的基本原则体系,作出公正的制度安排和调整。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社会正义的根本问题是基本制度问题,而非社会(制度)的效率问题。在《正义论》出版22年后,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进一步将其解释为社会基本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的政治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详见同上,第1部分第1讲,第2、6节) 然而,即使能够充分理解、甚至证明罗尔斯的制度正义理论,也还不足以证成正义之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这一中心命题。我们还需要提供另外一种解释和证明,这就是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解释。关于人类社会及其发展的两个基本目标———正义秩序与福利幸福,在前面已有备述。关于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解释,人们有着多种各自不同的观点。按照德国宗教社会学家韦伯和法国经济史名家博德的观点(参见韦伯,1998年;博德),现代社会的发展实际上同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有着某种同构关联,因为市场资本和工业技术不仅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或者现代社会得以兴起和转型的两个基本动力、两种主要资源,而且原始资本的积累与近代技术的发明之间有着原始孪生和相互攀援、互生互长的历史关联。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论的基本理解,技术和资本恰恰是现代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之为第一生产力)和基本生产资料的两大主干要素。正是这两大生产性要素的迅速积累和突进,带来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起,推动了最初是西方社会、继而是整个世界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结构性转型。 现代社会的结构性转型是极为深刻的。随着15—16世纪西欧教会社会化职能的强化和市民社会的快速生长,这一结构性的社会转型便初露端倪,然而直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它才逐渐引起思想家们的关注,亚当斯密和马克思是最先洞察到这一社会结构转型并对之作出深刻分析的划时代的思想家代表。不同的是,斯密更关注这一社会结构转型的经济动力和经济规则,而马克思则更关注这一发轫于市场经济的社会结构转型所带来的社会政治后果,因而给予它以历史辩证法的批判性分析和阶级革命的理解。稍后韦伯又从宗教伦理和文化的内在价值论视角,揭示和解释了西方现代经济社会结构转型的精神伦理意味;他同斯密和马克思一起完成了对西欧社会转型或欧洲现代性生成的整体图像刻画。斯密的经济学、马克思的社会历史哲学和韦伯的社会学不仅标志着这三门最重要的现代社会科学的划时代的理论高峰,而且也是对以欧洲为 “原型”的现代社会的划时代崛起和结构性转型的经典解释,包括批判性的分析和建构性的解释。 当斯密从英国早期工业资本积累和商业贸易的现实经验中发现“看不见的手”和“经济理性”所支配的原始(基于人的“自然本性”)而强大的行动驱动力(自利与求利的行动动机)时,他找到了揭橥市场经济奥妙之门的金钥匙,进而揭示了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催生现代经济社会转型的基本动力:市场及其魔力扭转了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方向,使之从自然条件下的自给自足式的经济活动方式,转向社会化条件下的社会分工合作和市场交易流通的市场经济方式。当市场获得足够的资本注入时,便可以神奇地通过市场机制的合理配置,将各种资本融汇成汹涌澎湃的商品之流,作为社会结构之基础构成元素的经济因之也变得前所未有地活跃和强健。然而,市场本身的开放、公共和“无情”———所谓“市场不相信眼泪”,所谓“经济学不讲道德”———决定了现代社会必须为之建立相应的市场规则系统或经济行为秩序。由此,市场经济改变的不只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活动方式,更是且首先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但它所提供的是一种仅仅基于产权、资本、交易之“自由秩序”(哈耶克语)的“市场公正”,而不是一种社会公正。不但如此,原始意义上的市场公正所导致的结果甚至恰好同社会普遍正义背道而驰,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更是如此。市场本身只遵从市场经济的法则,所谓公平交易、买卖公平只能是市场规则的起点公平和过程(程序)公平,决非结果公平。同样,市场经济严格遵循着自由竞争、公平起点、规则公平和过程公平的法则,然而,由于参与竞争的人所具有的原始资本或多或少、竞争者自身的“可行能力”(阿玛蒂亚森语)有强有弱、机会和把握机会的能力有大有小以及其他相关的偶然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致,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损益的大小不同;进而,若将这一竞争景象置于持续不断的市场化行动过程之中,各竞争者之间的贫富差别便有可能演化为天堂地狱之别,所谓市场公正最终必将走向社会正义的反面。 正是通过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早期发展所导致的这种反社会正义后果的批判反思,马克思不仅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哲学,而且将之擢升到社会政治哲学的层面,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哲学。他断定,资本主义社会只会助长市场经济的自由放任和资本鲸吞,却无法减少———更不用说消除———市场经济所滋生的各种非正义或反正义现象,诸如社会阶级的分裂和对抗、剥削和压迫、非人性和反社会,等等。造成这一反社会正义结局的根本原因,在于整个资本主义社会根本不平 等的基本制度安排。缺乏财产原始拥有的基本平等前提,私有制必定使生产资料的占有同生产劳动本身分离开来,拥有资产和产权的人(资产阶级)可能不劳而获,没有资产和产权的人(无产阶级)却只能劳而难活甚至劳而不活。在摆脱封建奴隶制度的资本主义社会“解放”中,无产者表面上获得了人身自由,然而“无产”的“天命”不仅使他们失去了一切财产,而且也因之使他们再次失去作为人的自由。所谓“人身自由”———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仅仅是出卖自身劳动的自由。而所谓“劳动自由”———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完全彻底的根本标志之一———原来不过是无产者惟一可能的因而也是不得不走的一条求生之路。 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结果只能是阶级革命,即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革命。而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原因与其说在于无产阶级的“无产”,不如说在于资本主义社会自身的私有制度与资本逻辑的合谋:资本主义创造了自己的掘墓人。“无产”、贫穷、受剥削压迫不是无产者的“天命”,而是他们革命的充分理由。所有这一切源自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的所有制结构,缘于由此所导致的资本主义社会基本制度安排的反正义。据此,马克思推断,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的不只是他们自身的经济解放,而且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政治解放和真正自由,是建立财产公有制社会,以使每一个人获得全面的自由发展的机会和社会条件。(见马克思,第3卷)马克思把这种财产公有制社会称之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它的根本基础和前提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第1卷,第832页)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人人所有制或者社会共同所有的社会公有制。因为马克思确信,只有当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拥有基本的自主产权并能够分享和使用社会的生产资料时,所有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发展才成为现实的可能。在此意义上说,实现社会基本制度安排的正义的确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政治前提和条件,制度正义的首要性由此确定无疑。 同斯密和马克思相比,韦伯对资本主义现代性的思考似乎更偏向一种内在的伦理价值理路。然而,即使从这种内在的伦理价值理路出发,韦伯同样揭示了现代社会公共化结构转型的重要特征:他对发轫于教会内部变革的现代经济伦理(尤其是伴随着现代社会职业化、专门化和技术化而发展起来的“工作伦理”)和“新教伦理精神”的独特洞察,从伦理价值观念的嬗变过程中发现了现代社会公共结构转型的“精神特质”(ethos)。在韦伯看来,这种原生于新教伦理的新型工作伦理和经济伦理, 比如说勤勉、节俭、致富、工作伦理等等,在新的经济社会的结构和运作中已然焕发出崭新的伦理精神气质。勤勉的美德之于自由竞争中的劳动效率,节俭和致富的美德之于资本积累,工作伦理之于现代经济社会活动的职业化、专门化和技术化的新型工作方式和职业道德精神,等等(见韦伯,1987年,第127、134-135、137-139页),都折射出现代经济社会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主导下不断公共化、制度化的新特点和新趋势;它们不仅内在地驱动了诸如“行会”一类的社会组织朝着现代社会的公共化方向演变扩张,而且在根本上促成了现代社会公共伦理精神的生长。经济伦理、工作伦理、职业道德精神以及它们所培育的各种公民个体的公共美德,正是现代社会公共伦理和公民美德的生长点和源泉。 斯密的经济学、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政治哲学和韦伯的伦理社会学,从不同的侧面刻画了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历史轨迹,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各个层面,揭示了这一发展过程所展示的社会公共结构的转型特征:市场经济的自由扩张、阶级的分化与紧张及其由此带来的革命性社会运动,以及现代经济伦理所折射出来的现代经济社会的同质化伦理精神,都显示了现代社会结构不断开放、不断公共化和普适化的发展趋势。这一发展趋势带来的重大社会后果是,现代社会的公共化程度越高、越充分,其对于社会制度、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要求便越高、越强烈。正是在这一语境中,现代社会的制度设计、选择、安排、调整的重要性和首要性便逐渐凸显出来,现代社会生活对社会制度规范的依赖也日益增强。因此,如何确保社会基本制度的公平正义,便显得空前突出。易而言之,正义之被视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乃是对这一问题的根本解答。 随着现代社会结构的公共化转型,社会基本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但社会制度的重要性本身并不等于制度的正义性。正义作为社会基本制度之第一美德的意义不仅在于其重要,还在于其乃是社会基本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一套社会制度体系———尤其是基本制度结构———是否优越,不仅要看它的设计和创制是否合理,实际运作是否高效,更根本也更重要的是看它的社会调理和约束功能是否发挥正当且行之有序,最终则看它是否公平正义。在这一点上,罗尔斯无疑是把握到了现代社会制度建构的关键。然而,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并不是一个可以轻易达致的价值目标,而是一项极难获得的社会成就即制度美德。原因在于,制度的正义不单取决于制度的设计和选择要符合普遍的社会正义原则和正义理想,而且由于更复杂艰难的是要确保社会制度的正义运作或操作,因而还取决于诸如社会法制系统的充分完备和正当有效、政府部门 或国家官僚系统的行政正义、公民社会的正义美德实践等因素。在这里,社会法制系统的充分完备和正当有效是确保社会制度正义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因为社会的法制系统本身即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基础构成部分和功能发挥方式。政府部门或国家官僚系统的行政正义是保证社会制度正义的实践手段和必要条件,因为政府的行政正义既是对制度设计和选择是否正义的检验,也是制度正义实践的公共证明,对于整个社会正义局面的实现和保持具有特别重要的公共示范意义。然而,法制系统的正义和政府行政的正义都还无法构成社会实现制度正义的充分必要条件,这种充分实现还有赖于全体社会公民的正义美德力量的支撑和证明。一个缺乏基本正义的社会是不可能建立起社会制度正义的;同样,一个缺少公民正义美德支撑和基础的社会,想要建立正义的制度并充分实现其制度正义目标也是难以想象的。这也正是我强调不仅要追问制度正义本身,而且还要追问“制度之中”的正义实践和“制度背后”的正义文化理想的主要缘由所在。 三、现代中国语境中的制度正义 如果将本文主题的讨论置于中国语境,那么,我们就不难作出这样的判断:正义之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从来就是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最为重要的价值理想之一;然而,它又是中国现代化社会政治实践中一个开放性的重大课题,只不过进至当代,其重大社会政治意义更为凸显。简要地说,这一课题的重大意义在于它直接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和政治前景,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基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并取得重大成就之后,仍然还要提出和强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因所在。如果说,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探索已经使我们在很大程度上找到了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和合理方式,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设计和大胆探索创新的高效实践方式,那么,如何解决社会总体发展中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却仍然是我们未能很好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任何一个社会的健全发展都不仅需要找到一套合理且持续有效的发展动力机制,而且还需要建立一套公平正义且持续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制度规导机制:前者取决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选择、设计和操作的合理有效性,后者取决于社会基本政治制度的正义安排和正义调整,以及社会文化、道德和心理资源的充分有效供应和多维支撑。通过3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探索和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解决了前一个方面的问题,而后一个方面的问题将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其中,制度正义及其实践运作的公平正义是关系到我们能否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第2页)其“总纲”规定:“(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6页)消除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把国家权力还给人民,让人民真正成为国家政治权力的主人(主体),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改造和建设社会主义新文化,这些都是新中国建立60年来重建国家基本制度体系的基本目标,而支撑这一制度重建的根本理念或理想正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同原来的中国国民党政府的制度建构目标和政治方式相对照,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重建,在根本上更能体现现代民主的基本政治精神,这就是“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精神。这一社会基本制度建构的基点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政治主权和人民民主。从最初实施农村的土地改革到建国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都是本着这一人民民主的政治理念而展开的。然而,同国家政治制度的建构相比,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构过程却要复杂曲折得多。如何建立一套能够较为充分合理地兼顾经济效率和分配正义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问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直到改革开放十多年以后,这一难题才由邓小平大胆提出冲破“姓资姓社”的简单两极对立而得到基本解决,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创造性地提出并实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合法确立。这一崭新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提出和成功实践,不仅突破了由苏联提出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能实行计划经济的僵化教条,而且也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中得到空前成功的经验证实,更因此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最富有合理正当之价值意义的制度创新成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它遵循人类经济生活、特别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规律,摈弃了过度理想化的计划经济的僵化模式,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找到了持久高效的动力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它并不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简单移植或嫁接,而是既大胆学习和借鉴了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合理技术和有效方式,又将之置于整个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体系之内,运用其有效的经济制度运作方式,实现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目标,同时又服务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就整个社 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体系而言,市场经济本身并不是社会主义的目的本身,而是有效实现社会主义根本目的的现代化手段或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成功实施当然是社会主义的制度创新,其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它根本解决了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发展动力和发展效率问题,这是最近30年来中国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成功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史无前例的制度创新的实践检验和理论证明。 然而,在成功找到提高和保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效率的有效方式之后,如何确保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体系的公平正义,却仍然是一个实践难题。历史的经验和教训都反复告诉我们,当且仅当某一社会基本制度体系及其实践运作不仅能够给社会提供合理有效的发展动力,而且能够达于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为社会生活持续稳定的文明进步提供合法正当的制度安排和良序规导时,该社会基本制度体系才是合理正当的,而惟有这样的社会基本制度体系才能够使社会生活既高效运转又长治久安。市场经济体制有效地克服了原有计划经济之内在发展动力不足、资源配置极不合理、交易极不充分等内在缺陷,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然而,市场经济的效率机制并不能自动地解决社会分配正义的难题,这是18—19世纪功利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教训所在。事实上,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带来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相反,由于市场本身的分配仅仅局限于市场正义———即:市场只遵循市场资本或资源的投入量和交易效率来分配市场的利润份额,而由于人们进入市场的原始经济条件不同、参与市场和把握市场机遇与运作市场资本的能力不同,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资本自身所具有的积累性和扩张性,即使在社会总体财富和效率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仍然会出现巨大的分配差异和边际效应,因而仅仅靠市场本身根本无法实现社会财富(效率)的分配正义。更何况,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市场本身的原始分配还会伴随着经济剥削,市场的原始分配正义不仅远非社会公平正义,而且还会离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越来越远。可见,如果不解决好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分配正义问题,就可能危及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体系的制度正义目标。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正视和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与其说“社会主义”是一种刻意附加在“市场经济”之前的政治修辞,毋宁说这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本身的政治原则规定,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正义规定。在社会政治的意义上,这一政治正义的原则规定甚至具有前提约束性和根本目的性的社会政治意义。 社会主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全部社会基本制度的基础和基点,而不只是一种经济制度。一个由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共和国,其根本政治目的不仅在于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方式来发展社会生产力,以创造尽可能丰富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而且还在于通过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即坚持“公有制主体”,同时开放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建构一种既充满经济活力、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体系,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经济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进步和全体人民自由而平等的全面发展。只有这样,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制度体系才配称真正具有正义的制度美德的文明制度。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我们正在朝着这一正确的目标迈进,尽管距离理想的制度正义目标尚有相当漫长而艰苦的路要走。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既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改革完善的结果,同时也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体系的进一步改革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社会经济基础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完善内在地要求社会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的同步改革和完善。更具体地说,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和效率问题仅仅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初步创新,一个更为复杂和深远的社会制度创新课题是,如何使全体人民公平地分享改革开放所创造的价值财富和社会成果。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我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是如何突破原有计划经济模式的束缚,解放社会生产力,实现社会经济效率的快速增长,那么,在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并基本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问题之后,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得到持久稳定的发展,便历史地成为我们现在和将来必须正视和解决的基本任务。而完成这一基本任务的关键就是建构和完善一整套合理规导社会之基本生活秩序的制度调整或者制度安排,它的根本目标是尽可能充分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其基础是社会基本制度体系的公平正义,或者简称为制度正义。 罗尔斯曾经在《正义论》一书中认定,衡量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的根本标准在于它是否符合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自由平等的原则”和“差异原则”。前者关乎国家对全体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或制度分配;后者关乎国家通过合法正当的制度调整和行政政策安排,实行合法的制度性再分配或政策调整,使社会基本制度的(重新)安排和运作最有利于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罗尔斯的这一理论确认是在某种既定的前提条件已然确定无疑的情况下作出的,也即 在他所关注的美国或西方民主国家已然解决社会生产效率问题、不再存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价值资源供应的基本问题的情况下,来讨论制度正义问题的。然而在我国,这一既定的社会前提仍然难以预先给定,至少并不充分,如何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又好又快”的发展仍然是我们所面对的头等大事。换言之,发展仍然是我们不得不优先考量的社会价值目标。这是因为我国迄今为止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并有效确保其持续增长仍将是我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必须认真对待的主要课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因此而轻视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主题;恰恰相反,无论是就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性质而言,还是就目前我国现代化改革开放实践所面临的基本现实问题而言,制度正义的主题都十分凸显,以致它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课题,这也正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理由和重大现实意义之所在。 应该说,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国家一直在努力寻求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正义理想。通过实行土地联产承包制,国家将这一兼顾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民个体使用权的创新制度合法化,使得广大农民得以尽可能充分自由和相对平等地分享土地使用权,进而使占国民总数之绝大多数且生活条件较差的广大农民能够分享更多的自由(权利)、更多的社会权益和改革利益。通过“放权让利”和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再次下放权力,向企业让权让利,从而使城市国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获得相对自由的自主经营权,企业员工因此也获得了更多的社会权益和改革利益。通过改革长期固定不变的国家税制,实行“国有税”与“地方税”的合理分割和分离,中央政府进一步向地方让权让利,从而使得高度集中而又僵化低效的计划经济体制得到合理有效的改变,真正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创造了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同步快速增长的国民财富良性生长局面。很显然,这三次重大改革都是对既定制度体系的全局性和基础性的调整,其实质是以制度改革和创新的方式,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平等权和生存发展权)和基本义务作出重新安排,使原有的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资源向下流动,让广大民众享受到更多的权利和权益。 然而,仅仅上述这些制度调整仍然不足以实现和确保整个社会的普遍公平,特别是对于我们这个正处在重大社会转型时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初期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由于社会的结构性变革和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社会资源的开放竞争和社会财富的市场分配都出现了相当严重的不均衡、不平等现象,不同区域、不同社会阶层和群 体、不同个人之间的贫富差别迅速拉大,有些差距(比如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甚至比改革开放以前更大。因此,自上世纪90年代起,国家便开始陆续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重大制度改革和创新,首先是实行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扶贫政策,核心目标是消除绝对贫困,因此有多种多批次的国家扶贫开发计划实施,有“向西部倾斜”的政策导向;继之是缩小城乡差别和东西部差别的国家战略,因此在近十年来先后实施了“城市反哺农村”和东部对西部的“对口支援”等重大战略举措,最近国家还将“贫困(基准)线”上调到人均年收入千元以上,上调幅度之大前所未有,其目的仍然是根据整个国民财富的快速增长和人均财富占有量的增加,尽可能缩小国民财富分享份额之间的差距。如果说,前三次以“放权让利”为目的的体制改革还只是一种“还债”式的制度调整或者重新安排,那么,国家和政府最近主导的一系列“扶贫”、“倾斜”、“支援”和“上调”(贫困基准线)之战略举措,则完全是一种社会福利之公平分配意义上的制度正义安排。如果说,前者的伟大意义在于根本改变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所造成的中央高度集权而地方、企业和国民的基本权益受到严重剥夺的非正义制度安排格局,那么,后者的伟大意义则在于以制度的重新安排,合法实现国民财富或国民权利与责任的社会正义分配:它在某种程度上与罗尔斯所主张的“差异原则”———即惠顾少数最不利者的原则———相契合,但更为深刻和典型地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正义本质,这就是邓小平所谈到过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诚然,这是一条并不平坦而且非常漫长的社会正义之路,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事业所必须开辟和坚持的制度正义之路。由此我们也不难体会到,正义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第一美德不仅始终令人向往,而且也确实是一种需要我们保持坚定信念并为之付出艰巨努力的社会主义理想。 参考文献: [1]博德,1986年:《资本主义史,1500—1980》,东方出版社。 [2]翰普歇尔,2003年:《自由主义:新的转向》,载万俊人编《政治自由主义:批评与辩护》,广东人民出版社。 [3]罗尔斯,2000年:《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 [4]马克思,1975年:《资本论》,人民出版社。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0年,人民出版社。 [6]麦金太尔,1996年:《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 [7]韦伯,1987年:《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 [8]1998年:《经济与社会》下卷,商务印书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7年,中国法制出版社。 [10]Rawls, John,1971, ATheoryofJustice, Cambridge, Mass:TheBelknapPressofHarvardUniversity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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