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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擦鞋救母善款保管人称不知数额都已花完

2018-04-23 3页 doc 13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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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擦鞋救母善款保管人称不知数额都已花完少年擦鞋救母善款保管人称不知数额都已花完 羊城晚报记者 张小磊 “收了多少现金我不知道,但都吃饭用完了。”17日,“擦鞋救母少年”骆伟科的母亲结束第一阶段治疗出院。当记者问到捐款情况时,再次“激怒”了一直替骆家保管捐款的骆伟科的阿姨骆美娟。有记者保守估算,经骆美娟手接收的各界现金捐款超过20万元,但这笔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一直是个谜团。骆美娟回答很“干脆”———“现金是我拿了,收了多少我不知道,但都吃饭零花用完了。” 面对追问,骆美娟当场发飙 母亲的恶性脑瘤无钱医治,父亲又已病亡,13岁少年骆伟科只身来到广州,靠给别人擦皮...
少年擦鞋救母善款保管人称不知数额都已花完
少年擦鞋救母善款保管人称不知数额都已花完 羊城晚报记者 张小磊 “收了多少现金我不知道,但都吃饭用完了。”17日,“擦鞋救母少年”骆伟科的母亲结束第一阶段治疗出院。当记者问到捐款情况时,再次“激怒”了一直替骆家保管捐款的骆伟科的阿姨骆美娟。有记者保守估算,经骆美娟手接收的各界现金捐款超过20万元,但这笔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一直是个谜团。骆美娟回答很“干脆”———“现金是我拿了,收了多少我不知道,但都吃饭零花用完了。” 面对追问,骆美娟当场发飙 母亲的恶性脑瘤无钱医治,父亲又已病亡,13岁少年骆伟科只身来到广州,靠给别人擦皮鞋挣钱筹集母亲的手术费。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医院为骆母开设了专门的捐款账户。至8月17日,该账户共接收社会捐款466286元。 事实上,捐款还远不止这些。就在医院为骆母开设捐款账户同时,一直陪在骆母身边的48岁的妹妹骆美娟背着医院,自己也开设了一个捐款账户,并公布给部分媒体,随后,一部分善款打进了医院开设的账户,一部分则流入骆美娟的私人账户。 “少年擦鞋救母”的,感动了很多爱心人士,不少人前往医院看望骆母的同时捐款给她。仅记者现场所见,骆家接收现金捐款超过3万元的就有两次。此外,少年家乡所在的河源市及龙川县相关部门,也纷纷组织捐款,并将共计超过10万元的现金送到医院。所有这些善款,都由骆美娟保管。 两个月来,医院账户收到的捐款明细了然,但骆美娟开设的账户却一直是个谜。每当记者问及此事,骆美娟总是一问三不知。问几句还常常惹得她当场发作,指责记者“多管闲事,没良心~”昨天,记者再次问起捐款数目和使用记录,骆美娟只有两句话:“不知道”,“没有”。在记者的追问下,骆美娟突然声称所有捐款包括现金和存折,都交给骆伟科的姐姐骆倩萍了。但这一说法当即遭就在一旁的骆倩萍的否认:“我只收了一本存折,一大包现金都是阿姨保管的。”记者发现,存折内的善款有7万多元。记者再向骆美娟求证,得到的却是这样的回答:“我们几个人在这里不要开销啊,现金是我拿了,收了多少我不知道,但都吃饭零花用完了。” “这钱是捐给你姐姐看病的啊,你这样说、这样做,对不起那么多捐款的好心人啊~”一位来医院探望病人的市民忍不住对骆美娟说。骆美娟回应得也很干脆:”你可以去告我,让警察来抓我„„” 律师认为,捐助人有权监管 给骆母的捐款,可以任由其家人使用而无法监管吗,律师黄荣生指出,对于社会捐款,捐助人有权知道所捐款物的使用情况,媒体也有监督的权力。对于不按捐款人意愿使用捐款的行为,捐款人可以采取报警、起诉等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但现实中,还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案例。 黄荣生称,骆家不公开受捐款项明细,显然会让外人产生各种猜疑。他说,这些善款其实是经媒体报道后,爱心人士直接或间接通过媒体捐赠的款项,公众与媒体有权知道真实数 目,也有权进行监督甚至监管。 据介绍,爱心捐助是一种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其满足所附条件时,捐款的所有权才能让渡于被捐助者。如果这笔捐款受媒体宣传影响,又直接或间接由媒体作为募捐人,所得款项也明确已经用于病人治病,那么在病人病愈或治疗费已足够的情况下,媒体可以对这笔捐款的剩余部分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决定处理方式,如退回捐款人或用于其他公益事业,都是合法途径。如果受助人拿了这笔钱用于其他用途,就违背了捐款人的心愿,捐款人有权予以收回。此外,对捐款的用途、去向和监管过程,捐款人享有法定知情权。“严格来讲,这些捐款是用于治病救人的,其他人无权在个人开销中支出。” 制度缺失,监督目前难到位 骆美娟之所以敢于如此漠视甚至是藐视媒体的监督,专家称主要是相关法律不健全所致。 据介绍,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至今没有一部社会募捐法。社会募捐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赠与行为,其主要是为了公益事业或救助灾难等特定目的,由特定的人或机构向社会不特定的群体发起募捐,并由受助人接受捐助的活动。由于其中有募捐发起人这一中介方(包括媒体推动)的介入,使得社会募捐带有某种“公行为”色彩,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性的“公民事行为”。因此,社会募捐这种特殊属性,且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决定了其很难完全用民法中的一般赠与法律规定来规范调整。可见,社会募捐不论从现实需要还是法律属性看,都需要作进一步的立法完善,尽快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社会募捐法,对于保护捐赠人的爱心捐助,减少因募捐引发的矛盾纠纷,当能补正法律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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