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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心内科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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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心内科用药[工作]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心内科用药 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心内科用药 关于印发玉山县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 ? ? 玉山县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 实?施?方?案 ? 为加强县城中心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使用功能,有效缓解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矛盾,满足临时占道泊车需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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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心内科用药 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心内科用药 关于印发玉山县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 实施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 ? ? 玉山县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 实?施?方?案 ? 为加强县城中心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使用功能,有效缓解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矛盾,满足临时占道泊车需求,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县城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组织,规范管理。 (二)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以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前提,最大限度满足车辆临时停放需求,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的问题。 (四)实行临时占道泊车场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 则,依法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 二、组织领导 成立玉山县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城管局、交警大队、冰溪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建设、规划、城管、法制、财政、物价、公安、交通、交警、工商、消防等部门及冰溪镇政府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的管理工作。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局,负责日常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城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从城管、交警大队、建设、规划、交通、消防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工作协调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制订和推进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协调解决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解决和处理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贯彻执行协调小组各项决定,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总结并向协调小组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职责分工 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在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工作协调小组直接领导下,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组织,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城管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临时占道泊车场(点)的规划、布点设置建设和组织实施,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定期召开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协调会议,检查和监督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加强对经营单位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管。 (二)建设局、规划局:负责城区占道泊车设施建设规划的审核、批准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场(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支管理,核拨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办公费用,核拨有关停车场(点)建设、维护和管理资金,监督临时占道泊车收费 场(点)经营单位每年度按约定和发证收费场(点)使用单位按核定车位每季向县财政缴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会同物价、税务等部门加强对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经营单位财务专户及经营情况的检查监督,使之符合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四)县物价局:负责核定城区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泊车车位使用费收费,对其收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县交警大队:负责监管协调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场(点)的划线设置及现场管理工作,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加大对城区未经许可占用人行道和车行道乱停乱放车辆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 (六)县城管大队:会同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城区道路上乱摆乱卖行为的监管,建立长效专项治理机制,严禁在城区施划临时占道泊车经营场(点)的路段摆摊设点,确保泊车有序、道路畅通。 (七)县交通局:负责按城区交通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协助实施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 法制、公安、消防、园林、环卫部门和冰溪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方案。 四、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凡在城区内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头桥下空地、沟沥河渠盖板、道路建设用地及内街小巷等均属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场(点)设置范围。具体范围另行通告。 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城区道路交通发展规划要求制定《玉山县城区临时占道泊车车位设置方案》,在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后,经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场(点)的设置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 1、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泊车车位的划定,应符合《道路交通 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则上施划在城市道路车行道的一侧,以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为前提。 2、城区道路沿街已按规划要求设有地下停车场设施的宾馆、酒楼、商场、公司等经营性单位,其门前不再设置临时占道泊车场(点);已改变地下停车场使用功能的,由建设局、规划局责令限期恢复。 3、原由各单位、各部门自行设置的车辆临时占道停放(保管)场(点)均纳入本方案,由协调小组办公室重新调整后,报协调小组审批并实行统一管理。 4、因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停止使用、撤销、迁移城区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各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服从。 (三)根据目前城区道路现状及发展趋势,综合考虑道路交通流向、流量和周边居民工作、生活需要及商业布局,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场 (点)设置可分为两种类型: 1.收费类: (1)临时占道泊位收费。在城区部分路段、有条件的内街小巷设置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满足城区停车需求,供机动车、自行车停放,由取得经营权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按县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临时占道泊位使用费,收费方式可采取月票、现金缴交等多种形式。 (2)发证收费。在城区道路沿街未规划设置地下停车场设施的宾馆、酒家、商场、公司等经营性单位门前及周边道路,定点划线设置临时占道泊车场(点),由县城管局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供经营性单位使用,并按规定标准向使用单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2.免费类: 在城区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免收临时占道泊位使用费。在城区临路(街)各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门前及周边道路施划临时占道泊位,供该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具体由使用单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 请,经核准后由城管局统一组织实施,施划及设置标志牌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 五、管理方式 (一)临时占道泊位收费场(点)的管理 1、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后,经协调小组批准,重新核实划定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的路段和泊位,收费车位原则上不超过1200个。如确需超过1200个车位时,超过部分经营单位要按每个车位每年200元的标准向县财政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2、重新核实划定的临时占道泊车收费车位,由经营单位负责设施的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由城管局与经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指导、监督经营单位完成临时占道有偿泊车路段、泊位数量及场(点)的配套设施建设。 3、经营单位负责城区临时占道有偿服务路段和停车泊位全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资,派出现场管理人员。设置规范统一的值班岗亭和标志标牌,明示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的免费时段,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和有关权利责任以及注意事项,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车辆进入占道停车泊位时按规定缴纳泊车费用。若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经营单位有责任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二)发证收费场(点)的管理 1.由各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所申请的路段、性质、占道面积、时限等情况组织现场勘察,报协调小组核准后,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划定泊车场(点)和车位。 2.经批准划定的泊车场(点)和泊位,只供宾馆、酒家、商场、公司等经营性单位及其顾客、办事人员等车辆临时停放,各使用单位不得变相对外进行经营性泊车服务。 (三)免费场(点)的管理 1.由使用单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工作协调小组通过后,由县城管局与使用单位现场划定临时占道停车 泊位,双方签订责任书,使用单位负责配套设施建设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城管局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 2.免费停车泊位只供临路(街)各党政机关及前往办事人员车辆临时泊放,各使用单位不得变相对外进行经营性停车服务。 六、收费办法及标准 (一)城区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泊车位,属城市公共资源,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车辆在城区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泊车位临时泊放,5分钟内免费,超过5分钟的按县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计时计次计位收费。 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实行计时计次计位办法,可采取购买月票、交现金等收费方式。经营单位按县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泊位使用人收取临时占道泊位使用费,收费单位须向交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经营单位在规定的经营年限内,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每年度向政府缴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具体缴交金额由协调小组编制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二)发证收费场(点)由使用单位按核定的使用年限、车位数每季初向县财政上缴当季度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按玉价费字[2008]05号《玉山县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 (三)财政收取的上述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途为: 1.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点)、免费路段配套设施建设; 2.未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点)设施维护; 3.与管理职能部门管理公共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点)的有关开支; 4.城区道路、排水和交通设施建设、维修。 5.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由县城管局根据项目需要提出资金使用,送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1.时间分类 临时占道泊车时段分:每天7:00至21:00为收费时段; 21:00至次日7:00为免费时段。 2.车辆分类 (1)小汽车按一个车位计收,大型汽车按实际占用车位计收。 (2)执行公务的军、警、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免收临时占道泊位使用费。 七、处罚规定 (一)擅自占用城区道路设置车辆停放(保管)场(点)的,由县城管局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省、市、县有关规定处理。 (二)车辆在城区道路上乱停乱放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随意设点划位、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协调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报请协调小组批准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场(点)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培训上岗、文明服务,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严禁采取锁车行为,积极维护车辆停放秩序,违者由经营单位负责处理,造成民事纠纷和经济损失的由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经营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向财政部门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实施发证收费的使用单位,应于所核发的《临时占道许可证》使用有效期满前15天,到县城管局重新申报或办理延期手续并交齐费用,否则取消许可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实施安排 (一)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1、2009年4月1日— 6月30日为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项目整改、规范阶段; 2、2009年7月1日起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全面展开。 (二)本方案自2009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 ? ? ? ? ? ? ? ? ? ?? 关于印发玉山县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 ? ? 玉山县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 实?施?方?案 ? 为加强县城中心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使用功能,有效缓解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矛盾,满足临时占道泊车需求,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县城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组织,规范管理。 (二)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以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前提,最大限度满足车辆临时停放需求,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的问题。 (四)实行临时占道泊车场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 二、组织领导 成立玉山县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城管局、交警大队、冰溪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建设、规划、城管、法制、财政、物价、公安、交通、交警、工商、消防等部门及冰溪镇政府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的管理工作。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局,负责日常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城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从城管、交警大队、建设、规划、交通、消防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工作协调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制订和推进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协调解决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解决和处理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贯彻执行协调小组各项决定,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总结并向协调小组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职责分工 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在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工作协调小组直接领导下,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组织,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城管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临时占道泊车场(点)的规划、布点设置建设和组织实施,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定期召开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协调会议,检查和监督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加强对经营单位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管。 (二)建设局、规划局:负责城区占道泊车设施建设规划的审核、批准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场(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支管理,核拨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办公费用,核拨有关停车场(点)建设、维护和管理资金,监督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经营单位每年度按合同约定和发证收费场(点)使用单位按核定车位每季向县财政缴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会同物价、税务等部门加强对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经营单位财务专户及经营情况的检查监督,使之符合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四)县物价局:负责核定城区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泊车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对其收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县交警大队:负责监管协调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场(点)的划线设置及现场管理工作,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加大对城区未经许可占用人行道和车行道乱停乱放车辆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现 象,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 (六)县城管大队:会同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城区道路上乱摆乱卖行为的监管,建立长效专项治理机制,严禁在城区施划临时占道泊车经营场(点)的路段摆摊设点,确保泊车有序、道路畅通。 (七)县交通局:负责按城区交通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协助实施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 法制、公安、消防、园林、环卫部门和冰溪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方案。 四、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凡在城区内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头桥下空地、沟沥河渠盖板、道路建设用地及内街小巷等均属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场(点)设置范围。具体范围另行通告。 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城区道路交通发展规划要求制定《玉山县城区临时占道泊车车位设置方案》,在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后,经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场(点)的设置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 1、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泊车车位的划定,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则上施划在城市道路车行道的一侧,以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为前提。 2、城区道路沿街已按规划要求设有地下停车场设施的宾馆、酒楼、商场、公司等经营性单位,其门前不再设置临时占道泊车场(点);已改变地下停车场使用功能的,由建设局、规划局责令限期恢复。 3、原由各单位、各部门自行设置的车辆临时占道停放(保管)场(点)均纳入本方案,由协调小组办公室重新调整后,报协调小组审批并实行统一管理。 4、因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 停止使用、撤销、迁移城区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各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服从。 (三)根据目前城区道路现状及发展趋势,综合考虑道路交通流向、流量和周边居民工作、生活需要及商业布局,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场(点)设置可分为两种类型: 1.收费类: (1)临时占道泊位收费。在城区部分路段、有条件的内街小巷设置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满足城区停车需求,供机动车、自行车停放,由取得经营权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按县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临时占道泊位使用费,收费方式可采取月票、现金缴交等多种形式。 (2)发证收费。在城区道路沿街未规划设置地下停车场设施的宾馆、酒家、商场、公司等经营性单位门前及周边道路,定点划线设置临时占道泊车场(点),由县城管局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供经营性单位使用,并按规定标准向使用单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2.免费类: 在城区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免收临时占道泊位使用费。在城区临路(街)各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门前及周边道路施划临时占道泊位,供该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具体由使用单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城管局统一组织实施,施划及设置标志牌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 五、管理方式 (一)临时占道泊位收费场(点)的管理 1、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后,经协调小组批准,重新核实划定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的路段和泊位,收费车位原则上不超过1200个。如确需超过1200个车位时,超过部分经营单位要按每个车位每年200元的标准向县财政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2、重新核实划定的临时占道泊车收费车位,由经营单位负责设施的 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由城管局与经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指导、监督经营单位完成临时占道有偿泊车路段、泊位数量及场(点)的配套设施建设。 3、经营单位负责城区临时占道有偿服务路段和停车泊位全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资,派出现场管理人员。设置规范统一的值班岗亭和标志标牌,明示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的免费时段,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和有关权利责任以及注意事项,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车辆进入占道停车泊位时按规定缴纳泊车费用。若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经营单位有责任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二)发证收费场(点)的管理 1.由各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所申请的路段、性质、占道面积、时限等情况组织现场勘察,报协调小组核准后,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划定泊车场(点)和车位。 2.经批准划定的泊车场(点)和泊位,只供宾馆、酒家、商场、公司等经营性单位及其顾客、办事人员等车辆临时停放,各使用单位不得变相对外进行经营性泊车服务。 (三)免费场(点)的管理 1.由使用单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工作协调小组通过后,由县城管局与使用单位现场划定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双方签订责任书,使用单位负责配套设施建设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城管局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 2.免费停车泊位只供临路(街)各党政机关及前往办事人员车辆临时泊放,各使用单位不得变相对外进行经营性停车服务。 六、收费办法及标准 (一)城区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泊车位,属城市公共资源,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车辆在城区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泊车位临时泊放,5分钟内免费,超过5分钟的按县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计时计次计位收费。 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实行计时计次计位办法,可采取购买月票、交现金等收费方式。经营单位按县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泊位使用人收取临时占道泊位使用费,收费单位须向交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经营单位在规定的经营年限内,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每年度向政府缴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具体缴交金额由协调小组编制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二)发证收费场(点)由使用单位按核定的使用年限、车位数每季初向县财政上缴当季度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按玉价费字[2008]05号《玉山县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 (三)财政收取的上述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途为: 1.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点)、免费路段配套设施建设; 2.未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点)设施维护; 3.与管理职能部门管理公共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点)的有关开支; 4.城区道路、排水和交通设施建设、维修。 5.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由县城管局根据项目需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送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1.时间分类 临时占道泊车时段分:每天7:00至21:00为收费时段; 21:00至次日7:00为免费时段。 2.车辆分类 (1)小汽车按一个车位计收,大型汽车按实际占用车位计收。 (2)执行公务的军、警、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免收临时占道泊位使用费。 七、处罚规定 (一)擅自占用城区道路设置车辆停放(保管)场(点)的,由县城管局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省、市、县有关规定处理。 (二)车辆在城区道路上乱停乱放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随意设点划位、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协调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报请协调小组批准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场(点)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培训上岗、文明服务,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严禁采取锁车行为,积极维护车辆停放秩序,违者由经营单位负责处理,造成民事纠纷和经济损失的由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经营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向财政部门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实施发证收费的使用单位,应于所核发的《临时占道许可证》使用有效期满前15天,到县城管局重新申报或办理延期手续并交齐费用,否则取消许可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实施安排 (一)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1、2009年4月1日— 6月30日为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项目整改、规范阶段; 2、2009年7月1日起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全面展开。 (二)本方案自2009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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