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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劵从业

2012-12-07 10页 doc 90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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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劵从业 1、根据重大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出题。如就深、沪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时间,可以出判断题、单选题。就世界第一个证券交易所成立的时间、地点可以出单选、判断题。就道-琼斯指数的创始人可以出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   2、重规、规则出题。如就证券交易印花税、股东会议人数、证券交易佣金、市场禁入规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判断、单选、多选等各种题型都可以出。这部分的内容是相当多的。   3、反向出题。就正确的内容反向出题,在判断题中这种出题方法和常见。如期货交易双方都要开立保证金帐户并存入保证金,此可以出题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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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重大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出。如就深、沪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时间,可以出判断题、单选题。就世界第一个证券交易所成立的时间、地点可以出单选、判断题。就道-琼斯指数的创始人可以出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   2、重规、规则出题。如就证券交易印花税、股东会议人数、证券交易佣金、市场禁入规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判断、单选、多选等各种题型都可以出。这部分的内容是相当多的。   3、反向出题。就正确的内容反向出题,在判断题中这种出题方法和常见。如期货交易双方都要开立保证金帐户并存入保证金,此可以出题为判断:进行期货交易无须存入保证金,这就是反向出题。   4、跨章节出题。学员学习的时候一般都是按章节的顺序进行学习,但是有时候题目跨章节出题。如证券基础中,把股票、债券、基金、衍生证券等证券工具的性质、特征、功能等混合起来,可以出各种题型。依此类推,各门课程都可以如法炮制。   5、计算题隐蔽出题。以前的考题有专门的计算解答题,2001年取消了这种题型,但并不等于这些内容不考了。重要的计算方法,如送配除权等的计算,可以转化为单选、判断等题型出题。   6、条件出题。证券市场是法制化的市场,对各种业务都有限制条件,如证券公司成为经纪商、承销商;公司首发、增发配股等等,都有很多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很容易出题,多选题做常见,其他题型也可以出。   7、对比出题。把相关的内容综合起来进行对比,就其相同点和区别来出题。如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证券自营与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分析与基本分析、股票发行与债券发行等等。   8、根据容易使学员混淆的内容出题。很多课程内容简单很容易让学员混淆模糊,如B股的计价和交易都是用美元与港币,而其面值却是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时间和沪深指数发布时间虽然相近,但并非同一时间。这些内容,学员在学习的时候一定要仔细。   9、根据时间要求出题:证券市场也是时效性极强的市场,市场的很多规则都有时间限制:交易所开市闭市有时间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时间限制、交易资料客户记录的保存有时间要求,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时间限制长的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会计帐册要保存15年以上等等。时间限制短的如“集合竞价是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25,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对9:15至9: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的撮合处理”,都限制到了秒,必须分秒不差。这种题型内容在教材和试题当中,会有明确的如“年、月、日、小时、分、秒”等时间概念。   出题方法没有一定之规,学员可以根据这些总结出常见的出题方法,有针对性地对课程进行学习。 编辑本段考前注意事项   1、不要忘了带身份证和打印的准考证,切记!   2、由于考前要拍照、而且是陌生的考场、陌生的机考,建议早点到考场。多点时间看书,也比堵在路上好;   3、登陆考试窗口需要考试帐户和密码,忘记了的可以在自己的准考证上查阅;   4、记得带一支笔,纸就不用带了,老师会发,准备在计算题时使用;   5、做题时注意按顺序做题,先找简单的做,不会做的点“标记”符号,待回头再做;   6、做题时要注意审题,特别是多选题;   7、考试时间到交卷时间系统会统一交卷,希望自己把握好个人做题的速度;   8、要学会放弃,太难啃的计算题,就不要让自己在上面耽误太多时间,不值得;如果觉得有时间去做,可以标记它,等回头再去看,这样的话不会影响其他的题目的做答。判断题原为倒扣分,现已经改为“答对得分、不答或答错不给分”。   9、考试为抽题,各人考试试题不一样,注意不要看人家的,有可能弄巧成拙;   10、在考试软件的右上方有时间,注意看着;第一要务是保证所有的题要做完,切记、切记!(都是客观题,即使不懂也要把题目做完,如果没有做完的话那确实不应该!) 编辑本段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   颁布日期:20060607 实施日期:20060710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 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第八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一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号)同时废止。 编辑本段2012年考试时间安排   1、3月、6月全国从业资格考试仍使用2011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9月、11月全国从业资格考试使用2012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   2、考试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如有变动,以当期公告为准。    序号 考试名称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1 第一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月5日至1月19日 3月24日、3月25日 2 第二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4月11日至4月26日 6月16日、6月17日 3 第三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8月1日至8月16日 9月22日、9月23日 4 第四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0月10日至10月25日 12月1日、12月2日 编辑本段制度特点   与原有规定比较,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   (二)、简化了从业资格的分类及取得条件。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即取得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社会及境外人士开放。自2003年起,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人士都可以报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设一门基础科目和若干专业科目,报考人员可自行选择专业科目的门类。   (四)、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五)、结合执业证书管理工作,建立执业人员诚信记录及评价制度。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职责。 编辑本段考试大纲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教材一般是每年更新一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12年3月、6月全国从业资格考试使用2011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9月、12月全国从业资格考试使用2012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 第一部分 市场基础知识   本部分内容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基础工具的定义、性质、特征、分类;金融期权、金融期货和可转换证券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特征、组成要素、分类;证券市场的产生、发展、结构、运行;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主要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指标管理;中国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监管构架以及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资格管理等基础知识。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和证券市场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主要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掌握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和风险监管。 第二部分 发行与承销   本部分内容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业的股份制改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债券的发行、外资股的发行、公司收购、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悉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基本理论、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掌握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各项业务、各个环节的业务流程、执业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三部分 证券交易   本部分内容包括证券交易的定义、原则、要素;交易机制、交易程序特别交易事项;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债券回购交易的基本知识和管理要求;证券登记、清算、交收的概念和运用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交易的程序、交易规则、经纪、自营、客户资产管理、融资融券和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特点与管理要求。掌握证券登记的种类和基本内容,清算与交收的基本原则、流程和结算风险及防范。 第四部分 投资分析   本部分内容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股指期货以及权证等投资价值分析;宏观经济分析的基本指标,宏观经济运行、经济政策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环境等与证券市场之间的关系;股票市场的供求决定因素以及变动特点;行业的一般特征、影响行业兴衰的主要因素以及行业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公司的基本特征分析、财务分析以及其他主要因素的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的主要理论以及主要技术指标;证券组合理论、资本定价模型以及证券组合的业绩评估等;金融工程的技术应用、期货(包括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与套利以及风险管理VaR方法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投资的价值分析、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技术分析、证券投资组合的基础理论和应用方法,金融工程与期货的理论与应用,以及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五部分 投资基金   本部分内容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概述;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基金的募集、交易与注册登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内部管理与内部控制;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估值、费用与会计核算;基金的收益分配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监管;投资组合理论及其运用;资产配置管理;股票与债券的投资组合管理以及基金绩效衡量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运作实务以及与基金投资管理有关的投资学方面的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六部分 参考法规   参考法规目录包括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司法解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主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考生应当根据参加考试的科目,熟悉下列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司法解释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自律规则属考生应了解的内容。 编辑本段报名流程   登陆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 点击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 申请账号及密码 → 按照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及报考科目 → 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即可 → 网上确认报名。 准考证在考前一周内自行打印。 参考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准考证,缺一不可。   个人报名和集体报名流程   (1)、个人报名:任何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以个人形式报名。   (2)、集体报名:采用集体报名方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是法人单位、报名人数在2人以上(含2人)、并由集体统一组织(报名、汇款等)。 编辑本段报名注意   证券从业资格报考账号说明   1、以往的报考帐号均无效,请考生重新注册新的报考帐号!以往的考试成绩有效,与报考帐号无关。   2、个人或集体上网报名时填写的信息必须正确、真实、有效,如因请人代报或填报信息、联系方式错误导致报名无效等后果由填报人自负。   3、请务必妥善保管报考帐号和密码。“报考帐号和密码”是考生登录网站、报考科目、查询账务和打印准考证的唯一标识。建议设定密码长度最小不少于6个字符,其中包括英文字符大小写,数字。如账号密码被他人盗用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填报人自负。   4、考生如忘记报考帐号或密码,可以至报名网站首页,按照页面提示取回自己的帐号或密码。   5、如有疑问请拨打查询电话:考生个人服务。   证券从业资格报名信息修改   1、考生档案信息为考生姓名、性别、证件信息、出生日期和所在地,考生可在报名截止日之前,登陆网站自行修改确认,过期无效。   2、考生的科目和报考区域在报考截止之前都可进行修改。   证券从业资格大批量报名   为确保考生信息的正确性,对于报名人数众多的集体单位,可由单位通知考生自行上网以个人报名方式报名,考生正确填写考生信息后,将获得的报考账号及操作密码上报汇总给单位,由单位负责人登录报名网页,将这部分考生一一选入集体账号下,生成一个订单。最后一次性统一为本单位考生汇款。   证券从业资格报名发票申请   1、考试结束后将为集体报名单位统一邮寄发票。   2、需要发票的个人,须在报名截止日之前,登陆报名网页申请,发票将于考试结束后统一安排邮寄。其他未申请但需要发票的个人,须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致电考生个人服务,进行申请。 注:个人考生如需要开具公司发票,可在申请发票时选择“公司发票”并准确填写公司名称。由于个人填写错误造成发票名称不正确,责任由考生自负。   证券从业资格报名退费流程   考生申请退费流程:   登录证券考试报名网站—>自行确认不需参考科目—>删除已缴费考试科目—>等待退款   已缴费且已成功报考的考生,可在考试报名结束前申请退费,超过所规定的退费时限,其报名费不予退还。   在线支付退款将退还至原付款时使用的银行卡,退款手续费由考生自行承担。 编辑本段考试相关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   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   (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   (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   (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   (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   (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   (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   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第四章 年 检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 年检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   (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   (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   第五章 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   (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   (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   (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   (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人员聘用;   (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条 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   (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   (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   (五)与被调查人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三十四条 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 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   第三十八条 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格考试办法、培训办法及水平考试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 编辑本段考场纪律   1. 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2. 考生可在开考前3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进行现场照相,监考人员将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考生进入考场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考生有特殊原因需要暂离考场,必须向监考人员申请,且返回考场时必须重新采集考生照片。如遇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监考人员有权判定考生违纪;   3.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准考证打印件和身份证(无身份证者可凭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其他证件均属无效),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觉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4. 考生拍照进入考场至考试结束前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特殊情况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   5. 开考20分钟后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6. 考试过程中,考生桌面上只放置演算笔、准考证、身份证及草稿用纸等,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在指定地点。考试期间未经监考老师允许,考生不得取用已经存放的个人物品。   7. 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将手机置于关机状态,如果发现考生有翻看手机的情况,监考老师有权判定为违纪。   8. 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吃东西。   9. 考生遇到问题应举手示意,得到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询问。   10. 考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   11. 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离场时不得将演算草稿纸带出或试图带出考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12. 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对考试试题内容有保密的义务。所有考试的试题内容,均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版权所有,考生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 编辑本段违纪处理办法   1、参加考试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资格考试的,协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2、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老师提醒后无效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 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互打手势的;   2. 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喧哗的;   3. 拒不按要求存放物品的;   4. 将演算草稿纸带离考场的;   5. 考生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   6.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3、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 伪造或涂改准考证的;   2. 偷看他人答题,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3. 抄袭或试图抄袭带入考场的笔记、书本、纸条的;   4. 试图使用通讯及摄录设备的;   5. 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6. 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7. 教唆或组织集体(2人以上)作弊的;   8. 考生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9. 侮辱、谩骂或蓄意报复、殴打考场工作人员的;   10.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 编辑本段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1.如出现下列情况,考试组织机构将安排补考:   (1)考试时考试机出现故障,开考后超过60分钟仍不能进行考试;   (2)考试系统突然中断,经考场技术人员处理仍无法恢复原有信息的;   注: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得离场,如因个人原因,在此时间段内擅自离场,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考生应当服从考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考务机构(ATA)反映,但不得影响考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试的正常运行。   2.补考场次原则上安排在当天下午最后一场考试结束后同一考点进行;   3.因不可抗力影响补考无法在当日进行时,补考将另行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网上公告具体补考时间,有关考场负责电话通知考生。考生也应坚持在10天内每天浏览协会考试网页,获取补考通知;   4.答题时,因软件冲突等原因造成考生实际总答题时间延误,考生可在事情发生时即时向考场提出补时要求;考试组织机构也可根据考场实际情况安排补考。考生在当时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考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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