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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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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 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 2007年4月 第2期(总第93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Journalof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 Apr:2007 No.2 许光勇 (台州市检察院,浙江台州318000) 摘要:累计计算犯罪数额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计算犯罪数额关系到 定罪量刑的准确性.累计 计算数额不仅要区分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还要考虑刑事处罚与 行政处罚的衔接.现行累计计算数 额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应该予以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累计计...
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
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 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 2007年4月 第2期(总第93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Journalof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 Apr:2007 No.2 许光勇 (台州市检察院,浙江台州318000) 摘要:累计计算犯罪数额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计算犯罪数额关系到 定罪量刑的准确性.累计 计算数额不仅要区分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还要考虑刑事处罚与 行政处罚的衔接.现行累计计算数 额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应该予以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累计计算;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犯罪时效 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008—2433(2007)02一o064—03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有大量的结果犯.在众多的 结果犯中,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犯罪又 占了很大的比例.然而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如何 累计计算犯罪数额的规定却不尽相同,给司法适用 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 ,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对累计计算犯罪数额的 有关规定 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对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 规定共有十五处,按照计算的方式可以分为六种. 第一种,直接累计计算.刑法中规定直接累计计 算的有:《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多次 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 缴税额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对 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 算";《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对多次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 计计算";《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多次 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司法解 释中对犯罪数额规定直接累计计算的有:《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 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侵犯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多 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 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 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 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挪用公 款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 公款数额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 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非法经营食盐司法解释》)第三条规 定"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 量累计计算".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犯 罪数额的直接累计计算有两个适用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多次行为,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未经处理. 第二种,行为人依法应当受追诉的,数额累计计 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运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罪司法解 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 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破坏林地资源 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 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 量,数额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收稿日期:2007—01,18 作者简介:许光勇(1972一),男,浙江天台人,浙江省台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 长,法律硕士. 64 这种数额累计计算的条件有三个:一是行为人实施 多次行为;二是行为人未经处理;三是行为人依法应 当受到追诉. 第三种,以行为人的一次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进行数额累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 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偷抗税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偷税行为跨 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 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 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种,以一年时间为限进行数额的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 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破坏森林 资源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 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 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种,以行为人依法应当受到追诉,或者以一 年为限直接累计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 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破坏土地资源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 一 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 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司法 解释》)第七条规定"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 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1年内多次非法采 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按照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六种,行为人依法应当受到追诉或者行为人 最后一次行为构成犯罪,从而以一年为限进行数额 的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 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罪司法 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 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 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二,对数额累计计算规定的检讨 笔者认为,从整体上看现行有关数额累计计算 的规定较为混乱,没有统一标准,造成了司法机关在 实践中对有关规定执行的困难.第一,概括性规定为 "行为未经处理",没有明确该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 为,还是犯罪行为.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 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 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从字面上理解,"多次走 私"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走私行为也包括构成犯罪的 走私行为.而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走私 武器,弹药罪中,"未经处理的行为"很显然仅指犯罪 行为.同时,多次行为包括每次行为均构成犯罪,每 次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有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有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三种情形,不同的情形应有不同的计 算规则.简单地对数额进行累计计算,未考虑一般的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不同以及行政处罚法与刑法 的衔接,有违公平,公正.第二,对数额累计计算的时 间段过短.如《破坏森林资源司法解释》规定:"对于 一 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计 算."这样的规定未免有放纵犯罪之嫌.《破坏土地资 源司法解释》,《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司法解释》中 有关对数额累计计算的时间段的规定同样存在上述 弊端. 三,对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法理思考 累计计算犯罪数额是准确定罪量刑的客观要 求.实践中许多犯罪分子常常采取分散,多次实施犯 罪行为的方式以逃避打击.如果不对这类犯罪的犯 罪数额进行累计计算,就可能因行为人每次的违法 数额均未达到法定定罪标准,从而只能对其进行行 政处罚,这样必将放纵犯罪.罪刑相当原则要求刑罚 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 任相适应.犯罪数额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现 之一,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犯罪分子多次实施同 一 行为,每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不高,但如将其 多次行为视为一个整体,累计计算犯罪数额,犯罪分 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会真正显现出来. 笔者认为,由于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关系到定 罪量刑,因此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具备一定的先决 条件:1.行为未经处理.行为未经处理是指行为人的 行为没有受过有权部门依法追究并予以处分.处分 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处分.对已经处分的行为不再追究,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要求. 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 构成事实予以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1].禁止 重复评价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同一案件不可以提 起两次诉讼","任何人不应受两次磨难"的理念.禁 止重复评价原则与罪刑相当原则是一致的.对同一 从重的量刑要素的重复评价,无异于罪责扩张;对同 一 从轻,减轻情节的多次评价意味着罪责的限缩.这 些都与罪责相当原则相悖.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是 刑法保障机能的要求.现代刑法以维持社会秩序和 保障公民人权为目的.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被告与司 法机关处于一种极不平衡的状态之中,司法机关拥 有绝对的优势,被告的权利极易受到侵犯.禁止重复 评价原则旨在限制国家追诉权的任意使用,平衡犯 罪人和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此外,从刑罚效益的 角度来看,国家刑罚资源属于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 这种稀缺性要求合理配置国家刑罚资源,以发挥出 最大的效益.而禁止重复评价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 理配置.因此,对于已经处理过的行为,不能再累计 计算其违法或犯罪数额.2.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所谓 追诉时效,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行为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包括追诉时效 期限及起算标准,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等内容.我 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追诉:(一 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 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 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规定:"在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 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 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规定:"追 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 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 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追 诉时效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体现 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 精力惩办现行犯罪活动,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安定. 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犯罪数额可以累计计算,而超 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数额则不能再累计计算. 同时,累计计算犯罪数额理所当然以行为人实 施多次行为作为前提.但"多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 的情形比较复杂,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为人的每次 行为均构成犯罪.这种情况即指刑法理论中的连续 犯.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 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 犯罪.对于涉及犯罪数额的连续犯,只需将数次犯罪 的数额累计计算即可.2.每次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即 刑法理论中的徐行犯的情况.徐行犯是指行为人基 于概括的犯罪故意,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性 质相同的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都不能单独构成 犯罪,但数个违法行为总和在一起就构成犯罪的犯 罪形态.徐行犯与连续犯的区别在于每次行为是否 单独构成犯罪.徐行犯虽然每次行为都不能单独构 成犯罪,但其行为的总和却构成了犯罪.对于徐行 犯,应当累计计算行为人数次行为的违法数额.3.多 次行为中有的构成犯罪,有的不构成犯罪.如《盗窃 罪司法解释》中"多次盗窃,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 的情形,数额应累计计算.但如果多次行为中的某些 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且已被行政处理过,其违 法数额不应累计计人多次行为的总额中.4.惯犯.其 指在较长时间里反复实施同种犯罪,以此为常业或 者以犯罪所得为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并养成恶 习的犯罪形态.惯犯是法定的一罪,对其犯罪数额应 当累计计算. 参考文献: [1]陈兴良.禁止重复评价研究[J].现代法学.1994,(6). OntheAccumulativeCalculationofCriminalAmount XUGuang--yong (TaiTJmuProcuratorialOrgan,TaizbouZhejiangChina318000) Abstract:Accumulativecalculationofcriminalamountisaproblemwhichwemeetfrequentl yinjudicialpractice.Itrelatesto convictionsandsentencesdirectly.AccumulativecalculationofcriminalamountasksUStod istinguishlegaloffenseandcriminal,and alsoconsidertheconnectionofadministrativepenaltyandcriminalpunishment.Rulesofaccumulativecalculationhavedeficiency,SO theauthorproposesachangeinthelaw. Keywords:Accumulativecalculation;Legaloffense;Criminalaction;Pr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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