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章程
六盘水腾龙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驾校、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驾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驾校名称:六盘水腾龙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驾校,
第三条 驾校住所:六盘水市响水路,乌蒙山水泥厂内,。
第四条 驾校营业期限:自设立之日起至永久。
第五条 李龙发为驾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驾校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驾校承担责任。驾校以全部财产对驾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驾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驾校的经营范围:大型货车、小型客车驾驶培训~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培训。
第九条 驾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驾校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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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驾校注册资本
第十条 驾校由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
万元~总投资220万元~由股东分期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称 ,万元,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驾校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驾校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驾校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驾校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驾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驾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驾校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驾校弥补亏损后提取公积金及税后利润分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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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驾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问,
,三,查阅驾校会计账簿~查阅、复制驾校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
,
,四,驾校终止后~依法分得驾校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驾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驾校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驾校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驾校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驾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驾校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驾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驾校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驾校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驾校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驾校章程,
,十二,对驾校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驾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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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驾校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驾校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驾校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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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驾校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驾校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驾校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驾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八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 依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驾校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驾校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驾校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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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条 驾校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驾校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驾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驾校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驾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驾校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驾校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驾校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驾校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驾校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驾校的基本
,
,十一,驾校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驾校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驾校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驾校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驾校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驾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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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驾校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驾校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驾校设监事一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驾校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
,一,检查驾校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驾校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驾校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驾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驾校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驾校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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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驾校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驾校法定公积金。驾校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驾校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驾校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驾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驾校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驾校的解散和清算
一的~可以解散: 第三十六条 驾校有下列情形之
,一,驾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驾校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驾校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驾校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驾校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 驾校因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驾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驾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驾校登记~公告驾校终止。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驾校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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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驾校高级管理人员指校长、副校长、总教练、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条 驾校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驾校根据需要或因驾校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驾校章程的~修改后的驾校章程应送驾校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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