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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筑法规概论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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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筑法规概论 - 副本nullnull 建 设 法 规 主讲:雷 雯 leiwen031071@163.com null学时:64 课程类别:统考课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null 参考教材: [1]何佰洲.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黄安永.建设法规.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 [3]全国注册...
第一章-建筑法规概论 - 副本
nullnull 建 设 法 规 主讲:雷 雯 leiwen031071@163.com null学时:64 课程类别:统考课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null 参考教材: [1]何佰洲.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黄安永.建设法规.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 [3]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等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教材 null前言 本课程的目的是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熟悉建设基本法规 ,掌握建设法规基本知识,培养学生法律意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把建设法规运用于现实工作和建设项目中去,从而更好从事建设工作和服务于建设行业 。null学习建设法规的目的: 1、掌握建设法规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基本概念、建设活动的基础建筑程序; 2、熟悉建筑活动中的勘察、、施工、监理所涉及的法规及分类,并能在实践中逐渐加深对其理解和选用。 3、明确建筑法规在我国建筑活动中地位、作用和如何实施,并能及时掌握我国新颁布的相应法律、法规。 null学习建设法规的目的: 4、为达到上述目的,建筑法规课程要借助许多相关的相邻专业学科,如城市规划、钢筋混凝土、砖石结构、建筑材料、水工建筑物、港口建筑物、钢结构、地基基础和建筑施工等。null学习建设法规的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住宅建设等的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已逐步发展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经过建国后50年的发展建设,共创总产值86397亿元,净产值18683亿。进入90年代我国建筑工程的优良品率始终在40%以下,1993年曾经达到38.8%,以后逐年下降,1998年仅为30.3%。null学习建设法规的意义: 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不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必将危及人民生命,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对于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督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必须以相应建设法规为准绳,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和建设行政管理活动,这就要求必须深入学习和掌握相应的建设法规。null 课程章节介绍 建设法规概论——第1章 建设企业法律制度——第2章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第3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第4章 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第5章 建设法律制度——第6章 null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null1.1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守的法定顺序,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客观规律反映,不是人们主观臆造的。它具有客观性、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的特点。 1.2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性质 (1)先设计 后施工; (2)项目位置固定 施工流动; (3)影响因素多 不可预见性强 要求不能有失误;1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null1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1.3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1)立项批准,编制设计任务书; (2)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3)施工安装; (4)竣工验收; 1.4 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程序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保证工程顺利、合法地进行,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范围行使一定的审批权限,各参与建设的单位需办理一系列的行政审批手续,主要包括:选址意见书、立项建议书批审、设计任务书批审等。null2 建设法规概述2.1 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和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指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null习题 1、下列部门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是( ) A、建设部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D、工程质量监督机构null2 建设法规概述 (2)经济协作关系: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应以经济的形式确定; (3)民事关系:指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3 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 (1)互相关联:三种具体调整对象彼此互相关联,都是在从事建设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都须以建设法规加以规范和调整; (2)自身属性:三种调整对象又不尽相同,各自形成条件不同,处理关系的原则或调整手段不同,使用范围不同,使用规范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null2 建设法规概述 2.4 建设法规的特征及作用 (1)特征:建设法规作为调整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除具备一般法律法规所共有的特征外,还具备行政隶属性、经济性、行政性、技术性。 (2)建设法规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建设业的基本任务、原则、方针等,它的作用主要为以下3个方面: a. 规范建设行为 b. 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c. 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null2 建设法规概述 2.5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建设法规立法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是整个建设活动的核心,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 (2)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原则:国家的建设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作为建设活动的参与者,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null2 建设法规概述 2.5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保障。 (5)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建设法规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故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null3 建设法规的体系 3.1建设立法概况 a.初步发展期(1949~1956年) 1950年12月:《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施工和货币管理的定》 1951年3月:《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1951年8月:《关于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指示》 1952年1月:《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1954年6月至7月 :《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 1955年:《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null3 建设法规的体系 3.1建设立法概况 1956年6月:《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和《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 b.曲折发展期(1957~1978年) 1957年至1959年的“大跃进”时期;20世纪60年代初,国民经济处于调整时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 c.蓬勃发展期(1978年以后) 从1978年到现在,已制定和颁发并现行有效的建设法律5部,建设行政法规17部,建设行政规章88部,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则有400多项。 null3 建设法规的体系 3.2 建设法规体系的表现形式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其他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2)建筑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隶属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3)建设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null3 建设法规的体系 3.2 建设法规体系的表现表现形式 (4)建设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业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5)地方性建设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地方性建设规章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们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null3 建设法规的体系 3.2 建设法规体系的表现形式 (4)建设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业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5)地方性建设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地方性建设规章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们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null3 建设法规的体系 3.2 建设法规体系的表现形式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补充,如:《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7)国际条约——如:《建筑业安全卫生条约》 (8)民族自治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特事特办、法的变通、本地区内适用。null3 建设法规的体系 3.2 建设法规体系的表现形式null习题 2、法律效力等级是正确实用法律的关键,下述法律效力排序正确的是() A.国际条约>宪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null3 建设法规的体系 3.3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1)建设行政法律:指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由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特征:指令性、非对等性、强制性、灵活性。 (2)建设民事法律: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人民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建设关系的行为准则。特征:平等性、有偿性、任意性、相对稳定性。null3 建设法规的体系 3.3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3)建设技术法规: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建设、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的技术规程、规则、规范、条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建设技术法规是以建筑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综合评价、科学论证而制,由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颁发,作为全国建设业共同遵守的准则。 主要类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 特征:科学性、标准性、系统性、稳定性。null4 建设法律关系 4.1 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协作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2 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特征,构成其特征的条件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综合性:建设法规关系不是单一的,而带有明显的综合性。null4 建设法律关系 4.2 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2)复杂性:建设法规关系是一种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3)协同性:建设活动过程中,参与单位需相互配合、协同工作,共同完成建设项目。 (4)制约性:建设法规调整建设活动是以建设行政法律规范为主,建设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建设活动是由建设行政法律决定的,并受其制约。null4 建设法律关系 4.3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三个方面: (1)主体: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建设活动,受建设法规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null4 建设法律关系 4.3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客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一般有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四种表现形式。 财客体:建设资金、贷款等。 物客体:建筑材料、建筑机械设备等。 行为客体: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 非物质财富客体:专利、装潢设计等 null4 建设法律关系 4.3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内容: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自己企业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活动; 义务: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null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案例分析null答:本案中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的后,就应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案例分析null4 建设法律关系 4.4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主体变更: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 客体变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 内容变更:权利义务改变。 (3)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null4 建设法律关系 4.4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自然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法律关系得到完结。 协议消灭: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 违约消灭: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null4 建设法律关系 4.5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是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建设法律事实的分类,按照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 (1)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a.自然现象引起的:地震、台风、水灾等。 b.社会现象引起的:战争、暴乱等。 null4 建设法律关系 4.5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a.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或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b.违法行为: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他主体的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的行为。 c.行政行为:指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d.立法行为: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规范文件的活动。null4 建设法律关系 4.5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e.司法行为: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 4.6 法律责任 违法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公职人员因违反法律而应按照法律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当事人由于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刑事违法而依法承担法律上的后果。null4 建设法律关系4.6 法律责任 刑罚的种类 一类是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期、无期徒刑、死刑 二类是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行政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构成行政违法以及行政不当而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消极后果。 一是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null4 建设法律关系4.6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指违反合同或其它民事义务而应负的法律责任。《民法》中,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 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违约和侵权的行为: 违约责任:延误工期、产品质量不合格、拖欠工程款 侵权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的伤害的侵权行为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null课后思考题1、何谓建设法规? 2、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建设法规有什么特征? 4、何谓建设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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