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离婚的法定情形
作者 长沙朱丹律师
第一节 离婚还有法定情形吗?
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
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
离婚的法定情形
作者 长沙朱丹律师
第一节 离婚还有法定情形吗?
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
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如果想要离婚,只有两种情形:第一种,一方被宣告
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第二种,双方夫妻感情
破裂,并且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为了进一步明确什么叫
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还列举了五种情形: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注意,虐待、
遗弃的对象不一定是配偶,有可能是子女或者同住父母)的;3、有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你们的婚姻中出现了以上
五种情形,,法院是应当判决离婚的。
这,就是离婚的法定情形。
第二节 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在实践中,除了《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外,还有一个“其
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践中,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
情形千差万别,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又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专门规
定什么样的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有: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
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
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
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
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
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
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
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
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
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
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
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后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又多加了一条:夫妻双方因是否
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
解无效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第三节 婚姻过错赔偿
1、很么叫婚姻过错赔偿?
夫妻感情破裂,肯定是有原因的,如果错在对方,在下面几种情
况下,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进行婚姻过错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怎么计算?
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目前司法界尚无定论,但可以参考
以下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2)无过错方所受到
的实际损害;3)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财力与未来的生活需要;4)夫
妻双方年龄及健康状况;5)夫妻双方适用于子女受教育或须用于子
女教育的时间和费用;6)夫妻双方的谋生能力等。目前各地的标准
都不一样,具体到长沙,大约在 2000到 50000之间。
3、离婚的过错损害赔偿金给付方式。
原则上应一次给付,如一次性给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给付,无
过错方可以要求执行分期给付的提供财产担保。
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方式。
离婚无过错方所受损害有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
上的损害以损害赔偿财产责任的方式来承担。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
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
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5、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财产。
该财产必须是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后属于个人
的财产。
第四节 孕妇离婚的特殊规定
出于对孕妇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
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
在此限。
怎么理解“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打个
比方,孕妇肚子里的孩子不是男方的,这就叫做确有必要离婚了。
第五节 军人婚姻的特殊规定
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质,很可能夫妻俩要长期分居,这就可能
会带来很多问题。为了保护军人的婚姻,让国防战线不至于后院起火。
国家法律对军婚做了特殊的保护性规定:
1、《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
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
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怎么理解《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的”?
这是指军人一方如果有以下情形,就属于具有重大过错:1、与
他人同居或重婚的;2、实施家庭暴力的;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六节 她瞒着我偷偷流产,我能不能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赔偿?
关于这个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已经给出了明确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
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处理(即
判决离婚)。
第七节 关于无效婚姻的处理
1、什么叫无效婚姻?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
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2、无效婚姻怎么解除?
答:(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
权解除该婚姻。
3、无效婚姻解除的后果是什么?
答: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
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
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4、我老公与他人重婚,在处理他俩的财产时,我有权参与吗?
答: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
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
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
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5、我 17岁结婚,现在 28岁了,我的婚姻还是无效婚姻吗?
答: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
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
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
,经调解
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第八节 有瑕疵的婚姻怎么处理
1、什么叫有瑕疵的婚姻?
答:在婚姻登记时,由于结婚当事人的过失或者故意隐瞒、弄虚作假,
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婚姻登记存在各种瑕疵,主要
有:
第一,非管辖地登记。指的是婚姻当事人到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也依其申请进行婚姻登记,
颁发了结婚证。
第二,非本人亲自登记。指的是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
登记的情形。
第三,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婚姻登记员
资格,取得这一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但在实践中,不少婚姻登记机关安排没有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的其他
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材料不实的登记。
2、有瑕疵的婚姻必然无效吗?
答:不一定。婚姻登记中出现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
也不都是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情形。
3、法院如何处理有瑕疵的婚姻关系?
答: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
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法院
民事庭不会已撤销婚姻登记为案由立案,但当事人可以选择到法院的
行政庭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到婚姻登记机关的
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第九节 可撤销的婚姻
1、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
答:《婚姻法》第 11条对可撤销婚姻作出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
此,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的”。
2、怎样行使婚姻撤销权?
答:首先,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
系当事人本人。其次,该请求的受理单位可以是婚姻登记机关,也可
以是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时限仅限于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自
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3、婚姻被撤销以后,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吗?
答: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
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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