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税局、无锡市地税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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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无锡市国税局、无锡市地税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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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澄地税发〔2007〕44号
关于转发《无锡市国税局、无锡市地税局关于完善企业
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稽查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锡国税发[2007]78号《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上年销售(营业)收入确定,上年销售(营业)收入500万以下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上年销售(营业)收入500万以上到5000万以下的企业采用定率预缴、年终汇缴的征收方式;上年销售(营业)收入5000万以上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征收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审批权限
符合第一条
的企业征收方式由各征管分局审批报市局备案,但以下情形必须报市局审批: (一)申请改变上述第一条规定确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二)各类中介机构;
(三)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
(四)申请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和定率预缴、年终汇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纳税,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锡国税发[2007]78号
江阴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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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5月29日印发
共印30份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锡国税发[2007]78号
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高新区局、市区各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不断推进分类管理的进程,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完善意见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适用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期内的应纳税销售(营业)额或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
、确定其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定额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本《通知》仅适用于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他核定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规定具体核定。
适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一定规模以下财务核算不够健全的企业原则上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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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年销售(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房地产企业(包括开发、销售);
3、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事中介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
4、金融、保险、证券业;
5、汇总纳税企业以及其成员企业;
6、以对外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为主业及以财产租赁为主业的企业; 7其他不得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除上述原则上不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当年新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初始认定可暂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三、核定征收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
、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四、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国税法[2006]18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37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行业特点、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调整确定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序号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1
商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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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业
5,
3
建筑业(不含装饰装潢)
6,
4
娱乐业
20,
5
其他
10,
五、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征收方式的审批权限
1、纳税人年销售(营业)额在 500万元以下需确认为核定征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2、对本通知“二”第(二)种列举类型(房地产企业除外)的纳税人因财务核算不规范并符合本通知“一”列举情形之一需要核定征收的,两市两区由辖(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审批,市区各单位分别报市国税局,地税局审批。但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须从高核定。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按国税发[2006]31号第九条第(二)点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方式的变更
对原辖管纳税人年度征收方式的鉴定调整须集中在上半年统一组织实施。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如纳税人遇有特殊情况,要求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或者原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经整改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要求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按下列要求进行征收方式的变更: 1、初始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变更
对本通知“二”第(三)种类型的纳税人提出变更征收方式申请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可在1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征收方式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当年年底前及时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2、核定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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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通知“二”第(一)种类型的纳税人,要求撤销原核定征收决定的,须在 12月15日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
(须对“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进行职业判断),经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纳税情况核查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 ,及时为其办理变更认定手续,同时按查账征收方式对纳税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查账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如果纳税人存在本通知“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查账征收企业申请为核定征收企业的 ,可在 1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征收方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实施调查的基础上严格审核,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三)应税所得率及行业类别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分行业标准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占全部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当年的应税所得率。难以确定主营项目的,从高确定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应税所得率一经确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
2、生产经营范围、主管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4、日常监控管理、汇算检查、专项检查发现需要调整的;
5、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核定期内,规模扩展迅猛或利润率偏高的需要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况。
核定征收纳税人发生上述第1、2、3、4、5项情况,造成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应税所得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据实调整。 对纳税人行业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确定所属行业及应税所得率。 (四)纳税申报及税款计算
1、纳税申报的时间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2、收入总额的申报核算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所指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3、应税所得率的计算与申报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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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4月12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钱春明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