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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不给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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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不给借条还钱不给借条 还钱不给借条 篇一: 有欠条不还钱怎么办,有欠条不还钱怎么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不能在家等着收债,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里,一定要上门催 债,实在要不到建议立即到法院起诉,及时查封对方财产,否则很可能你的钱就打水漂。在借款时,除了应当注意要求借款人依法出具借条外,还要切记借钱勿超诉讼时效,不过,诉讼时效 的起算,是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算的,也就是说,借给别人钱后,别忘了 2 年之内要有证据证明 提醒过他还钱,否则,超过了诉讼时效,即使别人欠了你的钱,你也很可能要不回来。打债务纠纷官...
还钱不给借条
还钱不给借条 还钱不给借条 篇一: 有欠条不还钱怎么办,有欠条不还钱怎么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不能在家等着收债,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里,一定要上门催 债,实在要不到建议立即到法院起诉,及时查封对方财产,否则很可能你的钱就打水漂。在借款时,除了应当注意要求借款人依法出具借条外,还要切记借钱勿超诉讼时效,不过,诉讼时效 的起算,是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算的,也就是说,借给别人钱后,别忘了 2 年之内要有证据证明 提醒过他还钱,否则,超过了诉讼时效,即使别人欠了你的钱,你也很可能要不回来。打债务纠纷官司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身份证、债权债务相关、借/欠据、银行汇款单、公证书或者发票等书证。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 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 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 件或原件线索, 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 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 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委托人是公司的,还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证人证言。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 院庭审顺利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 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 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 能否胜诉的关键。4.录音。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 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 用。比如,手机录音,MP3 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更多最新相关资讯请点击合时代进行浏览… 篇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 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 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 件或原件线索, 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 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 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委托人是公司的,还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证人证言。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 院庭审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 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 能否胜诉的关键。4.录音。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 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 用。比如,手机录音,MP3 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更多最新相关资讯请点击合时代进行浏览… 篇二》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 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 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 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 批复》 (,,,,年,月,,日 法复 ,,,, ,号) 【注意时间较早,已为在后法律和解释修正完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 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 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 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 批复》 (,,,,年,月,,日 法复 ,,,, ,号) 【注意时间较早,已为在后法律和解释修正完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 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 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此复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债权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 内返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9 月 18 日对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问题的复函川高法[2017]243 号《关于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 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的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债权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 内返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9 月 18 日对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问题的复函川高法[2017]243 号《关于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 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的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2017 年 3 月 10 日 〔2017〕民二他字第 35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17〕1 号《关于 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 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关于 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 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第六十二条第 (四) 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一 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 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 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 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此复(原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17 年第 2 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 的规定》法释〔2017〕11 号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 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一 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 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 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 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此复(原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17 年第 2 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 的规定》法释〔2017〕11 号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 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注》中“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 之日起计算”作为支持该观点的主要依据。第二种观点是认为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第一次主 张权利起开始计算。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 年的规定, 以及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 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即是参照有履行期限的的诉讼时效期间 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该观点在审判实践中有较好的操作性。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 并给予债务人的准备期限届满之时开 始计算。这里给予债务人的“准备期限”包括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这种 观点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 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 准备时间”以及《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债权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也 就是说,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并不是从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算,而是从主张权利 直至“准备期限”届满时才开始计算。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 年的规定, 以及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 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即是参照有履行期限的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该观点在审判实践中有较好的操作性。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 并给予债务人的准备期限届满之时开 始计算。这里给予债务人的“准备期限”包括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这种 观点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 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 准备时间”以及《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债权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也 就是说,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并不是从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算,而是从主张权利 直至“准备期限”届满时才开始计算。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 也是该观点的有力支持。但直接从债权人向债务人第一次主 张权利起计算忽略了法律的规定,即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 都给予了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 (统称准备期限) 。在法定的 “准备期限”内,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一般情 况下,只有“准备期限”届满后,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积极的或是消极的行为 才能准确判断。第三种观点考虑到了“准备期限” ,使得“权利受到侵害”这一 不稳定状态在“准备期限”届满后得到确认,并且债权人也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 是否受到侵害。因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案件时效期间从“准备期限”届满 后起算是符合立法原意的,也是最为合理的。但在审判实践中,运用第三种观点解决纠纷还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如何理解 “准备期限” 的含义。这也是涉及诉讼期间起算点的关键问题。这里必须明确的是以 “准备期限” 应与 “债务履行期限” 这两个概念等同为前提。而与之容易混淆的概念是“合同履行期限” ,它是与“债务履行期限”有区别的。例如,某甲借款给某乙 1 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 1 年。合同到期后,某甲向某乙 要求还款,某乙称资金紧张,要求推迟还款,某甲同意 5 日内还清借款。该借款 合同中 1 年,而“债务履行期限”为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 期限,即 5 “合同履行期限”为 日。对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应当视为不定期借款合同。该类合同履行期限可以由债权人决定,也可 由债务人决定。即当债权人实施了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民事行为的,从借款合 同成立到债务人返还借款之日即为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 当借款人实施了返还借 款的行为的, 从合同成立到借款人返还借款之日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一旦债权 人和借款人实施了上述的民事行为之一,即确定了该借款合同履行期限。这一法 律行为的实施直接导致了合同履行期限的届至, 但并不必然地导致债务履行期限 的届至。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规定的“必要的 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来看,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后,法律是给予了债务人一 定的“准备期限” ,这是法律对这种特定债务履行的一种保护,这种保护使债务 人取得了一种对立即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准备期限”即“债务履行期 限”的届至才会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二、如何判断“准备期限”是否届至。由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以权利人 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必要条件,因此确定“准备期限”的是否届至最为 关键。在实践中,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当债权人请求借款人履行还款 义务时,法律给予了借款人“准备时间”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规定的“必要的 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来看,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后,法律是给予了债务人一 定的“准备期限” ,这是法律对这种特定债务履行的一种保护,这种保护使债务 人取得了一种对立即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准备期限”即“债务履行期 限”的届至才会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二、如何判断“准备期限”是否届至。由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以权利人 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必要条件,因此确定“准备期限”的是否届至最为 关键。在实践中,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当债权人请求借款人履行还款 义务时,法律给予了借款人“准备时间”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中明确规定: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 款条……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 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该规定明确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 欠款从出具欠条之日(即欠款确定之日)起计算,欠款诉讼时效启动无需权利 人另行主张,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却不同,其诉讼时效启动最基本的条件 需要权利人主张权利。因此在审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案件时,不能将其误 认为欠款而适用上述批复。四、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9 月 18 日川高法[2017]243 号《关于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何时 起算的复函》 (以下简称《复函》 )中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第 137 条的规定,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应在二年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偿还借款之时起 算” 。这是省高院对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问题的复函。该复函也是省内唯一 明确指出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的审判指导性文件, 属于上文 提及的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 , 是为了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而为债务人能够全面实现履行义务设臵的一个 “缓冲区” ,也是给予债务人一种立即履行债务的抗辩权。《复函》关于“诉讼时 效期间从债权 到“(本文来自: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偿还借款之时起算” 的规定并未充分考虑 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9 月 18 日川高法[2017]243 号《关于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何时 起算的复函》 (以下简称《复函》 )中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第 137 条的规定,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应在二年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偿还借款之时起 算” 。这是省高院对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问题的复函。该复函也是省内唯一 明确指出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的审判指导性文件, 属于上文 提及的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 , 是为了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而为债务人能够全面实现履行义务设臵的一个 “缓冲区” ,也是给予债务人一种立即履行债务的抗辩权。《复函》关于“诉讼时 效期间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偿还借款之时起算” 的规定并未充分考虑 到“(本文来自》 较好地解决了这类案件。该意见第三条对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 分三种情况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一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 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 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是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表 示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 三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 异议的, 诉讼时效从履行计划载明的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该意见在现行 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了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审判实践中有较好的操作性。但我们 仍然可以从第一种情况看出法律规定给予债务人的“必要准备时间”的长度是由 债权人控制和掌握,这就不能避免债权人会用低于法律规定的“准备期限”的长 度行使请求权。笔者认为, 在 现行法律还未被‎‎修改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对该类案件做 出较为合理的司法解释,解决诉讼时效起算点及“准备期限”长度的问题,特别 是对“准备期限”应原则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间,以解决审理该类案件存在较多 争议的问题。文章 2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李祥德 商品交易中,常有买方收货后未付款或者未付清货款而向卖方出具无还 款时间款条的情形, 而且, 也常有数年后债权人催收无果而诉请债务人归还欠款 之情形,而当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有效证据时,债务人又提出诉讼时 效抗辩——本文对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进行探析。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纠纷审理现状及法律规定 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不同的法 院和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认识和判法不一样: 有法官认为,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书写欠条之次日起算,超过两年起诉就超过诉讼时效; 有的法官则认为, 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 只是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并不是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因而债权人享有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 利。只有当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才是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因而判 决债权人胜诉。1994 年 3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 出了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3 号) 。该批复的主要 内容是: 可付, 经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 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 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 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但 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判决结果。2017 年 8 月 11 日,最 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 ?2017?11 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 定》 (法释 ?2017?11 号)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利息 预 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7、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篇五: 大家注意,借条和欠条的区别_图文大家注意,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 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 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 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 20 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 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 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 条,则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 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 20 年。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 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 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 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总结而言: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 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 因劳务产生的欠款, 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 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 等等。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 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 三、 事人之间存 在的借款事实, 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 对方要抗辩或 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 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 欠条形成事实。借条范例: 借条: 今借到 XXX(你的名)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于 XX 年 XX 月 XX 日还清。借期内利息为 *%,与本金同时还清。借款人: XXXXXXX 年 XX 月 XX 日 : 他人向您借款,他给你打借条,不是你给他打借条。这个借条最好是由他自己写。他 自己若是实在不会写,应该找别人写,不能你替他写,因为这借条是在你这存放的,如果是 你的笔体,以后他说你有填写或改动,你就说不清楚了。千万不要替他写,切记! 欠条范例: 欠条 今欠 XXX 人民币 XXXX 元(大写: XXXX),定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偿还,按照每月 3%计算利 息。欠款人: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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