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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IPO专题研究之配股与公开增发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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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IPO专题研究之配股与公开增发的区别.doc公司IPO专题研究之配股与公开增发的区别.doc 配股、公开增发 问题1:公开增发时向原股东配售,与公开发行新股的配股是什么区别呢,前者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时是否需要遵守配股的三个特别规定:配股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控股股东应作出认配股份承诺;必须以代销方式发行, 【答:配股:配股价格自己定;控股股东做承诺;有发行失败;采用代销方式。 公开增发向原股东优先配售:配售比例自己定(可以是100%);价格为增发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原股东可放弃权利;可采用包销。】 ...
公司IPO专题研究之配股与公开增发的区别.doc
公司IPO专题研究之配股与公开增发的区别.doc 配股、公开增发 问题1:公开增发时向原股东配售,与公开发行新股的配股是什么区别呢,前者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时是否需要遵守配股的三个特别规定:配股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控股股东应作出认配股份承诺;必须以代销方式发行, 【答:配股:配股价格自己定;控股股东做承诺;有发行失败;采用代销方式。 公开增发向原股东优先配售:配售比例自己定(可以是100%);价格为增发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原股东可放弃权利;可采用包销。】 问题2: 某上市公司总股本1亿股,控股股东甲持有4000万股,现进行配股,拟配售股份数量为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控股股东甲至少应认购300万股,否则将导致本次配股失败。 B、除控股股东甲承诺认购的股份外,承销商可以包销方式承销其余股份。 C、控股股东甲承诺认购500万,实际认购400万,其他股东足额认购,最终配售数量达到73%,则本次配售成功。 D、本次配股发行对象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解答:A、D正确。 A正确:1亿*30%*70%-1亿(*1-40%)*30%=300W。10000*30%=3000 万股是这次配股数额,如需发行成功必须达到3000*70%=2100万股,其中除控股股东外的股东认购上限为10000*60%*30%=1800 万股,所以控股股东本次配股不能低于300万股(即发行成功至少配股数量减去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最多能够认配的数量),否则配股失败。 B错误:配股应代销; C错:控股股东不信守承诺,发行失败。】 问题3: 2、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因认购不积极,承销商将认购期限延迟(超过3个月) B、控股股东认购其他股东放弃认购的股份 C、控股股东承诺认购X万股,但实际认购少于X万股 D、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解答:D正确 A错。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B错。配股是通过股票账户进行操作的,配股份额在自己的股票账户里,目前国内不允许转让该权利,所以放弃的份额不能由其 他股东认购,而且配售比例应当一致。】 问题4: A、配股获配的股票锁定期, B、公开增发股票的锁定期, C、可转债股票的锁定期, 【解答: A、《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第4.3.2 条: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配股时通过行使配股权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限与原持有的限售股份的限售期限相同。(即上市流通日为其原有限售条件股份解禁日)。控股股东获配股份无特别锁定期。但是:证券法规定短线交易归入规则(即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和5%以上股份的股东,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董监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也要遵守(例如:25%/年、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制度也要遵守。 问题5: 公开增发价格要求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可转债转股价格是不低于募集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我理解是就最低价格而言,公开发行可以取两个价格的低点,可 转债是两个价格的高点。不知道对不对。 (对的) 问题6: 真题: 大意是因会计差错需要追溯重述,调整后符合ROE>6% 的增发条件,问是否可以按照调整后的利润计算ROE? 【解析: 保代培训记录公开发行证券(不含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适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实务:年报进行过追溯调整(追溯重述除外)的公司,计算分母时以调整前净利润而不以调整后净利润为准;,会计政策变更才是追溯调整,前期差错更正的话是追溯重述, 问7再融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非公开发行)最近一期报表是否可以不用审计, YES! 解析:(1)《内容与格式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配股、增发、可转债、分离债)应提交: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2)非公开发行股票只需申报最近1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3)《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司》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应提交: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截至此次申请时,近期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公司债发行条件中要求的“净资产额和最近一期”是指最近一期公告的信息披露的财务数据,不要求强制审计。(最近一期未分配利润为负可以发行公司债,不是最近三年必须盈利,只要年均可分配利润满足支付债券一年利息要求即可。) 【参考法条:公开发行证券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对公开发行构成障碍】 问8 28、 以下事项或行为构成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障碍的有【老题新出】:D,F,H,J,L,M,N A、上市公司某董事于2年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于本次发行申报3个月前辞职; B、本次发行申报前,上市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已于本次申报前3个月规范完毕; C、申报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重大变化; D、申报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 E、1年前曾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当年公司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5%; F、2年前IPO上市,上市当年合并报表净利润金额未达到招股书中盈利预测数的50%; G、1年前曾增发,发行当年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比上年下降55%、49%和45%; H、申请前一年度财务报表被审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相关事项已于申报前消除; I、擅自改变前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且尚未纠正; J、申报前两年,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1年内资产注入,后由于市场原因未能完成。该资产注入行为于申报前3个月成功实施。 K、2年前曾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运用该次募集资金违规进行财务性投资。 L、2年前曾申请非公开发行,该次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核。 M、2年前曾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为股东大会确定的境内战略投资者(非原前10名股东),上市公司采取自行销售方式向发行对象发行股票。 N、2年前大股东关联方以资产形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曾作出相关盈利预测。但实际实现利润数不足盈利预测的50%。 重点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四)经营成果真实,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 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仅针对增发,其他的品种没有该发行条件)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孰低原则,不低于低者,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认股权行权是孰高原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 第三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三十三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配股保代培训记录 【2011年第1、3期: 1、配股必须用现金认购; 2、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发行方案可以是配售不超过30%(按照股东大会召开时点的股本总额为基准计算),但上发审会前要确定最 终配售比例; 3、配股也是一个好品种:[2010年第5期]配售价格无约束(统计平均价格在市价的6折左右,5折的情况也存在)、配售的股票无锁定、大股东不摊薄、券商不包销。做配股一般是大股东持股较高的企业,配股价较低,促使市场对其价格追涨的行情。 4、发行人或大股东有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只能选择非公开发行。 5、2010年第5期:配股采取代销方式、要求控股股东事先承诺认配数量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 增发保代培训记录: 【1、不得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作为增发的一个条件,其他品种没有这条限制;但所有募集资金均不可用于财务性投资。 2、现金分红(股东回报)(对配股、增发、可转债、分离债适用) 2.1分红新要求——发行预案中要披露分红政策:最近三年的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未来的分红规划,要有针对性、体现公司的差异性,参考招商银行。 2.2对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提出具体的分红要求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3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口径的实务问题 1、最近一期年度股东大会分配现金股利可以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但必须在申请前派发完毕;申请当年的中期现金分红不能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 2、年报进行过追溯调整(追溯重述除外)的公司,计算分母时以调整前净利润而不以调整后净利润为准; 3、上市未满三年,上市前的现金分红、净利润不纳入分子、分母计算口径;最近三年发生过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前向原股东的现金分红不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净利润以法定报表的净利润为准; 4、需要通过模拟计算业绩满足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比照上市未满三年的上市公司处理。】 案例分析: 一、《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配股发行公告》 2、本次配股以2011年1月24日(股权登记日,T 日)收市后江淮动力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其中,本次发行采取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737.9万元。 4、本次配股向截至2011年1月24日(T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江淮动力全体股东配售。 3、配股比例及数量:本次配股以2011年1月24日(股权登记日,T日)收市后江淮动力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可配售股份总额为25,38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可配股数为11,12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可配股数为253,788,880股。 4、江淮动力控股股东认购本次配股的承诺:江淮动力控股股东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已承诺以现金足额认配其应认配的股份。 二、本次配股的认购 1、配股缴款时间2011年1月25日(T+1 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T+5 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2、缴款方法股东于缴款期内可通过网上委托、电话委托、营业部现场委托等方式,在股票托管券商处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配股缴款手续。本次配股代码“080816”,配股价2.78元/股。配股数量的限额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持股数乘以配售比例(0.3),可认购数量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股处理办法处理,请投资者仔细察看“江动A1配”可配证券余额。在配股缴款期内,股东可多次申报,但申报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该股东可配数量限额。 3、原股东所持股份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部的,分别到相应营业部认购。 二、《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行公告》 1、配股以股权登记日2010 年12 月27 日(T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康美药业股本总数1,694,370,052 股为基数,按每10 股配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 售,可配股份数量508,311,015 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配股全部采取网 上定价发行方式,配股代码“700518”,配股简称“康美配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配股缴款及网上清算期间,即2010 年 12 月28 日至2011 年1 月5 日(T+1 日至T+6 日),康美药业股票停止交易。 3、发行人控股股东普宁市康美实业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以现金方式全 额认购本次配股中其可配售股份。 (1)如本次配股成功,则康美药业股票将于2011 年1 月6 日(T+7 日)进行 除权交易;如公司控股股东普宁市康美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认配 股份的承诺,或者 代销期限届满,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本次配股拟配股数量的70%,本次配股 失败,则康美药业股票将于2011 年1 月6 日(T+7 日)恢复交易。 (2)如本次配股失败,根据股东指定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规定,如存在冻结资金 利息,将按配股缴款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扣除利息所得税后返还已经认购的 股东。 《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书》 1、本次配股的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普宁市康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承诺在本次配股新发股份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若减持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2、本次配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在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卖出其所持股票,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3、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本公司股份已全流通, 无流通限制 4、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本次发行股份无锁定安排,全部为 无限售条 件股. 5、本次配售增加的股份:242,803,318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增加242,792,198 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增加 11,120股。 6、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本次配股共计242,803,318股人民币普通股将依以下原则上市流通:有限售条件部分获配股份仍为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日为其原有限售条件股份解禁日;无限售条件部分获配股份将于2011年2月18日上市流通。有限售条件股东均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配股导致持股比例从4.98 %升至5.03%,因而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截至2011年1月24日,即江淮动力配股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工银平衡基金持有江淮动力A股股份42,090,298股,占江淮动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98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淮动力的配股说明书,按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原股东配售,工银平衡基金共获配 12,627,090股,配股后工银平衡基金持有江淮动力股份数为54,717,388,占该股票总股本的比例为5.03%。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工银平衡基金在江淮动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四、《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网下发行公告》(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1、本次增发数量为不超过6亿股(含6亿股),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90亿元。本次增发采取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和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次网上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2 、本次发行价格12.67元/股,为招股意向书公布日2011年3月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长江证券股票均价。 3、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根据其股权登记日2011年3月3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按照10:2.75 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597,089,305股,占本次增发最高发行数量的99.51%。公司原股东 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使用同一申购代码进行申购,并行使优先认购权。公司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部分按照本公告及网上发行公告的规定进行发售。 4、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除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5、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本次发行的网下部分设有最低申购数量限制。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100万股,超过100万股必须是100万股的整数倍,否则视为无效申购。每个机构投资者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为3亿股。 6、除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以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网上、网下两种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公司原A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7、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 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8、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发行,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网上发行公告》。 9、本次发行将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代销的方式承销。 10、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配售方法 本次发行总量为不超过6亿股(含6亿股),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包括网下及网上申购)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总发行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时: (1)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首先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认购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长江证券股数乘以2.75(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 股)。 (2)扣除公司原股东获得优先配售的股票外,其他有效申购将按 以下方法进行配售: 申购类型 条件 配售比例 网下申购 有效申购股数为100 a 万股或以上,获配股 票在上市后不设锁定 期 网上通过“070783”申购数量下限为1 b 申购代码进行的申购 股 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且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通过“070783”申购代码进行申购的配售比例有较大差异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发行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即a?b。按照上述标准分入同一类型的申购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的不足1 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包销。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发行结果公告》(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发行与配售结果 1、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发行数量及配售比例 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部分配售比例:100%。 公司原A股股东通过网上“070783”优先认购部分,优先配售股数为25,219,334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2.61%。 2、网上发行数量及配售比例 网上通过“070783”认购部分,配售比例为:100%,配售股数为48,711,861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4.36%。 3、网下发行的数量和配售结果 网下申购配售比例为100%,配售股份为16,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0%。 4、此次承销团包销110,068,805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5.03%。 所有获得配机构投资者获配股数补款金额 售的机构投产品名称 (股) (元) 资者名单、获 配股数及补 款金额列示 如下:序号 1 申能集团财4,000,000 ,40,544,000 务有限公司 .00 2 中国工商银12,000,000 ,121,632,00 行—中银持0.00 续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4. 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200,000,000股,其中,向原股东优先配售25,219,334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2.61%;网上发行数量为48,711,861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4.36%;网下实际发行数量为16,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0%;承销团包销数量为110,068,805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5.03%。 6. 发行对象:(1)优先配售对象:按股权登记日2011年3月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2)网上发行对象: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A股股票账户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3)网下发行对象:机构投资者。 (二)长江保荐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长江保荐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为:长江保荐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长江保荐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长江保荐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均未持有发行人股份,也未在发行人任职; 3、长江保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发行人股。 4、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五、《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二?一一 年四月七日) 1、发行的种类及数量发行人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数量不超过1,929.57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的申购情况及发行人筹资的需要协商确定,并在申购结束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布。 2、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35.50元/股,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公告日2011年4月7日(T-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联化科技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3、网上、网下配售比例本次发行在网上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发行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4、上市时间本次增发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5、除权安排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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